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一)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机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常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1.认定标准:-文字相似度:使用反抄袭软件或其他相似度检测工具,评估论文中的文字是否与其他已发表的文献、网络资源或其他学生的论文存在相似度。
-引用和参考文献:检查论文中的引用和参考文献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列出所有必要的引用和参考资料。
-原创性和创新性:评估论文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程度,判断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他人观点和研究成果的情况。
-学术道德和诚信:评估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是否遵循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原则,是否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正确引用。
2.处理办法:-论文不予通过:如果论文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拒绝通过该论文,不给予学位或学术认可。
-学术处分: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术封禁:在严重的抄袭行为下,学术机构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学术封禁,禁止参与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一段时间。
-调查和申诉:在认定抄袭之前,学术机构通常会进行调查,并给予作者申诉和解释的机会,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3.合作研究:在合作研究中,特别是多人合著的论文中,抄袭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各个作者的贡献,并评估是否存在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
4.故意与非故意:抄袭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和非故意的。
故意抄袭是指明知他人研究成果并有意冒充或剽窃,而非故意抄袭是指由于无意之间出现了相似的文字或观点,但没有恶意剽窃他人的成果。
在处理时,可能会根据抄袭的性质和程度来区分对待。
5.教育和再教育: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以采取教育和再教育的措施,帮助学生和研究人员正确认识抄袭的错误,提高其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将来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6.公开通报:学术机构可以选择对抄袭行为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学生和研究人员,并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冒名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冒名,是指冒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冒名行为屡见不鲜,涉及身份证明、合同签订、权利行使等多个领域。
冒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冒名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冒名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1. 定义冒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办理银行卡、签订合同、购买机票等场合,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操作。
(2)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申请贷款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3)冒用他人姓名行使权利:在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4)冒用他人姓名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手续:在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三、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等场合,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诈骗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冒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2)吊销证件:在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手续时,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关证件被吊销。
四、防范冒名行为的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冒名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冒名行为。
2. 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在办理各类业务时,严格审查身份证件,防止冒名行为的发生。
3.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对冒名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冒名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泄露、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多。
冒名行为,即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明等,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其法律后果严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冒名行为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冒名行为的定义及表现冒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件、护照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开户、贷款、办理信用卡、签订合同等行为。
冒名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信用卡等金融业务;2.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设网店等;3.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
二、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影响。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责任追究冒名行为的责任追究包括:(1)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冒名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冒名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网络侵权案例及维权建议

网络侵权案例及维权建议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来探讨网络侵权的形式,并提出一些建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侵权案例:盗用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盗用他人作品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例如,某个自媒体账号盗用了他人的文章,未经允许转载并冒用原作者的名义发布。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
二、侵权案例:网络冒名顶替网络冒名顶替是指他人冒用他人身份,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损害被冒名者的名誉和利益。
例如,某个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注册社交媒体账号,并发布一些违法、不良内容,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被冒名者的误解和指责。
三、侵权案例: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恶意的言论,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损害被攻击者的名誉和利益。
例如,某个网络用户在论坛上发布一篇恶意攻击某位公众人物的文章,对其进行诽谤和造谣,从而引发公众对被攻击者的误解和谴责。
四、维权建议:保护个人作品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我们应该及时进行版权注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作品时,可以选择加上水印或者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他人盗用。
五、维权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了避免个人信息被冒用,我们应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陌生人,谨慎使用社交媒体账号,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同时,及时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时,应该立即向相关平台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六、维权建议:加强网络素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网络素养的培养。
了解网络法律法规,学习如何辨别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被网络舆论所左右,正确处理网络纠纷。
七、维权建议:寻求法律援助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通过向警方报案、咨询律师等方式,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

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与中国经济一起经历了从复苏到飞跃发展的过程。
但是,由于上世纪2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学术传统和规范在建国三十年后已丧失殆尽,[1] 特别是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发生急剧变化,并深刻地影响于学界,学术失范成为学界的一大公害”。
[2]上世纪之初,梁启超先生曾痛心疾呼:“中国学风之坏,至本朝而极,而距今十年前,又末流也。
学者一无所志,一无所知,惟利禄之是慕,惟帖括之是学。
”[3]而今的中国学术界,较上世纪之初,学术风气之败坏有过之而无不及。
学者大多漠视从事学术实践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甚至连基本的学术引用和注释规范都没有掌握。
例如,在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没有准确的认识。
接下来,笔者将从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的角度,澄清学术论著署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树立学术责任的意识,以期规范各种署名失范行为。
一、与署名相关的几个问题(一)署名权的含义和性质署名权,又称为姓名表示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4]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是作者创作活动结束时自然产生的“天赋人权”,不仅是与作者、而且与作品是密不可分的。
这是自古罗马开始,作者“精神权利”概念得以萌发的主要理由,即把作品看做作者的“儿子”,也是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在立法中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主要理由。
[5](二)署名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规定,署名权应当包含正反两方面的内容: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以任何善意的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
包括:1.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包括笔名)、署假名,也有权不署名;2. 作者有权在曾经匿名发表的作品上重新申明作者身份,即作者身份的申明权;3. 作者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包括禁止他人利用权势强行在作品上署名,也包括禁止他人抄袭自己的作品)[6]。
冒名注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冒名注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个人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冒名注册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冒名注册的概念冒名注册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各类网络平台、公司、组织等处进行注册的行为。
冒名注册涉及的主体包括冒名者、被冒名者和被冒名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冒名注册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犯他人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个人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冒名注册行为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犯他人肖像权冒名注册过程中,冒名者可能使用被冒名者的照片、签名等个人形象,侵犯其肖像权。
被冒名者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侵犯他人隐私权冒名注册行为可能涉及泄露被冒名者的个人隐私,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
被冒名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冒名注册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冒名注册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侵权者进行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1)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犯罪对于冒名注册过程中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犯罪行为,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侵权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诈骗罪冒名注册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如冒名贷款、冒名购买商品等。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侵权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冒名注册的措施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1)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平台、公司等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2.完善法律法规(1)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冒名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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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一)关键词:署名权;署名权侵权;冒名;知名作家;作者内容提要: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
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分析(一)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意义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所谓署名权,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真实姓名、别名、笔名、化名等)表征作品之上,以证明或宣示此作品为该作者所创作而非彼作者所创作的权利。
署名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署名权必须与作品相联系,用来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不与作品相联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发表、复制、销售作品;并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以特定方式、途径和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专有权利,无疑意味著作者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应当善意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作者行使署名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不得包含有为法律禁止或社会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字。
署名权重要的法律意义,要求作者的署名行为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之署名权的表现形式来分析,作者的署名行为包括对作者署名的表征和对署名作者的介绍等,因之完整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条件:(1)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
作品上的署名必须是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可以为作者的真实姓名,也可以是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等,但作者的真实姓名或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首先必须是本人的,而不是他人的;其次,该署名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2)署名应当具有识别性。
即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必须与其他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与其他作者的署名相混淆。
同名作者在署名时应当表明其与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特别是应当在署名作者的介绍中对作者的主体特征如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职业、工作单位、经历、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以使自己与其他同名作者相区别。
(3)署名应当具有显著性。
即作者应当在作品的显著位置或以其他能为读者、社会公众容易知悉的方式表征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二)冒名侵权及其基本特征冒名,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形式上的合法性。
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
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
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
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
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
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二、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其形式可以说有很多种类,手段可谓相当隐蔽,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它损害了读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市场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损害事实的存在冒名的损害事实即冒名给被冒名的知名作家造成了人身、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包括:(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
(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如由于冒名作品的质量低劣,毁损了被冒名作家的声誉,减少了消费群体,招致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又如冒名行为导致的作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等。
单从这一点看,有学者认为冒名者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似乎不无道理。
〔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毕竟被告的姓名与假冒作品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以署名权纠纷定性更有说服力。
(二)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作品作家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
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
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对作家姓名和作品名称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杨志祥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这是知名、畅销作品的重要标准。
这里的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是指特定作家作品在社会上的读者、某一学科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该作品的经销者等。
冒名侵权中的“知名”仅仅是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某特定作家的姓名、笔名或其他冠名方式。
(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
作家必须通过作品广泛的影响范围才能拓宽自己的影响力,才会为广大公众熟知和接受,才会“知名”。
“知名”往往与作品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很多作家往往因为一件作品而一举成名。
(3)一定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
知名作家的作品影响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时间的限制持久地发挥影响力。
但是某些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空间里有着辉煌的成绩和较大的市场空间。
那么,这些作家在特定的时空中也可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冒名侵权的对象。
(三)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冒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
一般来讲,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
(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
(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4)在书的内容介绍方面,侵权行为人往往有很多根本与作品无关、严重误导读者的陈述与说明,它们均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作品风格有一定的关联性,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排除读者的盗版怀疑心理,促使读者在没有阅读冒名作品之前,会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四)有冒名的故意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
如前所述,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冒名侵权行为人之冒名故意,集中地表现在其姓名或名称变更行为和姓名或名称使用许可等行为的不合法的目的性这一点上,因为冒名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姓名或名称和取得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使用权,其目的不在于正当地、合法地行使姓名或名称使用权,而在于看到了该姓名或名称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具有同一性,将之署在侵权行为人自己的作品上,以期产生同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冒名侵权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向来存在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之争。
依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但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而且还要证明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认定主观上有故意。
观念主义则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之心理状态应从其认识因素与其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之证明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之预见为已足。
由于署名权的原权利来自于民事主体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且由于我国姓名的特点与汉字的外在特征,使我国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现象。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与知名作家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而不具有追求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的非法目的,则不应认定为有过错。
故从理论上而言,意思主义当然更符合故意的定义,因为它既强调了行为人心理状态中的认识因素,也强调了意志因素。
但从证据的角度而言,有时很难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真实意志,此时则需要从当事人的认识因素与行为中推知其意志因素。
冒名侵权的故意,冒名者不仅具有认识冒名侵权的行为能力且已认识到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是对知名作家署名权的侵犯,同时冒名者对这种侵犯后果是持一种积极的追求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