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卫医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总结推广2015-2017年改善医疗服务有效做法,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018-2020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将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并联合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和主题活动,对改善医疗服务示范医院、示范岗位、示范个人等先进典型进行挖掘、宣传和表扬。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动态、先进典型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2017年12月29日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3年来,全国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按照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以创新举措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出了新要求,医学发展、科技进步、医改深入为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表明,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冀医保字〔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45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规定,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据此补充完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件1所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试行期两年。
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
试行期届满3个月前,由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转归申请。
项目价格正式公布实施前,各医疗机构仍执行试行项目及价格。
二、《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第二至第四级项目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项目分类中不再一一列出,可根据临床需要在第五级项目价格之外单独收费。
三、原手术治疗类项目说明栏中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加收价格废止。
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开展的手术项目,在原手术费基础上加收相应腔(关节)镜辅助操作费。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医改政策解读

全年超400条政策解析医改7大关键词,探明医疗政策制定与实施走向2020年固然是全力抗疫的一年,但在防疫进入常态化阶段后,社会运行回到正轨,新医改这一医疗领域的政策主线也不例外。
自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都发布了当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重点任务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推动重点工作实施。
因此,从每年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任务,可以一窥当年的政策方向与逻辑。
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于下半年发布。
动脉网以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任务》)为出发点,对2020医疗政策进行了解析。
将《任务》全文进行词频分析后,动脉网整理出了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7个关键词(不包含改革、健康等表达宏观意义的词汇):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采购、支付、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障、绩效考核。
2020年医疗政策全景图,动脉网制图这些关键词与全年的热点政策密切相关。
动脉网从主管部门官网统计出2020年407条医疗政策,其中国家卫健委306条、国家医保局44条、国家药监局57条,将各部门政策与医改关键词相结合,以分析医改实施情况。
从大方向看,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使得医疗卫生体系恢复与维持常态,提升公众健康水平,是实施改革的前提;集中采购和支付改革便于医保腾挪空间,以提升对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支出、对患者的医疗保障能力;而相应的改革措施可通过绩效考核来检验成果、改进方法。
一、疫情防控促进医药保制度突破近期,新冠疫情再次在全国多地流行,与2020年年初不同的是,从官方到民众,对待疫情更加冷静和确定。
局部范围内高效的全员核酸检测,成为最有效最安全的筛查措施;新冠疫苗上市,并开始重点人群接种,已完成1000万剂次接种。
这些都是一年来抗疫成果的体现,背后则是疫情防控政策的支撑。
2020年,共有87条疫情防控政策出台,在几个关键领域中数量最多。
这些政策主要从医疗、医药和支付三个环节支撑防疫工作,并实现了14个方面的突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当前,深化医改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公立医疗机构也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期。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加快补齐内部管理短板和弱项,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发展模式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管理模式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根据2020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及原则(一)活动主题。
规范管理、提质增效、强化监管。
(二)活动原则。
坚持主管责任与属地责任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提质增效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活动时间。
1年。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二、活动主体及职责任务(一)活动主体。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
(二)职责任务。
1.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统筹组织、督促指导、检查评价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有关工作;研究制订规范性制度文件,推进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组织开展经济管理蹲点调研、卫生健康经济“大讲堂”培训、经济管理人才培养、政府采购专项行动、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督导评价等活动,丰富活动形式和内涵。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做好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工作,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及省《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足“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2019年12月20日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并对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我市已落实全面取消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全部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按规定执行),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对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020年,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始终将依法行政贯穿到全局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机制一是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主动依法依规、透明高效行使职权,确保业务工作、法治建设同开展、同推进。
党组书记局长带头讲法治课、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坚持重大法治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督办。
二是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中央依法治国相关会议精神,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三是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印发多项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确保确诊、疑似患者和医学观察人员不因费用、目录限制等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新冠疫情期间减半征收、缓缴医疗保险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缓解疫情期间定点医院资金压力,提前预拨医保基金。
(二)持续推进依法决策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审质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年召开4次听证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全文已经下发,各地价格、卫生计
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要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
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
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到xx 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到2020 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2.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在xx 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3.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
各地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
定本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
2020 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
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
(四)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到xx 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 个。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授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并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建立
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
督机制,发挥12358 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
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在xx 年底前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协同推进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地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
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更
加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做好跟踪评估。
各地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
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出现
改革中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