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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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51KB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51KB

粤音院教〔2014〕78号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学分制管理的实施进程,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有关条款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粤高教[1999]55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中实施。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专业性质和个人需求可任意选择或限定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课时量的一种单位,其计算方法为:一门课程按每学期实际授课18周计,若每周授课1学时,学生修读该门课程经考核达到教学要求的,则可获得1学分。

部分课程因采用“一对一”的授课方式或以排练为主的授课方式,其学分的计算在上述基础上乘以一定的权重系数。

在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中,应列出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修读的所有课程,以及修读完每门课程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五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和学院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特设奖励学分。

(一)奖励学分量:1.在国际大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8学分,B 类比赛奖励6学分;2.在国际大赛中获二等奖,或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6学分,B类比赛奖励4学分;3.在国际大赛中获三等奖,或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二等奖,以及在省级比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4学分,B类比赛奖励2学分;4.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三等奖,或在省级比赛中获二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3学分,B类比赛奖励1学分;5.在省级A类比赛中获三等奖的,奖励2学分;6.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型艺术实践活动,经教务处认定,按参加的实际课时数获得相应奖励学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星海音乐学院章程

星海音乐学院章程

星海音乐学院章程序言星海音乐学院前身为1957年创办的广州音乐学校,后数易校名。

1958年设置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1965年初与广东舞蹈学校合并为广东艺术专科学校;1969年与广州美术学院合并为广东人民艺术学院;1978年3月复名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198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为广州音乐学院;1985年12月,为纪念广东籍人民音乐家冼星海,更名为星海音乐学院。

学校以培养高素质音乐舞蹈等方面的艺术人才为己任,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岭南音乐文化,弘扬星海精神,遵循“求真、尚美、崇德、敬业”的校训,服务国家经济文化建设。

学校2005年办学主体进驻广州大学城,从此融身于多学科大学环境中,以大学城这个具有强劲后发优势的教育生态环境为平台,依托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锐意创新谋求发展,努力实现“建成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在国际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音乐学院”的目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职权。

同时,也有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星海音乐学院,英文名为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五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

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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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粤音院教[2006]70号
第一条为确保我院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粤高教科(1991)42号],给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通知》[(83)学位字005号]以及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我院可对达到要求的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各种教育形式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均统一由学位办负责。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学年的毕业考试结束后,各系(或其它教学单位)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状况及各科目考核成绩,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报学院学位办;
(二)学位办根据相关规定及本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复核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主席签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由学位办向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绩要求(下列3项要求应同时具备):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必修课、选修课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成绩按四舍五入后的整数记载,下同);
3、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平均学分绩点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计算办法详见《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水平
达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同类专业的要求。

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绩要求(下列4项要求应同时具备):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加广东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及格,获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或相应证明;
4.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或以上。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撰写的毕业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绩要求(下列5项要求应同时具备):
1、在规定年限内参加所有必考科目、选考科目的考试,取得全部规定科目的“课程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
3、在规定年限内参加广东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及格,获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或相应证明;
4、规定的所有必考科目、选考科目的平均考试成绩在70分或以上;
5、符合省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对成绩的其它要求。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位: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或有课程不合格,又或有其它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三)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未达到80分的;
(四)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按规定应考核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的;
(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或相应证明的;
(七)毕业论文撰写或答辩未获得通过的;
(八)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九)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半年以上考察,仍无悔改表现的。

第十条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补授学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已获得本科毕业资格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允许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该生在当年7月份学期结束前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其学士学位不再补授。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后三个月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一律不补授学位。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应从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开始,在一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过期不补。

(四)学生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导致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的,不再补授学位。

(五)学生结业后按学院要求补考合格再换发毕业证书的,一律不补授学位。

毕业或结业时间以院长签署毕业或结业资格审核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学院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该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学位办制作证书副本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而授予的学位时,应予复议并撤销错误授予的学位。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粤音院教[2002]28号)同时作废。

学院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对有关条款作调整和补充,调整和补充的条款与本文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星海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送:学院各单位
星海音乐学院办公室2006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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