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论文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以矫正破坏的正义,平复被害人失衡心理,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河南农民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在繁华的北京王府井大街上,劫杀出租车司机,并驾驶抢来的出租车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一手制造了“王府井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刑事案件。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艾绪强当庭表示:愿意赔,但没钱赔给受害人,希望国家能够出钱帮自己赔偿。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议案。
使多年来倍受人们关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摆上了立法的重要议程。
所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失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
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性统计数字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都在200万起以上,而破案率不到50%,即每年有100多万被害人因为案件未审理终结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有些已审结的刑事案件,法院虽判决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因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被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在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都难以兑现,其中一些受害人家庭因失去收入主要来源的支撑,生洗已到困苦不堪的境地,有的则不断申诉、上访无法回归生活常态。
这种情况已严重伤害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国家的信任,对法律的意义也产生了怀疑,甚至一些受害人由此对社会产生了仇视,反社会心里在冷漠中悄悄增长。
在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立法已经日趋完善的今天,受害人权益保护却停留在空白的状态,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浅析。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偿和救济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刑事犯罪遭受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提升刑事司法实践效果。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收到犯罪赔偿请求的时限;2.谁可以请求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3.赔偿标准和限额;4.赔偿程序等。
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特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民主和法制和谐社会下,法制建设是最基础的建设,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需要更多的民主和法制。
为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该遵循民主法治的原则,增加民主听证和公开一审等方式,使得补偿制度更加公开和透明。
2.科学合理,便于执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应该注重科学合理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以及对赔偿程序的规定等,使得补偿制度更加规范和便于执行。
3.多元化的资源理念和谐社会视资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该具有多元化的资源理念。
既有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又应该吸引社会力量,形成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补偿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措施。
其必要性在于: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在刑事犯罪的阴霾下依然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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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成绩评卷人张文庆研究生姓名学号 202102060027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专业:课程名称:课程类别:任课教师:开课时间:法律硕士刑事诉讼法必修佴彭2021---2021第一学期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前所未遇的法律问题和与之不相适应的法律真空逐步显露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解决。
其中,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近来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少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由于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未能与经济发展同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并呈现出逐步增多的态势,恶性刑事案件逐步增加就是这种社会现象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之一。
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导致生活困难或无钱维持治疗的情况不断地出现在新闻媒体,要求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实际上反映出公众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
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并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的内容构件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度的构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进。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被害人引言在我国刑事赔偿难是一个一直都无法得到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往往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甚至于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极端困难之中。
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以保证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补偿时,仍然能够得到国家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今后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物质环境。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试图对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构建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2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长期受“犯罪本位”的理念支配,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护,而刑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尚未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使被害人成为了“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种种案例都表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一现象的出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由此而产生的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
因此采取一系列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一剂良方。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概述(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概念学界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概念各有不同,但论说较为一致,分歧不大。
有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被害人补偿,是指由国家或特定公益基金对犯罪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受害者给与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一般适用于被害人受害深重,无法通过确定加害者或者加害者无力赔偿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之补偿是指对那些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有关犯罪被害人之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称为犯罪被害人之补偿制度。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确切,因为后者表述更加完备,更具有全面性,能够体现出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动态化过程。
(二)法律特征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如下:1、补偿主体特定性。
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第10卷第1期2013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3Vol.10No.1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就是社会稳定。
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公诉人和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必须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这些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妥善调整和正确处理的利益和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且,考虑到我国被害人群体的巨大以及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潜在可能性,这些利益和矛盾还可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都是非常可能发生的。
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
“特别是当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就更容易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当被害人转换为犯罪者时,其犯罪时的预谋性、目的性和残忍性就会更强。
”[1]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有着公平规则的社会,必须解决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充分这个问题,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以求长治久安。
2.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作为刑事诉讼法现代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作了重大改革,不仅扩大和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将其规定为当事人,提高了其诉讼地位,这无疑是一巨大进步。
“人权既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地给予被害人。
”[2]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司法仍是较注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被害人的利益实质上被严重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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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 从而由刑事被害人转换为新的犯罪人, 不利于社会的 权益的法律。而我国究竟是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也还存在着 稳定。同时, 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不能实现公正的待 争议, 这制约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 遇, 尽管他们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但他们会进行无休止的上 稳定和谐。因此, 既要通过惩罚犯罪平复被害人对犯罪人 ( 2 ) 补偿对象和范围。补偿对象和范围的确立成为世 区关于补偿对象和范围的确立不尽相同。如英国规定, 被 访。一个社会若出现多个涉诉上访事件, 也会破坏社会的 界各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 , 各国或各地 的怨恨, 又要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 害人、 对被害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及其他受害人扶养的人为 给予物质弥补, 使其能够真正在社会中生存下来, 这样, 社 受助对象, 补偿范围为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引起 会秩序才会真正趋于稳定。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
构 建正相 契合 。重刑 轻民思想、 资金供 给的有限、 实际操作 的困难等 因素制约我 国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构 建, 只有针对 以上 因素进行破 解 , 才能尽快建 立适合我 国国情的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 和谐社会 ; 以人为本 ; 公 平正义
是相契合的。
一
人国家补偿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度契合。
2 . 公平正义。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 而司法公正
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 口, 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和谐社会之价值选择
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 公平 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 公平正义的真谛在于兼顾犯罪人和 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的 被害人的利益并使之均衡。刑事被害人是社会 的弱势群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 失的公正被找回, 有利于重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近代刑事司法以人为本的人文运动的硕果之一就是犯罪人
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期盼, 也是
的人格回归, 如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 赋予其不受强迫 自证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致力于实现的目 标。刑事被害人和犯 其罪、 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获得辩护和帮助的权利以及 罪人角色转换理论和现实表明,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 最后陈述权等。这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文精神的第一次复 害时若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时, 会产生怨恨的心理, 受到侵 归。 …但另一方面, 刑事被害人无权亲自起诉 , 不享有独立 害的人们可能会采取“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的对等手段来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的 构 建
— —
以和 谐 社 会 的构 建 为视 角
郭 巧 云
( 荆楚理工学 院 , 湖北 荆 门 4 4 8 o o o )
摘
要: 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体现 了以人为本 、 公 平正义、 安定有序等价值理念 , 与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 的
社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种国家对刑事被害人 体, 他们本应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的社会地位, 但 的特殊保护制度, 是指对因犯罪侵害而受到损害, 但无法通 犯罪行为使之发生破坏。在这种情况下, 理所当然应由犯 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 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赔偿。但当被害人因无法
第1 3卷
第l O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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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号 : 1 6 7 2— 6 7 5 8 ( 2 0 1 3 ) 1 0—0 0 3 5— 3
属, 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的法律 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又没有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应有的赔 制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 偿而陷入经济窘迫时, 会导致被害人对社会的愤恨和不满 , 度的构建体现了如下价值理念 : 1 . 以人为本。
脚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以人为本贯彻始终。 进而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因此 , 建立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矫正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公平正义, 使缺 3 . 安定有序。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0 . 0 文献标识码 : A
自2 0 世纪 6 0 年代开始, 刑事被害人在经历了长期被
当事人的地位, 只是帮助国家追诉犯罪。从表面看, 国家将
漠视的阶段后 , 又重新受到了重视, 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 被告人绳之以法 , 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被害人就会得到 政策正在向以兼顾犯罪人和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转 满足。而实际上在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 变。一个国家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程度是国家民主法治的
国家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更加和
到应有的补偿时, 刑事被害人又一次被伤害了。从 2 0 世纪
的权益已成为当今国际主流趋势之一。对被害人利益的全
重要标志, 而一个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程度也是 6 O 年代开始 , 刑事被害人又重新受到了重视 , 保护被害人 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一个重要 目标, 党的十七大报 面关注是刑事司法领域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第二次回 告再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 归, 刑事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 , 人文关怀的对象不 大报告进一步提 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 仅应包括被告人, 也应当包括刑事被害人 , 而建立刑事被害 设。和谐社会应该是建立在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基础上的,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