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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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如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当地矿产规划,同一矿脉一般只设一个矿权;

(二)符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政策;

(三)尚有资源储量、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四)已履行规定的法定义务;

(五)申请人具备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1份;

(二)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剩余资源储量情况说明1份; (三)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调查报告1份。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一)审查。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批。承办人(A角、B角)将审查意见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签署审批意见,正式行文批复,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注明理

由。

七、审批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审批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登记的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工作流程图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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