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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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试题答案纳税实务

期中考试题答案纳税实务

期中考试题答案纳税实务第一篇:期中考试题答案纳税实务《纳税实务》期中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确定纳税人采用的原则是(C)。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属地兼属人原则D.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A)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

A..课税对象B.税目C.税率D.纳税人3、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C)。

A.提供通信服务B.提供金融服务C.提供加工劳务D.提供旅游服务4.下列各项视同销售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A)。

A.毛毡厂将自产的毛毡分发本厂的员工B.超市将外购部分商品分发本公司员工C.将外购零部件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 D.将外购茶叶用于员工福利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C)。

A.货物发出的当天B.收到全部货款的当天C.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D.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6.某一般纳税人为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该企业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正确的是(A)。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B.该押金收入为不含税收入C.不缴纳增值税D.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7.以下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单一定额税率的有(C)。

A.粮食白酒B.酒精C.黄酒D.啤酒8.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是(C)。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B.由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C.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D.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9.对下列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是(D)。

A.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B.从事货物批发的企业C.从事货物零售的企业D.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 10.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的有(B)。

A.咨询公司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B.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业务C.残疾人福利企业为社会提供的劳务D.婚介公司的婚庆服务收入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25分)1.下列属于税收制度基本要素的有(ABC)。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房地产开发简略流程
观点1:有的认为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
观点3:根据预售对象确定项目
重庆: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1、某经济开发公司取得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一块,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其取得收入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初以1000万购入一块地,然后直接在上面盖了房子,但没有到规划部门、建委及开发办办理相关手续,预售证也没有,所以无法给业主办产权,最后房子全部销售了,跟业主的约定就是你住吧,想住多少年就住年,但没有证,问是否要征税土地增值税税?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用什么材料体现“开发项目已竣工”。
闽地税发〔2007〕24号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

投资方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交税?

投资方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交税?

投资方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交税?投资方以土地投资入股,应视同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被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一、投资方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简易计税根据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额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该如何交税?有人提出是否能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我们的分析如下: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从文件中可见,能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的情形只针对“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显然,财税〔2016〕36号中规定能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的情形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

另外,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的简易计税情形也未包括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全额一般计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以下仅仅是小陈税务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的理解,如有不对请指出。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陈税务理解本条是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房建工程时,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甲供的话,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本条最终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条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以往相关政策中的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一样,没有“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应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适用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适用2.提供的服务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仅仅是工程服务,不包括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也就是说提供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不适用。

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公路地基与基础等工程不适用。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有文件规定。

3.甲供材料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理解一:其中部分没有约定比例,比如需要钢材10000吨,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1吨,也符合上述条件。

理解二:“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后面没有等字,也就是正列举,甲供材中的“材”只能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建设单位采购什么水电等其他材料或能源,属于不满足上述条件。

4.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甲供工程,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即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老会计经验】以土地投资入股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以土地投资入股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以土地投资入股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我公司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

对公司以土地投资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因此,对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前发生的、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的,不论所投资的土地是否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均暂免征收;在转让以土地作价入股的股份时,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以土地投资的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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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

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

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现在一些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这也是一笔财富,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话,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既然是投资入股,就会涉及到投资收益,因此会产生税收。

那么,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税收政策是什么?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王洪沙春屏黄传海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赋,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阶段,土地增值税征收包括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开发两个环节。

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地税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重点领域,其不同于一般房地产价格认定,有其特定的要求,价格认定人员要熟悉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涉价认定相关内容、要求。

现结合工作实践,对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进行了梳理,以期实际操作参考使用。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将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

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

(四)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需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二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涉及价格认定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有:(一)收入确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土地作价入股要交税吗

土地作价入股要交税吗

⼟地作价⼊股要交税吗我们知道,设⽴公司,股东可以出资⼊股,可以以⾦钱⼊股,也可以以实物⼊股,还可以以⼟地使⽤权⼊股,但是需要评估价格。

那么,⼟地作价⼊股需要交税吗?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地作价需要缴纳税收。

根据财税[2002]191号关于“以⽆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为,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股东以⼟地使⽤权出资投资⼊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为不征收营业税。

股东以⼟地使⽤权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契税由产权承受⽅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股东发⽣该项⾏为时应将该⼟地的公允价值与账⾯净值的差额【即(800-400)=400】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第⼋条。

你公司在投资⾏为发⽣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不能因为新公司废业,⽽不缴纳当初发⽣投资⾏为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若新公司废业,股东收回投资,则其相应的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件第⼆条相关规定执⾏。

⼟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投资联营的⼀⽅以⼟地作价⼊股进⾏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地转让到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地增值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适⽤万分之五的税率。

契税由产权承受⽅缴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细则》第⼋条规定:⼟地、房屋权属以下列⽅式转移的,视同⼟地使⽤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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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因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出台正式文件来明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因此在实务中针对此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各地操作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财税〔2002〕第191号和财税〔2016〕36号文法律位阶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财税〔2016〕36号应优先适用,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行为应视为销售,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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