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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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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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第一章纳税服务概述单选1.第一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2004年4月1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郑重承诺,实行“纳税服务直通车”,实行“一站式”、“一窗式”和“限时制”服务。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4.提高办税服务大厅人员办理(即时办理)业务的技能和效率,越来越成为纳税人衡量税务机关服务水平的标志。
5.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6.同一地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事务性要求,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
7.按照(一窗式)服务要求,所有办税服务厅均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纳税人的涉税业务一般可在同一个窗口办理完毕,以减少纳税人排队和等待的时间。
8.(限时制)业务的受理和传递能否准确、及时、完整,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是否能在税务机关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涉税业务。
第一章纳税服务概述多选9.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负责( )等管理事项。
A、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承接事项B、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核批事项C、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转发事项D、发票代开标准答案:ABC10.税务机关实施纳税全程服务( )。
A、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B、有利于优化税务机关的形象C、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地位D、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标准答案:ABCD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是为了( )。
A、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B、健全纳税服务体系C、加强税收征管D、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标准答案:ABD1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包括( )。
A、纳税服务的理念B、纳税服务的原则C、纳税服务的内容D、纳税服务的监督管理标准答案:ABCD13.纳税服务的内容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4.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5.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6.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A.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遭到龙卷风袭击的存货毁损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8.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9.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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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附件: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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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2006]20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14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20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七条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
第九条辅导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实施法律救济等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服务。
第十条提醒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纳税人及时办理各类纳税事宜,采用电话通知、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形式,就纳税过程中有关事项主动提醒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一条公告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将相关涉税信息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告的服务。
第十二条首问责任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来电、来访或办理涉税事宜时,最先受理者有责任办理或者帮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三条全程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由
办税服务厅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由受理窗口通知、送达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四条预约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因特殊需要事先约定办理涉税事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就预约事项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限时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按规定时限办结。
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规定的限时办结的服务。
第十六条税收援助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年老体弱、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提供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七条个性化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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