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现状及其效果分析
海上维权工作总结

海上维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海上维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
上安全、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个过程中,海上维权工作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通过全国各级政府和海上执法部门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首先,海上维权工作在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我国《海洋法》、《海
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为海上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也积极推动海上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海上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其次,海上维权工作在技术装备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我国海上执法船舶、飞机、无人机等装备不断更新,提高了海上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海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高了海上监控和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
再次,海上维权工作在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上
执法合作,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了海上执法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了国际海域的安全和秩序。
最后,海上维权工作在宣传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海洋权益保护的意识,增强了全社会对海上维权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总的来说,我国海上维权工作在法律法规、技术装备、国际合作和宣传教育等
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上安全、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海上维权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继续加强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海上维权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船员维权有门路

广东船员维权有门路作者:胡素青贺文明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21期10月26日上午,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暨工会(以下简称协会)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广州召开。
通过这个平台,广东船员家族10多万成员维权有了专门渠道。
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是在广东省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在广东海事局的倡导下,由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航海学院等16家单位自主发起组建。
共计50家船员服务单位成为协会的首批会员,占广东省辖区船员服务相关企业总数的70%,覆盖船员从业人数近5万人。
“有了这个平台,发生欠薪等情况,都不用担心,”参加会议的船长对协会的成立赞不绝口:“在遇到船公司欠薪、没按规定缴纳保障,船员没有足够休息时间等情况时,有了船员服务协会这个平台,就免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也让我们感受到广东各级部门对航运事业的关注、对船员的关爱。
”广东海事局局长梁建伟表示,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必将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社会、企业与船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保障公平竞争,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同时,广东海事局副局长林浦也曾对船员服务协会的建立提出两点希望:一是密切政府联系,发挥协会作用;二是充分利用平台,做大做强服务。
据了解,广东是船员大省,现有在册船员10.5万人(海船船员6.4万人,内河船员4.1万人),占全国总船员人数的十分之一。
链接: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徽说明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徽,以海洋、船员、海鸥、广东省地图、舵轮、安全帽以及“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及其英文缩写组成的圆形图案(如上图示)。
海洋、船员、广东省地图融合在一起体现了协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广东省广大船员和船员相关机构,服务船员,创新机制,共同发展。
海鸥在大海中自由翱翔,不畏风浪,代表了船员的优良品质:和平、自由、坚毅。
安全帽寓意每个船员都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保障,体面工作和体面生活。
我国海上维权执法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我国海上维权执法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陈苗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年(卷),期】2024()3
【摘要】21世纪,海洋在战略上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海洋权益,我国提出了多项战略方针,如“海洋强国建设”和“海上丝绸之路”等。
2018年,对海警局实施改革政策,从隶属于国家海洋局转为中国武警部队的一部分。
2022年,国家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这些都是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和权益的重要举措。
然而,目前我国海上维权执法体系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海域和执法职权的交叉,以及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增强。
本文以中国海上维权执法的现实困境为切入点,结合国情和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推进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更好实施。
【总页数】3页(P80-82)
【作者】陈苗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我国海上维权执法体制现状与完善构想——以南海海域维权执法模式为视角(英文)
2.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理论体系、现状及对策研究(之二: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的
法律依据)3.我国海上执法研究现状与展望——基于知识图谱分析4.我国海上执法研究:现状、评述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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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船员权益司法保护情况通报

2016-2018船员权益司法保护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6-2018船员权益司法保护情况通报序言船员是航运经济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大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海员数目最多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建设一支既擅于航海又崇尚法治的船员队伍,为广大船员提供优质的海事司法保障,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战略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船员是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最主要对象,依法高效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是判断海事法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效标尺。
浙江民营经济和渔业发达,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权益纠纷案件总量常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近几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于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做更多方便船员、贴近船员、服务船员的实事,努力用海事司法保障船员权益,帮助广大船员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今年年初,我院认真落实省委、省高院关于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的工作要求,启动2016-2018年船员权益司法保护情况专题白皮书撰写工作,并于6月25日国际海员日公开发布。
我们希望,本期白皮书的发布,能够帮助广大船员了解我院为服务保障船员权益所做的各种努力,尤其是船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绿色通道、司法救助等新型、专门渠道享有更多诉讼便利。
本期白皮书选取八则典型案例,通过介绍真实发生的案例,帮助广大船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醒船员在合同签订、安全作业、主张船舶优先权等方面应事先防范,降低自身风险。
我们也希望,透过白皮书所列举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航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航运协会、保险机构等与船员权益保障相关的组织,能够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共同为船员风险防范、权益保障贡献智慧与力量,创新机制,补齐短板,进一步夯实船员权益保障的基础。
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及管理建议

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及管理建议一、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
1. 调查核实阶段。
一旦发现有船员服务资历涉嫌虚假的情况,就像侦探接到案件一样,得马上展开调查。
首先要收集各种证据,比如查看船舶的航海日志、船员的值班记录、相关的港口文件等。
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要像拼图一样把所有相关的信息碎片都找齐。
如果发现航海日志里的记录和船员声称的服务资历对不上,那这就是个很可疑的点。
对于被举报的船员或者船舶公司,要给他们一个解释的机会。
但这个解释得合理,不能是那种漏洞百出的借口。
就像你考试被怀疑作弊,你得拿出靠谱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2. 处罚措施。
如果确定是虚假的服务资历,那就要严惩不贷。
对于船员来说,就像给他们一个大大的“红牌”。
可以暂停他们的船员适任证书,让他们一段时间不能上船工作。
这就好比司机被吊销驾照一样,得让他们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根据情节的轻重,还可以罚款。
如果是特别恶劣的情况,比如伪造了大量的服务资历来骗取高级船员职位,那就直接吊销他们的适任证书,让他们彻底告别船员这个职业。
对于船舶公司,如果参与或者纵容船员伪造服务资历,那也得狠狠处罚。
可以对公司进行罚款,而且这个罚款数额要让他们肉疼,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还可以限制公司的船舶营运业务,比如减少他们的航线或者限制他们的船舶进出某些港口。
就像调皮的孩子犯错了,要限制他的一些活动范围一样。
3. 纠正与教育。
在处罚的同时,也要给船员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可以要求他们参加专门的培训课程,学习船员职业道德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就像是给他们重新上一堂课,让他们知道诚实是多么重要。
而且培训之后要重新考核,只有考核通过了,才有可能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
对于船舶公司也是一样,要让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二、管理建议。
1. 技术手段。
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可以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来管理船员服务资历。
比如开发一个专门的船员服务资历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就像一个超级大管家。
为船员跨国讨薪维权——一次全媒体报道的成功实践

为船员跨国讨薪维权——一次全媒体报道的成功实践作者:罗鹏,朱婧,杨瑾来源:《传媒》 2017年第21期2017年2月,《中国水运报》官方微博上出现了一条船员滞留海外需要维权的信息,引起了报社编辑的高度关注。
在启动维权机制后,报社以全媒体平台为载体,通过“中央厨房”高效运转,经过近一个月的持续报道和奔走呼吁、维权讨薪,最终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25名船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这一报道既凸显了报社的社会责任,也成为报社“互联网+新闻”的一个成功实践案例。
一条消息引发的跨国“营救”2017年2月17日00:54,《中国水运报》新媒体值班编辑在官方微博上看到了一名中国籍船员的求救消息:“@中国水运报,我是‘大满载’轮船员,现在船员证和护照被扣,一年多未领薪水,25名中国籍船员被困秘鲁渔船2年,情绪崩溃!”接到信息后,值班编辑敏感地意识到这是一条重磅新闻。
随后,值班编辑通过微信连夜与该船员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
18日早上8:30,值班编辑立即向新媒体中心主任进行了汇报,并向本报的总编室进行了汇报。
总编室要求:密切联系船员,核实消息来源真假;新媒体编辑迅速在网上搜集相关信息,集中归拢;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如果信息属实,立刻启动报社维权机制,通过微博、微信进行滚动式发布。
9:00左右,新媒体编辑通过微博、微信、QQ等社交软件,采用文字、视频通话等方式联系采访其他被困船员,收集合同、船员证等重要证据。
记者启动采访机制,联系了该船员公司负责人了解实际情况。
在采访船舶所属公司遭拒之后,记者又辗转联系到给该船员签发船员证的某海事局工作人员,着手调查船员的身份信息、船舶和船东信息。
经过多方调查、求证,在得到确切信息后,记者还联系了船员公司辖区的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寻求解决办法。
在确认信息无误后,11:00,首篇新闻报道发出。
在官方微博、微信、网站、APP发布这一报道后,《南方都市报》记者就发来转载报道的申请信息。
19日早上,《央广之声》新闻纵横栏目也播报了该事件。
试论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措施

我国拥有丰富的水域资源,所以航运事业发展比较快 速,同时也带来大量的船员。船员对于航运事业的开展发挥 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该领域的核心元素。因为船员一年中
大部分时间都在江河、海洋上飘荡,相比大陆上的普通工 作,存在较大的风险。海事工作中,船员面对的工作环境、条 件和风险等因素相对不够安全,而当前航运市场发展迅猛, 船员数屋激增,但配套的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机制和措施 不足,所以难以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而此次研究针对海事 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 海事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11 [社会服务
试论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措施
文/云阳县交通发展事务中心庞增立
摘要:近年来,航运业务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愈来愈 重视海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为此提出《2006年海事劳工公 约》,已在2016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面对新的海事工作 形势,有效履行上述公约、维护船员的权益是相关机构工作 的重点。本篇文章首先论述有关船员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 并论述相关工作的现状,最后提出新时期进一步完善相关 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为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四)加强海事队伍素质建设 对于船员权益保障服务的提供,还需海事机构强化队 伍素质建设,打造高水平的服务和工作队伍。海事机构要鼓 励执法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主动维权理 念,加强现场监管,成为靠得住的船员权益保障执法力 四、结语 面对新的航运事业发展形势,进行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船员和海事机构共同努力,为船员 提供公平合理的权益保障服务。
在航运工作中,负责船员管理的主要是当地的海事机 构,在船员权益被侵犯时,•般会直接向海事机构求助。实 际上,机构确实经常接收到来自船员的投诉需求,而具体内 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不按时发工资、拖欠工资、不按 要求办理手续等问题。这些问题中,按规定归属该机构管理 的,一般可以有效处理,但如果其中内容的责任归属涉及到 别的职能部门,例如,劳动合同和社保方面,海事机构只能 给予指导,而无法有效解决,在船员寻找到劳动保障部门处 理问题后,通常又被推诿到海事机构,这给船员维权带来了 很大的不便。
2024版船员权益保障与劳动合同管理

03
船员劳动合同管理实践
用工形式与合同签订情况分析
用工形式
船员用工形式主要包括长期合同、短期合同、季节性合同等。不同的用工形式对船员的权益保障和劳动合同管理 有着不同的影响。
合同签订情况
船员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障船员权益的重要环节。目前,大部分船员都能够与船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如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公平等,需要加强 监管和规范。
国内法规框架
中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对船员权益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
船员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对船员权益保障的重视,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船员的工资水平、休假制度、劳动条件等都有了较大提高。
加强对船员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03
鼓励船员积极参与权益维护
鼓励船员积极参与工会等组织,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监督等方式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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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加强船员权益保障与劳动合同管 理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保障力度
制定专门的船员权益保障法
针对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船员的权益 和义务,加大对船员权益的保护力度。
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确保船员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船员投诉渠道不畅及维权困难
投诉渠道不畅
法律援助不足
目前船员投诉渠道相对单一,且存在 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等问题,导 致船员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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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现状及其效果分析作者:彭宇高德毅肖英杰王守云黄常海来源:《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14年第02期摘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在即,在全面了解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船员运用每种途径的效果,找出遇到的困难,研究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利于根据我国国情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国内立法转化研究,从根本上帮助船舶所有人获得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解决船员所遭遇的实际困难.关键词:船员;投诉;维权;效果分析;海事劳工公约中图分类号:U676.2; D922.591文献标志码:AStatus and effect analysis of approaches to crewcomplaint and right safeguardPENG Yu1a,1b, GAO Deyi1a,1b,2, XIAO Yingjie1a,1b,WANG Shouyun1a,1b, HUANG Changhai1a,1b(1. a. Merchant Marine College; b.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Shipping Simulation, Ministry ofEducation, Shanghai Maritime Univ., Shanghai 201306, China;2.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Shanghai 200003, China)Abstract: 2006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will imminently enter into force.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n the status of the approaches to crew complaint and right safeguard, the effect of each approach employed by crew is analyzed, the difficulties met by crew are identified, the reasons are studi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posals are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get a better domestic legislation translation of 2006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It helps shipowners to get an equal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fundamentally and the crew to get a decent job, and solve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 crew.Key words: crew; complaint; right safeguard; effect analysis;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收稿日期: 2013 09 24修回日期: 2013 12 2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1279099);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助项目(2013ycx070)作者简介:彭宇(1987—),男,江苏徐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载运工具运用工程,(E mail)anneptune@;高德毅(1958—),男,浙江绍兴人,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载运工具运用工程,(E mail)gaodeyi@0引言海运业担负着我国45.8%的国内货物周转量和93%的对外贸易运输任务.作为海运业的重要支撑和直接参与者,船员为我国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公共安全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的贡献巨大.目前,中国船员总数已超过10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外派船员数量位居世界第四位.船员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生活及劳动场所的危险性、生活及劳动环境的长期封闭性、劳动的国际性.[1]这些特殊性客观上增加了船员劳动关系争议和纠纷的解决难度.海事主管机关和学术界一直较为注重对该问题解决途径的研究.目前我国有关船员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分散而不统一,多体现在一般劳动法中.[2]同时,船员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很多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的违章违法运作有可趁之机.《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较为清晰地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责任和船员应享有的权益进行规定,然而在相关部门的交叉管理中存在管理真空,海事局内部并没有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船员权益保护的部门.[3]船员一般认为作为其监督管理机关的海事主管机关负有提供权益保护的职责,很多船员受到权益侵犯、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后,才发现缺乏投诉途径、维权困难.当问题得不到解决时船员会对海事主管机关产生很大的意见,这直接影响到海事执法的公信力.1船员维权基本现状为掌握中国船员投诉需求的基本情况,利用高级船员在上海海事大学的培训机会,采用直接请高级船员填写调查问卷或委托高级船员将问卷带给公司其他船员填写的方式获取信息.问卷从船员基本信息、最关注问题、投诉方式、投诉问题、解决情况等几个方面分析中国船员投诉需求的现状.各级船员占参与问卷调查的数量比例如下:船长、政委为18.31%;轮机长为11.86%;其他高级船员为29.58%;机工长、水手长为10.67%;普通船员为29.58%.不同文化程度的船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如下:初中以下为9.86%;中专(高中、中专)为45.07%;大专(高职)为36.62%;本科为8.45%.数据分布情况与中国现今船员分布情况较吻合.由图1可知:在各种有关自身权利保障的问题中,福利和工作保险是船员最关注的两个问题,选择率分别为78.87%和70.42%;38.03%的船员关注船员派遣保障;32.39 %的船员关注海事主管机关管理乱作为行为.图1船员关注的自身权利保障问题(可多选)统计结果调查中发现,36.62%的船员发生过劳务纠纷,7.04%的船员对是否发生过劳务纠纷不清楚.发生劳务纠纷后,18.31%的船员进行过投诉;30.99%的船员想投诉却不知具体的投诉途径;40.85%的船员认为太麻烦而放弃维权.这些情况说明船员总体法律知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从船员投诉方式看,向公司船员管理处投诉占比最高,为33.80%,其次电话投诉占19.72%,向公司工会投诉占16.90%,网上投诉占12.68%,几乎没有船员会首先选择法律途径维权,其统计结果见图2.图2船员采取的投诉方式(可多选)统计结果从船员维权效果看,船员投诉得到顺利解决的仅为12.45%,得到部分解决的为14.27%,其余的投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见图3.图3船员投诉解决情况统计结果从船员在投诉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看,投诉解决的快速性是船员普遍最关心的问题,见图4.这正印证了那句著名的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图4船员投诉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可多选)统计结果综上对船员的问卷调查分析可知,目前在我国船员中普遍存在对自身权益了解不清、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途径不明、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急需学界对船员维权问题进行梳理、研究,为主管机关公平、公正、快速、有效地帮助船员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智力支持.2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现状分析根据船员与船公司签订合同形式的不同,合同种类可分为船员劳务合同和船员劳动合同.这两种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成立方式上,均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成立;合同类型上,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目的上,两者均以劳务给付为目的.但是,两者又有较大区别:①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不同——船员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的同时还具有从属性,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船员劳务合同主体双方仅具有平等性,没有从属性,反映的是一种合作关系.②两者适用法律不同——船员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船员劳务合同更多地受《海商法》《民法通则》调整.③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合同的主体、订立形式、内容、解除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船员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自主和自由的协商,法律不作过多的限制.[4]由于合同形式的不同,纠纷形式可分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两种,两者的解决程序、受理法院、审判依据各不相同.故而,船员投诉维权途径可以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和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两个方面考虑.2.1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实践中,绝大多数船员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得到在船上的工作机会:①船员先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再由该船员服务机构与雇主 (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和船舶经营人)签订合同,船员通过这两个合同提供劳务,与雇主形成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②自由船员与雇主之间直接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5]但是长期以来,船员劳务合同概念不清、与船员劳动合同区分不明,导致这两类不同法律关系案件的解决程序、受理法院、适用法律不规范统一.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沪高法(审)[2011]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颁布,及时规范了上海辖区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同时也对其他地区法院类似案件的受理工作有广泛而深远的借鉴意义.根据《意见》,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6]在发生船员劳务纠纷时,船员往往首先向船上的高级船员反映,或者直接向船长投诉;当船长无法解决问题或问题来源于船长时,船员会向船舶所有人/船公司部门主管领导反映.此阶段属于船员与公司内部进行协商阶段.当船舶所有人/船公司部门主管领导不能排除侵害或其本身是侵害来源时,一部分船员进一步向海事主管机关投诉,盼望海事主管机关为他们解决困难.此阶段为行政干预阶段.当上述阶段无法进行有效维权时,部分船员便将劳务纠纷诉诸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类案件的法律处理程序不同于船员劳动争议类案件.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7]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代替.但是两者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规定基本一致,均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解决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船员劳务服务机构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命名,甚至不签订书面合同)后产生纠纷的管辖问题,明确将此类案件归入船员劳务纠纷,认定“如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由海事法院直接管辖”.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可由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直接受理[9],劳动仲裁不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这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的重要区别.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见图5.图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2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少量船员直接与船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劳动力归雇主支配,与船公司在行政上也有一定的从属关系.[10]这类船员与船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船员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的维权途径与船员面对劳务合同纠纷的非法律阶段维权途径类似.当非法律维权途径无法为船员进行有效维权时,便进入法律层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一调解、一仲裁、两审理”制度.[11]详细而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3种途径.船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终,经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后,形成终审判决,决定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2]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见图6.图6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3船员投诉维权途径效果评价和分析对比上述两类现有的船员投诉维权途径,对两者相似的阶段进行统一分析,对两者相异的阶段进行逐阶段研究,从而分别评价现有投诉途径的效果,找出相应原因,继而形成以下分析.3.1协商解决效果分析从上述船员现有投诉维权途径分析得出,船员在面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时,两者的维权投诉途径有共同的地方,即均首先试图在船上或公司内部协商解决.也许正因如此,《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创新性地设立了船上投诉程序并把它作为解决投诉问题的首选方式,其目的是为船上船员提供一个便捷畅通的投诉通道,核心是在尽可能低的层面上解决问题.它有助于在船上阶段就理性地化解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公司之间出现的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13]然而,如果没有级别更高的投诉渠道和有效监督机制规范问题的解决方式,船上投诉程序只是空谈.就我国现阶段来说,船员为保住工作必须与船长、高级船员搞好关系,除非遇到极大的劳动权益侵害,一般不会向船长投诉,因此船员基本没有船上投诉权.同时,船员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制度不够完善.另外,随着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许多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为降低成本,公然故意不为船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卫生条件和健康体面的工作环境;船员工作疲劳,得不到合理休息;一些船公司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发放工资和补贴;船员得不到特殊职业应有的社会保障等.[14]此外,船员服务机构也存在诸多问题,船员劳务市场上出现假证、假资历等不规范现象.因此,在缺乏及时有效的劳动监察、监督和管理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船员往往很难与船长、船公司协商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侵害.①《船员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第52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3.2海事主管机关行政干预效果分析由于海事局是海事主管机关、船员的审核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部门,当通过协商的方法不能解决船员所遭遇到的不公和困难时,船员会本能地向各地海事局反映.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往往也会接受船员的投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给予船员帮助.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船员劳动监督主体清晰、集中地授权,现实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船员条例》中规定实施船员管理职能的主体是海事局,而实施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管理职能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①,但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未派员到船上进行劳动条件的监督检查,这就使得船员劳动监察部门缺失.一方面海事局在监察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方面具有船员劳动监察能力,但却没有被授予充分的监察权力,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具备船员劳动监察能力,但却被授予“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的权力,这种对船员劳动监督主体授权不够明确、集中,多头管理的现象,不利于船员劳动监察工作,会导致海事主管机关面对船员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投诉无权干涉或干涉效果不佳,并且在海事主管机关有心无力时得不到船员的理解.3.3解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效果分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5款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相对明确,船员在维权时可选择在对自己方便、有利的海事法院起诉.但是,这仅是程序上相对明确,调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实体法方面则存在较大问题.我国船员立法形式分散、不统一并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全面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典——《船员法》.对于在我国审理并适用我国实体法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规定主要来源于《海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船员条例》.然而,《海商法》第2章第3节中规定船员报酬和人身伤亡赔偿属优先请求权,对船员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仅规定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指引.《合同法》的总则、《民法通则》第6章第2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对船员劳务合同权利义务仅进行概括性或某一角度的规定.《船员条例》是针对船员的特别立法,本应全面规范和调整船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船员的特殊风险,但是起草小组在当时认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一些基本的保障制度仍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国际航运界很多成熟的、高要求的船员保障制度更难以在当时的条件下进入船员立法范畴,因此将制定《船员法》改为先制定《船员条例》,对船员的特殊风险、船员的特殊保障、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规定较少.故而,在缺乏专门、全面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特殊法的情况下,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需要在茫茫法海中遍寻相关法律或适用一般法来调整船员特殊劳动关系,这考验着法官对船员职业特殊性的理解,加大了审理的难度和审理结果的不确定性.3.4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效果分析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不仅像解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样面临实体法方面的问题,而且在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的程序法方面也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如前文所述,船员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解、一仲裁、两审理”制度.然而仔细思考这种制度设定会发现,这种两方机构处理同一争议的方式,导致若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继而无效.同时,两审终审制赋予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权利.非终局性的仲裁裁决和随意提起诉讼的程序使得当事人频繁“行使权利”成为可能,继而将原本未必复杂、急需快速解决的船员劳动争议拖入纠纷解决的漫漫长途,既消耗大量时间又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仲裁前置”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很多船员由于无法承担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带来的巨大负担而放弃诉讼,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相互冲突贬损了程序的效率价值.所以,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现有法律途径面临完善相关实体法和处理程序的双重需要.重新调整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解决途径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合理修正“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模式,维护劳动仲裁的权威性,适时适度实行“审裁分离”的解决模式,多方面多层次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4结束语综上所述,现有船员投诉维权途径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船员所遇到的困难,特别是劳动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我国船员立法、执法和管理实践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作为行政法规的《船员条例》给予广大船员的利益是有限的.要给予船员职业人员鼓励性的特别保障,必须及时吸纳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船员保障公约,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5]如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应借助应对履约之机,在全面了解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采用部分转化、原则表述、笼统规定、衔接处理、具体规定等方式进行国内立法转化研究,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帮助船舶所有人获得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防止船员受到各种侵害,解决船员所遭遇的实际困难.参考文献:[1]王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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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海事大学学报第35卷第2期江国和,等:船舶柴油机排气管道钢架强度计算DOI:10.13340/j.jsmu.2014.02.013文章编号:1672-9498(2014)02 0064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