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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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考

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考

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考作者:马垚来源:《戏剧之家》2019年第19期【摘要】鄂西南是多民族聚居之地,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包容性、复合性特点的一个代表性区域。

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简称“鄂西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其深厚的特色民族文化和源远流长的历史积淀为基础,高度整合保护区内的核心文化,从而达到保护和传承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目的。

鄂西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应该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定出具体的条例和实施细则,科学整合各种文化资源,有效保护非遗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使得实验区的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前行。

【关键词】鄂西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中图分类号:G122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19-0207-02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遗保护模式,在全世界范围都比较少见,是中国对非遗保护路径的创新,意义在于对非遗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还非遗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随着时代发展,非遗赖以存在的文化生态环境也在变化。

所以,客观现实要求不仅要保护单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之相关联的诸种条件,也要对非遗及与之构成传承链条的文化、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系统整体进行保护。

[1]2014年8月,文化部同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长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对象主要是划定范围内的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也包括相关的自然生态、历史遗迹和其他文化遗产,自此开启了湖北省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之路。

一、鄂西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目前已取得的成效鄂西南区域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非遗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较好。

一方面,得到有效保護的遗迹较多。

据不完全统计,鄂西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现有世界文化遗产1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9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4处。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自然环境: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 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重要的历史、文化、民俗、宗教等传统要素,保护历史建筑、古迹、遗址等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艺术、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3. 促进可持续发展:在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推动旅游业、乡村发展等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4. 加强科学研究与教育: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是为了实际的保护工作,也是为了开展科学研究和教育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关注。

5. 强化制度和法律保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运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保护区的长期稳定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内政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集约高效有序地开展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承担起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使命和责任,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统一技术规范要求,负面清单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编制,适用于我区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行政区全域,但不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二、管控类别根据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所在生态功能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要求,负面清单将43个旗县(市)行政辖区不适宜继续发展的产业划分为限制和禁止两种类型,对应提出不同的管控要求。

限制类产业是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市场主体应当依照一定管控条件发展的现有产业和规划产业。

禁止类产业是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市场主体不得进入的产业。

三、加强组织管理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政府是执行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

在严格保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集约高效有序地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性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保护区工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以下简称九段沙管理署)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公安、海洋、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保护区范围的确定)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具体范围和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为准。

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由新区政府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界标。

第六条(管理原则)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保护区的保护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保护区规划)新区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施行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

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八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二)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

【国家标准】DB33T 2032-2018 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DB33T 2032-2018 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
I
DB33/T 2032—2018
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地公园生态管理目标、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立的国家级和地方级湿地公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2.1.2 开展以生态保护为基础,以观光、科普、体验等为主导功能的空间区分及湿地价值利用。 6.2.1.3 正确评估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并以此控制游客规模,确保湿地公园资源和环境不受破坏。
5.2 生态旅游
应给出湿地生态保护、科普教育与旅游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应提出湿地生态旅游景区 环境容量测算的方法及有效的环境控制对策;应给出湿地公园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的内容、景观及线路 等方面的指导意见;研究湿地公园保育区域全封闭管理与部分区域限制开放的管理模式。
5.3 生态监测
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地貌和景观等特征监测,湿地气象、水文、大气、水质、基质等非生物环境 监测,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以及湿地生态旅游监测等内容。
1
DB33/T 2032—2018
3.5 生态监测 eco-monitoring 利用生物生态与物理化学的监测方法对湿地生态环境、湿地类型、数量、结构和功能以及人类经济
活动对湿地影响等方面进行定期的动态测定和观察过程。
4 生态管理目标与原则
4.1 管理目标 保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不减少,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持湿地大气、土壤和区域水环境质量不
通过微地形改造,采用乔灌草配置,营造近自然森林与灌丛。
4
DB33/T 2032—2018

导游基础知识考试题含答案

导游基础知识考试题含答案

导游基础知识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

A、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B、只能要求组团社、履行辅助人其中一方承担赔偿责任C、只能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D、只能要求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2、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最低为()。

A、1000元B、500元C、100元D、200元正确答案:B3、下列乐器中,属于维吾尔族民间乐器的是()。

A、马头琴B、芦笙C、伽耶琴D、达甫正确答案:D4、在旅游途中如果有游客被毒蛇咬伤,导游员应该马上用绳、布带或其他植物纤维在伤口上方超过一个关节处结扎。

为免组织坏死,最好每隔()放松一次。

A、10分钟B、15分钟C、25分钟D、20分钟正确答案:B5、旅游者扰乱所乘坐的高铁正常运行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以下罚款。

A、100元B、500元C、200元D、300元正确答案:C6、《旅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超过()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A、一定人数B、最大承载量C、最大接待量D、核定人数正确答案:B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不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A、采取补救措施B、支付违约金C、继续履行D、赔偿精神损失正确答案:D8、“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实行动态管理。

A、一至两年B、半年至两年C、一至三年D、一至五年正确答案:D9、当事人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

A、90天B、60天C、10天D、30天正确答案:B10、个园中的()在扬州古代园林中别具特色,在国内也属罕见。

A、水景B、城市山林C、山水景色D、四季假山正确答案:D11、世界旅游日是由世界旅游组织确定的旅游工作者和旅游者的节日,定于每年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
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桂政办发[20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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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雒树刚 2018年12月10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雒树刚 2018年12月10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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