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详解最常见的12种不合规票据

详解最常见的12种不合规票据2015-11-10 06:57:47来源:会计网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发票属于合规发票,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又有哪些呢?详情见正文。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这就是最核心的合规发票的标准了。
下面列举一下常见的不合规发票的类型,大家在审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时可以参考。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
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还存在一种情况,经常有人咨询:公司取得的定额发票,由于取得的数量较多,逐一填写单位全称就比较麻烦,能不能刻一个单位名称章,直接在定额发票上盖章?这个想法看上去真是完美,即能保证每张发票上都填写了公司全称,又大大减少了工作量,可是稍微思考一下,付款方名称应当在销售方开具发票时一次性如实填写,难不成销售方都有你公司的名章?(2)变更品名的发票变更品名的发票就更常见了: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
可是,这也是违法的。
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了。
(3)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发票。
(4)假发票这个就比较直接了,发票本身是假的。
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越来越多了,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或者到当地办税厅查询。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1. 前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涉及到大量的进销项发票记录和管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发票管理中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虚开、假开、重复开等不合规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以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2.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企业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方面应该遵循的准则。
该法规明确了企业应该开具和使用什么样的发票,规范了发票的管理流程和使用规则。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3. 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对违规企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3.1 处以罚款企业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如有虚开、假开、重复开等不合规的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数额在开具发票的金额上加上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3.2 暂扣/吊销发票如果企业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且多次被发现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发票。
暂扣/吊销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等,期满后给予发还。
在暂扣/吊销期间,企业无法开具、领取、使用任何发票。
3.3 查封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对发票库房、存储地点等进行查封。
查封的期限通常在30天至6个月之间。
在查封期间,相关的发票无法被使用,也不能被移交或转移。
3.4 罚款+暂扣/吊销发票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企业同时处以罚款和暂扣/吊销发票的处罚。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同时承担罚款和不能开具发票等的后果。
4. 处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并不会对每一个不合规的企业都进行处罚。
处罚的标准通常包括:•扣罚比例:违规行为是否结构严重,对社会影响有多大;•违规次数:违规行为是否属于一次性的失误还是经常发生的惯性行为,累计次数是多少;•情节严重程度:违规行为对税收工作的影响程度和侵犯法定税收纪律情节的严重程度。
不合规发票存在的隐患及对策

不合规发票存在的隐患及对策[摘要]讲述了不合规发票的形式和隐患,分析了不合规发票存在产生的弊端,针对弊端给出了积极的建议。
[关键词]发票形势隐患对策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而实际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各项费用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尽管审计机关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处理处罚,提出了改进的建议,还是不能有效遏制其发生。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存在,不但亵渎了财经法规,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目前不合规发票存在的形式及隐患(一)发票的基本内容填写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规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而在审计工作中最常见基本内容填写不全的发票表现为:1.无客户名称。
这很可能存在报销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今年6月,笔者在对某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便发现这两个单位用同类方法报销其主管单位费用的现象。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栏及计量单位、数量单位栏填写不详细。
在这二栏中仅填写“办公用品”、“付食”、“修理费”、“运输费”等,而又不附发票清单。
这种现象数额小的,易造成个人行为,虚列费用,套取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大的,易造成单位行为,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发放奖金、福利或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
更有甚者容易造成经办人员与主管人员串通,贪污、私分公款。
2001年,我们在对某企业审计中发现,该企业两年列支的运输发票7万元,不是真正的运费,而是利用运费发票变通开支招待费、礼品、礼金、加工费等。
不合规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

不合规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
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
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
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
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
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
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
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
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
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
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
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
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理相关法律规定汇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理相关法律规定汇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文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综合部分1.偷逃税款2、漏交税款3.欠交税款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8.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9.私设小金库10.公款私存11.违规借贷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14.坐支现金15.白条顶库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经营者违规收费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20.私分国有资产21.挪用公款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二、财政审计部分(一)财政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7.未及时批复预算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32,虚列财政支出33.违规核销财政资金34.虚增预算收入(二)税务35.越权批准减免税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38.混淆入库级次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4l,改变税种入库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各续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三)国库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三、金融保险部分·(一)金融49.帐外经营50.高息揽储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53.商业银行迷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二)保险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三)证券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63。
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检讨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检讨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现代商业环境下,企业的财务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正确且合规地处理票据入账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各种原因导致的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不合规票据是指企业在收付款过程中,所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会计准则的票据形式。
这些票据可能包括虚假发票、套牌发票、无证和无效发票等等。
不合规票据入账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失真,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本文旨在对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和建议。
通过分析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定义、影响、原因、方式以及风险对策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定义和影响,探讨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原因和方式,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和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方法和思路,帮助企业避免和解决不合规票据入账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结构进行简要介绍,以及各个章节或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引言部分将介绍本文的背景和研究的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部分是正文,主要包括两个小节。
2.1 将定义和分析不合规票据的影响,探讨不合规票据入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不良影响。
并从财务数据准确性、企业形象、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说明。
2.2 将分析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原因和方式,从操作层面和管理层面探讨不合规行为的根源,并列举一些常见的不合规入账方式。
第三部分是结论,主要包括两个小节。
3.1 将分析不合规票据入账的风险和对策,从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审计等方面讨论解决不合规票据入账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行的对策。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
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
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
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
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
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
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
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
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
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
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
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
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姑且不论究竟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定性及处理处罚更准确。
据笔者调查发现。
这些“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的背后。
并非单纯的“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
其中隐藏着大量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如一些被审计单位。
通过种种手段取得发票后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设置“小金库”,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单位掌管财务审批权的个人,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
贪污公款:一些单位以购买福利卡、会员卡、购物卡、消费券的方式,变相发放奖金、福利、送礼等。
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发票人账,既违反财经纪律,又造成个人少缴所得税,并诱发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单位为掩盖违规违纪问题。
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变换成修车费用、燃油费用、微机耗材费用、会议费、培训费等发票报销;一些单位为配合对方偷逃税款。
接受对方提供的不合法发票甚至是白条。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些单位为处理不合法开支,在不法人员手中购买假发票。
自行填开报账。
严重违反国家法纪等等。
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单纯从表面现象看。
都可以归入“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之下。
但其实质则不然。
有些是与入账发票不合规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
事实上被审计单位的多数上述问题。
正是在“人账发票不合规”这一宽泛问题的掩盖下被“保护”了起来,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对不合规发票的处理建议
笔者认为。
对审计发现的不合规发票问题,不应以表象掩盖实质。
应进一步查清情况。
根据问题的实质作出恰当的审计定性和处理。
首先。
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为业务内容真实的发票。
如果内容真实,只是填开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
用章不正确等。
此种情形应可按以上提到的审计报告中的通常做法进行审计定性及处理。
笔者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有明确定性及处理处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
因为从法律的层级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层级要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法律层级。
但审计实事应当具体、明确,切忌笼统表述。
形成“一顶帽子共同戴”,模糊法律责任。
其次。
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
如果发票反映的为虚假的业务内容。
则应定性为: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
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再次。
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导致对方少缴、不缴或骗取税款。
如果导致对方少缴、不缴或骗取税款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入账发票不合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此外。
要查清不合规发票是否隐藏公款送礼,单位行贿,设置“小金库”,贪污公款。
私分国有资产。
偷逃税款等性质恶劣问题。
对这些问题应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不同的定性及处理。
决不能仅仅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或《会计法》以“不合规发票人账”作笼统定性和处理。
必须对不合规发票进行深挖细究,具体剖析,做到严谨准确定性。
使不同性质的问题得到合法的法律制裁。
以避免“不合规发票人账”成为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遮羞布”、“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