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赔实务
第八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八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投保人,自愿将所运输的货物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保险货物1.1 保险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和包装等详见附件一。
1.2 保险货物运输的起运地、中转地、目的地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货物装船后立即开始,至货物卸载完毕并获得实际接收证明时终止。
具体日期和时间按照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3.1 乙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所投保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1)海上风险;(2)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3)货物包装不当导致损失;(4)共同海损牺牲;(5)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3.2 乙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如下:(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市价下跌、包装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4.1 保险金额为附件一中列明的货物价值。
4.2 保险费率按照附件四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赔偿限额和赔偿方式5.1 乙方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
5.2 赔偿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具体方式按照附件五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险理赔6.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6.2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保险事故报告书、损失证明、费用单据等理赔材料,乙方应当在收到理赔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
6.3 乙方应当在审查理赔材料无误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国际海运保险实务

国际海运保险实务
•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 互撞电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 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 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 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 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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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保险费的算法: • INSURANCE = (FOB COST+ FRT)/(1费率) X 110% X 保险费率 • 如: FOB货值=USD.50000 • 海运费 = USD. 10000 • 保险费率 = 0.20% • CIF金额 = USD.60000/0.998=USD.60120 • 保险费 = USD.60120 X110% X0.20%=USD. 132.26
国际海运保险实务
•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 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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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与我司合作的保险公司有以下3家: • 1.太平洋保险公司; • 2.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具体的保险费率执行在 0.15% - 0.20%, 依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而定.
关于办理货运险的通知
• 关于办理货运险的通知
• 保险信息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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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 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 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 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 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 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保实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保实务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当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或损坏时,保险公司将对货物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需要严格评估保险风险,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保实务,包括核保文件的准备、核保要点的把握等内容。
二、核保文件的准备1.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货物性质、货物价值、起运港和目的港等信息,以及货物存储、运输和装卸的方式,以便对货物运输风险进行评估。
2.运输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公司需要了解货物的具体运输细节,例如起运时间、运输方式等,以便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3.运输路线图:包括起运港、目的港以及中途经过的港口,以便评估运输路径上可能出现的风险。
4.货物装载方式和装卸设备信息:货物的装载方式和装卸设备可能影响货物的安全运输,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进行评估。
5.货物包装和标签要求:货物包装和标签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进行评估。
三、核保要点的把握1.货物价值评估: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货物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确保在损失发生时能够充分赔偿货主。
2.货物运输风险评估: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细节,保险公司需要评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海难、火灾、盗窃等。
3.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明确规定保险责任、免赔额和赔偿方式等内容,以便在损失发生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货物的风险级别和保险需求确定保险费率,以确保保险公司的风险得到合理的补偿。
5.索赔事项的明确: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货主在索赔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索赔事宜处理时能够顺利进行。
以上仅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保实务的一部分要点,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责任的明确性。
海上保险损失的界定—海运货物保险损失核算

120000×
10000 100000
=12000元
2 货物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来自赔偿数额=保险金额× 赔偿重量 =保险金额× 损失重量-免赔重量
总重量
总重量
例如:进口化肥1000袋,每袋100公斤。保险金额为50万人民币,投保 一切险,免赔额为0.5%。货物到港后,有些袋子破损,短少1850公斤。 计算额应为:
1850-(1000 × 100 × 0.5%)
50万×
=6750元
1000×100
2 货物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赔偿数额=保险金额× 遭受损失货物件数(重量) 承保货物总件数(重量)
例:小五金货物10箱,每箱重10公斤,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货 主投保一切险,运输过程中短少两箱。其计算赔偿额应为 : 10000× 2 =2000元
10
2 货物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赔偿数额=保险金额× 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的价值 货物完好价值
例:一批服装承保水渍险,保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运输途中遭受风浪 袭击水损,目的地完好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受损后的价值为人民币 7500元。
(15000-7500)
10000×
=5000元
15000
2 货物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赔偿数额=保险金额× 按发票计算的损失额 发票金额
例:出口丝绸100匹,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保额为人民币 120000元,损失10匹,按发票计算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海运货物保险损失核算
一、货物全损的赔偿计算
目录
二、货物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一、货物全损的赔偿计算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
保险金额全部给予赔偿。 残余价值应归保险人所有。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项目十一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C
H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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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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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海上保险单据
一
海上保险单
海上保险单是证明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文件,它既反映了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是保险人的承保
证明。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它就是被保险人索赔的 法律依据。
二
海上保险单的分类
(二)按船名是否
确定分类
• 1.船名已定保险单
(一)按保险价值
是否确定分类
• 1.定值保险单 • 2.不定值保险单
01
02
• 2.船名未定保险单
(三)按保险单形
式分类
• 1.保险单 • 2.保险凭证 • 3.联合凭证 • 4.批单
03
分 类
04
(四)按保险期限
分类
• 1.航程保险单 • 2.定期保险单 • 3.混合保险单
• 5.预约保险单
三
海上保险单的批改和转让
四
索赔程序
(一) 损失通知 和申请检 验
(二) 采取合理 施救措施
(三) 索赔 单据
A
B
C
五
海上保险赔款的计算
(一)全部损失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定值保险承保的货物,如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不论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否 高于或低于约定价值,只要保险金额同约定价值相等,保险人
应予以赔偿。
四
保险单的缮制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缮制内容如下所述:(1)发票号码(2)
保险单号次(3)被保险人(4)保险货物项目(5)包装、单
位及数量(6)保险金额(7)承保险别(8)货物标记(9)总 保险金额(10)保费(11)装载运输工具(12)开航日期 (13)装运港、目的港(14)保险单份数(15)赔款偿付地 点(16)出单日期(17)投保地点(18)保险人签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分类
根据不同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保 险费率可分为基本险费率和附加 险费率。
调整
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可以对 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 变化和风险状况。
保险金额
定义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总和,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确定方式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费、预期利润 等因素确定。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01
承保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如海啸、暴风雨、
船舶碰撞等。
共同海损
02
承保因共同海损措施导致的货物损失,如为救助船货而进行的
弃货、施救等行为。
运输中的盗窃
03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盗窃损失。
除外责任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活动
不承保因战争、敌对行为、恐怖活动导致的货物损失。
《国际海运条例》
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包括货物的装载、运输、安全 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变 更申请,如更改目的地、增加或减少 货物数量等。变更申请需要得到保险 公司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提出解除合 同的申请,但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退 保费用。解除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受损货物的货主向保险公司提供船舶碰撞证明、货损证明等相 关资料,经过调查核实后,保险公司按照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本案例中,船舶碰撞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共同海损分摊
案例概述
某货船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风险,为 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了紧急措施, 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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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A公司选用CIP贸易术语,情况就 大不相同。在CIP贸易术语项下,A公 司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完成 了交货任务,对货物的风险责任便转 至买方。此时,即便货物被扣于香港, 无法抵达韩国,B公司也得承担对货物 的风险责任。
• 第二,在CIF贸易术语项下,只有“已装船 的清洁提单”才能作为结汇的合理运输单 据。因为货物被扣留在香港码头并未上船, 因此无法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A公 司凭HOUSE B/L(货运代理提单)去银行结 汇,不符合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条件,遭 到银行的拒付也是情理之中。
问:如果在该案中A公司采用的是CIP 术语,情况又会怎样?
• 案例分析及经验吸取 第一,从运输方式和风险划分的角度来看。
A公司的货物从深圳的仓库,途经香港运 至韩国,其运输方式分为两段:深圳—香 港是一段陆上运输,香港—韩国是一段海 上运输,运输方式可以看作陆海联运。在 CIF下,A公司要对货物的风险承担到货物 在装运港香港“越过船舷”为止。货物被 扣留在香港,无法如期上船,A公司违约, B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式 1、出口货物的投保 我国出口合同,以CIF、CIP成交,由我方 向保险公司投保。
出口货物保险,采用逐笔投保方式。在完 成托运手续取得配舱回单后,出口企业即 可办理保险手续。
• 2、进口货物的投保 按FOB、CFR、FCA和CPT成交的进口货物,由 我进口企业办理保险。
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的投保与承保实务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实务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由谁投保
《2000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 规定卖方买保险
CIF
CIP
• CIF和CIP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
海上保险原理与实务

3. 确定责任归属 4. 确定费用损失 (五)审阅有关单证 (六)出具检验报告
四、海上运输货物检验中的其他问题 (一) 应向谁申请检验 1. 出口货物检验人是保单载明目的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
2. 进口货物的检验人是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代理人
第三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
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的性质 海上保险所进行的赔偿不是一种违约赔偿,而是一种 履约赔偿。
例如:一份FOB价格条件购买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以货物短少10件为由,向 保险人提出索赔。然而这种损失原因可能有3种情况: ---卖方装船就少装了10件 ---船公司失职所致短卸10件 ---保险事故造成的短少10件 只有最后一种情况才属于海上保险赔偿。
损失重量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 保险重量
例7:同例5,但未规定免赔率。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7350 赔偿金额 = 50000 ×
1000×60
= 6125(美元)
(4)加成投保的计算方法。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预期利润 收入,出口货物保险一般按货物发票价值另加一定的成数 投保。加成投保货物发生损失时,其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按发票价值公式的损失额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 发票价值 例8:出口工艺品20箱,发票金额为20000美元,保险金 额为2200美元,运输途中损失5箱,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 失金额为5000美元,赔偿金额为: 5000 赔偿金额 = 22000 X 20000 = 5500(美元)
第八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了解被保险人索赔程序; 2. 掌握保险人理赔原则; 3. 熟悉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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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有可保利益 要求:
购买保险时有保险利益?
发生损失时有保险利益?
三、损失及索赔是否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内 1、保险责任期限 2、索赔时效(2年)
期内索赔式
期内发生式
四、损失是否发生在运程之内 五、损失原因 近因原则:最直接导致和最有效的原因 (一)单一原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多种原因
同时发生
部分是承保风险 均是承保风险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 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 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 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 其运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 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 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索赔函
倒签单:倒签单就是出险在先,保险在后。风 险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再签发的保单叫倒签 单。当然这是非法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
一、正本保险单
1、缺失的话,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签署保单担保 函。
2、资格审查
索赔人不是被保险人,提供授权书
收货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二、相关贸易及运输单据 1、货物发票 2、装箱单 3、运单(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 4、汽车运输合同 5、租船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 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 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 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赔偿限额
重复保险中赔偿限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 保险价值确定法,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 “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另一种是 实际损失确定法,例如《海商法》第225条规定“ 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笔 者认为,与保险价值确定法相比,以实际损失确定 法确定重复保险的赔偿限额更为合理。保险价值确 定法的弊端在于: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合同若既有定 值保险,又有不定值保险,或全部为不定值保险, 则每份合同下保险价值不尽相同,究竟以哪一保险 价值为准不好确定。
第四节 责任审定
一、被保险人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保险合同条款 船舶的“适航”、“适运”
被保险人义务: 1、目的地及时提货、申请检验的义务 2、实施合理抢救的义务 3、及时告知和加缴保费义务 4、提供必要单证义务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
实际责任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
第一节 接受报案 一、损失通知 (一)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的期限和意义 1、便于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有效期限内 2、有利于迅速取证,确定责任 3、保险人及时提出施救建议 注:“立即”和“及时”
(二)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的方式
1、损失通知
口头方式
书面方式
2、申请检验方式
目的地为承保公 司所在地
(二)检验内包装 1、内包装及衬垫是否适应货物特性 2、包装内部的排列和装置 (三)判断损失原因 注:检验不但是为理赔责任认定提供依据,也
是为了追偿做准备。
(四)施救和损余处理
1、迅速分割完好和残损货物
2、修补或重新包装
包装轻损
修补
包装严重破损
重新包装
3、重新捆扎
4、虫蛀的货物需要立即熏蒸杀虫
5、整理加工 二、鉴定损失 1、损失程度 结合残货在使用及销售方面受到的影响和有无
❖ 其他因素 保单有效性
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 保费是否付讫
三、立案 1、立案编号 2、保险单号码 3、被保险人 4、保险标的名称 5、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名称 7、损失情况 8、处理计划
第二节 检验、查勘、定损
一、查勘检验 (一)检验外包装 1、核对包装种类、唛头、箱号 2、是否印刷注意事项标记 3、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4、包装材料是否新的
1、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
2、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包括索赔理由、索赔金额及计算方式
四、货损货差证明
形式:海事报告(关于货物损失的官方报告) 、理货记录、船港交接证明、铁路或航空部 门的货运记录、海关记录、商检报告等责任 方或相关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报告。
五、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与货损货差证明的法律效力不同。
构成要件:
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 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 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 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 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 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 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 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 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 ,即成为复保险。”
此外, 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 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 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 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 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 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 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
连带责任赔偿:
其他替代用途。 2、特殊货物 需要专业人员鉴定
3、大宗散装货物 (1)查明损失原因及确定责任归属 (2)取得责任方证明(扣船) (3)货物损失具体数量确定:联合检验 (4)不定期的监装、监卸 三、缮制检验报告 “缮制”就是“制作”的意思,一般把根据一定的
格式制作各种单据叫缮制单据。
第三节 审核单证
目的地不是承保 公司所在地
直接通知保险人
指定的检验、理赔 代理人 其他合格检验人、 公证机关
注:为了更好的确定责任,被保险人还可以要 求会同承运人与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实 施联合检验。
二、审核损失通知、提出损失控制建议 (一)审核内容
损失原因
保险责任确定 损失程度
承保险别
❖ 保险期限
货物所在地 货物到达日期 提货日期
损失可以区分 损失不能区分
连续发生
没有中断 中断:新介入的原因为近因
六、损失是否由承保风险引起 七、损失是否符合保单险别规定的损失程度 八、损失是否扩大了 九、有无免赔率 绝对免赔、相对免赔。 注:计算单位
十、有无重复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 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的保险。但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将重复保险界定为:重 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