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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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苏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还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和就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

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

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8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常态化不间断就业服务,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22号)要求,定于9月14日正式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平台名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二、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三、服务目标搭建全省统一、多方联动的线上服务平台,统筹资源、创新方式,集中举办特色招聘活动,提供就业见习、职业指导、政策解读、创业展示等多元化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高效对接。

四、平台栏目人社厅官网开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参照人社部平台栏目设置,结合我省实际,设置“8+2”服务栏目。

“8”:省级招聘平台、就业导引、直播带岗、就业见习、职业指导、就业政策、创业展示、求职登记8个栏目;“2”:“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高校毕业生精准招聘平台2项特色专栏。

各设区市比照省级平台栏目设置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一)省级招聘平台:通过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网、江苏校园招聘网,归集发布最新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

(二)“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省厅搭建活动平台,针对2021届优秀和我省紧缺急需高校毕业生,省市联动组织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对接全国重点高校,推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才政策和创新创业环境,有序开展针对性强的供需对接活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连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09〕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坚持重点对象优先安置与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以自谋职业和技能培训为主,安置就业为辅;实行退役安置市、区分级负责,安置经费分级负担,完善安置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措施,适时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逐步实现退役安置由安置就业到促进就业、扶持就业的转变,为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二、对城乡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分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三种形式,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

退役士兵培训期满合格后,由承训学校按“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农业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连政办发[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对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要优先接收;各级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专门岗位招录。

(二)对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按照省公务员招录规定,拿出20%左右的招录计划进行定向招录。

(三)对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二00三年七月一日苏政办发[2003]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证了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结构性困难,导致少数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闲置和浪费。

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5市农村乡镇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发布)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

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

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

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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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3]133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8
【实施日期】2013.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连政办发〔2013〕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1.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对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专门岗位进行招录。

按照省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对到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2.对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按照省公务员招录规定,拿出20%左右的招录计划进行定向招录。

3.凡到乡镇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取消见习期,由县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初定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

服务期满后,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加大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政策扶持力度。

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对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

2.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文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3.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园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可的原
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高校毕业生开放。

对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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