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
张雪与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雪与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内民终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澎裴彪刘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雪;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雪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雪刘伟凡【当事人-公司】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野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崔俪国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高乐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野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崔俪国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高乐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野周兵崔俪国高乐【代理律所】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雪【被告】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张雪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确认刘伟凡持有世纪华盛公司18.7%股份的判项有无依据;二、张雪请求确认其持有世纪华盛公司5.72%股份有无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张雪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确认刘伟凡持有世纪华盛公司18.7%股份的判项有无依据;二、张雪请求确认其持有世纪华盛公司5.72%股份有无依据。
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天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天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内03民终10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建勇钟思敏韩小东【审理法官】宋建勇钟思敏韩小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天福【当事人】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天福【当事人-个人】刘天福【当事人-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理律师/律所】王杰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杰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杰【代理律所】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被告】刘天福【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虽被上诉人刘天福的工伤发生在1993年,但伤残鉴定于2015年作出,故被上诉人刘天福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本案正确。
上诉人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张伤残补偿金应按照被上诉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负伤期间的工资,故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刘天福起诉前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维翔与王永梅、王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维翔与王永梅、王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内03民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美兰韩小东钟思敏【审理法官】高美兰韩小东钟思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维翔;王永梅;王占荣【当事人】王维翔王永梅王占荣【当事人-个人】王维翔王永梅王占荣【代理律师/律所】李佳朋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佳朋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佳朋【代理律所】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维翔;王永梅【被告】王占荣【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维翔、王永梅提出该笔款项已经偿还,用汽车顶账,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维翔、王永梅提出该笔款项已经偿还,用汽车顶账,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
经审查,上诉人王维翔、王永梅提出已用汽车顶账,被上诉人王占荣对此不予认可,且车并非给付被上诉人王占荣,而是将该车顶给案外人,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90元,由上诉人王维翔、王永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12:5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二被告在原告的砖厂运输红砖,经双方结算,二被告欠原告红砖款68876元,于2010年1月31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与其答辩的内容一致,原告对此内容予以否认,认为是二被告与项子明之间的事,项子明也没有找我协商过此事,他们的事我不清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管理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管理类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江泽民提出,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
A、腐败B、脱离群众C、脱离实际D、思想僵化【参考答案】B2. 某检察院决定逮捕涉嫌受贿的某市副市长毕某,毕某闻讯后潜逃。
为缉捕毕某,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某市纪检委【参考答案】B3. 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对于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可行的保障机制来恢复和弥补被侵权人的权利。
遭受侵害的当事人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一条光明、可靠的渠道来支持这种保护。
这段文字的主旨是()。
4.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文头,应报()备案。
A、地方党委办公室B、地方政府办公室C、局长D、上一级工商局办公室【参考答案】D5.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作为参照的是()。
6. 融电子写作、电子编辑、电子检索、阅读与电传网络于一体的电子期刊网络出版的兴起,加快了“无纸信息社会”的进程,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期刊出版模式。
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阅读电子出版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随着我国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推进,电子出版也将逐渐取代传统的期刊出版方式,以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趋势。
这段话主要支持了这样一种论点,即()。
A.电子期刊网络出版的兴起,加快了“无纸信息社会”的进程B.阅读电子出版物将成为世界潮流C.电子期刊网络出版的兴起对传统期刊提出了新的挑战D.电子期刊网络较传统期刊更有生命力【参考答案】C7.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解决的问题是()。
A、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问题B、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C、为物质文明提供思想保证问题D、整个民族文化建设的方向问题【参考答案】B8.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包括()A、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法律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C、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D、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考答案】D9. “十点半,桥南百货大楼上,那闪烁的霓虹灯,准时灭。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社工实务》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社工实务》事业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通报的表达方式侧重于()。
2. 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起初是为了解决()。
A、香港问题B、台湾问题C、澳门问题D、香港和澳门问题【参考答案】B4.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A、继续审理B、缺席判决C、直接判决被告败诉D、终止诉讼【参考答案】B5.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30%以上80%以下B、50%以上100%以下C、50%以上150%以下D、50%以上200%以下【参考答案】B6. 甲乙两辆车从 A 地驶往90公里外的 B 地,两车的速度比为5∶6,甲车于上午10点半出发,乙车于10点40分出发,最终乙车比甲车早2分钟到达乙地。
问两车的时速相差多少千米/小时?()A.10B.12C.12.5D.15【参考答案】D7.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从法的各种规范作用来看,这是指法的()。
A、告示作用B、预测作用C、评价作用D、指引作用【参考答案】D9. 一件商品按定价的八折出售,可以获得相当于进价20%的利润,如果以原价出售,可以获得相当于进价百分之几的利润?()A.20%B.30%C.40%D.50%【参考答案】D10. 公务员进行申诉的时间限制是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内进行申诉。
A、十五日,三十日B、三十日,十五日C、三十日,三十日D、十五日,十五日【参考答案】B11. 哲学家依照他们对思维和存在何者是第一性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两大阵营: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这两大阵营划分的标准是()。
A、是否承认世界的同一性B、对世界本原问题的不同回答C、是否承认世界的可知性D、对意识有无能动性的不同回答【参考答案】B12. 接受采访的100 个大学生中,88 人有手机,76 人有电脑,其中有手机没电脑的共15 人,则这100 个大学生中有电脑但没手机的共有多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心理学》《中小学教育学》教师教育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心理学》《中小学教育学》教师教育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在布鲁姆的认知领域教学目标中,能够发表一篇内容独特的演说或文章属于教学目标的()层次。
A、应用B、综合C、领会D、评价【参考答案】B2. 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是()。
A、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B、“三个有利于”C、是否受到人们的赞成D、工作进展是否顺利【参考答案】B3. 在班主任轮换时,有些老师通常感到很难接替一位优秀班主任的工作,却能顺利地接任一个新班,你认为可能的原因是()。
A、对教师的定型期望B、学校领导的类型C、班干部的不同类型D、对同学和家长的态度【参考答案】A4. 幼儿对不同几何图形辨别的难度由难到易是()。
A、半圆形—圆形—三角形—正方形资料B、正方形—长方形—八边形—五边形C、五边形—八边形—三角形—正方形D、圆形—半圆形—正方形—三角形【参考答案】C5. 熊彼特第三个长周期的标志创新产业为()。
6. 教师或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因为学生有()。
7. 陶行知先生所说的“接知如接枝”,说明的是哪一条教学原则()。
A、系统性原则B、量力性原则C、直观性原则D、因材施教原则【参考答案】C8. 实验法的主要特点是()。
A、简便易行B、控制严格C、定量研究D、探讨相关关系【参考答案】B9.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体现了教师工作的()。
A、复杂性、创造性B、主体性、示范性C、长期性、间接性D、连续性、广延性【参考答案】B10. 下列印章使用,错误的有()。
A、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外,一律在正文之后下方加盖印章,不再落款B、联合上报的公文,至少有两个以上联合行文机关加盖印章C、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公章D、电报注明落款,不盖印章【参考答案】B11. 情境言语和连贯言语的主要区别在于()。
杜学文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学文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慧卿赵卫红包鸣飞【审理法官】任慧卿赵卫红包鸣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杜学文;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杜学文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杜学文【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健康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陈硕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健康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陈硕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健康陈硕【代理律所】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杜学文【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监察执法分局关于杜学文举报事项的告知书》未对杜学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杜学文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监察执法分局关于杜学文举报事项的告知书》未对杜学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杜学文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杜学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52:41杜学文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内行终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学文。
委托代理人刘健康,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自雪云等抢劫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自雪云等抢劫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
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页数】5页(P37-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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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5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雪云,别名白雪。
被告人:王乐平。
1976年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2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保军,曾用名王占男。
1994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3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5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管辖,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犯抢劫罪,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3月2日,被告人白雪云伙同被告人王乐平、王保军及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李小元、肖亭等人,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等地,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将门反锁,抢劫作案五起,抢劫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小灵通手机等各类财物价值148 090元(赃物未追回)。
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
其中被告人王保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提请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张俊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4年6月4日下午1时许,张俊峰被一男一女两个人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一处房间内,后被该伙人抢走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主板4块、P42.8型CPU 4块、内存条8条、硬盘4块、显卡4块、手机1部。
2.被害人孟繁良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4年11月15日下午,孟繁良被一名自称姓吴的女子和一名大约40岁的男子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乌海市玻璃厂家属楼内,后被该伙人抢走P43.2型CPU5块、技嘉865PE型主板5块、512M内存条10条、120G硬盘5块、9550型显卡5块、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
3.被害人郝志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5年1月9日下午,郝志军被一名40多岁的妇女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小区轴承厂家属楼一房间内,并被锁在屋里,后被该伙人抢走华硕865PE型主板4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硬盘4块、爱尔沙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商务手机1部。
4.被害人万兴忠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5年2月28日,万兴忠被一男一女两人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石嘴山市师范对面40栋家属院一户4楼住宅内,并被锁在房间里,后被该伙人抢走P43.0E型主板4块、华硕865PE型主板2块、技嘉865PE型主板2块、七彩虹9550型显卡4块、金士顿内存条8条、希捷120G 硬盘4块。
5.被害人杨宏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主要内容是:2005年3月2日,杨宏强被一名40岁左右的妇女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骗至银川市开发区经济学院东边巷子的一楼房内,并被反锁在屋里,后被该伙人抢走P43.0E 型CPU 2块、希捷120G硬盘2块、金士顿512M内存条4条、865PE型主板2块、升技865PE型主板2块、丽台显卡2块、斯达康牌小灵通1部。
6.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带被告人白雪云、王保军辨认作案现场。
经二被告人辨认,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南路青玉巷24-3-8号住宅楼系作案现场。
经被害人郝志军辨认,在几名被辨认人中,排列为03号的被辨认人(即白雪云)就是2005年1月9日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抢劫其电脑配件的人。
7.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
8.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白雪云及其辩护人辩称:白雪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且白雪云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且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人王乐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王乐平系被动犯罪,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从未接触过被害人。
同时认为价格鉴定部门对同样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不一致。
被告人王保军辩称:本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6月初,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及在逃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共同租乘一辆金杯面包车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按照于海宝事先做出的分工,王乐平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楼房,然后对房屋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造成房门反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
此后,白雪云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云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租房处,白雪云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造过的房间里,随后白雪云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屋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打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
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1部,总价值为36 900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4年11月15日,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及在逃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先锋电脑科技公司P43.0ECPU5块、865PE技嘉主板5块、金士顿512M内存10根、希捷120G硬盘5块、七彩虹9600型显卡5块、东芝A601笔记本电脑1台,总价值为38 600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5年1月9日,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及在逃犯罪嫌疑人李小元、肖亭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太平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l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个、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1部,总价值为38 840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5年2月28日,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大武口区国威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4块、金士顿512M 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 200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5年3月2日,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新潮数码广场新希望电脑公司P43.0ECPU2块、120G硬盘2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4条、865主板2块、丽台显卡2块、中文小灵通手机1部,总价值为9390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
其中,被告人白雪云、王乐平参与抢劫作案5起,被告人王保军参与抢劫作案2起,且王保军系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白雪云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数额认定有误,经查证属实,应予纠正。
对于王乐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价格鉴定部门对同样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不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本案各被害人不是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进货,故价格不一致亦属正常,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雪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保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白雪云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赃物价格的鉴定,价格鉴定部门对同类型电脑配件的价格认定不统一,鉴定价格过高。
王乐平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诉人在本案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与白雪云加以区分,上诉人系从犯,且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一审判决关于涉案物品的认定不准确。
王保军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诉人只参与作案两起,涉案物品价值不足3万元,且在犯罪中属于雇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
首先,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等人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的行为,属于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