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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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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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甲乙结婚后为了装修房屋向丁借钱,离婚时甲乙约定该笔债务由甲承担。

关于甲乙与丁之间的债务,根据《民法典》,说法正确的是O。

A、丁只能向乙追偿B、丁只能向甲追偿C、丁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向乙追偿0、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A4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意一方要求偿还。

D项错误,夫妻之间对于债权债务负担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

故正确答案为C.2 .甲2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22岁时知道了自己祓收养的事实.经多方寻找,终于见到亲生父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A、甲有煦养生父母的义务Bv甲有照养养父母的义务C4甲的生父母犯了遗弃罪D'甲的生父母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要求甲照养答案:B解析:本题考套民法常识。

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C项错误.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新婚姻法 第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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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新婚姻法的内容,有的朋友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具体的内容大家可能记得不是很清楚,对于新婚姻法第十条大家可能记不起来了,但是新婚姻法第十条涉及到的内容和大家息息相关,大家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行必要的了解,但是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有想了解的,可以随小编一起到本文做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新婚姻法第十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十B.三十(正确答案)C.六十D.九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A.二十二二十(正确答案)B.二十二十二C.二十四二十D.二十二十四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A.一B.二C.三(正确答案)D.四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年内提出。

()A.一(正确答案)B.二C.三D.四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A.六B.八(正确答案)C.十D.十二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A.一B.两(正确答案)C.三D.四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一B.三C.六(正确答案)D.八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一B.二C.三(正确答案)D.四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A.物业公司B.业主(正确答案)C.国家D.集体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家庭法习题参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习题参考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杨大文:《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一、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分别财产制,系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样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具体而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婚姻法律案例(3篇)

无效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谐。

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有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谐。

2. 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3. 被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婚姻无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4.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姻是否有效。

被告李某某主张双方婚姻无效,理由如下:1. 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被告李某某并未达到法定婚龄。

2.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欺诈行为。

四、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3. 关于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供虚假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2. 原告张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供虚假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提醒我们,婚姻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同时,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婚姻无效案件的发生。

通奸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通奸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通奸,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因各种原因发生通奸行为。

那么,通奸的民事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通奸的民事法律后果1. 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因此,通奸行为可能导致原婚姻关系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无效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通奸行为持续一年以上、双方共同生活等。

2. 离婚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因此,在通奸行为发生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

(1)离婚诉讼当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另一方有义务到庭应诉。

在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过错赔偿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通奸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均。

对于过错方,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3. 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通奸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4. 监护权变更在通奸案件中,如果无过错方是未成年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5. 其他民事法律后果(1)子女抚养权通奸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2)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通奸行为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谁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

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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