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7修正)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12.01【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7年12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二、对《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三、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跨区(市)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三 (
)
在 自 然保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
旅游 度 假 区 、 森林公 园 ^地质公 园 、 国 有
,
建立古树名 木 图 文档 案和
电 子信息 数据库 。
单位和 个人 向 古树名 木 主 管部 门 报告
古树名 木 资 源 信 息 的 , 古 树 名 木主 管部 门
应 当 及 时予 以 核 实登记 。
第 七 条 古树名 木按照 下列 规定实 行
分 定 保 级认 、
树名 木 主管部 门 组织认定后 报本 级人 民 政
府 确 认公 布 。 第 八条 对 古 树 名 木 的 认 定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人 民 政府 古 树名 木 主 管部 门 申 请 复 核 。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府古 树 名 木 主 管部 门 应 当 组织 专 家 重新认定 。
法规 ,
结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省行政区域 内古树名 木 的认
定、 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本办 法所称古树 , 是 指 树龄 在 1 0 0 年
树木 以 上 的
。
本办 法所称名 木 , 是指珍贵 、 稀有或
者 具有 重 要 历史 、 文化 、 科 学研究 价值 和
纪 念意 义的 树木 。
第 三 条 古树 名 木 实行 属 地 管 理 、 分
级保 护 , 坚持 政 府 主 导 与 社会 参 与 相 结
合 、 定期 养护 与 日 常 养护 相 结合 的 原则 。
第 四 条 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加 强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二、对《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三、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跨区(市)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12.01【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2023《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调查与鉴定•保护措施与技术规范•应急处置与灾害防控目•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录01总则古树名木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极高的生态、文化和经济价值。
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是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传承文化、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和目的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管理指具有历史、文化、科研、观赏或经济价值,且树龄超过50年的树木。
指对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鉴定、登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活动。
03定义和术语0201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称古树名木管理,包括古树名木的认定、养护、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适用范围和对象02管理机构与职责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协调与规划、建设、旅游、文化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主管部门与协调机制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区市园林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等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园林局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建立专业的古树名木养护队伍,负责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等工作。
专业养护队伍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保护措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技术人员配备宣传教育人员,负责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宣传教育人员保护管理队伍与人员配备03调查与鉴定对青岛市内的古树名木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市区、县(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调查内容对古树名木的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生长势、生长环境等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与内容VS采用实地调查和档案查询相结合的方法,对古树名木进行逐株调查和记录。
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生长的环境指标、技术档案建立、养护管理、保护管理措施、古树修复及养护管理责任。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公园、公共绿地、风景管理区、集体、个人、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等的古树名木管理。
2术语和定义2.1古树指树龄百年以上的树木。
2.2名木指树种珍贵、树型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地稀有的或具有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2.3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具有其一,既可称为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年~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年~299年。
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2.4环境指标直接来源于环境目标,是对环境目标的分解与量化。
该规范所指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通气、容重、自然含水量、温度、矿质营养元素、有机质及光照、生物群落和生物个体等环境因子。
2.5土壤有效孔隙度土壤有效孔隙度是土壤有效孔隙的体积占土体体积的百分率,见式(1):土壤有效孔隙度=总孔隙度—毛管孔隙度 (1)总孔隙度是指土壤总孔隙的体积占土体体积的百分率,%。
2.6土壤容重土壤容重是指单位体积内土壤烘干后的质量(单位g/㎝3),见式(2):烘干土壤质量(g)土壤容重(g/cm3)= (2)单位体积(含土壤孔隙)(㎝3)2.7土壤自然含水量指土壤干湿程度,见式(3):土壤含水量(%)= ×100% (3)野外土壤鉴定法见表1。
表1野外土壤鉴定法项目干稍润润潮湿砂性土无湿的感觉,干块可成单粒。
水分3%左右稍有凉意,土块一触即散。
水分约5%~10% 土块发凉,滚动不易散。
水分约10%~15% 手中可留下湿痕,土块较坚固。
水分约15%~20% 手捏有渍水现象,可勉强成球或条。
水分约20%~25%壤性土无湿的感觉。
水分5%左右稍有凉意,水分约10%左右土块发凉,手指可捏成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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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0年1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级市、区的城区)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城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四条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
所在单位负责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