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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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的构造

论过失犯的构造

论过失犯的构造过失犯是指犯罪分子由于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识到,而导致了不法行为的犯罪行为。

在法律上,过失犯与故意犯罪一样,同样需要受到惩罚和法律制裁。

过失犯的构造,是指在过失犯中,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的行为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过失犯的概念和特点过失犯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疏忽或者疏忽大意,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通常不具有故意犯罪的恶意和预谋,而是出于犯罪分子的过失行为导致的结果。

过失犯的特点主要包括:1. 没有预谋:过失犯通常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疏忽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不具有预谋和恶意。

2. 行为结果:过失犯实际上是由于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导致的,犯罪分子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识到行为后果。

3. 社会危害性:过失犯通常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虽然不是有意为之,但危害结果同样需要受到法律制裁。

4. 法律后果:过失犯同样需要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虽然与故意犯罪不同,但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二、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是指在过失犯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和法定要求。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疏忽或者疏忽大意: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分子的疏忽或者疏忽大意行为。

疏忽或者疏忽大意是指犯罪分子在行为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观察义务,从而导致了犯罪行为。

三、过失犯的类型和案例分析过失犯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过失犯类型包括:1. 过失致人伤害罪:过失致人伤害罪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疏忽或者疏忽大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轻伤或者重伤的犯罪行为。

案例分析:某市某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塔吊坍塌事故,致使多人受伤甚至死亡。

经过调查,发现该起事故是由于工地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对塔吊进行检修和维护导致的,属于过失犯罪行为。

四、过失犯的法定刑罚1. 罚金: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法定刑罚一般是罚金。

2. 补偿: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造成的损害,犯罪分子需要进行赔偿和赔偿金支付。

论过失犯的构造

论过失犯的构造

论过失犯的构造过失犯是指因犯罪人的过失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一种犯罪方式。

在法律上,过失犯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轻度的犯罪,相对于故意犯来说,过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过失犯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要件:过失、违法行为和后果。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谨慎而对其行为目标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没有预见或没有应当预见的一种心理状态。

这种心理状态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出现意外的结果。

违法行为是指因犯罪人疏忽大意,未经充分考虑或者轻视他人利益而违背法定规定的行为。

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危害后果。

对于过失犯的构造,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过失犯应当以违法性行为作为主要构成要件,即只要事实上存在违法行为,不论犯罪人的过失程度如何,都应当认定为过失犯。

他们认为,过失犯的主要问题在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并非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也有人认为,过失犯的构造应当以后果为主要构成要件,即只有在犯罪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实际损害或危害后果时,才应当认定为过失犯。

他们认为,仅凭违法性行为无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同时考虑到后果的严重程度,以评估犯罪人的过失程度。

无论是以违法性行为为主要构成要件还是以后果为主要构成要件,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何种程度的违法行为才能构成过失犯。

不同的人对于同一行为的评估可能存在差异,难以避免主观臆断的情况。

在评估过失犯的过失程度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何客观地判断犯罪人所具有的过失心理状态,以及该过失程度是否足以造成实际损害或危害后果,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对于过失犯的构造问题,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性行为和后果两个要件,同时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下的过失程度。

在刑法立法中,应当对不同类型的过失犯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细化,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准确适用。

也应当加强刑法理论研究,结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过失犯的构造和适用标准,提高对于过失犯的刑事定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刑法的效果和目的。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

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而不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通常包括两个要件: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过失犯罪的主观过失主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主观上存在的过失心理状态。

刑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过失心理状态,分别是故意过失、认识过失和轻微过失。

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在犯罪时故意忽视或轻视这种可能性。

比如,某人明知驾驶机动车时不能饮酒,但仍然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

此时,驾驶人的故意忽视了自己的醉酒状况,属于故意过失。

认识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但根据常人的认识能力和经验应该认识到的错误。

比如,某人在野外进行射击练习时,没有注意到周围有无他人,结果误伤他人。

此时,射击者并非有预谋要伤害他人,但他应该预见到射击可能会伤及他人。

轻微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预见到犯罪结果,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过失并不十分严重。

比如,某人在家中不慎打翻了一瓶化学品,导致火灾。

此时,由于该化学品并非常见的危险品,因此可以认为打翻化学品属于轻微过失。

二、过失犯罪的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客观上存在的过失行为。

刑法将客观过失分为主客观过失和客观的结果过失。

主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违法规定的行为方式或者违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比如,某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爆破操作,导致了爆炸事故。

此时,爆炸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犯罪人的操作不当所致,属于主客观过失。

客观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却导致了其他没有预见到的严重后果。

比如,某人在进行盗窃时,意外触动了报警器,导致了警察进行抓捕并发生了搏斗,最终致使被抓捕的人死亡。

此时,虽然犯罪人的目的是进行盗窃,但其过失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结果过失。

三、过失犯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行为上存在过失,即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或法律规定的后果虽然可能有预见,但未采取适当的注意、谨慎或注意义务,而导致了某种危害或违法行为。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通常不是出于故意而犯罪,而是出于疏忽、不小心、疏于管理或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后者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意图犯罪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通常分为三个要素:行为过失、结果过失和法定程度。

行为过失指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采取适当的注意或小心。

结果过失指犯罪人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未能适当预见或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法定程度是指当人们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预见到一定后果,并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承担责任。

一些常见的过失犯罪包括交通肇事、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放火等。

在这些犯罪中,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过失犯罪的处罚通常较轻,因为犯罪人并非故意犯罪。

法律通常将过失犯罪分为轻度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等级,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0.过失犯

10.过失犯

例如,刑法第 131 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 132 条 (铁路运营安全罪)、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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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什么是“法律有规定的”?
一、法律有明文的规定(明文规定说)(过失、疏忽;重大飞行事 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法律有实质的规定(实质规定说)(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罪?)
三、法律有文理的规定(文理规定说)(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 押人员罪、第2款过失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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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失犯的罪责
(一)罪责的一般原理:个人的非难可能性 (二)罪责要素

个人的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违反主观的 注意义务)
责任能力 不法意识与禁止错误(行为人知道自己其过失行为 违反了法律规范,而与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的要求不 一致)
– –

期待可能性(电熨斗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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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犯罪审查结构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行为 2.结果 3.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4.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
5.主观的构成要件要件(轻率与疏忽)
二、违法性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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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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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条第1款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中的过失成分。

与故意犯罪相对立,过失犯罪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人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或者犯罪结果的可能性没有充分预见,由于疏忽、疏漏或者不谨慎导致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故意犯罪,但也不能因此将其忽视。

在刑法中,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致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不同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哪种过失犯罪,其成立都需要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同时存在。

主观过失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或结果的可能性没有充分预见,客观过失是指犯罪人的行为违背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较轻,这是因为其与故意犯罪相比,犯罪人缺少了犯罪的恶意成分。

然而,过失犯罪的处理也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过失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这使得判定过失犯罪存在的难度相对较高。

其次,过失犯罪既涉及到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也涉及到事实和结果的过失。

对于不同的过失程度,处罚的轻重也有所区别。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要求从多个方面进行判定和评估。

首先,法律将其划分为轻过失和重过失。

轻过失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在应有的注意义务下犯罪,但由于过错的轻微程度,不具备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

例如,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未有明显故障下,由于未注意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重过失是指犯罪人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故意或存任意不顾的情况下犯罪。

例如,驾驶人明知交通信号灯故障却未注意,导致交通事故。

对于轻过失犯罪,刑法处置会相对宽容,通常会降低处罚幅度。

例如,轻过失杀人的判刑幅度会低于故意杀人,但仍然需要进行依法追究。

这是因为轻过失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带来严重损害,犯罪人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重过失犯罪则需要严厉追究,因为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恶意成分。

重过失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这类行为,法律需要采取相对严格的处罚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的目的。

过失概念的理论

过失概念的理论过失概念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在违法犯罪行为中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失主要体现在疏忽、粗心、疏于了解和疏于预见等方面,与故意犯罪相对立。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犯罪行为,并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较为轻薄,未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客观结果预见的能力。

因此,当一个人以过失方式违法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

在法律上,过失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过失要素。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或应知存在不法性行为的重大危险性,而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了违法犯罪的结果。

这个过失要素主要包括疏忽、粗心等。

在法律中,过失要素可能根据不同罪名存在差异。

其次,过失犯罪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

这个因果关系,需要通过证据来确认。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司机因为疏忽大意撞伤了行人,那么司机的疏忽大意就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再次,过失犯罪还必须具备法益危害。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法益产生了重大危害。

不同罪名的过失犯罪对法益危害的程度是不同的。

例如,故意杀人罪对生命法益产生了极大的危害,而过失杀人罪对生命法益产生的危害相对较小。

最后,过失犯罪还需要区分惯犯和普通人。

即是指过失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根据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经验来判断是否达到了犯罪故意的程度。

对于经常从事某类行业或具有某类特殊技能的人来说,如果他们在实施行为中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过失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嫌疑更大。

过失概念的理论提出主要是为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并对过失犯罪的主体进行界定和限制。

通过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分开来,法律可以更加准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并依法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罚。

同时,过失概念的引入也有助于对过失犯罪主体进行教育和改造,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的理论

一、序说日本的过失犯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

其根源在于,以汽车事故为主的过失犯本身的数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激剧增加。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在日本刑法学中,都只把过失和故意视为责任的要素。

作为刑法理论,虽然已经出现了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是犯罪成立要件的立场,但是,在这种立场中,并未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的阶段特别处理故意和过失。

必须说这在理论上是不合适的,因为,虽然故意犯和过失犯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却没有承认这种区别的意义。

例如,作为处罚使人死亡的犯罪,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是作为犯罪要件和刑罚轻重都完全不同的东西而被规定的,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而且,在比较故意犯和过失犯时,故意犯的违法性程度也明显重于过失犯,所以,应该说在理论上不处理这一点也是不妥当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受到德国目的行为论的影响,出现了把过失理解为违法性的要素之立场。

其后,进而出现了把过失理解为构成要件的要素之立场。

并且,这些见解逐渐被一般化了。

其中,也有见解否定像从前那样把过失视为责任的要素。

我认为,在犯罪理论上,必须把过失理解为构成要件的要素、违法性的要素,同时也必须把过失理解为责任的要素,并分别称其为构成要件性过失、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

另外,因为可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以及责任的类型,所以,认为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时,就推定存在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

但是,因为这只是推定,所以,应该认为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都分别具有独自的意义。

二、构成要件性过失(1)──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要素虽然过失是过失犯的主观性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法律上一般并未规定过失的具体内容。

例如,关于过失致死罪,日本刑法第210条仅仅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者,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犯人违反了怎样的注意义务而致人死亡时才能具体地说是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呢?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

因此,需要明确的就是,所谓“因过失”到底是指在何种情形下、违反怎样的注意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一、概述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分析注意义务的内涵、外延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本文将阐述注意义务的基本概念及其在过失犯罪中的地位。

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谨慎注意的责任,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关键要素。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是刑法对行为人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分析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内涵和外延。

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一目的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探讨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决,本文将揭示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在判断行为人过失责任、确定刑事责任大小以及指导量刑等方面的具体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本文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以期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1. 对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

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一个深入且复杂的议题,其背景与重要性不容忽视。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度发展,各种事故频繁发生,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等,这些事故往往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涉及到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忽视或违反。

对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深入研究,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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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说日本的过失犯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

其根源在于,以汽车事故为主的过失犯本身的数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激剧增加。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在日本刑法学中,都只把过失和故意视为责任的要素。

作为刑法理论,虽然已经出现了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是犯罪成立要件的立场,但是,在这种立场中,并未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的阶段特别处理故意和过失。

必须说这在理论上是不合适的,因为,虽然故意犯和过失犯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却没有承认这种区别的意义。

例如,作为处罚使人死亡的犯罪,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是作为犯罪要件和刑罚轻重都完全不同的东西而被规定的,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而且,在比较故意犯和过失犯时,故意犯的违法性程度也明显重于过失犯,所以,应该说在理论上不处理这一点也是不妥当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受到德国目的行为论的影响,出现了把过失理解为违法性的要素之立场。

其后,进而出现了把过失理解为构成要件的要素之立场。

并且,这些见解逐渐被一般化了。

其中,也有见解否定像从前那样把过失视为责任的要素。

我认为,在犯罪理论上,必须把过失理解为构成要件的要素、违法性的要素,同时也必须把过失理解为责任的要素,并分别称其为构成要件性过失、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

另外,因为可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以及责任的类型,所以,认为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时,就推定存在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

但是,因为这只是推定,所以,应该认为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都分别具有独自的意义。

二、构成要件性过失(1)──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要素虽然过失是过失犯的主观性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法律上一般并未规定过失的具体内容。

例如,关于过失致死罪,日本刑法第210条仅仅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者,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犯人违反了怎样的注意义务而致人死亡时才能具体地说是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呢?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

因此,需要明确的就是,所谓“因过失”到底是指在何种情形下、违反怎样的注意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这被称为构成要件的补充。

规定需要进行这种补充的构成要件,虽然是立法的缺陷,但是,预先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适合于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多种多样事件的注意义务是不可能的,因此,不得不进行这种立法。

而且,对这种构成要件进行补充,被委任于担当现实地发生了过失犯问题的事件的法官。

也可以说法律命令于法官的是,按照所担当的事件的具体情况判断犯人应该遵守的注意义务,由此判断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所修正、补充的过失犯的构成要件。

那么,法官应该以什么为基准来确定具体的注意义务呢?应该根据社会中存在的习惯、条理和社会常识地看要求于行为人的东西,来判定具体的注意义务。

即,所需要的是,要求社会的一般人在行为时遵守从以这种基准为基础进行的判断中推导出的注意义务,就能够维持健全的人类社会生活。

近年来,作为推导出注意义务的基准的一个环节,所提倡的是“信赖原则”和“危险分配的法理”等,但是,应该适应于具体的事案,从作为这种社会准则的观点,来酌定考虑其适用。

所谓“信赖原则”,是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的判例所形成的东西,意指在参加交通的人根据规则而行动时,只要不存在特别的事情,就可以信赖其他的交通参加者也会遵守规则而行动,如果因为其他的交通参加者采取违反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了事故时,就不能追究相关的责任,在这个范围内,就限定了注意义务。

这种认识,逐渐也在交通关系以外的社会诸领域得到承认。

所谓“危险分配的法理”,是在发生了事故时,认为加害人和被害人各自在何种范围内具有注意义务的问题。

广泛地承认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时,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就变少;相反,认为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少时,就不得不扩大被害人的注意义务。

虽然问题是如何调整两者,但是,对此也必须适应社会中的现实要求来判定。

在驾驶汽车时轧伤行人的场合,如何判断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和行人的注意义务即其一例。

在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汽车的数量极少的时期,曾课以汽车驾驶者极大的义务,相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55年左右以后,逐渐扩大了行人的注意义务。

三、构成要件性过失(2)──注意义务的形态注意义务是应该对避免一定的犯罪性结果例如使人死亡加以注意的义务,一般是要求过失行为人自己避免犯罪性结果。

但是,注意义务的形态是极其多样的。

例如,在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的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中,对多种类的业务者的种种行为时认为必要的注意义务,必须根据汽车驾驶者、电车驾驶者、飞机操纵者、船舶航行业者、医师、看护师、建筑业者、旅馆管理者等的各种业务,以及从事业务时的行为种类,考虑适合于其各自情形的注意义务。

多个注意义务也往往在实际的犯行时相竞合,但是,根据行为的性质,也可能是课于复数的行为人的共同义务。

此时,就会发生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在注意义务中,也存在被称为监督过失、管理过失的东西。

所谓监督过失,是认为诸如在工厂操作危险机器的作业人员错误地操作机器致使在附近工作的其他作业人员负伤的场合,与相对于错误操作的作业人员而言的注意义务不同,作为该作业人员的上司而处于监督工厂内的作业人员之立场上的工厂厂长也具有指挥、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机器的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本身不是应该安全操作机器的注意义务,而是使作为部下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的注意义务。

所谓管理过失,是认为企业等的管理者为了在企业经营上保护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而负有注意义务。

例如,在由于旅馆发生火灾而烧死了住宿客人的场合,相对于旅馆的从业人员而言会发生的问题是违反关于灭火活动和诱导住宿客人避难等的注意义务,同时,对旅馆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必须追究有关确立旅馆建筑物的防火设备、从业人员的防火体制等的注意义务违反。

四、构成要件性过失(3)──注意义务的内容注意义务被区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是应该预见发生犯罪性结果的义务,结果回避义务是应该基于这种预见避免发生犯罪性结果的义务。

有见解认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都是违法性的要素,也有见解认为结果预见义务是责任的要素而结果回避义务是违法性的要素,但是,这些见解都是不妥当的。

必须认为这两种义务都首先是构成要件性过失的要素,其次是违法性的要素和责任的要素。

在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之中,有见解想以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来考虑过失犯的注意义务。

但是,过失是与故意并立的犯罪主观要素,行为人的不注意的心情是本质的要素,因此,也必须从结果预见义务出发来处理注意义务,然后才应该继而以结果回避义务为问题。

五、构成要件性过失(4)──注意义务的违反担当具体事件的法官在认为该具体事件是基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时,就必须按照被告人的法的立场和行为的情况,根据社会观念推导出适当的注意义务,并据此补充、修正所应该适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而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

认为不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因此就不成立犯罪,就足以宣告被告人无罪。

认为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时,进而要检讨作为第二个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认为存在违法性时,还要检讨作为第三个犯罪成立要件的责任,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些要件时,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

在犯罪论体系上,以及在体系性犯罪理论的实际适用上,各犯罪要件都具有这种意义。

在判断过失犯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有无时,就具有这种理论意义。

为了认为存在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首先,需要行为人缺乏对犯罪事实的表象、认容。

犯罪事实的表象、认容,是作为与过失犯并立的犯罪的故意犯的主观要素。

例如,在杀人罪中,需要行为人认识到由自己实施的行为致人死亡,并且把人的死亡作为即使如此也没关系来接受。

当然,在认识到是杀人而强烈地意欲杀人等场合,无疑要认为存在故意。

另一方面,关于过失犯,则和这种故意犯有所区别。

作为第一个要素,就是要求缺欠作为故意犯的要件的这种犯罪事实的表象、认容。

其次,过失犯的第二个要件是关于行为人缺欠对犯罪事实的表象、认容而实现了犯罪事实(例如,使人死亡)被认为是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为了认为存在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第一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即没有遵守应该预见犯罪事实发生的义务。

为此,能够预见犯罪事实的发生,即存在预见可能性,就成为判断的主要要素。

在不存在预见可能性的异常事态中,即使存在结果预见义务,也不应该认为存在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在认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时,第二还要检讨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

在此,行为人在具体的事态中能否实施会避免结果发生的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就成为重要的判断材料。

在能够认为行为人在这种事态中虽然能够避免结果却没有避免结果时,就认为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就能够认定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

虽然也有见解认为在判断这种注意义务违反时应该以行为人的能力为基准,但是,这是不妥当的。

应该站在社会一般人的立场上,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基准,来判定是否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

相对于此,关于后述的责任过失,在其性质上,则应该以行为人自身的注意能力为基准来判断。

六、违法过失在认为存在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时,进而还必须以违法性的有无为问题,在认为存在违法性时,还必须以违法性的程度为问题。

如前所述,认为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时,就推定也存在违法过失。

但是,在例外地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时,就阻却违法性,不成立犯罪。

虽然过失犯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不像故意犯那样是一般的,但是,例如在作为紧急避难而实施的行为伴有过失的场合(例如,汽车驾驶者为了避免与对向行驶的胡乱驾驶的汽车相撞,不得已打了方向盘,接触了在旁边行驶的自行车,致骑车人负伤,在可以认为与胡乱驾驶的汽车相撞所造成的损害相比,使骑自行车的人负伤是更轻的被害时,虽然认为汽车驾驶者存在过失,也可以作为紧急避难而认为阻却违法性),就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成立犯罪。

认为存在过失犯的违法性时,还必须检讨其违法性的程度。

过失作为主观的违法要素,应该以其注意义务违反的具体程度作为重要的判断基准来论及违法性的程度。

七、责任过失认为存在过失犯的违法性时,进而成为问题的就是责任。

所谓责任,就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一事,能够从人格的观点对其行为人进行法的非难。

为了认为存在过失犯的责任,需要判定存在作为责任过失的要件的注意义务违反。

在肯定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违法过失的事态中,就相应地推定存在责任过失。

但是,责任过失是以对行为人进行人格的非难为要素的,因此必须以行为人自身的注意能力为基准判断是否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

在这一点上,责任过失与违法过失完全不同。

不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通常也具备社会一般人的注意能力,因此,一般可以说在肯定了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违法过失时,也就存在责任过失。

但是,当行为人不具备社会一般人的能力这种程度的能力时,即使认为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违法过失,也要否定责任过失。

例如,盲人拄着白色的拐杖在人行道上行走,撞倒了走路的幼儿,并使幼儿负伤,在这种情形中,从该盲人所具有的注意能力来看,就不能认为他存在责任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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