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起诉一本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摘要:起诉便宜主义体现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的思想。
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其实质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对于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考虑刑事程序中涉及的诸多利益并在这些利益中进行权衡选择的思想理念。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将这种起诉裁量制度引入刑事诉讼中并非偶然。
(一)诉讼经济的客观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就要考虑其经济成本。
由于刑事裁判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费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任何检察官都得不到足够的资源去起诉所有进入他视野的犯罪”。
(二)转变刑罚观念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教育挽救犯罪人,使其重归社会。
正如法国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马克·安塞尔所言,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对犯人重归社会的强调必然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使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实行不起诉,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国王代理人发展为公益代表人,这是检察官制度在发展中所具有的最有意义的变革。
作为国王代理人,检察官追诉犯罪时,始终站在国王的立场,并不考虑追诉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公益代表则不然,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考虑追诉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当追诉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应当有权拒绝起诉。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借鉴(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浅谈资本主义制度

思修作业十亚当·斯密出生于十八初的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与工业革命的交汇点。
可以说,亚当·斯密在历史的交汇点上见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过去,也看见了工业革命的未来。
相对于过去陈旧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无疑更能激发人民劳动与创造的活力因而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此外,资产阶级在进行革命斗争的过程中,为了获得足够的实力和政治影响力,他们必然要联合中下层的民众力量来推翻封建贵族势力。
这种合作的历史基础,促进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相对平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阶级革命也是在资产阶级领导下的一次社会革命,它削弱了封建特权而达成了社会关系的一次重新优化。
一个隐含的逻辑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需要自由的劳动力,因而资本阶级也不得不扮演自由劳动力的保护神。
因为现实生产的需要,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是具有一定妥协性的。
此外,英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他们国民的民族意识或者说“同胞感”也一直较好地维系着社会的平衡。
简而言之,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更多地是以一种解放者的姿态出现在民众面前的。
更遑论,资产阶级带领着这个国家走向了它的黄金时代——一个似乎充满财富与机会的欣欣向荣的世界,展示了它那点石成金的奇妙魔法。
所以,在那个根本就不存在另一种现代社会制度的情况下,在那个资本主义制度大步向前的上升阶段,也无怪得亚当·斯密会说:“资本主义制度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制度,它将永远存在。
”弗朗西斯·福山出生于二十世纪中叶,他于1992年出版了《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
至今福山前辈仍在其学术道路上笔耕不辍,所以我们不妨暂且把老爷子看成是当代的学者。
福山老爷子在其著作中主张“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制度将是人类社会的未来走势”。
对于福山先生的看法,我是十分赞成的。
但我并不认为当今美国的社会制度会成为人类社会的终结。
因为美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对于自由和民主的诠释是有偏差的。
我的观点是,就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而言,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一种双向的隔阂和偏见。
论起诉便宜主义

生, 便丧失便宜起诉权。但是在诉讼系属前, 检察官 在起诉问题上有一定裁量权。首先, 检察官可以在起 诉前,促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解,如和解成功, 便释放犯罪嫌疑人。其次, 检察官可以借助司法警察 帮助收集有关犯罪人性格、 道德状况, 如犯罪行为人 性格情况良好, 可以放弃追诉。再次, 在非法使用毒 品的案件中,对于愿意接受治疗并且能坚持到底的 人, 或自动接受戒毒治疗或医疗监视, 可以不提起诉 讼。 美国 #、 美国在公诉裁量问题上以辩诉交易 ( ./01 2134 5167675)来增进效率,但英美法系背景下的辩诉交易 制度与起诉便宜主义完全属不同的刑事诉讼理论层 次, 因为其较少受起诉法定主义的限制。在辩诉交易 中 8 首先由被告人在 “ 罪状答辩”程序中选择是否认 罪( 如果不认罪, 按正式审判程序进行) , 如认罪 ( 分 ) 为“ 有争议的认罪” 和“ 无争议的认罪” , 检察官可降 低指控或建议减少刑罚并且不经陪审团参加审判情 况下直接由法官量刑处罚。检察官可以考察被告人 职业、品行、名誉、有无前科等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实 行“ 辩诉交易” , 但除了考虑被告人自身状况外, 还多 考虑控诉成功率、 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 所掌握控诉 证据证明力程度与证据有无等情况。在美国, ()* 左 右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 “ 辩诉交易” 来解决的。而且 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享有求刑权,可以提出各种量 刑建议。 三、 起诉便宜主义之救济 ( 一) 通过被害人求诉来启动救济程序 日本准起诉程序 !、 日本刑诉法在第 "9" 条至 "9$ 条规定了准起诉 程序, 对于违反日本刑法 !(% 条至 !(9 条公务员滥用 职权罪和 《 防止破坏活动法》 公安调查 #: 条规定的 “ “ 官滥用职权罪” , 提起告诉或者告发的人, 不服检察 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可以请求检察官所属检察 厅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将该案件交付审判 ”( , "9" 条 ) 如法院认为 “ 请求有理由, 应当将从律师中指定公诉 人行使公诉职能, 被指定律师执行检察官职务, 直到 裁判确定。日本准起诉程序从实体罪名来看, 只适用 公务员、 公安调查官的职务犯罪, 设计准起诉程序的 目的在于,防止检察官因业务与司法警察等关系过 密而影响其提起公诉。从审判运作来看, 由法院指定 律师担任公诉人。 德国强制起诉程序 "、 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第 !;" 条规定了强制起诉程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公诉方式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公诉方式[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公诉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
这对检察机关而言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公诉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本文试从新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方式的修改说起,浅谈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检察机关一、我国现行提起公诉方式及存在问题提起公诉方式,是指公诉机关审查决定起诉之后如何将案件移送法院的形式。
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案卷移送主义、复印件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诉方式属于典型的全案移送主义。
该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种起诉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使法官先入为主,导致庭审走过场的弊病,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被质疑。
为解决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对公诉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现行的公诉方式。
即《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就将全案移送主义变为复印件移送主义。
旨在通过变实体审查为程序审查,提高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保障程序公正和判决客观。
16年过去了,司法实践表明,复印件移送主义并没有达到立法初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并未排除庭审法官预断移送部分证据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排除庭审法官对于案件实体性问题的庭前预断,而这种折衷型的公诉方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该公诉方式虽然不要求移送全部案卷,但是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移送丝毫不会阻断法官在开庭前对实体问题的接触和了解。
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主要证据的范围规定得过宽,除了少数只能对案件起辅助性作用的证据外,几乎所有对案件定罪量刑起证明作用的证据都可以纳入主要证据的范畴。
诉讼入门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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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

浅谈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首先,《共产党宣言》是科学共产主义的伟大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诞生的重要标志,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开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恩格斯指出,它是全部社会主义文献中传播最广和最具国际性的著作,是世界各国千百万工人共同的纲领。
《共产党宣言》以尚处于资本主义工业化早期阶段的欧州为写作的社会舞台,早期的资本主义既展现了令人惊叹的创造力,也相当程度地暴露了它令人恐惧的破坏力。
所以,《共产党宣言》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但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采取的并不是简单否定的态度,而是采取理性分析的态度.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这些赞誉之词,使得资产阶级自己对自身的辩护都显得苍白无力。
资本主义作为一个制度,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从现在来看,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还没有完全发挥。
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资本主义还在不断地发展,还在前进,尽管步子很慢,有时候也遭到挫折,比如2008年延续至今的金融危机.但总体来讲,资本主义还在往前走,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社会主义胜利和资本主义灭亡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两个不可避免"原理揭示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社会主义必然要代替资本主义,但是这个代替的过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几十年,甚至于也不是一两百年就能够完全实现的.马克思原来设想的是社会主义在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胜利,但实际上只是在个别国家获得了胜利,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一定有一个阶段和资本主义国家相处,二者同时存在。
并且在相当长时期内,这两个制度并存的现实不会改变。
在这个并存的过程中,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讲,既要认清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同时又要正视资本主义的生命力。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面说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的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浅谈我国的公诉与自诉并存主义

件 ’ :3 被 害人 有证 据 证 对 被 告 人 侵 犯 自己人身 、 产 权 利 害人 有证 据 证 明 的 轻 微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 人 按 照 刑 事 诉讼法 10 ’ () ) 财 7
的 行 为 应 当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而 公 安 机 关 或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条的 规 定 , 以 直 接 向 人 民法 院提 起 白 诉 , 可 以 到 公 安机 关 可 也 予 追 究 被 告 人刑 事 责任 的案 什 ( 下 称“ 以 第三 类 自诉 案 件 ” 。可 控 告 犯罪 , 安 机 关 应 当受 理 并立 案 侦 查 , 查 终 结 后认 为 犯 ) 公 侦 见 , 围 大 多 数 的刑 事 案 件 由 榆 察 机 关 以 公诉 方 式 起 诉 , 部 罪嫌疑 人 的 行 为 应 当追 究刑 事责 任 , 移 送 检 察 机 关 审 查起诉 。 我 少
分 刑 事 案件 被 害 人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直 接 提起 自诉 。 事诉 讼 法 就是说 此 类 案 件 既 可 按 照 自诉程 序进 行 处 理 , 可 按 照 公诉 程 刑 也
教 科 书 普遍 称 之 为“ 诉 为 主 , 诉 为 辅 ”这种 概 括 其 实 不 准 序 进行处 理 。 公 自 , 确 , 易 引 起 误 解 歧义 严 重 , 混 淆 视 听 的嫌 疑 , 以“ 诉 与 容 有 宜 公 自诉 并存 主 义 ’ 括我 同 公 诉 与 白诉 的 关系 。 概
最后 , 于 第 三 类 自诉 案件 , 对 本来 属 j公 诉 案件 的范 围 , : 应
当按照 公 诉 程 序 处 理 , 是 由于 公 安 机 关 、 察 机 关拒 绝 追 究 只 检
首 先 , 公诉 为 主 , “ 自诉 为 辅 ” 以理解 为 : 可 公诉 作 为 主 要 的 被 告人 刑 事 责 任 , 法 为 了救 济 被 害 人 , 赋 予 其 直接 向人 民 立 丽 刑 事起 诉 方 式而 存 在 , 多 数 较 为 重 要 的刑 事案 件 以 公 诉 的 方 法院起 诉 的 权 利 。 大
浅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

浅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江露生011010816摘要:。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当代最主要的两种价值观,也是当代最基本的两种社会制度。
所以现在的世界主要有两大阵营: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
两大阵营在各自的政治思想引导下,互相敌对、学习、发展、革新。
关键词:政治思想、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互相敌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当今世界上两种主要的社会体制。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发展将为社会主义的建立创造更加良好的物质条件。
而当今资本主义正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西化,妄图将社会主义扼杀于襁褓之中。
两种政治思想均来自西方,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资本主义先与社会主义诞生,一直以来社会主义都是扮演被打压的角色。
社会主义诞生时,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足够强大。
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成立,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成立,而它的理论和实践的纲领就是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
但这是不为资本主义所容,随着资本主义的打压,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巴黎公社活动先后进行,但都是以失败告终。
俄国的十月革命的成功,给社会主义的发展,有了新的实践突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成立。
但经过美苏争霸,最后苏联失败,苏联解体,当时最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宣布失败。
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西化的结果。
经过近两百年的争斗,以社会主义为思想的政治体制国家,在国际上站稳了脚跟。
如今的社会主义国家以中国为代表,西方资本主义是以美国为首,双方进行新的斗争。
互相学习在两大阵营不断的斗争中,却也是不断的互相学习。
现多数共产党国家都是集权国家,因为多党制表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竞争思维,而一党专政则打上了苏联式计划经济的烙印,影响了后来众多共产党国家。
当前由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
这些国家现在大部分都处于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国家部分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般"西方国家阵营"认为其本质接近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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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起诉一本主义一、世界公诉方式概况纵观两大法系各国,在公诉方式的设计上或是选择“起诉书一本主义”,或是选择“卷宗移送主义”。
“起诉书一本主义”排除法官预断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存在着导致突袭性审判的缺陷;而“卷宗移送主义”有利于防止突袭性审判,但不利于排除法官的预断,这就存在着在利弊共生的起诉方式上如何进行重新设计问题,以求趋利避害。
事实上,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大陆法系的预审法官制度,都是为了克服起诉方式的固有缺陷而设计的。
程序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庭审的实质化,更依赖于侦审阻断制度的建立,这就呼唤“起诉书一本主义”制度的建立。
只有真正建立“起诉书一本主义”制度,才能完全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的联系、降低侦查程序的审判准备性质,才能最终确立“审判中心主义”。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
所谓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检察官在起诉时只将具有法定事项和格式的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诉讼原则。
而不得同时移送其他的有关案卷材料。
“起诉书一本主义”公诉方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切断了侦查与审判的联系,避免控诉方的主张与举证同步进行,防止法官仅仅根据控诉方的抢先举证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从而有利于审判的公平性。
第二,可以使法官尽可能地避开没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防止法官受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性。
正因为起诉书一本主义的上述优势,使得英美法系的这种公诉方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原属大陆法系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均采取了起诉书一本主义。
二、我国公诉方式的反思1、修改前刑诉法存在的重大缺陷我国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起诉方式基本上是卷宗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及自行侦查的案件,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起诉方式法律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决定开庭审判。
因此,司法实践中便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所有证据一并移送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后,指派审判人员主持审查公诉,审查该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以作出是否开庭审判的决定。
开庭审理主要是围绕起诉书和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而展开。
法官在审查过程中所得出的有关案件可进入法庭审判的结论事实上就等于法庭的有罪裁判结论,法庭审判事实上成为审查公诉结论的简单确认。
同时,因为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在审查公诉活动中已对被告人形成了有罪预断,并对控方所掌握的证据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方面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深信不疑。
这样,法官倾向于追诉就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①卷宗移送式的起诉方式在中国曾受到各界的强烈批评。
它被认为是导致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的制度根源之一。
司法实践中曾广泛出现的法院“先定后审”现象,就与这种起诉方式有着直接的联系。
9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法院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试验”时,就曾对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卷范围作出过大幅度的限制,并将其视为“抗辩式”改革的重要环节。
②2、1996年刑诉法存在的弊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此前改革试验的做法,对庭前审查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检察机关不再像原来那样“移送全案卷宗”。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还要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目前,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目录;二是证人名单;三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简言之,即定罪的证据。
从立法原意来看,这种起诉方式所作的调整,意在尽量减少法官的预断,使其在法庭审判中尽可能地处于消极、超然的地位,但在废除原来的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时,并没有走向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而是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起诉方式,有人戏称为“复印件主义”。
我国现行的“复印件主义”的公诉方式,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庭前预断没有得到彻底的排除。
从理论上来看,无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还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也不论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抑或是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几乎都能接触到侦查、起诉卷的全部材料复印件,仍有可能在庭前作较大程度的实体审查,庭前预断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排除。
因为,证据的复印件和原件并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把握庭审,普遍在庭前认真对主要证据进行审查。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法官的庭前预断也将不可避免,甚至仍然存在庭前审查取代法庭审判程序。
而裁判者一旦产生预断,就难免不把自己的个人价值、情感等因素带进裁判之中,以至于对控、辩双方有所偏向。
一般来说,这种偏向将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为,在旧刑诉法“全案证据移送”的要求下,虽然法官也产生预断,但由于其所移送的全案证据中既包含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包含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法官在庭前审查时,一般能全面客观地把握案情。
而在目前的公诉方式下,由于“主要证据”范围的决定权掌握在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手中,不仅其范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且这些证据大多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检察官一般不会在这个时候就移交法院。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尽管要求检察官客观、公正,但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犯罪的追诉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其不仅难以客观、中立,也根本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兼顾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无法摆脱其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
而且,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目前的错案责任追究、主诉检察官办案等制度的设置,使得检察官的职业利益和胜诉愿望大大提高。
也就是说,作为公诉权的承担者,检察官尽管本身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但他却最关心的是法院的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
另外,在我国,法官与检察官同属于司法战线,双方本来就具有某种先天的信赖感,所以法官往往偏重对公诉方意见的采纳。
这种不利于被告方的预断一旦产生,裁判者的中立性不仅难以保证,在这一点上,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诉方式与旧刑诉法相比,不能说不是一个倒退。
第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受到较大的影响。
从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还使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受到较大的影响。
依据我国原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前7天才能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履行辩护职责,行使阅卷权。
尽管可能没有充分的时间对案卷进行仔细研究,但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
现行刑诉法规定,我国律师阅卷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第二阶段为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也就是说,在法庭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但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是哪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将上述条款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联系起来,认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在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律师的阅卷活动只能在法院进行。
这就是说,律师的阅卷范围大小受到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证据范围的限制。
对检察机关来说,担心的倒不是法官过多地了解其“底牌”。
检察官所担心的,是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审判之前,辩护一方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如果将主要证据的界限定得过于宽泛,辩护一方从中获取的信息就会越多,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中就会感觉愈加被动。
③实践中,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包括有罪的证据,而没有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大量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诉人认为不是主要的证据或者以此为由不予提供。
有的把次要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主要证据藏而不露,把它作为“重型炮弹”,到法庭上才打出来,企图使辩护律师措手不及。
“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和由律师查阅,即使辩护律师知道有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线索,也很难申请调取,因为具体的办案人员可以以其所申请的不是主要证据而轻易地拒绝。
第三,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按照目前公诉方式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使得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不得不复印大量的证据材料。
笔者粗略的计算了一下本部门每年仅复印证据材料需要的费用就高达2万元左右,此项无谓的开支对本就经费不足的基层检察院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加上因此浪费的时间和人力,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考察,我国的公诉方式不但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也加重了检察院的负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诉职能的充分实现。
三、起诉一本主义的诉讼价值我国现行“复印件主义”的公诉方式在具体环节和运作方式上存在一系列缺陷,这些缺陷如果再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构造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结合起来,就难免导致司法不公,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因此,要对我国的刑事公诉方式进行重新设计,使其能够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的简单联系,发挥审判保障人权的功能,就必须取消“复印件主义”的公诉方式,借鉴国外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彻底改革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
按照起诉书一本主义要求,检察官在向法庭提起公诉时,既不能向法庭移送侦查中形成的笔录和收集的证据,一般也不允许在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的前科、学历、经历、性格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情况。
起诉一本主义表面上似乎只涉及卷宗移送问题,但实际上其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首先,就检察官而言,只有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才能真正使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在审判程序中发挥自己对证据调查的主导作用,从而使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真正得到落实。
现行刑诉法事实上吸收了英美的对抗制审判模式,对抗制审判方式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控诉方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公诉人要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出示物证,宣读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法律文书,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以及互相辩论。
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后,检察机关由于不得将其所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而只能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中以举证方式提出,因此,法官在开庭审判时对案件事实上处于一无所知或者相对模糊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为维护其职业尊严,不仅在起诉前会充分占有证据材料谨慎地提起公诉,而且在审判过程中也会积极举证,以说服裁判者确信被告人有罪,唯此才不至于因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