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流程和程序,从而确保银行能够合理衡量和处理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维护金融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原则2.1 客观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合理、准确。
2.2 风险敞口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比例,以确保银行资本的充足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2.3 预防原则银行应当通过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贷后监控等手段,提前发现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损失准备计提的风险。
三、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流程3.1 贷款申请和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
3.2 贷款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措施、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3.3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监控贷款的偿还情况,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拖欠情况、担保价值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贷款申请表、风险评估表、贷后管理报告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而计提的资金准备,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5.2 客观证据指能够证明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存在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5.3 风险敞口指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潜在损失或违约风险。
全文结束\。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

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在银行监管理论框架中,资本的作用是抵补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资本充足的标准是银行所持有的资本足以覆盖各类非预期损失,而各类资产和表外项目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应由银行所提取的风险损失准备金抵补。
如果风险损失准备金不足,就要直接冲减资本。
因此,资本与拨备是密切相关的,拨备监管制度是整个资本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严格计提拨备后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才是真实可靠的。
在我国的监管实践中,拨备提取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资本和拨备又与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密切相关,这也是银监会成立后,提出“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监管路线图的根本原因。
为了更为准确、全面地把握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我们必须从全局的角度,系统性地梳理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损失拨备制度与资本制度之间的关系,在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的基础上,探讨未来改革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笔者将首先分析贷款风险分类、拨备和资本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确定制度变迁的主线,然后再分别阐述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的沿革历程,最后讨论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和未来改革的方向。
贷款风险分类与拨备、资本的内在逻辑在标准的监管理论中,资本的作用是抵补非预期损失,而拨备的作用是抵补预期损失。
如果把全部风险比作一座冰山,预期损失就是已经能够看得到的“水上部分”,用拨备来覆盖;而看不见的“水下部分”就是非预期损失,用资本来覆盖。
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就是刻度,是监管部门用来判断已提取的拨备与资本是否能够覆盖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依据。
其中衡量“水下部分”的刻度属于资本监管的范畴,本文不做重点讨论,我们将聚焦于“水上部分”的刻度,即与拨备对应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
该制度的作用在于用一个外部统一的标尺测量风险冰山“水上部分”的大小,确定应当计提拨备的具体数额。
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低于应当计提的拨备,即不足以覆盖看得见的损失,就应当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从资本中扣除,再计算资本充足率;反过来,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高于应当计提的拨备,两者之间的盈余原则上允许计入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保护商业银行更为审慎地计量风险和提取拨备的积极性。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上报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法强化统计管理,规范统计人员职责,提高统计业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正式批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的设置和变更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备案.第八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起草和实施本单位统计制度、办法,负责本单位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和报表;(四)收集、整理、积累、归档保存本单位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报表和统计资料;(六)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管理,保护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业的正常运营,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相关业务。
二、损失准备的计提原则1、损失准备的计提应当按照风险预警模型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进行分类计提。
2、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类型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
3、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合理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4、商业银行应细化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准确判断风险程度,合理计提损失准备。
三、贷款风险分类1、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2、风险等级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级。
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贷款合同、担保情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及时调整贷款的风险等级。
四、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1、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2、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应公开透明,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损失准备的计提和审核,确保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损失准备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
2、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损失准备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准确反映风险状况。
3、商业银行应及时汇报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及时应对风险。
六、监督与管理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商业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附件本文档附有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评估模型2、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划分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等各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研究及策略建议
一、前言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 40周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 断深化,我国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商业银行的数量突飞猛进。 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范围就是吸纳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 数据贴现等。同时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特别是贷款业务, 具有很高的风险 性。 因 此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LLP)作 为 银 行 营 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最主要的一项应计费用,是 银行净利息收益的抵减项,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用来覆盖 预期银行贷款组合的信贷损失。银行监管者持续强调银行 应该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目的是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 的能力,从而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最终支持国家经济 的健康运转。本文将分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对银行的 影响及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演变,从而为我 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不少学者对其研究 比较深入。在国内大部分学者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的动态特征做出了研究,但在顺周期特征还是逆周期特征上 还存有争议。贷款损失准备金除了存在动态特征之外,还存 在对于银行的三大影响,盈余管理、资本管理及信号释放。 (一)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 贷款损失准备作为银行的一项主要计费项目,也是商业 银行进行盈余平滑最主要的一个手段。贷款损失准备是在 税前进行扣除,我国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都具有一定的主 观性也就是说可以根据既定的预期进行调节,所以会直接影74Fra bibliotek理论探讨
的投资以此来改善自身的经营状况。上市商业银行比非上 市商业银行更加注重信号释放。陈超、魏静宜、曹利(2015) 研究了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发现银行有通过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进行信号释放的动机。施恬(2013)选取 13家商业 银行 2007-2011年的相关数据,建立动态面版数据模型分 析,研究表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存在信号释放的动机。 陈旭东、何艳军、张镇疆(2014)在研究新的国际会计准则下 贷款损失准备与银行信贷行为时,通过实证分析也验证了贷 款损失准备的信号释放动机。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动机_许友传
经济科学·2010年第2期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动机*许友传1 杨继光2(1.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上海 200433)(2.招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深圳 518067)摘 要: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事前计提的用于覆盖预期损失的一种拨备,能降低银行报告盈余的波动性,可被用于满足盈余管理之需要。
当商业银行使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时,其报告盈余将与贷款损失准备正相关,然而对我国42家商业银行2004-2007年,以及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1993-2007年的实证研究发现,样本银行却并无此管理动机或管理需要,且城市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动机更弱,这可由我国银行业特定的所有权结构、控股结构及其衍生的管理激励来解释。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盈余管理资本管理面板回归一、引言《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 4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 23号)规定,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时,根据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机构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期末风险资产的1%。
①一般风险准备又称为一般准备,是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影响银行的当期报告盈余。
从对风险的覆盖对象来看,一般准备是用来覆盖风险资产(或投资)的预期损失的一种途径,如果银行仅照此办法对贷款计提了一般准备,则称为贷款损失的一般准备。
除了贷款损失的一般准备外,银行还应对贷款风险资产计提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者统称为贷款损失准备。
专项准备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银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如关注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100%。
投资风险准备金
企业风险准备金与管理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
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
发展投资集团作为大型投资控股集团,亟待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不仅需要设臵对冲风险预期损失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还需要设臵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的非预期损失风险准备金。
(一)LLP提取的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Loan Loss Provisions,以下简称LLP)是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两项准备:一般准备、资产减值损失。
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且不影响当期报告盈余,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的资产损失。
其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的1.5%;资产减值准备,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金额计入企业成本,用于弥补特定的已识别的资产损失。
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特指资产减值准备。
作为一项可在损益表中税前扣除的备抵项目和最大的应计项目,商业银行对LLP的计提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LLP一直被商业银行视为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
随着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的颁布,我国商业银行LLP的提取方法有了新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均已指出,金融企业应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将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二)LLP管理与信贷投放从宏观角度看,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这与商业银行的LLP计提策略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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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
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