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

合集下载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契约精神在中国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契约精神在中国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契约精神在中国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契约精神,个人认为它完全是一个西方的舶来词,契约精神在百度百科上的定义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说白了契约精神本质就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契约精神就是自由的精神,就是平等的精神,是维持任何一个社会中人们进行理性判断、预测以及比较的基础,实质上强调的是诚信,按照规定办事。

说白了,就是要讲诚信。

而回望我们中华五千年是否有真正的契约精神呢?我认为不存在,或是不完全有,中国自古以来崇尚的是什么呢,古语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恒灭亡!我们倡导和教育的是三纲五常。

这个也最多和西方契约精神的守信沾点边,自由和平等压根在中国就根本没有存在过,试想一个有近三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怎么会有自由和平等呢?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也只是一种宣传和蛊惑,陈胜说这话的时候压根就没想除他以外的的人能和王侯将相平起平坐,到头来还不是自己想做皇帝!也就是到了近代,自由平等才伴随着辛亥革命引进中国,这也才不过百年光阴,相较于千年的已成定式的中国式思维来说更本不值一提,改革开放时间就更短,才三十年时间,要想一个闭塞了千年的国家在短时间内与西方相融合谈何容易,尤其是企业更是如此,古语有云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企业的决策在于人的头脑,意识改变不了其行为方式就不可能改变,而一个企业的经营与合同密不可分,中国要走向世界必要需要让企业先走出去,所以势必中国企业的行为处事势必与西方主流意识格格不入。

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

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

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正是因为乡民对于确认相互间的权利关系有明确的意识,我们才会在今天看到如此大量的契约在南方各地保存下来。

订立契约、保存契约,这些行为本身就彰显着十八世纪以来乡村社会中存在着的某种“契约精神”。

在学者笔下,传统中国乡村的形象并不“稳定”。

1930年代费孝通撰写《江村经济》时,开弦弓村给人的印象是灵活的手工业与金融借贷,但同时存在着产业凋敝的危机。

由开弦弓村所代表的那种商业与小农经济灵活结合的传统乡村形象,在1950年代之后相当程度地被淡化了。

“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在很多时候成为史学界的一个标准论述,甚至到今天还颇有影响。

海内外对这套论述的质疑很早就开始。

厦门大学的傅衣凌教授很早就注意到明末江南高度发达的经营农业。

1960年代,日本的社会经济史学者也在江南文献中爬梳农业经营卷入贸易流动的实态。

其中著名的案例,如明代常熟的谭晓:谭晓,邑东里人也,与兄照俱精心计。

居乡湖田多洼芜,乡之民皆逃而渔,于是田之弃弗治者以万计。

晓与照薄其值,买佣乡民百余人,给之食,凿其最洼者为池,余则围以高塍,辟而耕,岁入视平壤三倍。

池以百计,皆畜鱼,池之上架以梁,为茇舍,畜鸡、豕其中,鱼食其粪又易肥。

塍之上植梅桃诸果属,其泽种菇茈菱芡,可畦者以艺四时诸蔬,皆以千计。

……室中置数十匦,日以其入分投之,若某匦鱼,某匦果,入盈乃发之。

月发者数焉,视田之入又三倍。

(《常昭合志稿》卷四十八)谭晓能够雇用乡民百余人,利用价格波动购置土地,还设计合理的种植结构,这样的农民无论怎么看也绝无法称之为“封建小农”。

谭晓如何购置这些土地,文献中只是一笔带过,事实上,明清以来乡村中的地权结构,最令历史学者头痛。

西方法律传统中,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而中国乡村中,“一田两主”是普遍现象,即一份产业有两个甚至多个权利享有者。

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辑录了不少南方各省的情况:大买、小买、田面、田底、粪土、顶首……光是描述地权交易内容的称谓就纷繁复杂,眼花缭乱。

契约研究

契约研究

契约研究:重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史最近,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主任曹树基教授带领团队经过八年潜心挖掘研究,让数千件明清以来的契约及数百种格式文书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

在这些古老的文书中,乡土文化生活、社会经济的情况让我们重新开始了解三百年前的中国民众生活和社会的变迁。

这些史料就是石仓契约,它们让历史学界发现了中国前近代历史的另一条线索。

石仓位于浙江南部山区松阳县,有着优厚的历史资源禀赋。

这里有历史脉络清晰的村落环境,至今仍完好保存着多达近40幢的连片清代大屋,大屋内收藏着多达近万件的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各类契约文书和账册谱牒。

这里还有几乎完整的地方祠庙系统,有着可以清晰梳理的人群的历史关系。

2006年以来,曹树基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在石仓村发现了近七千余件的契约文书,这些文书被称为石仓契约。

它们在还原村落历史生态,重新构造国家历史记忆上具有重大意义。

2008-2013年的六年间,曹树基教授领衔的石仓研究团队,为此展开了六项研究课题,其项目来源涵括了上海市、教育部和国家社科基金的各个层次;以石仓为题材的专题研究论文已累计近20篇;《石仓契约》系列丛书已经连续出版了三辑,总量达24册,所收录的契约文书图版达5000张;石仓研究成果已经三次获得教育部和上海市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契约里的“故事”对历史学家而言,要了解过去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就需要搜集民间文书,从买卖契约、账本、家谱、书信、收据、分家文书等资料中,窥见民间的历史记忆,复原历史上的民间社会生活。

石仓契约就是一段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史的重现。

它可以说是关于这个浙南小村庄的一部百科全书,其最大特点就是,在一个小的区域内,集中数千件契约文书,三百余本账簿,具有非常好的完整性和配套性。

可以根据契约,很好地还原在这个小村庄里各家各户的情况,针对乡村社会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

小小的石仓之所以产生如此众多的建筑遗存和契约文书,是因为在清代的乾隆至道光时代(1750-1850),它经历了长达百年的经济繁荣时期。

契约精神在民间 如何以正能量生长

契约精神在民间 如何以正能量生长

契约精神在民间如何以正能量生长【编者按】知名日本问题研究学者孙歌,在这篇文章中的目光,投向了日常生活。

在以社会学者眼光讲完生活中的故事后,她提出了一个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的日常课题:民间存在的超越,一切程序的道义诉求,如何以正能量的形式生长,而不是转变为比僵化的程序更为可怕的破坏性因素?本文发表于最新一期《天涯》杂志,澎湃新闻经授权转载。

春节快到了,我要到外地去探亲。

因为家里没人了,我担心报纸无法投递,决定跟邮局联系一下,看看能否在外出期间请邮局不要送报,等我回来之后自己去一并取回来。

按说这种服务对于我们这个粗放型社会来说属于额外要求。

我一边给邮局打电话一边做好了被回绝的心理准备。

谁知电话那一头却爽快地答应了,而且煞有介事地要求我履行一个程序:“你写个情况说明,写明白停配报纸的时间期限,然后亲笔签名,直接交给投递员就行了。

”我暗自觉得高兴。

中国社会的服务业也突飞猛进地发展了,这种以往不可想象的要求,居然现在都可以得到满足。

看来市场竞争确实有好处。

现在邮局面临着强大的竞争对手,各种快递公司利用上门送货和取货的快捷服务和比邮局更低廉的价格,抢走了曾经由邮局独占的客户,逼迫邮局也不得不改善自己的服务,这让我更觉得生活在今天这个时代里不能沿用过去的老习惯,万事都需要先试试再做判断。

当天下午,我按照邮局的指示,写了一张申请暂时停配报纸的申请书,签上名,把它交给了专门上门来取的投递员。

这位投递员不是经常投递的那位,看着很眼生。

以往的那位投递员,是个精力旺盛充满好奇心的小伙子,他常常跑上二十三楼,敲开我的房门把邮件亲手交给我。

我家所在的公寓楼,跟绝大多数的公寓一样,邮箱都集中在一楼门厅,把一个大铁箱子区隔成很多小箱子,每家认领一个。

大约门厅太小,所以邮箱的体积也很小,从有限的缝隙把邮件放进去,充其量不过能塞进一本薄薄的杂志和几封信。

所以一旦有厚些的印刷品寄来,一般都是放在整个邮箱顶端的平台上,大家自己拿走。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个小伙子对于我收到的来自日本的普通印刷品特别处理,塞不进邮箱的,他决不放到顶端,而是一定要以特快专递的送达方式,特意到二十三楼来,敲开门递给我。

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

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

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乡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重要文化现象,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本文将围绕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展开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乡约的本质和影响。

乡约是指中国古代农村社会中,由地方官员或乡绅主持,乡村居民共同参与制定、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乡约包括一系列基本的生活和行为规范,如尊老爱幼、和睦相邻、勤俭持家、重视教育等,同时也包含了一套完善的奖惩制度,旨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社会性:乡约的制定与执行都离不开乡村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它反映了当时当地的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

规范性:乡约明确规定了乡村居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对违反者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传统性:乡约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具体体现。

教育性:乡约中包含了许多教化性的内容,对于培养乡村居民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具有积极作用。

乡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其形成与发展受到多种文化原理的影响。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方面:儒家道德观念: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约中许多规范和准则都源自于儒家的道德观念,如尊老爱幼、重视教育等。

地方官员的引导:在乡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地方官员起到了关键的引导作用。

他们将中央政府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传播到乡村社会,从而影响了乡约的内容和形式。

社会风俗与信仰:乡约反映了当时当地的社会风俗和信仰,其中包含了许多民间传统和神话传说的元素,如对于祖先的敬仰、对于神灵的崇拜等。

教育与传承:乡约通过教化性的内容和奖惩制度,教育乡村居民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文化价值观念,使得这一文化现象得以世代相传。

乡约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含了规范村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又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精神。

其形成与发展受到儒家道德观念、地方官员的引导、社会风俗与信仰以及教育与传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乡约的作用和影响逐渐减弱。

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

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

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近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村经济正在迅猛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与此农村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如村民自治程度不高、农村基层组织不够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新的村级治理模式,即“契约治村”,试图让村民自治,自己的事自己办,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组织能力,促进农村治理。

一、“契约治村”是什么“契约治村”是指在村级组织中,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让村民依法自治,自己的事自己办,形成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机制。

这种模式下,村民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意识,加强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村庄内部事务民主化、法治化,使村民自治成为一种习惯,村民自治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契约治村”所取得的成效1.促进村民自治意识的提高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让村民明确个人权利和义务,有效地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

在契约制度的约束下,村民意识到只有依法依规,遵守公约,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形成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加强村民自治意识。

2.加强村级民主治理通过契约治村模式,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协商订立契约,保障自己的利益。

村级治理中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变得更加清晰,有利于村级民主治理的建立。

村民可以参与村务管理,对村务管理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和决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3.提高农村自治水平“契约治村”模式在村级组织中逐步推广,可以有效地促进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

村民通过参与契约签订和执行,逐步建立村庄自治的组织体系,培育和巩固村民自治的观念和习惯,建立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提高农村自治水平。

4.激发村民的工作积极性“契约治村”模式能够激发村民的工作积极性,凝聚村庄的力量。

通过契约签订和执行,村民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权益,有利于激发村民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村庄的整体发展素质。

5.加强村级权利制衡通过契约治村的方式,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明确化,有利于加强村级权利制衡。

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

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

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1. 引言1.1 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契约治村:自己的事自己办”是一种基于契约精神和自治理念的村庄治理模式。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村民将自己的事务管理权力下放到村级组织,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约束各方的权责关系,实现村庄自治、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契约治村注重村民自治意识的培养,倡导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强调村民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签订契约,村民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行为,建立和谐互助的村庄关系。

契约治村的核心理念是“自己的事自己办”,强调村民应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村庄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促进村庄自治和良性发展。

只有村民能够真正地参与到村庄管理中,才能实现村庄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村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2000字结束】2. 正文2.1 什么是契约治村?契约治村是一种基于契约理论的村庄治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之间签订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约定共同推动村庄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契约治村强调村民自主参与和自我管理,通过契约约束实现村庄自治和发展。

在契约治村中,契约可以包括村民之间的合作协议、土地流转协议、农产品销售协议等,涵盖了村庄发展的方方面面。

通过签订契约,村民可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规范村庄内部的协作关系,促进村庄的长远发展。

契约治村的核心理念是让村民自己来决定村庄的事务,实现自治和自我管理。

这种模式能够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提高村庄发展的效率和质量。

契约治村也可以促进村庄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实现村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 契约治村的实施意义契约治村的实施意义在于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

传统的农村管理方式往往是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制定政策和规划,再通过下放到基层乡镇村委会层面来执行。

这种方式存在着农民参与感不强、决策效率低下、管理粗放等问题。

而契约治村则打破了这种僵化的管理模式,通过让村民们自主参与决策、自行管理事务,大大提高了农民的参与感和自主权。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不诉自办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不诉自办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不诉自办协商民主契约治村是指在农村基层组织中,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制定契约,实现村庄自治、民主决策、法治保障,从而推动乡村振兴和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的目标是构建村庄自治的新模式,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农民自治组织,推动乡村社会政治生态的良性发展。

具体来说,协商民主契约治村是指村民通过自主协商、平等参与,达成各项政策和治理规则的共识,形成契约约束,实现村庄自治和民主决策。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的实施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协商参与主体。

村民代表大会是协商民主契约治村的基础,要建立健全的代表选举制度,确保广大村民能够参与到村庄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中。

第二,制定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协商民主契约治村的基础,通过村庄事务协商机制,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明确权责、规范行为,为村庄自治和民主决策提供法治保障。

推行治理体系改革。

在协商民主契约治村中,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推动村庄事务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增强村庄自治的能力。

第四,培育共识意识。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需要培育参与者的共识意识,通过公开透明的协商过程,促进村民对村庄事务的共同认知,建立起对待农村发展的共同利益认同。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有利于实现村庄自治。

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庄自治组织,村民能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直接表达诉求和意见,实现村庄事务的自治。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

通过协商民主契约治村,可以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热情,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协商民主契约治村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协商民主契约治村,可以促进村民之间的平等对话和多元利益协调,形成社会稳定和谐的局面,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
在学者笔下,传统中国乡村的形象并不“稳定”。

1930年代费孝通撰写《江村经济》时,开弦弓村给人的印象是灵活的手工业与金融借贷,但同时存在着产业凋敝的危机。

由开弦弓村所代表的那种商业与小农经济灵活结合的传统乡村形象,在1950年代之后相当程度地被淡化了。

“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在很多时候成为史学界的一个标准论述,甚至到今天还颇有影响。

海内外对这套论述的质疑很早就开始。

厦门大学的傅衣凌教授很早就注意到明末江南高度发达的经营农业。

1960年代,日本的社会经济史学者也在江南文献中爬梳农业经营卷入贸易流动的实态。

其中著名的案例,如明代常熟的谭晓:
谭晓,邑东里人也,与兄照俱精心计。

居乡湖田多洼芜,乡之民皆逃而渔,于是田之弃弗治者以万计。

晓与照薄其值,买佣乡民百余人,给之食,凿其最洼者为池,余则围以高塍,辟而耕,岁入视平壤三倍。

池以百计,皆畜鱼,池之上架以梁,为茇舍,畜鸡、豕其中,鱼食其粪又易肥。

塍之上植梅桃诸果属,其泽种菇茈菱芡,可畦者以艺四时诸蔬,皆以千计。

……室中置数十匦,日以其入分投之,若某匦鱼,某匦果,入盈乃发之。

月发者数焉,视田之入又三倍。

(《常昭合志稿》卷四十八)
谭晓能够雇用乡民百余人,利用价格波动购置土地,还设计合理的种植结构,这样的农民无论怎么看也绝无法称之为“封建小农”。

谭晓如何购置这些土地,文献中只是一笔带过,事实上,明清以来乡村中的地权结构,最令历史学者头痛。

西方法律传统中,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而中国乡村中,“一田两主”是普遍现象,即一份产业有两个甚至多个权利享有者。

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辑录了不少南方各省的情况:大买、小买、田面、田底、粪土、顶首……光是描述地权交易内容的称谓就纷繁复杂,眼花缭乱。

与“封建小农”并行于世的另一种标准论述是“土地兼并”与“地权分化”。

翻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的各种涉及乡村地权问题的著作,不论支持或反对,土地兼并、地权分化等描述都显著地占据关键位置。

近代中国是个由于“土地兼并”与“地权分化”激化了矛盾的社会吗?这问题便与地权结构有关。

本来一块土地,有人买下,再出租给别人,出租的人便是地主,承租人则是佃农,这是简单易懂的道理。

不过在中国乡村里,土地可以分拆成田底、田面分别交易,拥有田底者为土地缴税,拥有田面者佃人耕种,佃农租来之后又可再转租,甚且再分拆出售。

至此,已至少有三四人享有这块土地的收益。

这还不算完,土地出售,也不是卖完了事,卖后可以回赎(称为活卖或者典、退),除非契约上约定不可以回赎(称为绝卖)。

徽州的不少契约为表示这一层意思的真切,要写作“断骨”。

卖完之后,卖家往往过几年还要再找买家“加找”,就是再加一份钱给他。

至于用土地做抵押,期限的算法,利息的算法,就更花样百出。

1950年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史学者与法制史学者,都致力于更好地解释这些复杂的地权交易现象,所依凭的主要材料则是契约文书。

契约文书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材料,从傅衣凌先生开始。

其大规模收集,则是1950年代由郑振铎先生主持抢救收购徽州文书。

1939年,因抗战关系,傅衣凌先生在永安福建银行经济研究室工作。

在永安黄历乡,他发现了一箱明中叶至清末的契约文书。

傅先生是社会学出身,因而对此材料非常敏感,据此写出他的著名论文《明清时代永安农村的社会经济关系》《清代永安培田约的研究》。

1957年,郑振铎先生委托书商韩世保在安徽屯溪收购古籍(即原徽州地区驻地,现黄山市市区)。

韩世保在收购古籍之外,又向郑振铎报告,当地不少契纸被收购做烟花爆竹的纸芯。

郑振铎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即呼吁抢救收购。

1958年,屯溪旧书店的余庭光担负此任务,前往徽州各地收购契约文书,此后十余年间,经他手运往各图书馆、高校、研究机构的徽州文书据说有数十部汽车之多。

这样,在1950至1980年代,社会经济史学界讨论明清以来乡村地权结构的主要材料就是徽州文书。

在这一时期,契约文书的收藏基本是以单件为单位的。

从研究角度来看,单件契约只能反映交易形态历时性的变化,以及每一件契约之间的交易内容与交易形态的差异。

但是,这种差异的社会背景很难明了,进一步说,历史学家更希望了解,这类文献产生于怎样的社会结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怎样的功能。

缺少有机联系的单件契约在这方面就显得解释力不足。

近些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

一方面,越来越多学者深入田野收集材料,契约文书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在收集时就得以明确;另一方面,文书与当地社会的有机联系也成为文书整理、出版的一个重要考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针对传统乡村地权交易的新解释出现了。

如龙登高对“典”权提供了新的解释,认为这种中国独有的交易方式是产权分割、分化的一环,就法学中应相当于“他物权的转让”。

另一引人注目的研究,则是浙江石仓研究。

石仓是位于浙江松阳县的数个村落的总称。

康熙年间,一支福建汀州阙姓移民定居于此。

到十九世纪初,阙氏宗族在当地从事炼铁业,获得经济上的巨大成功。

2007年,曹树基教授等人在当地发现了数千件文书,包括置地购产的契约、炼铁业账簿、科举账簿等。

从契约的内容、类型来看,除涉及洗砂、炼铁部分外,石仓契约中出现的交易类型在徽州文书等材料中大多存在。

但是,研究者在收集这批材料伊始,就留意记录其原始保存状态,确定每一件文书的来源,更难得的是有大量族谱材料相匹配,使得契约文书背后的社会关系网络,得以全面呈现。

石仓与徽州、福建等地一样,存在着多种多样地权交易的概念,其中最重要的如“永卖”、“退”、“讨”、“拨”等等。

因为可以利用族谱确认交易者的身份,进而追踪交易的整个过程,对于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也就有可能进一步挖掘。

这些契约涉及不同类型的地权交易,最基本的是各种绝卖契,是一次性出卖土地的全部权利。

但是,至少十九世纪中叶之后,石仓当地的一般做法是订立卖契的同时又订立找契。

从形式上看,是买卖后再加找一次,而实际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

更复杂的交易是退、典当、讨。

“退”是地权部分转让的一种形式,在清代石仓、徽州都普遍见到契约中出现这一说法。

以退契约为代表的“不完全产权”交易反映了清代乡村中土地权利的一些特点。

在现代法权观念中,无论“田面”、“田底”都是不完全的产权,甚至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但在当时农民的观念中,最看重的是从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

“股”一词经常出现在清代契约文书中,家庭分产,或者钱会集资,都用“股”表示所分得、所持有的收益。

从收益的角度来理解,无论“田底”、“田面”或者其他分割地权的方法,都可视作“股份”。

占有股份的多少,则决定了从土地获得收益的多少,这是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最相关的。

这也可能更接近清代小农对土地经营的理解。

从现有的文书来看,石仓的阙氏宗族到二十世纪初时,土地经营已经非常细碎,每个家户所持有的土地非常少,在这个村落里,找不到真正能称为大地主的家户。

当地的炼铁业到清末时就已经不能再获得大量收入,当乡民从工商业回归农业时,土地也就不再集中于若干成功的工商业者手中。

经过数代的分家与土地买卖,我们在这个南方山区乡村中看到的是一个地权分化程度极低的社会,而这恰恰是这个社会基本以农业为主要经济基础的时期。

徽州、石仓等契约文书的研究帮助我们建立了更多有关清代乡村土地市场的经验。

在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亲属关系、社会组织等等的确不同程度地约束着当地土地市场,但是,在每个普通农民的观念中,对土地、资本的权利关系划有清晰的边界。

何种权利属于谁,在他们心中绝对是算得清清楚楚的。

也正是因为乡民对于确认相互间的权利关系有明确的意识,我们才会在今天看到如此大量的契约在南方各地保存下来。

订立契约、保存契约,这些行为本身就彰显着十八世纪以来乡村社会中存在着的某种“契约精神”。

石仓的经验还提示另一点,阙氏家族在这偏远山区能够建造华丽大屋,大量购买土地,依靠的是工商业的成功,而非所谓的土地兼并。

阙氏家族在炼铁业衰落后,仍然保有不少土地,但这些土地经过数代的分割、交易,权利关系已经细碎而错综复杂,同一块土地可能被拆解为田底、田面、佃种、抵押多种收益,有多个不同的主体共同享有这块土地的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纯粹的“地主”是不存在的。

如果基于以上认识观察二十世纪,革命进程中对“平均地权”的追求则显得意味深长。

即使不过分向前追溯,孙中山所提出的“平均地权”口号也可视作漫长的二十世纪中国革命史的“核心理念”之一。

而在此后,不论国民政府时期的“二五减租”或共产党领导的各种土地改革,显然都是以改变地权分化的“现实”为诉求的。

平均地权,消灭地权分化,作为一个理念,的确有力推动了二十世纪中国的社会革命。

但“地权分化”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现实”,似乎是有必要重新考量的问题。

通贯地观察十八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的土地权利关系和二十世纪的社会革命思潮,相信会有助我们领会到二十世纪中国漫长的革命进程的新意义。

搜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