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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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许光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实现这些质量目标的过程。

质量控制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1.质量控制是为了通过监视质量形成过程,消除质量环上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

以达到质量要求,获取经济效益。

2.质量控制存在于检测评价的所有活动。

1.资质认定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一.人员•二.设备和量值溯源•三.检测方法•四.样品•五.结果有效性•六.评价质量控制资格确认学历、职称、专业满足检测评价工作要求不少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人员培训有针对性每年不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培训保存相关记录人员资格、培训、能力确认、授权、监督等仪器设备1.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2.量值溯源按要求检定或校准张贴状态标识正确使用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3.期间核查现场采样仪器和检测仪器的校准量值溯源•计量的溯源性是指测量结果能够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

所谓量值溯源,是指自下而上通过连续的校准而构成溯源体系。

•溯源有两种方式:检定和校准。

•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检定与校准的区别•性质不同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事业单位自愿的溯源行为,检定具有法制性,属于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人员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职业卫生专家、技术工程师等职称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
资格。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具备
相关职业卫生监测资质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和评价。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队伍,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设施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监测设备和
仪器设备,能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管理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和监测记录。

五、诚信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规范经营行为,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假宣传、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真实合法性。

六、其他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有效行使和落实。

以上即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相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将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得以合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愿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以下简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规划丙级机构布局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布局相结合,现有机构(包括甲级、乙级及检测资质机构,下同)分布数量较多的地市,要严格控制丙级机构的发展数量,现有机构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的地市,新发展丙级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现有机构数量较少的地市,可优先发展丙级机构。

二是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相结合,未完成换证工作的省份暂不开展丙级资质认可,鼓励已换证但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丙级资质,原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和原职业卫生评价乙级机构自愿放弃乙级资质、申请丙级资质的,可不列入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

三是要与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征、主要行业分XXX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因地、因时制宜地做好丙级机构的规划布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一、前言。

为了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行业规范化发展,确保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本准则制订。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
(1)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相关业务;
(2)拥有专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测设备和仪器,并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条件。

三、技术评审要求。

(1)服务机构应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
①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等;
②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
③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清单、检测方法和仪器检定情况;
④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流程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保证
措施。

(2)技术评审的内容包括:
①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②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职业卫生监测能力、职业卫生评价能力、职业病防治能力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中的内容:
1.法律和政策合规性评估:评估机构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卫
生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2.资质认证和注册要求:评估机构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认证和注册,
以证明其具备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

3.人员资质和能力评估: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技能是否
符合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专业和有效的服务。

4.调查和评估能力: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和评估的能力,包括采样和分析技术、仪器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

5.数据整理和分析能力: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整理、分析和解释职业卫
生数据的能力,以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7.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职业卫生风
险评估和控制的能力,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8.质量管理体系和监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进行
监控的能力,以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标准要求。

10.客户满意度评估: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客户满意度评估的能力,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XX 市行政域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XX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S)市安全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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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一、第一类业务范围的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1.技术评审项目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

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99项,其中否决项8项,关键项34项,一般项57项。

判定标准如下:
二、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1.技术评审项目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

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77项,其中否决项7项,关键项24项,一般项46项。

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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