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实务】公司人格否认(二):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及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法实务】公司人格否认(二):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及资本显著不足版权声明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本节目次(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1.人格混同2.过度支配与控制3.资本显著不足(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1.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之一,又称公司人格的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关系不清,意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九民纪要》第10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后,其出资的财产就成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与股东个人无关,公司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完全独立于股东的,因此,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恰恰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
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
第二,股东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此种情形,其表现形态与上述第一种因素略有不同,即不是股东本人使用,而是偿还了股东自身的债务,或者供股东的关联公司无偿使用。
虽表现形式不一,但实质是一样的。
第三,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既表明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也表明公司没有独立的意思。
这就表明公司已经形骸化,因此,应当否定公司人格。
第四,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这种情况也会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表明公司没有独立的意思,其财产也不独立,公司已经成为股东赚钱的工具,因此,应当否定公司人格,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这一情形下,实质上是混淆了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否定公司人格,让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其在发挥积极作用之时,也显现出了其固有的”道德危险因素”[1],该表现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极易导致股东滥用,逃避责任,并最终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却仅规定实体法律规则,对该制度得以实现的诉讼规则基本没有涉及。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许多独特性,所以本文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进行研究,以求解决该规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及其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2】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及其第6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很简略,并且过于原则化,从而给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中我国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涉及到诉讼规则的只有第64条,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仅能通过司法救济的制度的定位很不相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据我国《公司法》第23第3款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四点:1、主体要件责任主体为股东。
一般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是股东,但是基本上只有持股达到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才有可能利用其优势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来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所以让其他股东承担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此,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一般为控股股东,但是在股东出资不足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主体可以是任意股东。
权利主体为债权人。
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是债权人,其债权必须是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到侵害的债权。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注册资本显著不足可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事由的新探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应缴而实缴的资本未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公司股东实缴的资本虽然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是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性质极不相称。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该种公司根本不具有法人人格,自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空间。
对于第二种情形,我国学者多将之归结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事由,此种见解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法法理。
首先,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表现为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责任。
法人财产独立性是指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主体。
从法理上看,团体的财产只要是独立的,并且其意思具备独立性,而又根据法定程序设立,团体即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独立的承担责任。
至于团体财产的多少,并不重要,这也正是很多国家并不要求公司设立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规定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情形下,股东已然投入了法律要求的最低资本,更应认可其独立人格。
借口公司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性质不相称,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既缺乏法律依据,又违反法人人格独立性原理。
其次,有学者认为公司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性质不相称的情形下,应毫不犹豫揭开骨瘦如柴的公司的面纱,责令背后大腹便便的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①然而,尽管该种论述看似理直气壮,但是其并未给出任何法律逻辑和法律原理,只是说该种情形是小马拉大车。
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只有一个要求,即劣后于公司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该种分配泛指一切从公司获得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指分配公司利润)。
有限责任制度并不反对小马拉大车。
对于公司的自愿债权人而言,其自愿与资产负债率极高的公司进行交易,当然应该承担交易风险。
对于公司的非自愿债权人,股东投人多少资本方为合适本身就是一种毫不确定的事情。
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姓名:徐叶学号:2009064113学院:管理学院年级专业:2009级会计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摘要]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无不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往往成为股东降低风险,获取利益的工具,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也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在此对这一制度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规缺陷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理论上有许多突破,制度上有许多创新。
比如,突破了公司法人的固有观念,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下面就这一制度的确立、基本含义、适用以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些浅述。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其基本含义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它是在公平基础上建立了出资者利益与债权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系, 即出资者放弃对自己出资( 指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 下同) 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 债权人放弃直接向投资者追索债务权, 各自丧失一定利益。
但是, 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
从公司法人制度产生的那天起就明显地成为经济的催化剂, 能够提高经济效益。
但由于在实践中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者虚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很好的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财产支配权和控制权, 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此, 被侵害者由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而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而产生。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 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人格否认的问题,尤其是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公司人格否认概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对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进行否认,使得公司与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体。
其中,资本显著不足是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原因之一。
三、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一)认定标准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等相匹配;二是公司运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转移资产、虚假出资等手段规避资本充实义务的情况。
在认定资本显著不足时,还需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等因素。
(二)认定难点在实际操作中,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如何界定“显著不足”;二是如何区分公司正常运营中的资金流动与资本逃避行为;三是如何平衡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
四、影响因素及案例分析(一)影响因素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经营环境、经营策略等。
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因素也会对认定产生影响。
(二)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设立时注册资本较低,但在运营过程中通过不断融资、扩大业务规模等方式实现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认定公司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时,需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资金流动情况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等因素。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为防止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95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
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功能,根本之点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出资人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可避免的导致股东借助优势地位而损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1905年,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
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三、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征首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为前提的。
世上一切事物,要想否认,必先承认其存在,至少需要承认其在某些情况下是存在的,这样才有否认的空间。
法人否认制度亦然。
我们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不因此消失,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法人才能消灭。
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否认法人在该特殊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让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其次,所谓特定情况出现,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一,由于中小股东很难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因此,这一行为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实施的。
第二,所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为一己获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制度定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并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出资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出资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际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需资本。
2.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包括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过度控制:股东通过对公司的过度控制,操纵公司决策,将公司作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三、股东责任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可能需承担的责任包括:
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四、立法目的
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1. 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2. 确保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维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制度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
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否认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九民纪要》中“资本显著不足”之剖析
理论探讨摘要:为鼓励投资,扩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时取消了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这一变化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此后股东利用目标公司[1]名义从事风险经营,由于仅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将风险合法转移至债权人承担,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况数见不鲜。
对这种现象,必须否认其目标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相应股东责任。
其中“资本显著不足”是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因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界定模糊,经常不能作为单独原因,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用于直接追究相应股东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资本显著不足的内涵作了界定,为之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提供了指导,本文主要基于《九民纪要》的规定,对“资本显著不足”的界定标准、适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相应风险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九民纪要》;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风险一、前言《九民纪要》中规定“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的见解,国内外学者基本一致,认为“资本显著不足”应依据经济因素判断,而不是法律的要求。
学术界认为“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额与公司的经营事业、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相比明显不足。
[1]我国法院在使用“资本显著不足”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时还是相对慎重的态度,基本原因是明确界定“资本显著不足”不容易,模糊地带太多。
下面是笔者总结得对“资本显著不足”的三个界定标准。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界定标准(一)时间标准。
第一,《九民纪要》将“资本显著不足”的时间标准框定在了公司设立后,原因在于,目前《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而且公司设立之时,还未开始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此时界定资本是否显著不足,难度更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我国从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有限自然责任制度发挥的,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的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却表现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资合公司很快普及于商界;另一方面,则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有许多“公司问题”已经初露端倪,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问题”的规则措施,有关法律并无明显规定。
以下是笔者就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公司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veil)。
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 在“wanleeRefrigerectorsTrainsityCo.”(142F.2d247,255C .C.E.D.Wis.190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alegalentity)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
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②由于这种原则和例外已被作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司法规则而被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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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作者:王文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公司人格否认也叫做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人格是对人格否认的概括和总结,其主要思想是以初始股东出资资本(也就是公司注册)作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投入多少和重视程度,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负债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或者远远小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则可以判断股东将过多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以较少的出资占用公司独立人格,这种情况下十分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否定股东的公司人格并承担更多的责任。
本文调查了相关案例,从资本显著不足的视角,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司人格资本显著不足案例分析作者简介:王文靖,山东大学商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会计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68一、资本显著不足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分析国内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制分析: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进一步削弱了注册资本的法律约束,只要出资一元钱就可以成立公司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广大创业者的创业积极性,注册公司不再受到最低注册资本规定的限制,这不仅可以提高创业者经营灵活性和自由性,还可以大大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能力;但2005年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作出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而新公司法取消这一规定之后,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又进一步弱化了。
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立法意义是加强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国内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立法不断弱化,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面临着更大的实践操作困难,尤其是在对公司资本显著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新资本制度来判断这一情况,怎样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的作用,还需要作出更深入的考量。
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关系的实践分析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例如资本显著不足的案例就十分多见,本文通过检索多个文献渠道和来源,搜集了法院关于资本显著不足的案件资料,其中在2006-2016年就有26件涉及资本显著不足的判例,上述案例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根据“适用”和“不适用”两个维度对这些案例判决态度进行了分类,以区分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态度。
另外,本文对上述案例进行了分析,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依据、理由、时间、案件性质、股东人数以及是否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分析。
(一)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理由目前,国内法律关于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之后,关于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存在多个认识和理解,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出了以下几条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1.公司资本低于最低注册资本标准现行《公司法》中就最低资本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公司最低资本制来作出案例判断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湖南泛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以此为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额度的,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东要履行公司债务偿还义务”。
从上述案中可以看出,法院通过比较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差,来揭开公司面纱。
本文以为,法院根据公司法要求来判断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最低限额,而且工商部门登记资料表明公司成立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根据实缴资本作为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但是在其他司法案例中,也存在以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与注册资本比较的情况。
2.股东未履行注资义务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根据股东出资责任来判断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
法院判决依据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责任,如果公司因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而使得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且公司自有资本不能完全抵消公司债务时,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佛山市南海键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冯胜多、林振奋股东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案件中,审理本案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据是,被告人由于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不能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对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被告人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本案揭开了公司面纱,裁定股东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但是没有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股东责任区分开来,判定根据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没有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判决的法院只判定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3.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比例此类案件中,法院根据股东出资与公司筹措债权资本进行比较来认定公司资本资本显著不足。
从非注册资本层面上来看,这与学术界要求的资本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的观点一致。
这方面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湖北麒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美邦湘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沈阳航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富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士支等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法院根据“股东出资与公司其他债权人出资和存在较大差异”来判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过对比公司实收资本与标的债权来作为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案件比较特殊之处是,法院对债权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一些分歧,因此案例不能作为普遍性参考。
以辽宁公司案为例,法院在对比公司资本与债权资本时,只是以本次争议中的债权作为判断标准,由于本次债权低于公司实收资本,因此没有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在湖南公司案中,法院将公司历年来的多笔债务同时考虑进来,并判断公司实有资本无法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因为资本不足不能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并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因此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调研分析—案件类型、股东数量及单独以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情况1.案件类型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件统计分析发现,26个案例都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一起侵权案件。
在合同案件中,有64%的案件采用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美国的 Thompson教授采取实证分析方法,对779个合同案件和226个侵权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19%的案件中涉及资本不足,有13%的案件涉及侵权案。
总体来看,我国合同案件中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数量明显要高于美国。
2. 单独以资本显著不足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经过统计发现,共有11个案例以资本显著不足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占比例达到了半数,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资本显著不足时比较倾向于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没有有效区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出资责任,例如上海顺发机电公司起诉上海尚德乾坤公司合同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一直未根据公司章程约定限期缴纳资本出资108万元,致使原告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从而使得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因此被告履行出资不足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根据该依据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三、适用前提的判断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前,要满足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股东不当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都应该具有结果要件。
但是,同“显著”表述一样,“严重”同样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存在较大主观随意性。
如何判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在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公司法》中载入法人格否认制度,并没有全盘否定有限责任,而是要在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承担有限责任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
四、以“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人格时股东责任的承担(一)公司瑕疵成立的情况公司瑕疵成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者未及时注资等情况。
有学者指出,股东出资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补足出资责任,另一种是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需要承担注册资本不足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最低资本限额,此时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则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存在瑕疵设立,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收到法律保护尚没有明确。
通过分析《公司法》现有规定和内容,我们可以发现瑕疵设立并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获取,但是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公司成立时存在出资瑕疵,股东也只有在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修订完成后,法定注册最低资本限额已废除,但是公司要运营必须要以一定的资本为基础,而且公司章程也对注册资本额度和缴纳期限作出了限制。
如果公司经营资金达不到行业类其他同等规模企业投入的资本数量,或者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额度相差太远,这就属于瑕疵设立问题。
这时候法院判决有两种可能,如果公司实收资本能够满足公司运营需要但是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缴资本额度,可按照《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未履行股本出资义务的股东补缴未缴足部分资本;如果公司实收资本远远无法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要求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股东抽逃公司注册资本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抽逃公司股本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涉及抽逃股本的股东要承担股本补缴责任。
这两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依据可能存在交叉指出。
但正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有当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导致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最低资本限额、或者全部抽逃时,才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如果股东抽逃股本之后,公司实收资本达到“显著不足”的水平,但是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股东只需要承担股本补充缴纳责任。
注释:在北大法宝网以“资本显著不足”和“资本不足”为关键词检索,搜索结果共90个,除去重复案例和股东出资责任相关案例,共26个案例符合要求。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1184号.Thompson,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 Empirical Study, 76 Comell L. Rev. 1036(1991).1066.上海市阂行区人民法院(2009)阂民二(商)初字第628号.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参考文献:[1]高旭军.德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新动向——以特里旅馆为例.东方法学.2010(6).[2]高旭军.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之“法人人格否认”.比较法研究.2012(6).[3]郭大维.股东有限责任与否认公司法人格理论之调和.私法.2013.[4]郭东阳.检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和第64条之适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5]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辨.法律科学.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