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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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学校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这一制度变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培养优秀的学生干部,激发他们的潜力,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选拔标准的制定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制定选拔标准。

校方会根据学生干部的任务和担任职务的要求,确定一系列的选拔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学业成绩,还包括学生的领导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三、选拔流程的规范为了确保选拔公平公正,学校还规范了干部选拔的流程。

一方面,学校会及时公布干部选拔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使所有有意参选的学生都有机会了解和参与。

另一方面,学校会组织专门的选拔委员会,由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评审和选拔工作。

四、面试的重要性面试是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面试,不仅可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还可以检验学生的沟通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面试的方式多样,例如个人面试、团体面试和情景模拟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全面地了解学生的特长和潜力。

五、选拔结果的公布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个特点是选拔结果的公开公示。

学校会将最终被选上的学生名单公布在校内,使所有的师生和同学都能了解到选拔的结果。

这样不仅能够肯定被选拔同学的努力和能力,也能够让没有被选上的同学看到自己的不足,进一步激励其努力提高。

六、培训和考核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并不仅仅是选拔结束之后的事情,之后的培训和考核同样重要。

学校会组织针对干部的培训班,培训他们的组织能力、领导力等方面的技能。

同时,学校会定期对干部进行考核,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的机会。

七、对选拔制度的反思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实施过程也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

学校可以开展调查和讨论活动,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以便进一步完善制度。

八、选拔制度的意义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为学校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

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

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

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概述学生班干部是学校管理和组织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对于班级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对于健全学生自治组织,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才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选举与任命结合为了保证学生班干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可以将选举和任命结合起来,既注重学生的民主权利,又考虑到实际情况。

“选举”主要适用于班级的重要职位,如班长、副班长等,由全班学生进行直接投票选举。

“任命”适用于其他职位,如班级的学习委员、生活委员等,由班级指导老师和学生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2.平等原则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应坚持平等原则,即不因性别、成绩、血缘关系等差异而区别对待。

“班级的好汉不是一个把班级搞得乌烟瘴气的好汉,也不是一个一切由他安排的好汉,更不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好汉,而是一个唤醒他人,理解他人,发展他人的好汉。

”(杨冰忠《班级好汉论》)只有平等待人、平等对待,才能形成和谐的班级氛围。

3.任期制度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应明确任期制度,即学生班干部的职务应设置一定的任期,一般为一年或半年。

这样可以保证学生班干部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也为其他同学提供了机会,轮岗轮训,培养更多的管理和领导人才。

4.考核与评价为了更好地激励学生班干部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可以建立一套考核和评价制度。

例如,可以从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以及参与班级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等进行考量,通过定期评比或民主评议的方式来评价和鼓励学生班干部的工作。

5.培训与学习学生班干部的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头衔”,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因此,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中应明确培训和学习的内容和方式。

可以组织学习班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会、培训班、培训讲座等,提升学生班干部的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6.协作与配合班级管理需要整体协作和密切配合的团队精神。

学生班干部任免办法应明确学生班干部之间的关系和协作方式,发挥团队的力量。

关于学生会干部的任免问题

关于学生会干部的任免问题

关于对学生会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试行稿)总则学生会干部均为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了同学们的意愿,寄予同学们的期望,是同学们选出的为同学服务的公仆,同时也是同学中的佼佼者,可谓是众多同学中的精英人才,那么对待学生会干部的要求就要处处高于普通同学。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于学生会干部的监管力度,依据民主、严谨、人性化的原则,学生会制定了以下对学生会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对于学生会干部的具体要求:学校团委对学生会干部作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如下:1、有足够强的学习及工作能力担任其职务。

2、认真履行其职责,处处为同学着想,为同学服务。

3、按时参加学生会会议,服从并执行学生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并保质保量的完成学校、校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5、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能够以集体利益为重。

学生会干部出现以下情况属于未达到要求:1、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连续下滑,并且退步幅度较大。

3、未能按时出席学生会会议,没有按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工作。

4、工作态度、方法、成效引起老师、同学不满。

5、玩忽职守,给学校或学生会造成损失和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部分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的体制对校学生会干部的监督分为三部分:一、学生会内部监督。

学生会设有监察部,负责对学生会干部日常行为的监督工作。

如果发现学生会干部出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给学生会及个人带来不利影响及损失。

二、老师监督。

任何老师都有权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给学生会干部提出建议、意见和整改要求。

必要时有权向校团委、学生会提出处理学生会干部的提议。

三、同学监督。

任何同学都有权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以合理的方式给学生会干部提出建议、意见和整改要求。

有权按照规定流程(本规定第三部分)向学生会监察部投诉学生会干部。

第三部分处理不胜任学生干部流程:第一阶段:提议阶段任何老师和同学都有对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学习能力提出质疑的权利,任何同学都能以上诉人的名义向监察部提出不信任学生会某干部的提议。

学生会人事任命制度

学生会人事任命制度

学⽣会⼈事任命制度第六章⼈事任命制度 第六章第四⼗⼆条为了使学⽣会保持活⼒,每年对外国语学院全体学⽣举⾏⼀次纳新活动,纳新时,各部部长在主席团领导下 第四⼗⼆条负责纳新具体事宜。

第四⼗三条聘任⼯作应遵循⾃愿、公开、公正、民主和任⼈唯贤的原则。

第四⼗三条第四⼗四条凡取得南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学⽣均有资格被聘⽤为学⽣会⼲部,被聘者应具有以下条件: 第四⼗四条 1、政治思想合格; 2、学习成绩良好; 3、热爱学⽣会⼯作,有为⼴⼤学⽣服务的热情,有责任⼼,积极向上,且愿意在学⽣会⼯作。

第四⼗五条欲加⼊学⽣会的同学需认真填写⼊会; 第四⼗五条第四⼗六条聘任部长的⼈数及资格由团总⽀书记决定,学⽣会主席团复核,副部长由各部门负责⼈予以初步审查,最终 第四⼗六条由主席团讨论批准最终聘任。

第四⼗七条被聘⼲部应通过⼀个⽉的试⽤期,考察后⽅可予以正式聘⽤,聘期⼀般为⼀年(试聘之⽇起计算),若有特 第四⼗七条殊情况,应由主席团讨论变更。

第四⼗⼋条第四⼗⼋条在聘任期间,被聘⼲部应全⼼全意为同学服务,认真履⾏⾃⾝职责,不断提⾼⾃⾝能⼒,起到模范带头作⽤,更好的发挥学⽣⼲部的作⽤。

第四⼗九条已任⽤成员在任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以及学⽣会内部各项。

第四⼗九条第五⼗条学⽣会成员因学习、⾝体等客观原因可以辞职;若学习成绩出现严重下滑情况,学⽣会予以劝退。

第五⼗条第五⼗⼀条在学⽣会⾃然换届之前各学⽣会主席团及部长必须对接班⼈进⾏重点培养,在⾃然换届时,把相关所有⼯作 第五⼗⼀条资料交给新接班⼈,不得拖延隐瞒,敷衍塞责。

第五⼗⼆条如有学⽣会成员提前退出学⽣会,必须提前⼀个⽉向上级打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对擅⾃离职的学⽣会成 第五⼗⼆条员,学⽣会将在征求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批评,全院通报批评等处分。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法学院同学服务。

第二条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同学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经管系及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

学生会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我系团委、学生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学生会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原则上达到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法学院学生会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会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即在上海外国语大法学院学生会相关部门工作半年以上的经历,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系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会干部的职责及纪律第九条学生会干部的职责(一)学生会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二)学生会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三)学生会干部应与学生会领导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与建议。

(四)学生会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干事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会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经济与管理学院干部任免制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干部任免制度

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干部任免制度
一、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政治,思想进步,品质高尚,上进心强。

2.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责任心强,善于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5.工作积极主动热情,勇于奉献,敢于大胆管理,一丝不苟、大公无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任免制度:
1.学生会成员的产生采用民主集中制。

2.经双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可以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任免干部职务,但须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审批。

3.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去干部职务。

●违反纪律或学校有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因能力所限,工作无明显起色;
●对自己要求不严,表率作用差;
●学期考试成绩出现明显后退现象;
●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后果者;
●工作问题较多,学生反映较大的。

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

干部任免制度

干部任免制度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服务的。

第二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同学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及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

学生会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的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团委、学生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任职基本条件第四条学生会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达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干部任用第七条学生会主席团经过自荐,面试,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一年。

第八条学生会个职能部门部长级别干部实行自荐,面试选举产生。

每一学年初学生会主席团以公开纳新的方式面向我院全体同学公正公平公开纳新学生会部长级干部。

第四章干部罢免第九条学生会在职干部由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会主席团应及时罢免其所在职位。

(一)干部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

(二)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三)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学院及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四)学生会干部学习成绩达不到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五)学生会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犯有相关的经济错误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

(六)应当进行干部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干部辞职第十条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主席团递交书面申请辞职,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离职。

烟台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

烟台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

烟台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学生干部是组织和实施学校各项学生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有利助手,是联系师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关系着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又关系着个人的发展。

认真选拔、精心培养和合理使用学生干部对树立良好的学风校纪,培养德才兼备的垮世纪人才尤为重要。

因此,特制定烟台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定如下:一、凡加入学生会者必须携带个人简历和申请书,经过初试、复试和挂职锻炼期,经所在部部长同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和校团委核准,最后经该生所在系批准,方可成为校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并建立其在校学生会期间的学生干部档案。

二、凡预备退出学生会者,必须事先向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递交辞职申请书,经所在部部长同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最后经校团委核准,方可退出学生会,并将该生的学生干部档案送交该生所在院系。

三、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产生。

四、学生会各职能部长人选由前任部长推荐给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方可任职。

五、对某方面具有特长、有利于学生会开展工作者,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和校团委批准,可破格任用。

六、学生会成员对主席、副主席和各职能部长的工作有质疑时,可向自律部质疑,经自律部考察确实者,由自律部向部长例会提出不信任案,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和校团委核准,给其免职处分或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经自律部考核情况不属实者,给与警告处分。

情况严重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对质疑者,自律部有权为其保密。

七、凡受到校、院系纪律处分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八、凡因学生会成员个人因素而导致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口头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九、凡因工作消极、怠慢、抵触学生会决议者,经部长同意,部长例会讨论通过,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十、泛不遵守学生会的规章制度者,按照规章制度,经由部长例会讨论通过,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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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二十中学生干部任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学生团委的工作效率,我校德体卫艺处、团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学生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学校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及纪律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学生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二)学生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三)学生干部应与德体卫艺处、团委老师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

(四)学生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成员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五)学生干部应当关注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诚恳地指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学生会主席和学生团委书记提出适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学生会、学生团委能够真正做到为广大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纪律
(一)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部门的章程、制度等;
(二)学生干部应服从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校德体卫艺处、团委做出的一切决定;
(三)学生会干部应维护黄石二十中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七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德体卫艺处、团委指导下工作。

第八条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校德体卫艺处、团委。

其具有任用、调配、罢免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级干部的权力。

第五章干部任用
第九条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等各职能部门、专业队的部长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每一学年初,校德体卫艺处、团委会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我校全体学生,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学生会、学生团委的部长级干部。

学生会部长级干部的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干部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全校师生公示,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干部调配
第十一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常委会书面申请调换职务:
(一)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二)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本部门学生干部之间的关系;
(三)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特殊原因。

第十二条干部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学生干部本人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干部工作。

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德体卫艺处、团委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

如批准调配,应及时备案。

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在直接调配干部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的意见。

正式调配干部工作后,应及时上报德体卫艺处、团委备案。

第七章干部罢免
第十三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德体卫艺处、团委可随时罢免其所任职位: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相应处分;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三)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四)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学校及学生会、学生团委的良好形象;
(五)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达不到学生会、学生团委干部的基本要求;(六)学生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犯有相关的经济错误,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

第十四条干部罢免的程序
(一)将书面报告和新的干部调整方案,在学生干部会上进行通报。

与会代表经过民主讨论批准后,该干部调整方案即日生效。

(二)该罢免及调动方案生效后,德体卫艺处、团委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备案。

第八章干部辞职
第十五条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德体卫艺处、团委书面申请辞职,经批准后即可离职:
(一)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自身领导和组织能力不够,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
(四)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群众基础;(五)无法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现任干部辞职应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理由。

德体卫艺处、团委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德体卫艺处、团委。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德体卫艺处、团委颁布
德体卫艺处、团委起草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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