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码头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运营安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港口及港口有关人员,包括港口经营单位、港口管理机构、港口设施使用者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明确。
第二章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设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制定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港口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培训,确保各方人员了解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九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
第十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港口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港口事故信息,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港口安全黑名单,限制其在港口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作为的个人或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更多人员积极参与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码头工程船舶管理制度内容

码头工程船舶管理制度内容一、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管理制度应符合《海事法》、《船舶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行业标准:船舶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船舶管理规定。
3. 码头工程实际情况:船舶管理制度应结合具体的码头工程情况进行制定,确保符合实际需求。
二、船舶管理制度的内容1. 船舶的登记管理:对进出港的船舶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所有权归属、船舶类型等。
2. 船舶的检验维护: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维护,确保船舶结构完好、设备齐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的有效性。
3. 船舶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船舶安全操作流程,加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4. 船舶的船员管理:对船员进行资格认证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5. 船舶的货物管理:对船舶运输的货物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6. 船舶的环境保护:建立船舶环保制度,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减少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7. 船舶的应急管理:建立船舶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处理船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程序。
8. 船舶的沟通管理:建立船舶和岸上管理人员的沟通渠道,及时交流船舶运营中的相关信息。
9. 船舶的纪律管理:对船舶上的船员进行纪律管理,确保船舶运营秩序正常。
10. 船舶的运营监控:建立船舶运营监控系统,对船舶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11. 船舶的资料管理:建立船舶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船舶相关资料和记录。
12. 船舶的维修管理:建立船舶维修管理制度,对船舶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营。
三、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船舶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码头工程领导对船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对船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跟进问题的整改情况。
货柜码头管理的规章制度

货柜码头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货柜码头管理,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货柜码头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码头工作人员、货物操作人员、装卸工和驾驶员等。
第三条货柜码头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码头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货柜码头管理应当诚信守法,服务规范,安全性高,效率高,环保意识强,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增进贸易便利化。
第五条货柜码头管理应当保护环境,注重节能减排,实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第六条货柜码头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货柜码头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得违规操作、欺骗和弄虚作假。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有权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享有按劳分配的权益。
第九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码头秩序,保护公司公共财产,杜绝各种违规操作。
第十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有义务勤勉工作,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拒不执行指令。
第十一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积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有义务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技能,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在接到工作任务后,应按照流程要求,立即展开工作准备并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保障作业质量。
第十五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在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场所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货柜码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互相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作业的高效率和安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货柜码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第十八条货柜码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技能,增强队伍凝聚力。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根据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运营安全、高效。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码头设施港口专用码头的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能够满足船舶的停靠、装卸等作业需求。
码头设施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营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运营管理应当包括船舶的进出港管理、货物的装卸管理以及码头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五章安全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安全管理是保障港口运营的重要环节。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同时,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环境保护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的保护,减少排放污染物、噪音和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港口环境达标。
第七章优化服务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港口信息,方便船舶和货物的运输。
同时,应当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
第八章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执照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机构所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和船舶货物的顺利进出。
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优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码头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码头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码头运行秩序,提高码头工作效率,保障码头运行安全,根据《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港所有码头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加强码头运行管理,做到规范管理、科学运作,确保码头运行安全、便捷、高效。
第四条码头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为本、效益至上的原则,确保码头运行安全稳定,全力为船舶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二章运行组织机构第五条码头运行管理机构是我港码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码头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码头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码头作业,合理规划码头资源,提高码头运行效率。
第七条码头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八条码头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培训和教育,建设高效的团队。
第三章运行管理措施第九条码头运行管理措施包括码头作业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紧急救援措施等。
第十条码头作业流程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确保作业有序进行,提高作业效率。
第十一条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防火、防污染等方面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和处置。
第四章运行管理要求第十三条码头运行管理要求包括制度学习、作业培训、岗位职责等。
第十四条所有参与码头运行的人员应当熟悉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保证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规范的培训,熟悉相关操作流程,提高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各岗位人员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合作,共同保障码头运行安全、高效。
第五章运行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和检查码头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码头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码头运行管理机构应当自行开展内部检查,及时整改问题,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加强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维护港口的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2. 港口专用码头是指专供特定货物或特定类型船舶停靠、装卸货物的码头。
二、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机构1.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专用码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定。
三、港口专用码头的规划和建设1. 港口专用码头的规划应充分考虑货物流通和船舶运行的需求,确保码头的合理布局和良好的航运条件。
2. 港口专用码头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码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四、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权1. 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权由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2.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使用港口专用码头。
3. 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五、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管理1. 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使用码头。
2. 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方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3. 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方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六、港口专用码头的维护和保养1.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码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方应负责对码头设施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七、港口专用码头的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可以随时对港口专用码头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2.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配合工作人员的询问。
八、港口专用码头的安全管理1. 港口专用码头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装卸和船舶运行的安全。
2. 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方应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相关的安全规定。
九、港口专用码头的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的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交行规〔2022〕2号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具体负责本市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予以指导。
各有关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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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码头企业经营管理
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海港、码头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码头靠舶,提高港口经营效益,加强码头装卸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经营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雷电、大风等特殊天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严格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在码头装卸危险品,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每次装卸危险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若需要更换管线或静电接地点等应重新办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险品装卸作业。
四、码头管理和装卸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不得指使、强令工作人员违章操作。
六、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配备码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品装卸作业实施全过程动态安全监管。
九、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共建安全网络。
十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液化气泄漏。
十二、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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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