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采矿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规范和管理采矿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采矿许可和审批的基本概念、申请流程、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本概念采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者的矿业权予以合法授权的行为。
采矿审批是指对矿业权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发放采矿许可的程序。
二、申请流程1. 申请:矿业权者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开发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审查: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者的资质、开发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等。
3. 公示与听证: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若有需要,还可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批复: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并向申请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或拒绝申请。
三、管理机构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定和矿产资源的管理等。
2. 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把环境保护要求纳入采矿许可和审批的前置条件。
3. 地方政府:作为管理层面最接近的政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内的采矿许可和审批进行协调和指导,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四、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矿许可和审批的程序,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环境。
2. 企业责任: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矿业活动,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3.社会责任:公众有权对采矿许可和审批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公示和听证环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的申请流程、管理机构和责任,能够有效规范采矿行业,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良性互动。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或规章。
1.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制度,包括许可的申请程序、条件和要求等。
2. 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其开采潜力和盈利能力。
3. 矿产资源开采计划: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计划制定和审核程序,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制定开采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
4. 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包括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和管理等。
5. 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前的环境评估、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矿山复垦等。
6.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
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监督机构、开展巡查和检查等。
7.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止和变更: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
止和变更条件和程序。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
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合法开采和有效管理是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一、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的法律依据我国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保护矿产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了矿山安全的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矿山开采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责任等,确保了矿山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
二、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矿产资源的审批和许可制度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首先需要进行审批和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审批和许可程序需逐级审批,并且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审批和许可程序主要包括矿业权申请、勘查许可、开采许可等。
2. 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国有,建立了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涉及到矿业权的出让、变更和终止等。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确保了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和有效利用。
3. 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矿产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
这包括矿业立法、资源总量管控、资源税收政策、矿山环境保护等。
通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
4.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安全是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矿业生产和保护人员安全的基本要求。
我国建立了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和工艺设备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监管等。
通过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2.12•【文号】国务院令[第241号]•【施行日期】1998.0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5.1 开采许可证的发放5.1.1 采矿权采矿权是权力人依法律规定,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时间内,享有开采已经登记注册的矿种及伴生的其它矿产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和公民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
采矿权是根据《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授予而设定的。
它属于用益权中的财产使用权,是使用权人(采矿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并获收益的权利。
它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之上的一种它物权,是一项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财产权,而不是指国家对自己的矿产资源直接享有的使用、收益权能。
它是一种以直接占有矿产资源为前提,对其直接支配,并从被支配的矿产资源本身获得利益或取得使用价值为最终目的的权利。
一、采矿权的主体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的主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不同采矿权主体的法律地位:1、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这是《矿产资源法》第四条所规定的。
它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和方针:1)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组织,应予大力发展;2)国有矿山企业应是采矿权的主要拥有者,保障全民经济成分在矿业经济中的绝对比重。
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基于《宪法》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规定,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其次,现阶段从总体而言,是我国矿山企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由这些单位占用矿产资源更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是一种相对的资源优化配置。
总之,国有矿山企业的地位、资金、技术、设备、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等条件决定了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2、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也可以成为采矿权的主体。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の管理,保护采矿权人の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の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の矿区内の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の其他海域の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の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の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の,经国务院指定の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の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の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の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の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の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の,由所涉及行政区域の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の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の,应当根据划定の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の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の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の其他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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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如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当地矿产规划,同一矿脉一般只设一个矿权;
(二)符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政策;
(三)尚有资源储量、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四)已履行规定的法定义务;
(五)申请人具备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1份;
(二)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剩余资源储量情况说明1份; (三)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调查报告1份。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一)审查。
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批。
承办人(A角、B角)将审查意见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签署审批意见,正式行文批复,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注明理
由。
七、审批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审批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登记的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工作流程图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