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提升航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等目的而制定的规定。
本文将就该规定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意义1.3 本文框架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2.2 监管和运营者责任2.3 行政执法监管原则2.4 信息共享原则三、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3.1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3.2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3.3 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3.4 船员培训与考核四、船舶设备的安全管理4.1 安全设备的配置与检验4.2 船舶设备的维护与保养4.3 紧急设备与应急措施4.4 船舶航行记录与数据管理五、航行安全与风险管理5.1 航行计划的编制与调整5.2 船舶航行中的安全预防措施5.3 航行中的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5.4 航行安全的监测与报告六、人员安全管理6.1 人员的安全责任与义务6.2 人员的健康管理与体检6.3 人员的应急能力与培训6.4 人员的休息与工作时间管理七、事故调查与处理7.1 事故的报告与通报7.2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7.3 事故处理与赔偿7.4 事故预防与经验总结八、监管与执法措施8.1 监管机构职责与权限8.2 执法程序与权力8.3 处罚与惩处措施8.4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衔接与配合九、其他9.1 意见反馈与修订9.2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9.3 附则结论以上就是关于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包括了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船舶设备的安全管理、航行安全与风险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管与执法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航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的出海航行安全,保护船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上安全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在出海航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出海航行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证船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上秩序,提高航行效率。
第四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应遵循国际航行安全标准,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船舶安全设备和系统第六条船舶应具备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的航行安全设备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雷达、GPS导航系统、通讯设备、维修设备等。
第七条船舶的安全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船舶应具备适当的安全应急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第九条船舶的逃生通道和设施应保持畅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船舶人员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船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船舶应设置相应的职责和岗位,明确船员和乘客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船舶的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熟悉船舶的安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船舶的乘客应接受安全教育,了解船舶的安全规定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方法。
第四章事件报告和处理第十四条船舶在出海过程中如发生航行事故、泄露事故、火灾事故等安全事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应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船舶的船员应主动报告航行中的异常情况,积极参与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海上秩序第十七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国际和国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海上安全航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要求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和标准,持有有效船舶证书;(二)船舶设备齐全,功能正常,满足航行、停泊、作业需要;(三)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四)船舶载重、载客符合规定,不得超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标准。
第六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等;(二)保持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船舶检验;(三)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四)按照规定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申报,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五)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安全;(六)加强船舶内部安全管理,防止船舶事故发生。
第七条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一)通过狭窄航道、港口、锚地等复杂水域;(二)在夜间航行、停泊;(三)遇有浓雾、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四)发生船舶事故、险情;(五)其他需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船舶工作。
第九条船员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三)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情况;(四)关心船舶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安全航速。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出海航行的安全,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出海航行的单位和个人。
船舶出海航行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船舶出海航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
第五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船舶驾驶员和船员,确保船舶的操纵和操作安全。
第七条船舶出海航行个人应当持证上岗,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船舶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消防设施齐全,船舶结构牢固。
第九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船员的体检,确保船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岗位。
第十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对船舶进行日常维护,及时修理和更换老化和损坏设备,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遇险和救助第十一条船舶出海航行遇险或者出现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保全。
第十二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与海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联络机制,确保遇险时能够及时获得援助和救助。
第五章信息报告和记录第十三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报送船舶出海航行计划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船舶出海航行单位应当建立船舶出海航行记录,记录航行路线、时间、速度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船舶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前发布的有关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维护船舶及其载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船舶及其所有船员,并对船舶的运行、航行、维护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3.制定、实施本制度,是船舶的基本要求和船员的基本义务。
二、航行前的准备1.船舶航行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完善船舶起锚前检查工作,确保船舶设备、货物等均符合安全规定。
(2) 对航行路线、天气情况、水深状况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并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3) 检查船舶供应、消防、通讯等设备装备的完好性,并配备充足的救生设备。
(4) 向船员传达航行计划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醒船员保持警惕并掌握紧急情况处理方法。
2.船舶负责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行知识和技能。
3.船舶负责人应当负责维护船舶航行前的各项证书和文件的完整性,确保船舶合法进出港口。
三、船舶的安全航行1.船舶负责人要时刻监控船舶的运行状况,对船舶设备、航行环境等进行实时检查,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航行计划,避开风暴、暗礁等危险区域。
3.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航速,保持适当的航行距离,避免与其他船只相撞或擦碰。
4.船舶负责人要妥善处理紧急情况,包括火灾、沉船、人员伤亡等,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保护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5.船舶负责人应当密切关注船舶通讯设备的工作状态,保持与港口、其他船舶的良好沟通,及时获取必要信息。
6.船舶负责人要按照海事法规,配备足够的航海设备,包括雷达、GPS等,提供准确的航行信息。
四、船舶的维护与保养1.船舶负责人应当制定科学的船舶维护计划,并按时对船舶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2.船舶负责人要监督船员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的船舶清洁工作,保持船舶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船舶负责人对船舶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船舶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船舶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测试,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船员必须获得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才能从事航行工作。
船员必须持有适当的证书和执照,并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安全制度和程序:船舶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以确保船舶出海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这些制度和程序包括船舶的操作规程、灾难应对计划、紧急情况下的危险品管理等。
4. 航行计划和路线选择:船舶在出海航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和选择适当的航线。
船舶必须考虑天气条件、海况、航道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航行安全。
5. 航海通讯和导航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航海通讯和导航设备,并且船员必须熟悉和正确使用这些设备。
6. 废物和污染物管理: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法规,正确处理废物和污染物,并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
7. 紧急情况和救生设备: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并且船员必须接受相关的紧急情况和救生培训。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保护
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得到各个国家的采纳和执行。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1. 航行前的准备工作在船舶出海航行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以下是航行前的准备工作:1.1 船舶检查在航行前,船舶必须经过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载设备和航行系统等。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船载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可靠性•导航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1.2 航行计划在航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航行路线的选择•航行速度的确定•预计的航行时间•预计的天气状况•预测的潮汐和海洋条件•燃料和水的消耗计划1.3 船员准备船员在航行前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船员还应进行适当的身体检查,确保他们身体健康,能够应对紧急情况。
2. 船舶的安全设备为保障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以下是常见的船舶安全设备:2.1 救生设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这些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可靠性。
2.2 灭火设备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以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这些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泵等,并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2.3 导航设备船舶的导航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具备准确的导航信息。
导航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雷达、卫星导航系统、航向指示器等。
2.4 通信设备船舶的通信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与其他船只和岸上单位的通讯畅通。
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台、卫星通讯设备等。
3. 船舶的航行安全操作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以下是常见的船舶航行安全操作:3.1 航行速度的控制船舶在航行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航行速度,以确保安全航行。
必须考虑到天气状况、航道条件和船舶稳定性等因素。
3.2 航行路线的确认航行时必须根据航行计划确认航行路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于我国领海、内水和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类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览船等。
第三条船舶出海航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公约,确保安全、稳定地进行航行。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长、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通过培训和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程序。
第五条船舶出海航行应按照天气状况、航行计划和船舶状态决定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第六条船舶出海航行应用专业设备进行导航,确保航向正确无误。
船舶导航设备应定期检验和维护,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船舶出海航行应定期检查船舶结构和设备,并采取必要维修和更换措施,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完整性和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船舶应按照各类海上运输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船员应接受应急救生和灭火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九条船舶出海航行应随时保持与海岸通讯的畅通,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调度。
第十条船舶出海航行时,应注意避让其他船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船舶相遇情况和协商通行事宜。
第十一条船舶出海航行应遵守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船舶出海航行应遵守海上安全提示和警告,及时调整航向避免海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船舶出海航行应遵守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禁止非法捕捞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船舶出海航行应做好食品和药品的储备,保障船员和旅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船舶出海航行时,船长负有最高指挥权和责任,应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保证船舶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船舶出海航行前,应详细查阅天气预报和相关海洋信息,并根据情况制定航行计划。
第十七条船舶出海航行前,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
第十八条船舶出海航行前,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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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25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概述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 航前会组织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 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 航前会的内容: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 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4.4.1 航前检查内容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e) 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d) 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
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
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
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
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