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8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26c9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b7.png)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4日关于全面实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优化人居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网格化的城市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要求围绕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的战略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人为本,突出民生,整合资源、协同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构建以街道办事处为基础、以网格化为依托、以定人定岗定责为主要形式、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和监督评价体系为保障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体系,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到人、责任到人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各级、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强化一线执法管理人员的职责责任,强化市容环境、街道秩序、环卫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影响城市管理和群众利益的问题及时解决落实,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数字化和长效化。
二、主要内容㈠划分管理单元网格按照城市管理任务相当、日常维护监管方便、管理范围责任清晰的要求,依据行政区划和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划定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基础、以路网为边界的城市管理单元网格,形成职责明确、责任清晰、衔接有力、覆盖全面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最大限度地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余府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5〕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一)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三)建设工程交易。
(四)国有产权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前款规定的各项交易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范围采用动态目录管理制度。
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资、水务、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3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建设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投资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余府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0日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余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3日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实施接管单位为市政实施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接管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接管单位意见。
第七条全市性、系统性的项目,由市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养护管理;小街小巷、城中村等其他市政设施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养护管理。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
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15
•【字号】余府办字〔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2.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的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吴隽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兆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敖新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
邱生平市农业局局长
彭水明市林业局局长
黎兵根市水务局局长
敖小忠市房管局局长
闵小姚市国税局局长
付小青市地税局局长
黄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钟兆辉任办公室主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25b3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4e.png)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㈠预算管理;㈡采购管理;㈢结算管理;㈣资产管理;㈤票据管理;㈥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等其他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㈠行政事业性收费;㈡罚款和罚没收入;㈢资产处置收入;㈣上级补助收入;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㈥捐赠;㈦其他应当列入收入预算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应当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得另设账户和“小金库”。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余府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1日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健全制度规范,优化渠道方式,提高公开质效,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助推重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一)持续推进重大战略部署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6313”行动计划、项目带动战略三年行动等“六大行动计划”工作推进情况。
做好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客入余”工程、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信息公开。
实时发布“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科技创新六大升级行动、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方面信息。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
车场对外开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停车场资源新的合理利用,改善我市主城区内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现状,解决群众“停车难”这一民生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进行对外开放。
为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外开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切实提高我市主城区内现有停车场资源的使用效率,逐步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建立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设置、规范管理的停车场管理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组长:董晓健市长
副组长:黄文辉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林愚副市长
成员:傅水珠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新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姚中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熊涛市发改委副主任
邹程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邓黎明市城管局副局长
黄传胜市规划局副局长
程文辉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副局长
吴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孙昕晖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李碧海分宜县政府副县长
简艳兵渝水区政府副区长
刘小君仙女湖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傅水珠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吴刚、邓黎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
三、实施步骤
对外开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停车场工作按照“提高效率、循序渐进”的办法,采取有条件的单位先行开放,条件暂不成熟的单位创造条件开放的办法,分期分批对外开放。
(一)准备筹划、宣传试点阶段(2016年4月1日-5月25日)。
各单位在2016年5月20日前将本单位小区停车场开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备案。
2016年5月25日前,各单位按照停车场开放的工作要求,完成交通标志、收费公开等相关准备工作。
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市中级法院已于2016年5月4日对外试点开放。
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市人民了解对外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的重大意义,了解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前,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5月26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实施方案,按计划推进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
第一批单位于2016年6月1日前正式对外开放,第二批单位于2016年6月15日前实现对外开放,第三批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对外开放(分批单位名单附后)。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6月30日至9月30日)。
各单位根据单位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各自单
位的实施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重新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各县区制定出本辖区内单位小区停车场开放的实施意见,按计划开放各县区、乡镇单位小区停车场。
四、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开放对外停车场工作的专项协调、督导,拒绝开放、延迟开放、部分开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督导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二)市发改委。
负责审批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监制明码标价牌,核发《收费员证》,同时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房管局。
负责指导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小区停车管理,指导物业管理人员依法收取车辆停车保管费用。
(四)市城管局。
负责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划、住建等城市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负责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停车场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监管。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推进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