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简称《管理办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简称23号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简称36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关于我省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和推荐。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按照23号文要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附件1)至我厅科技信息处。
我厅按照23号文要求初审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部管理系统推荐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和评审。
按照《管理办法》,我厅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统一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简称省信息平台)进行操作。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全流程线上操作,工业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采用线上申报、线下评审、线上公示公布相结合的方式。
三、关于绿色建筑标识式样。
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审查的一、二星绿色建筑项目,将授予绿色建筑标识电子证书。
申请单位可按照36号文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证书和标牌中的二维码可查询项目证书信息。
广东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广东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采用国家统一式样与格式。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标识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六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据各自职责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七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揭阳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揭阳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粤建节函…2018‟1233号)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现提出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管理(一)根据不同评价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二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二)全市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开展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全部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进行申报、评审、公示及公告。
(三)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标准的居住、公共建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第三方评价。
评价机构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并在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诚信登记后,可以在我市受理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评价机构要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并对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和标识。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08-17 下午02:32:1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2615粤建科函〔2011〕5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广东2018年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广东2018年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项目背景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绿色建筑逐渐成为新时代建筑发展的趋势。
为了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广东省对绿色建筑进行了认证标识,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该标识对于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以及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细节评价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广东省建设厅颁布,评价标准以绿色建筑节能标准GB/T 51331-2017为基础,结合广东省本土气候、环境和实际需要,涵盖了建筑的节能、水资源利用、内部环境、土壤资源利用等方面,共计77个评价指标。
申报条件依据《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所有人与用途符合评价标识项目要求;2.建筑项目已经经过竣工验收;3.建筑项目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评价流程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提交申请资料;2.评估机构对建筑项目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填写评价报告;4.达到评价标准后,签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合同并交纳费用;5.办理颁发证书手续。
项目效果自2017年开始实施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以来,广东省共有1019个建筑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涉及面积超过4000万平方米,标志着广东省在绿色建筑领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经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能够有效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增强建筑自身的品质和吸引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项目意义作为中国最富裕的省份之一,广东省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绿色建筑发展模式,推进绿色低碳的城市建设,为全国其他地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实施,为广东省绿色建筑的标准制定和推广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的认证,建筑项目能够得到优质的认证服务和公正的评估标准,对于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的理念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已经成为广东省建筑业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7
•【字号】粤建科函〔2024〕45号
•【施行日期】202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二星级绿
色建筑标识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完成了2024年度第一批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审查工作,确定2个项目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广东省2024年度第一批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7日
(联系人:黄琼、林梓枫,联系电话:020-*******)
附件
广东省2024年度第一批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名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广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广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广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范围】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标识类型】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标准】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广东省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六条【组织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组织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七条【资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省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专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掌握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身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九条【原则】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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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8-17 下午02:32:1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2615
粤建科函〔2011〕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
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估、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
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
评审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和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或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一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