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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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30
•【字号】济政发[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

(济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了第6次全面清理工作。

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确定,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中,暂缓实施审批事项53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措施47项,下放管理层级由县(市)、区实施18项,市初审后转报省、国家审批95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落实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暂缓实施的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再予实施,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对调整为日常管理措施的事项,要转变管理方式,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立足服务,做好管理工作;对下
放管理层级由县(市)、区实施的事项,要明确下级政府受理部门,制定具体衔接办法,加强指导监督;对我市初审后转报省、国家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压缩转报时限,提高转办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一改双优”活动,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我市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经严格审核论证,保留39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223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73项、非行政许可项目50项;取消、合并行政审批项目30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1项、非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为行政服务或日常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2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8项、非行政许可项目6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2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项。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单位)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进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四、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市政府核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市政府对口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五、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威政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威政发〔2012〕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进行了第五轮集中清理审核。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清理结果得到全面落实,对确定合法有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市法制办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条件,再造审批流程。

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要求坚决执行,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

对规定下放的事项,必须按时下放到位。

要完善行政审批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新设定和上级机关依法下放到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在事项设立或下放之日起1个月内,将审批事项名称、依据、运行流程等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发布文件及有关情况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本次公布确定的合法有效的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上级规定在审批依据、范围、条件、材料等方面内容有变化的,实施部门要在内容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变动的内容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从严查处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擅自增加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环节以及超越法定或承诺时限审批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东府〔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市政府决定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3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办理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

二、市各有关部门对于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2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

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

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门 出具 的在就 业地 连续 年 以上 缴 纳社 会保 险 的证 明 ; 高等 院校在 读的非 本市 户籍
大 学 生 可 持 户 口簿 、二 代 居
民身份证 及就读 院校 出具的
在 学 证 明 , 向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普 通 护 照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各 类 签 注 、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及 各 类 签 注 。 办 理 业 务 包 括 首 次 申请 、换 补 发 证 件 、 证 件 失 效 重新 申请 及证 件 加 注 。
别是涉及实体经济 、小微企业发展 、民问投资等方 体 对 策 .以 确 保 试 点 改 革 的
顺 利 推 进和 平稳 运 行 。
口 货币政策
央 行 :下 一 阶 段 继 续 实 施
北 京 市 开 展 的 试 点 工 作 .既 是 推 动 首 都 经 济 优 化 升 级 的 重 要 举 措 , 也 是 推 进 改 革 在 更 大 范 围 深 入
口 营业税改增值税
北京营业税 改增值税 9 日 月1 正式实施
9月 1日 北 京 正 式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改 革 。 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有 利 于 完 善 税 制 ,消 除 重 复 征 税 ,
入境证件 。 公 安 部 方 面 透 露 , 在 北 京、 津、 天 上海 、 庆 、 州 、 重 广 深 圳 6个 城 市 就 业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可 持 户 口 簿 、 二 代 居 民 身份 证 、暂 ( )住 证 , 居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务院决定取 消和调整3 项部 门行 1 4
政审批项 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滁政[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政〔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5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4项,不含省下放项目),比清理前减少45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减少2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减少16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74项(其中取消13项,暂缓审批11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合并、名称变更、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15项,法律法规新设立6项)。

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今后,凡不在本通知目录中的一律不得实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调整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实施。

附件:1. 滁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滁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1:
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市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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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报时间:2015年6月10日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审批部门
其他共
同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本单位清理
意见
需说明事宜项

县法制办
审核意见
备注
1
砍伐、移植城市
内树木审批省政府住建局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
办法》(2004年省政府
令第134号)第十九条
第一款
委托城市管理
局实施
根据吉水县办
[2014]132号该
职能划转城市
管理局
2 占用绿地审批
国务院
省政府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
院令第100号)第二十
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
办法》(省政府令第79
号)第十六条、第十七

委托城市管理
局实施
根据吉水县办
[2014]132号该
职能划转城市
管理局
3 砍伐、移植城市
内树木审批(古
树名木除外)
省政府住建局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
办法》(2004年省政府
令第134号)第十九条
第一款
委托城市管理
局实施
根据吉水县办
[2014]132号该
职能划转城市
管理局
4
供水安全计划
备案国务院住建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第十一条
合并到其它
类别
转至公共
服务项目
5
工程勘察文件
审查国务院住建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3号)第十八条
合并到其它
类别
转至公共
服务项目
6 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
国务院住建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合并到其它
类别
转至公共
服务项目
验收合格登记
7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国务院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五条
合并到其它
类别
转至公共
服务项目
8 建设工程安全
施工的措施备

国务院住建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条
合并到其它
类别
转至公共
服务项目
9
拆除工程资料
备案国务院住建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一条
合并到其它
类别
转至公共
服务项目
10 影响古树名木
的建设工程避
让和保护措施
审批
国务院
住建局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
委托城市管理
局实施
根据吉水县办
[2014]132号该
职能划转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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