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制度完整版
公司企业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亲属回避范围第四条亲属回避范围包括以下情形:(一)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部门或下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担任相互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二)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项目或业务领域工作,且存在利益关联;(三)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财务、审计、采购、销售、招标等关键岗位;(四)领导干部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相同或相近的职务,且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章亲属回避程序第五条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应如实报告本人及亲属的基本情况,包括亲属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职务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如发现亲属与自己存在回避情形,应主动向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公司企业应建立健全亲属回避审查机制,对领导干部亲属回避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经审查,存在回避情形的,公司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一)调整领导干部亲属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与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下属单位或项目工作;(二)调整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与亲属在同一单位或下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三)调整领导干部亲属或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确保其不再担任相同或相近的职务,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领导干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亲属回避,或者故意隐瞒亲属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
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亲属回避个人申报制度范本

亲属回避个人申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公司运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亲属回避个人申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包括:1. 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2. 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 其他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如男女朋友、干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原则第四条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第五条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第六条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若存在近亲属关系,应实行回避。
三、回避实施第七条员工应在入职时主动向公司申报其亲属关系,并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亲属回避申报。
第八条员工如发生亲属关系变更,应及时更新申报信息。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属员工的亲属回避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员工未按要求申报亲属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降职、撤职等处理,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管理人员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预防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司人事管理的公平性,消除亲属关系对人事安排的影响;(二)预防冲突原则:避免因亲属关系产生的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利益;(三)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亲属回避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第二章亲属关系界定第四条亲属关系包括:(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姻亲关系;(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亲属关系。
第三章回避范围第五条管理人员与其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或存在直接领导、指导关系。
第六条以下情况需实行亲属回避:(一)管理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部门任职;(二)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岗位或其下属岗位任职;(三)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直接领导或下属;(四)管理人员担任某岗位时,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岗位的同级岗位;(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章回避程序第七条管理人员发现本人或亲属存在回避情况时,应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回避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经核实,确实存在回避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出回避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对回避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实行亲属回避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人事管理环境,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第一条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主管级及以上干部;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5.1 夫妻关系;5.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5.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5.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第七条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不属同一部门但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工作,具体如下:7.1 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亲属在公司任何岗位工作;7.2 公司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7.3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财务工作;7.4 各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采购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审计监察、财务以及仓库/冻库保管的相关工作;7.5 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主管及以上岗位的报总部董事长特别批准,主管及以下岗位的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及分管副总裁特别批准;第八条亲属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司声誉、公司及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财会审计/仓管)。
第二章近亲属关系界定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近亲属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其他应回避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
第三章近亲属回避的定义、原则及内容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近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回避原则。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六条回避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第七条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事项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处理。
员工亲属回避制度

XXX公司员工亲属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输送事件发生,维护公司声誉及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其配偶。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岗位、工作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防范内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回避范围第六条下列情况属于岗位回避:(一)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公司同一部门工作;(二)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市场工作。
第七条下列情况属于工作回避:(一)员工工作职责及管辖范围内,不得有亲属经营下列业务:1.市场保洁、有害生物防治等服务;2.市场各类维修、保养等业务;3.土建和装修等工程业务;4.市场各类设备安装、维护等业务;5.租赁业务;6.其他发生经济关系的经营业务。
(二)以上(一)项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凡有亲属参与投标的员工应当回避整个招投标过程。
(三)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奖惩、考评、加薪、普升、调动过程中,凡涉及到亲属的员工应当回避。
第三章回避方式第八条对发生第六条、第七条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汇报,申请岗位回避或工作回避;综合部接到回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报领导班子审定。
对发生第七条第(二)项的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向招投标小组提出回避申请,招投标小组查实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九条对需要回避的员工采取调动回避、交流回避、降职回避。
调动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员工进行市场或部门间调动。
交流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进行市场或部门间交流任职。
降职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因平调没有空缺无法回避时而采取的降职调动。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的亲属关系,即员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防止员工在工作中利用亲属关系谋求私利、以身试法,促进企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科学和公平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部门负责配合。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亲属关系明示原则:入职时员工应如实申报身份及亲属关系,未如实申报或隐瞒实情,一经查实,将做出相应处理。
(二)情况申报公示:员工在工作中涉及与亲属关系有利益关系的事项应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或虚报情况,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三)利益转让禁止原则:员工及其亲属不得在公司业务中以任何方式转让利益、收受贿赂等行为。
(四)利益输送禁止原则:员工及其亲属不得向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等提供任何利益输送。
(五)职务安排公正原则:公司在职务安排中不考虑员工之间的亲属关系,所有职务安排均应经过公正程序。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员工的亲属关系进行核实,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如实举报涉及亲属关系的违规行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九条公司将不定期开展员工亲属关系的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的亲属关系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条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成员应带头执行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身教言传。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对情节较轻,尚有改正可能的员工,给予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对情节较重,暂时性贪腐倾向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
(三)绩效降级:对情节严重,存在较大贪腐嫌疑的员工,可对其绩效进行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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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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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
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