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法律完善论文
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真正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表1
证 券 市 场 名称
海 外主 要成熟 证券市 场 的退市标 准一 览表
上 市公 司退 市标 准
在 美 国 , 市公 司 退 市标 准主 要 包括 : 权 的 分散 程 度 、 权 结 构 、 营 业 绩 、 产 规 模 和 股 上 股 股 经 资 利分配情况。纽约证交所规 定, 上市公 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 必须退 市: 1 股 东少于 () 6 0个, 有 10股以上的股 东少于 4 o个 ; 2 社会 公众股 东持有股 票 少于 2 0 持 0 0 () 0万股, 或其 纽 约证 交所 总 市值 少于 10 万美 元 ;3 过 去 5年 经 营亏损 ;4 总 资产 少 于 40万 美元 , 0 () () 0 并且 过 去 4年 ( Y E N S) 每 年 亏 损 ;5 总 资 产 少 于 2o万 美元 , () o 并且 过 去 2年每 年 亏损 ;6 连 续 5年 不 分 红 利 。此 () 外 , 交 所对 上 市 公 司 终 止上 市也 作 了比 较 具 体 的 规 定 , 要 包括 : 1 社 会 公 众 股 东数 量 组 主 () 达 不到 交 易所规 定的 标 准 ;2 股 票 交 易 量极 度 萎 缩 , 于 交易 所规 定 的 最低 标 准 ; 3 因 资 () 低 () 产 处置 、 资产冻结等因素, 使公 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4 法 院宣布该公 司破产清算 ; 5 财 () ()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业绩 欠 佳 ;6 不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务 ;7 违 反 有 关 法律 ;8 违反 上 市 协议 。 () () ()
收稿 日期 : 1 0 2 2 0— 6— 8 0 作 者 简 介 : 峥 嵘 ( 99一) 江 苏 南 京 人 , 陈 16 : 海通 证 券 研 究 所 高 级分 析 师 。
完善中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一些思考

露 。③公司是否存续 。④股东人数及股权分布和 成交量是
否符合证交所规定等。同时 ,在新版 《 创业板上市规 则》 明确了创业板股票退市后不再 支持借壳上市 ,意味着 困扰 主板市场 “ 壳资源”炒作将在创业板市场销声匿迹。
退 市制度是一项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 ,是指 上市股 票
根 据 交 易 所制 定 的规 则 ,暂 停 或 终 止 上市 ,还 包 括 风 险 警
业 。上市公司从成立时的2 8 家发展到 目前的3 5 5 家 ,短短不 到4 年的时问 ,就已经增长了近 l 2 . 6 8 倍,这样 的增速是不容 置疑的。但是,在这不到4 年的时间 内,只见上市公司的不
破其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规模较 小所造成的抗风险能力
弱 、研发能力弱的不利环境因素。而市场接受他们 ,通过
风险转移 ,帮助其渡过经营初期的闲境 ,同时获取上市公 一 J 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 三是注重退市后普通投资者退出。三大创业板市场 , 都设有完善退市场外交易市场 ,例如美国纳斯达 克设有粉 口市场 ,从创业板市场退 市的股票 ,如果能够找到合格的 做市商 ,就能够进入粉口市场 交易 ,在这个市场里面普通 投资者能够通过做市商报价 出让其所持退市股票。
会发布的 《 亏损公 刮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实施方案 》,规
定 连续 亏 损 三年 的上 市公 司将 被 暂停 上 市。 我 国 创 业 板 股 票 退 市 规 则 主 要 来 自于 2 0 0 9 年 颁 布 的
造成 了创业板上 市公 司 “ 三高”问题 凸显 ,根源来 自于创
业板 的退 市制 度缺 陷 。
1 中国创 业板 市 场发 展概 况
3 中国创 业板 市 场退 市 制度 及 其存在 的 问题
对创业板新退市制度的思考——基于保护投资者视角

月 内仍未改正的企 业, 将被暂停 上市 , 六个月内仍 未改正 的,
其 次 。 业 板 公 司 多 为 中小 企 业 , 司 规模 小 , 份 数 额 创 公 股
将 被 终 止 上市 。四是 强 化 了退 市 风 险 信 息披 露 , 除 了“ 市 低 。 价很 容 易被 人 为操 控 , 绩 弹 性 比 较 大 , 许 会 出现 今 删 退 股 业 或
为 了弥 补 创 业 板 退 市 制 度 的 空 白 , 快 上 市 企 业 的 “ 加 优
胜劣汰” 2 1 。0 2年 4月 2 O日 , 深交所 正式发布《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 1 ( 0 2年修订 )并 自5月 1日起 ,
第 且 正式 施 行 , 的退 市 制 度 标 志 着 交 易所 对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股 三 年 亏 损 暂 停 上 市 , 四年 亏 损 将 终 止 上 市 , 第 四 年 净 利 新 票 “ 生不 管 死 ” 时 代宣 告 终 结 。在 暂停 上 市 和 终 止上 市 情 润 以扣 除 非经 常 性 损 益 前后 的净 利 润孰 低 者 为计 算 依 据 。因 管 的 形 中 。 的退市 制度主要存在 以下五大 亮点 : 新 一是丰 富了创 此 。至 少 要 观察 三年 才能 判 断 上 市企 业是 否符 合退 市 条 件 , 业板 退 市 标 准 体 系 。 暂 停 上 市 的考 察 期 缩 短 至 一 年 , 新 而 创 业 板 开 板 时 间 才 两年 多 。 将 并 目前创 业 板 各 公 司 的财 务 指 标 退 并 增终 止 上 市 的 规定 , 快 了 问题 企 业 的退 市 。 二 是 完 善 了恢 还 未 有 符 合 这 条 标 准 , 市 公 司 要 两 年后 才 会 出现 , 且 创 加
创业板市场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I S M 81创业板市场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张 颖(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 要:2009年创业板市场成立之时只有29家上市公司,经过三年的发展,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达到了200多家。
但由于退市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退市的公司为零且留在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并非都符合相关的要求。
此时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极其重要,因为只有完善的退市法律制度才能将不符合创业板市场上市要求的公司淘汰。
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应该从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后的后续措施三方面来完善。
关键词: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后续措施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081-3创业板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其主要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
创业板市场自其建立以来只经历了三年时间,与其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正是因为此给很多人提供了将创业板市场当做造富平台的机会而一夜暴富,却未真正达到促进上市公司融资的效果。
创业板由于投机者的存在,又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将创业板市场当做跳板亦或是造富的梦工厂,因此在创业板市场里存在相当部分的劣质公司。
上市是符合条件的公司进入创业板市场的唯一途径,属于创业板市场的入口。
退市是不符合条件的公司退出创业板市场,属于创业板市场的出口。
上市和退市是保证创业板市场的有序发展的两个重要环节,上市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了优质的上市公司,退市则使创业板市场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退出创业板市场避免成为劣质公司的集结地。
所以有学者认为“真正成功的创业板,绝不仅仅是一个融资平台,更是能够沙里淘金、化丑小鸭为白天鹅的孵化器。
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政策建议和配套措施

市 场 环 境 ,从 而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优 化 资 摘牌 。纳斯达克如此严格的直接退市制 市 公 司退市 分为 自动退 市 ( 也称 自然
源 配置 的功能 ,而且有 利于 加强 创业 度和严厉 的市场监管使其挂牌上市公 司 退市 ) 、主动退市 ( 也称 自愿退市 )和 板投 资者 适 当性 管理 的 风险教 育 , 引 如履薄 冰 ,它们 必须 符合 持续上 市 条 强 制 退 市 等 三 种 类 型 , 而 中 国 目 前 上 导 投 资者 牢 固树 立 审 慎 的投 资 理念 , 件 ,否 则将 无条 件地直 接 从该市 场退 市 公 司 退 市 实 践 只 适 用 强 制 退 市 一 种
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的政 策建议 和 配套 措施
一 陈峥 嵘
21 0 0年初 ,中国证监会 主席 尚福 该市 场的 自身特点 ,建立 严格 的退市
林在 证券监 管工 作会议上 就提 出 “ 要 制度 不仅十分 必要和 紧迫 ,而且 应 当 积 极 推 进 主 板 退 市 制 度 改 革 , 建 立 健 有 别 于 主 板 市 场 。 深 交 所 理 事 长 陈 东 全创业板退市机 制” ,这 对 进 一 步 完 善 征 所提 出 的 “ 接 退 市 、快 速 退 市 、杜 直
直接退市制度 ,换言之 ,实行严格的直 必 要 的 中 间环 节 , 化 退 市 程 序 , 短 退市 的操 作流 程 、公司 主动退 市后相 优 缩 接退市制度是完善创业板市场各 项制度 退 市 时 间 ,避 免 走 迂 回 式 的 退 市 老 路 , 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抓手 。所谓直接退市 严格 执 行 直 接退 市 制 度而 不打 折 扣 , 制度 ,是指创业 板上市公司如果出现经 进 一 步 强 化 该 制 度 对 劣 质 公 司 的 威 慑 营亏损或财务造假等情况 ,便会被强制 力 和 制 约 力 , 从 而 真 正 实 现 创 业 板 市
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真正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补遗 : 刊今年第 9期《 本 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真正建立优胜劣 汰的市场机制》 一文 , 原文文末参考文献较多 , 因篇幅所限 , 当期未予刊登 。现将该文参考 文献予 以补登 。
完善 创 业板 退 市制 度 真 正 建 立优 胜 劣 汰 的 市场 机 制
陈峥 嵘
参考文献 :
1 于扬 . 善 主 板 退 市制 度 内幕 交 易有 望 辩 方 举 证 [ . 券 时报 ,00— . 完 N] 证 2 1 3一l . 1 2 刘宏 刚. . 完善 创 业板 最根 本 是 直 接 的 退 市制 度 [ . 1 纪 经 济报 道 ,0 0—3— . N]2 世 21 5
加快完善上海城乡基本社会保障机制研究
Re e r h o t m pr v m e f u b n a a sc s c a e ur t e ha s o i ls c iy m c nim
h i r a n r ls ca e u i e e t a d t e c n e g n e me h n s a n i e e tb s O a u b n a d r a o i l c r y b n f s n h o v r e c c a im mo g d t r n a i S — g u s t i f c
c l nua c rga s h i set s op t ow r em i ojc vsa dt k o ecn i srneporm .T et r ap c i t u r adt a bet e n ss rt o — ai hd f h n i a f h
sr cin o h n ha g u ba n r lb sc s c a e u iy s se d rn h 2t v — e r— l n tu to fS a g i r n a d r a a i o ils c rt y tm u ig t e 1 h f e— y a —p a u i p ro e id. K e wo d y r s:s c a e u iy me h n s ;S a g a r a n u a r a o ils c rt c a im h n h iu b n a d r r la e s;s c a ns r n e o ili u a c
利用创业板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被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出具 否 定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上 市公 司会 计报 表 显 示净 资 产为 负时;创
业 板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个 交 易 日 累 计 成 交 量 低 2)
早 在 19 9 4年 , 中 国 第 一 部 《 司 法 》 就 公 规 定 了 退 市 制 度 , 在 上 市 公 司 出 现 财 务 造 假 等
市 制 度 的 最 佳 跳 板 , 从 理 念 和 制 度 实施 上 为 退
计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通过 淘汰 劣质公 司 , 施 加 外 部 压 力 , 对 上 市 公 司提 高
市 机 制 的 重 生 杀 出 一 条 血 路
住 资 本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绩 效 和 完善 公 司 治 理 具 有 极 为 显 著 的 激 励 约 柬 效应 ,因 而为各 大证 券 市场 所 青睐 : 中 国资本 市 场 建 立 伊 始 ,就 借 鉴 他 国 之 实 践 ,在 制 度 层
C lmn 专栏 ou
【 法论 经 】 谈
利 用创 业 板 完善 上 市公 司 退 市 机 制
● 马 光 远
作 者 为 经 济 学 博 上 . 资
深 律 师 。 学 术 旨 趣 主 要
障 康 键 被 地
市 公 司退 市 机 制 作 为 证 券 市 场 机 制 设
的 意 图 显 然 在 于 将 创 业 板 作 为 完 善 资 本 市 场 退
味 着 创 业 板 公 司 终 止 上 市后 将 直 接 退 市 , 而 不
再像 主 板 一 样 要 求 必 须进 入 代 办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而 “ 速 程 序 ” 指 对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披 露 快 年 度 报 告 和 中期 报 告 的 公 司 , 最 快 退 市 时 间 从 主 板 的 六 个 月 缩 短 为 三 个 月 ; 对 净 资 产 为 负和
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摘要】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完善的退市标准体系、严格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条件、规定了退市公司另板交易和退市公司的去向、改革了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这些制度的提出是重大进步,但是,仍需从完善对交易所的监督和处罚的救济措施、对相关人员的事后追责和完善退市相关诉讼机制三个方面来完善有关制度,从而实现已有制度的良好运行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更好保护。
【关键词】退市制度;听证制度;公益诉讼;投资者利益保护一、创业板退市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基础“所谓创业板退市制度,是指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达到法律规定的退市标准或者不满足维持上市资格的最低限度要求的时候,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创业板市场,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市场基本制度。
”[1](一)退市是违反上市协议的一种必然后果实质上,上市公司采取的是和交易所协议的方式上市交易的,欲上市公司只有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方完成上市工作。
[2]而退市在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因对这种协议的违反而应受到的处罚,所以,除了该市场的特殊性之外,其与合同的处理并无二致,退市只是违反该种制度理所当然的一种后果,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无需怀疑。
(二)退市制度与创业板的设立初衷契合创业板成立的背景主要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硬性要求,尤其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
创业板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而诞生的交易平台,应当为解决企业发展而建功立业,所以,其应当更多地吸纳优质企业进入,为其提供融资机会促进发展,同时,也要淘汰那些劣质的公司,从而真正实现为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这一创业板设立目的。
(三)退市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体现作为资本市场,如果没有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资源是不可能得到优化配置的。
因此,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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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法律完善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06-02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做了具体规定,但还不完善,尽快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的内在要求已日益迫切。
本文从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两个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讨论,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退市制度创业板一、引言2009年10月30日,深交所举行创业板开市仪式,首批创业板公司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随着创业板开市,越来越多的质疑、指责声涌现。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制定我认为还很不完善:数量、非数量标准缺乏,一些指标很容易被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程序上也较低效。
本文将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提出健全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相关建议。
二、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的意义(一)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创业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
创业板市场担负着助推创业企业的历史使命,具有筹资与资源配置的功能。
而创业板的低“门槛”容易引入一些虽满足创业板上市标准,但经营不善的公司。
这就不得不要求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原则与创业板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二)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自身治理的动机。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相对更高的经营风险。
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通过完善外部的治理环境来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
上市公司面对可能淘汰出局的风险,在这样严厉的处罚制度的警示下只能主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三)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揭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培养理性投资,降低市场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成长性预期高,市盈率高,波动性大的特点,容易引发炒作行为。
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正是有效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借壳炒作,降低市场风险的必要制度。
而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制定,对投资者来说是最直接的风险警示,有利于培养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行为,逐步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四)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的监管效率,规范市场运作。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资源有限,随着创业板的推出,监管上市公司数量众多,监管难度大,监管矛盾日益突出。
完善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制定,不仅能约束上市公司进行自身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自身水平,还能及时淘汰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提高监管效率。
(五)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
相对于主板市场,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较低,资金总量小,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市场发展程度较低,容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采取直接退市和快速退市的程序,不强制要求进入股份代办系统,投资者反应时间短,风险加大。
完善的退市制度的建立才能避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被大股东所侵蚀,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三、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现状2007年7月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建立了创业板退市制度,对退市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四个方面:一、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退市情形(1)最近三年连续亏损(2)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3)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4)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按要求改正;二、与市场交易相关的退市情形(1)股权分布、股东人数、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2)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持续低于100万股;三、与程序相关的退市情形(1)暂停上市后未在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2)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四、其他方面退市情形(1)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决议终止上市(2)被法院宣告破产(3)公司解散(4)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核准。
与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相比,创业板市场引入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
累计成交量连续低于100万股三种新的退市情形。
与中小板市场退市制度相比,减少了超额担保、违法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受到证券交易所多次公开谴责、收盘价格持续低于股票面值的退市情形。
我国创业板退市程序规定是: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未披露首个年报或首个年报续亏;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按要求改正: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未改正;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年报:直接退市风险警示,两个月内未披露予以暂停上市,一个月内仍未披露,终止上市;股权分布,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仍不符合条件,终止上市;股份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不能达到上市条件;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决议终止上市,公司解散,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核准:交易所在不予受理或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净资产为负:暂停上市后中期报告显示净资产仍为负;被会计师出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累计成交量持续低于一定数量:退市风险警示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仍低于100万股。
创业板退市采取直接退市与快速退市程序。
直接退市是指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强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彻底退市。
创业板公司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进入代办系统交易的申请。
快速退市程序指:(1)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2)对净资产为负,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非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3)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局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非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四、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一)退市标准与国外成熟创业板(美国纳什达克市场)退市制度相比较,我国创业板退市标准大多集中在数量标准,而非数量标准就很缺乏。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1)缺少反映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的退市指标。
对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等公司治理不规范行为的公司,无法按照现有退市标准使其淘汰出局。
(2)缺少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考核的退市指标。
这点与创业板市场的高成长性特点相悖,应当予以补充。
(3)没有将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终止上市的指标。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仅仅是将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作为暂停上市的情形之一,这样对上市公司诸如信息披露恶意违法、其他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创业板市场稳定的行为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
(4)一些指标经过主板市场的实践经验证明存在漏洞,易于被上市公司规避。
如“连续亏损”这一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直接联系的指标,由于未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影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非经常性收益的获得轻易规避此项退市标准。
建议补充完善反映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退市指标,充分反映上市公司情况。
其次,对于主板市场实践证明的一些需要完善的退市指标进行完善。
对“连续亏损”指标按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核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扣除前的净利润的低者作为盈利标准。
将“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退市标准,并与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的处罚规定相联系,加强约束力度。
最后,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规定较多,《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些条款有冲突的也应完善统一。
(二)退市程序根据《深圳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仅有一次向交易所申请复议的机会。
与海外成熟创业板市场相比,明显我国上市公司的救济道路太过狭窄。
其次,在退市过程中,法律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还很不完善。
(1)考虑到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创业板退市采取减少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直接退市的规定。
但主板市场壳资源泛滥问题的本质是否就是主板市场的退市程序无效所致呢?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在“执法不严”上。
由于上市公司往往是各个地方的支柱企业,一旦退市对于当地的税收,就业等民生问题都有很大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政府甚至证券交易所都会协助上市公司积极寻找企业重组,保住上市公司上市资格。
创业板应该借鉴主板市场的经验,但不能盲目摒弃主板市场好的规章制度。
首先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复审道路单一,应该予以完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虽然规定了暂停上市后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但并未规定恢复上市的审核条件,这些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清晰的地方需要予以构建。
建议建立两条以上的复审路径,将最终退市裁决权从交易所抽离出来,赋予更具有行政权力的中国证监会最终上市公司退市决定权,明确复审的详细规定和标准,而退市复审程序必须高效简洁,时间控制在一个月之内为宜。
(2)与海外成熟的创业板市场相比,创业板退市程序还是比较复杂,退市时间过长。
创业板退市程序包括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多项缓冲程序。
建议取消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环节,直接设计为停牌,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复审,恢复上市或维持终止上市。
延长退市风险警示的时间,给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状况的机会,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能达到上市标准则直接退市。
其次是整个退市的时间还要缩短,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一年多的经验设计更高效的退市时间,提高退市效率。
(3)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首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未对退市股份转让作出安排。
创业板退市实行“一退到底”,不强制要求退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
那退市后上市公司股票何去何从?这难免产生争议。
其次是上市公司即使选择进入代办股份交易系统继续进行交易,由于当前对退市股份公司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交易系统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最后由于大股东相对中小股东在知情权等都有优势,容易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创业板退市程序设计中并没有对退市中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特别的规定,容易导致投资者知情权与监督权的缺失,为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创造了便利。
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剩余财产,大股东更容易通过自己的话语权优势先满足自身利益,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结合海外成熟创业板的经验,建议赋予证监会监督管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股份的处理,赋予证监会法律主体权利。
上市公司股票退市之后是否进入代办系统,不进入代办系统如何处理,都应按照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将各种情况,发生条件纳入完善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之中。
第二是建立听证会制度,提高退市过程的透明度,使整个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设立完善的听证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要让听证会流于形式,成为为大股东服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