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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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2021年12月)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办发〔2009〕18号文印发的“三定”方案,明确我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2011年,我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提出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和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以小微型客车租赁为主的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服务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场对服务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

与此同时,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2017年,我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为制定规章积累了实践经验。

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体现了规范汽车租赁发展的要求,北京、重庆等地还出台了专门的政府规章,为国家层面出台部门规章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借鉴。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职责。

除根据“三定”方案明确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外,结合各地承担汽车租赁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在找山东省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2019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级财政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购校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安全设备配置、安全工作奖励、管理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编制公路规划。

公路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事业。

第五条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和批准手续。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2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4日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10月2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智慧交通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通行效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依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二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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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使用,严格控制车辆各项费用支出,确保车辆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行政部和各区域、各公司综合部(办公室)为本级车辆管理部门。

应设置专(兼)职车辆管理岗位和人员,具体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调度、新车入户、旧车报废、车辆维护与保养、油料、车辆保险、年审、事故处理、车辆档案等管理;负责加强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评价、执照审验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区域及所属公司购置、租赁的车辆及经批准由公司支付费用的个人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各级分管车辆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运营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运营部,主任由安全运营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综合(行政)部(办)主任兼任。

第五条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每季度召开1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2、定期通报车辆交通安全和有关情况,分析车辆交通安全形势;3、研究制订预防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4、提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要求;5、决定车辆交通安全及对驾驶员考核评价事项等。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行车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车辆年度、月度安全目标和措施的制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3、做好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评价、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责任状的签订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4、抓好驾驶员劳动纪律和日常安全行车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影响车辆安全的各类问题和事故隐患,查处、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合理安排出车次序,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各类车辆管理表及行车记录。

6、定期组织车辆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车况、加油、维修、保养等,严格控制费用,节省开支。

7、定期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检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8、负责处理行车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做好交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事故后,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车辆购置应事先填写《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单》并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新车入户后,车辆管理部门即建立车辆档案并填写《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包括:车辆登记证正本、车辆购置税正本、行驶证复印件(正本随车)、保险单(保险卡随车)、驾驶证复印件(正本随驾驶员)以及其他车辆档案资料等。

第八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为车辆使用调派部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调派,其他部门应服从和配合安排。

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本级工程、运营等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营工作中使用车辆进行调度,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工程、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跟踪检查,监督、核查被授权部门的行车记录、派车登记、取放车辆等相关记录。

第九条车辆证照和驾驶员证件的审验、保险等事务由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或驾驶员)负责办理。

车辆管理部门要进行《车辆保险、年检、使用统计表》(见附件13)登记,以掌握相关情况,及时督促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配备应相对固定,未经批准无特殊原因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换。

确因工作需要调换车辆,必须在调换时核查车辆手续、行驶里程、违章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派出车辆进行跟踪检查,提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掌握车辆的行驶动向。

第十二条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车辆加油由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或驾驶员),持公司统一办理的加油卡为车辆加油,并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附件4),不得由他人代加;车辆清洁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每月统计每台车辆管理的基本情况,如:行驶里程、加油量、油耗分析等,填写《车辆(月份)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根据数据分析车辆管理情况,杜绝和堵塞车辆管理漏洞。

第十四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工作会议、事故分析会等,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车辆维护、安全驾驶、交通法规等知识。

驾驶员应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及车辆知识,认真执行各项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五条“驾驶人员”指“专(兼)职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车辆责任人”系指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驾驶集团为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各级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即为配备车辆的指定车辆责任人;“兼职驾驶员”系指有从业资格和驾驶证书,但单位不指定其驾驶固定车辆,能够临时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均应与本单位专(兼)职驾驶人员签订《机动车维护和安全驾驶责任书》。

第十七条专(兼)职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人事关系、职责确定统一归属车辆管理部门。

各单位聘用的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等业务知识。

2、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拟聘用的驾驶员要在试用期内给予从业资格严格审查,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见附件6)。

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业务考试和在试用期内考察其安全驾驶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3、对审查合格并决定聘用的驾驶员,由所属区域颁发集团统一印制的内部驾驶资格证书,报集团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安排其驾驶与驾驶证相对应的车辆类型。

对在集团工作期间取得驾驶证人员,也需在取得驾驶证满2年以上,方可办理集团内部驾驶资格证书。

4、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

出车时,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以方便联络。

出车回来,应立即告知车辆管理部门。

5、驾驶员应无条件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的派车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如有意见,可事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反映。

6、驾驶员严禁私自动用车辆或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借)他人驾驶(使用)。

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公作私用。

7、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不准带着情绪开车,不违章驾车,不开快车、酒后车、疲劳车。

8、驾驶员有义务参加和接受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事故分析会和经常性的培训或教育活动,应主动加强自身业务技能训练和交通法规等安全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并有指导车辆责任人驾驶操作技能的义务。

9、切实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

要经常对所驾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出车证件齐全。

每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油料及其他性能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事故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保养。

10、公司须安排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车辆,驾驶员收车后,须将车辆停放到公司指定停车点。

特殊情况需在指定点外停放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驾驶员负保管责任。

11、驾驶员日常行车要随时填写《行车记录表》(见附件7),按月交还给车辆管理部门,以便统计车辆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填写其他管理记录。

12、驾驶员要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文明行车,礼貌对待乘车人员,微笑服务,语言文明。

第十八条车辆责任人管理1、车辆责任人必须持有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

日常应加强驾驶技能的训练,规范操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不准带着情绪开车,不违章驾车,不开快车、酒后车、疲劳车。

2、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及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告知车辆管理部门按报修程序进行修复。

3、配合车辆管理部门做好车辆的统一管理工作。

在不影响自身公务活动用车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车辆,并尽量满足其他部门或人员业务用车。

4、严禁私借车辆给本单位员工非公务用车或外单位人员使用。

5、车辆责任人对车辆负保管责任,车辆应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并检查车门、车窗上锁和关闭情况。

第五章车辆的使用第十九条凡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应在用车前一天下午16:00之前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紧急与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在收到用车申请后,车辆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用车需求,如果不符合派车条件的,应当拒绝派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如果符合派车条件,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所办事项的“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同线共乘”的原则统筹安排,填写和签发《派车单》(见附件3,《派车单》由车管部门和驾驶员各留存一份备查),统一调派驾驶员出车,并将具体安排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无专职驾驶员可安排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安排符合车辆驾驶要求的兼职驾驶员驾车,用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交还。

如果符合派车条件,但因为车辆外出无车可派,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车辆能够再次使用的大致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派出车辆:1、在银行、税务部门办理提款、转款、贷款、报税以及其他重要票证,需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2、进行重要业务洽谈的;3、外出办事在5公里以上且没有或乘坐公交车不方便的;4、接送公司重要客人的;5、公司在外举行会议、参加培训等需要统一安排的;6、车辆管理部门认为可以派出车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并按照《派车单》上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根据用车人口令随意出车和变更路线。

如需要临时变更路线且变化较大的,应当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在《派车单》上注明。

公司领导出车也应电话告知车辆管理部门,以便掌握车辆去向。

第二十三条车钥匙上班时间由车辆驾驶员保管;下班后或节假日,车辆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并将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部门或根据安排交由值班人员,填写《取放车辆登记表》(见附件8)。

如有紧急出车任务,驾驶员可电话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得到相关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领取车辆行驶证和钥匙,于第二天补填《取放车辆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在外接待或因公外出的车辆,在下班无法上交车辆行驶证和钥匙的,必须电话通知车辆管理部门,经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在接待任务完成后,立即将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部门或公司值班人员,并填写《取放车辆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车辆不能返回公司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存放。

同时,必须妥善保管和存放车辆,如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不得借给非本公司人员使用,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区域总经理或集团领导书面批准,车辆管理部门方可予以安排。

因私用车需经公司经理以上级领导同意,并报区域总经理或以上级领导批准。

公司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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