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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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94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94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是指被考核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由被考核机关自主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

考核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某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药监、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假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无定点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的;(八)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09]83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09]83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已经2009 年5月15日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政府法制办上报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为指导和促进我县各级行政机关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在贯彻实施《木垒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木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起来,加快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93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93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应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举报人权益保障
举报人信息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奖励及时兑现:确保举报奖励的及时兑现,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
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举报奖励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律责任追究
举报人伪造证据、故意捏造事实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法律保障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补偿机制 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追究
信息
举报内容需详 细描述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
举报人需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 举报申请,逾
期不予受理
奖励申请需经 过审核、审批 等程序,最终 确定奖励金额
监督机构与职责
• 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 •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保障有奖举报工作的
关证明材料
奖励发放时间标准
奖励发放时间:自举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处理:如举报事项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应在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办 理奖励手续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奖励申请流程标准
举报人需提供 真实姓名、身 份证号码、联 系方式等个人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有明确的 证据支持
举报内容真实有效
举报内容需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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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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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
举报人提供证据充足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188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3【实施日期】201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188号)各乡镇(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 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木垒县辖区内,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工作原则,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工作。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156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县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依法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心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严防假冒伪劣食用植物油流入百姓餐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

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立足本部门工作职能,针对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对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三个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和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等违法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市场秩序,确保食用植物油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消费食用植物油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重点整治范围和整治对象以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火锅店、餐饮摊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小粮油店和地下加工劣质食用油窝点(简称“三小一地”)为重点整治范围,散装食用植物油为重点整治对象。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进一步维护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优化木垒县经济发展的软环境,特制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进一步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效能投诉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四条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机关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各乡镇(场)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受理群众对本辖区和本部门机关效能投诉,承办县效能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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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
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187号
【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1.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187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农业、畜牧、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管理和发放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第五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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