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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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通知》(闽委发[]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办[]号)精神,现制定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城乡道路客运资源,推进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扩大公交运营区域,逐步构筑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中心城区、区际、区镇(村)三级公交网络,实现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

二、具体目标

(一)近期目标(年至年):进一步提高公交线网密度,中心城区达到㎡,M站点覆盖率达到%,M站点覆盖率达到,乡镇公交覆盖率达到,基本形成个专用保修场(综合车场)、个对外交通枢纽、个公交首末站的公交场站体系,逐步建设满足城乡公交运营的公交停靠站,公交车保有量达到辆,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各区要开通条以上区内公交线路,基本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公交线网和公交站点覆盖率。

(二)中远期目标(年至年):提高公交线路的通达深度和辐射范围,中心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M站点覆盖率达到%,M站点覆盖率达到,乡镇公交覆盖率达到。建立完善的快速公交()系统,

以提高其整体服务水平与运行效率。基本形成个专用保修场、个综合车场、个对外交通枢纽(其中综合枢纽个、大型枢纽个、中型枢纽个、小型枢纽个)、个公交首末站的公交场站体系,公交车保有量达到辆,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

三、工作措施

(一)组建市公交集团

以市公交公司为主体,整合、挖掘现有资源,组建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公交运营、场站建设等职责,适当拓宽经营领域,开展出租汽车、广告租赁、汽车维修、场站综合经营等业务。

(二)成立新的公交客运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客运企业或经过整合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道路客运企业,可申请从事公交客运经营。

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

⑵现有莆田市县际道路客运班车辆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客运企业,必须于年月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在莆田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新注册企业的章程文本;

⑵现有经营莆田市县际道路客运班车的经营权及机动车注册登记证;

⑶拟投入公交型车辆承诺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停车场地(停车场用地面积

为㎡以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从业人员;

⑸公交运营服务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⑹公交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根据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客运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期限为年。

(三)整合现有道路客运班线资源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莆田市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实施意见》精神,现有道路客运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可通过出资收购、股份合作、经营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客运班线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发展。

.企业间资源整合方式

⑴出资收购。鼓励有一定规模的道路客运企业收购其它客运企业班车,被收购方的班车班线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原经营期限不变)。收购价格可由车辆评估价值(参照车辆折旧法计算)、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和奖励三部分组成,收购资金由收购企业负担。

⑵股份合作。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客运企业可对县际道路客运班线进行整合,按照客运班车数及资金投入比例计算公司股份。

⑶经营权置换。按照自愿的原则,现有经营出租汽车的客运企业可将获得奖励的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同其它道路客运企业置换拟公交化改造的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企业采取出资收购、股份合作、经营权置换等方式进行整合的,应协商一致,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及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未结案的交通事故),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

.政府置换方式

市政府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置换拟公交化改造的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后特许给市公交集团经营。

⑴置换对象: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公交化改造的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参与公交客运经营的企业其班线除外)。

⑵置换比例:个县际道路客运班车经营权置换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每个经营权只能配置一辆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年,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收回,车辆过户或报废的相关手续由所属企业负责办理)。

⑶置换办法:

①申请时限:自愿选择且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权置换条件的县际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置换企业),应在年月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承诺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拟置换的县际道路客运班车进行确认后,置换企业应在年6月日前提交置换承诺书,登记备案,并向行业协会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辆(每个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万元)。

③实施置换: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客运市场运营情况和公交化改造进度,分期分批组织置换。置换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客运班车报废、过户等相关手续,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

核后,签订置换合同,在规定时限内纳入有资质的出租汽车企业运营,不再成立新的出租汽车企业。

④未置换处理: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置换或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取消置换资格,由行业协会没收履约保证金。

截止年月日,未参与整合(含未承诺出租汽车经营权置换)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的客运班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过户或报废的相关手续由所属企业负责办理。

(四)推进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

依托市公交集团和新成立的公交客运企业,对符合车辆安全通行条件且具备公交化运营的县际道路客运班线逐步进行公交化改造,并根据线路布局和运力情况,重新优化调整,同比例增减运力,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明确为公交客运线路,履行公交义务。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应符合下列条件:

.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公交化改造的县际道路客运班线;

.办理完客运班车报废、过户等相关手续;

.拟投入的公交型车辆必须由企业全资购买,产权属企业所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卡智能刷卡机和投币箱、语音报站、公交车前后部线路指示牌等公交管理系统;

.有具体的公交运营服务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书,并能按照“六定”(即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定票价、定首末班时间、定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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