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与伪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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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经典考点

票据法经典考点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补救(P286)①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P289)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票据的变造问题浅论

票据的变造问题浅论
2 0年 3 01
票据 的变造 问题浅论 源自口曲姣姣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 6 ) 华 0 0 3
摘 要: 票据伪造 和票据 变造, 会给票据的持 票人 、 付款人 以及伪造 、 变造 票据 的行 为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使该票据关 系的相 关主体承担极 大的 风险。法律有必要加重爱让伪造, 变造 票据人 的风 险责任 。
动 全局 , 变得 更为 复杂 。
票据 变造 的确 认。 所谓 票据 变造, 归纳 起来 , 可分 为三 类: 是从 票据 变造 与 大体 一 票据伪 造 之区 分角度 解析 , 为: 认 票据 变造 , 指没 有合 法权 限 的人 是 在 已有效 成立 的票据 上变 更 票据 上 签名 以外 的 记载 内容 的行 为; 二 是从 票据 变造 之 目的 出发, 将之 解释 为 : 据变 造是 指没 有变 更 票 权 限的人, 以使票据 权利 义 务得 以行使 为 目的, 更票据 上 记载 的 变 除签 名之 外的有 关 事项 的一种 行为 ; 三是 从票 据变 造 的后果 出发, 将之 解释 为: 票据 变造, 是指 无票据 记 载事项 变 更权 限 的人, 票据 对 上 记载事 项加 以变 更, 使票 据法 律关 系 的 内容 发生 改变 。 从而 二、 票据变 造 的法律 后果 。 我 国票据 法第 l 4条规 定 :票据 上 的记载 事项应 当真 实 , ” 不得 伪造 、 变造 。伪 造、 造票据 上 签章和 其他 记载 事项 的 , 当承担 变 应 法律 责任 。票据 上有伪 造 、 造 的签章 的 , 变 不影 响票据 上 其他 真实 签 章的 效力 。 票据 上其 他记 载事项 被变 造的 , 变造 前签章 的人 , 在 对原 记载 事项 负责 ; 变造之 后签 章的人 对变 造之 后的 记载 事项 负责 ; 在 不能 辨 别是 在票据 被变 造之 前或 之后 签章 的 , 视同 在变造 之 前签章 。” ( 对变 造人 的法 律后 果 。 一) 对 变造 人来讲 , 造行 为属 于严 重 的违法 行为 , 造人 须 为此 变 变 行 为承 担刑事 责任 和 民事赔 偿责任 。 造人 是否 应对 该行 为 负票 变 据 责任 , 其是 否为 票据 行为 人而 定 。 果变 造人 自身 就 是票据 上 视 如 的票 据行 为人 , 背 书人在 背书 时改 写 了金 额 、 证人 在 为保证 行 如 保 为 时改写 了付 款地 等, 背书 行为或 者保 证 行为不 因此 而 无效 。 该 这 时, 变造 人所 负的刑 事责 任和 民事责 任不 影 响其应 负 的票据 责任 。 至 于按票 据变造 之前 还 是之后 的文 义 负责, 无 明文规 定 。 法 为遏制 变造人起 见, 者认 为应 比较 变造 前后 的记 载事 项表示 的票据 责任 笔 的轻重 , 造 人负较 重 的责任 。 让变 如果 变造 人 仅仅 改写 了票据 上 的 记 载 事项, 有一 定的票 据行 为, 么其 只负刑 事责 任和 民事 赔偿 没 那 责任 。 ( 对 被变 造人 的法 律后 果 。 二) 所 谓” 变造 人” 被 , 应当 是指变造 之前 在票 据上 签章 的所有 票据 行 为人 。对被 变造 人来 讲, 他们 在票 据 [ = 的签 章, 味着 他们 愿意 意 按照 当时 票据上 记载 的事项承 担票据 责任, 后来 票据上 的记 载事 但 项 被他 人改 写, 此改 写行 为并 非出 自被变 造人 的 本意, 以他 们只 所 对 变造 之前 的记 载事项 承担 票据 责任 。 当然 , 果被变 造 人与变 造 如 人 恶意 串通, 或者 变造 人经 其 同意, 或者 有可 能 防止变 造而 因其 疏 忽 未能 防止等 , 该被变 造人 也得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另外 , 据 票 变造之 后在 票据上 签章 的人, 以变造 后的票 据记载 作为 自己实施 是 票据 行为 的内容 的, 因此该 签章人 应依变 造后 票据记 载 内容承担 票 据 责任 。 ( ) - 对持 票人 的法律 后 果。 对持 票人 来讲, 因其所持 有 的票据 上存 在瑕 疵, 其票 据权 利 的 实现 就受 到一 定影 响 。 票人如 果 向变造 之 前的签 章人 主 张票据 持 权利, 仅能依 据原记 载 事项, 而不 论其得 到票据 时所 负代 价 为多少 ; 如果持票 人 向变 造之 后 的签 章人主 张票据 权利 , 可能实现 票载 则有 的全部 票据 权利 。 如果 持 票人 向变造 人主 张权 利, 造人 如果 同时 变 又是票据 行 为人 在票 据上 有签 章, 持票 人就 可 以行使 票据 权利 , 又 可 以行使 民事赔 偿请 求权 ; 变造人 如 果不是 票据 行为 人, 未在 票据 上 签章, 持票 人就 只能 行使 民事 权利 。 ( 对 付款 人或代 理 付款人 的法 律 后果 。 四)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2、票据的涂销 (1)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 涂销权的人。 (2)涂销的法律效力: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 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 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小心将墨水滴在票据上,使文字模糊不清,即不 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无权涂销的人为涂销行为的, 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担民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 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l 对持票人的效力。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对于伪 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方法 请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 A 、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 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B 、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 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 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 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 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l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果没能辨认出伪造票据,而对 此票据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也只有寻求民法上的解决方法来得到补偿。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其他人:不能像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像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存在虚假签章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司法解释: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伪造签章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查。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经伪造的票据,只要记载事项齐全,就是有效票据。

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是怎样的(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4)票据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涂销人可以是有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者。

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慎将墨汁染于票据上,使部分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

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相关阅读: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法09755

票据法09755

票据法部分名词解释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是汇票人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8、追索权:是汇票不获支付、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简答1、简述票据伪造以及变造的根本区别.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根本区别:在于修改的内容。

伪造只单一针对票据的签章事项,而其他记载事项的改变则是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针对有效票据的无权修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票据抗辩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的抗辩制度,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仅得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规范为准绳.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重大区别在于有无"抗辩切断",即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可否就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受让债权之人进行抗辩。

2、简述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用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3、简述票据的现实功能(1)票据的支付功能(2)票据的汇兑功能(3)票据的信用功能(4)票据的融资功能(5)票据的流通功能4、简述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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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与伪造的区别
百姓金融网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主要就是:
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

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在于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二者所针对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明显不同。

也就是他们有着这些区别,所以他们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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