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议》

中国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承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10条中, 就补贴问题,我国做出了如下的具体承诺:
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与或维持的任 何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特别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 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 况下;
二 补贴的专项性
▪ 补贴具有专项性,则必须受制于该协议规定 的纪律,而非专项性的补贴则可以普遍采用, 不会被认为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因此也不 需要受到约束。
三 补贴的类型
补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1. 禁止性补贴
▪ 禁止性补贴(Prohibitive Subsidies),也就 是红色补贴,指的是一国既不得给予也不得 维持的补贴。
1. 临时措施
▪ 条件:初步确定存在补贴及补贴是国内产业 受形式:保证金或保函,金额相当于初步确定 的补贴额。
▪ 期限:自发起调查后60日后才可实施,且实 施的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
2. 反补贴税
▪ 在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 下,即在调查后最终确定存在补贴及由此引 起的损害,由进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决定是 否征税以及征税的金额。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分为
11个部分 32个条款 7个附件
一 补贴的定义
▪ 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 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存在任何GATT1994第16 条意义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以上财政 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而获得了某种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篇一: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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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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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备注:由于试题是随机的,所以考生必须下载此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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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主要是美欧之间)之间谈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a、农产品问题b、纺织品与服装问题c、技术贸易壁垒问题d、反倾销问题2、《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最大突破与发展是a、规定了反规避条款b、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c、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d、强化了有关规则和纪律3、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内法形式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反倾销制度的国家是a、英国b、美国c、法国d、加拿大4、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5、依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开始于a、1998年b、2000年c、20xx年d、20xx年6、我国入世后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第一个案件涉及的是a、贸易技术壁垒问题b、保障措施问题c、反倾销问题d、反补贴问题7、发展中国家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b、6年c、8年d、10年8、发达国家必须在6年内削减补贴总量的____发展中国家必须在10年内削减___a、20%,13.3%b、13.3%,13.3%c、20%,20%d、13.3%,20%9、承诺到20xx年将农产品平均关税降低到a、15%b、17%c、20%d、25%10、反倾销调查时限为1年,最多不超过___个月a、18b、20c、24d、3611、依《协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____年内终止a、1b、2c、3d、51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必须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____天后进行a、15b、30c、45d、6013、______又称“黄灯补贴”a、禁止性补贴b、可申诉补贴c、不可申诉补贴d、允许性补贴14、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____的概念a、禁止性补贴b、可申诉补贴c、不可申诉补贴d、允许性补贴15、对禁止性补贴,双方应进行磋商,磋商应在___天内完成,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在___天内提出最终报告a、30,90b、30,60d、60,9016、《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了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___天,并且这段时间要计入最后实施的保障措施的期限a、100b、150c、200d、25017、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____年a、1b、2c、3d、418、____关于保障措施的原则性规定a、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29条b、《保障措施条例》c、《保障措施法》d、20xx年《对外贸易法》第八章19、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该协议在()自动终止a、1995年1月1日b、20xx年1月1日c、20xx年1月1日d、20xx年1月1日20、在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是a、农业协议b、原产地规则协议c、海关估价协议d、民用航空器协议21、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品被认为是a、正常贸易b、公平竞争c、倾销d、报复22、以()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品,则该商品被认为是倾销a、垄断b、高于成本c、低于正常d、不正常23、以出口实绩为条件提供的补贴是()a、可起诉的补贴b、不可起诉的补贴c、被禁止的补贴d、正常的补贴24、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对其出口实行()b、倾销c、减免税d、增税25、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标准()a、是自愿行为b、是法律要求c、不属改协议管辖范围d、是强制要求26、国际反倾销法制定于1967年结束的()回合谈判a、东京b、乌拉圭c、肯尼迪d、日内瓦27、tRim仅与()有关a、货物贸易b、服务贸易c、知识产权d、贸易政策28、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a、3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29、不可诉补贴,又称()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d、“白色补贴”30、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果倾销幅度低于()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原产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a、2%b、3%c、4%d、5%31、《gatt1994》的法律范围包括a、《gatt1947》的各项条款b、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日前已经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c、乌拉圭回合对《gatt1994》达成的6项谅解d、《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32、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三要素是a、技术法规b、技术标准c、技术水平d、合格评定程序33、《wto反倾销协定》中的主要改进之处有a、明确了申诉方资格b、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c、规定了微量不计规则d、强化了程序规则34、如某国对美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在确定美国产品正常价值时,可选用a、出口国价格b、第三国价格c、结构价格d、替代国价格35、依《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补贴的种类有a、禁止性补贴b、限制性补贴c、可申诉补贴d、不可申诉补贴36、在反补贴调查中,有权做出承诺的有a、进口方b、进口方当局c、出口方d、出口方当局37、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有a、有关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b、进口增加是因意外情况和承担总协定义务造成的c、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d、客观证据表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38、乌拉圭回合农产品问题谈判过程中,利益集团有:a、美国b、欧共体c、日本d、凯恩思集团39、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a、市场准入b、国内支持c、出口补贴d、进口补贴40、农产品协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包括a、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b、进行关税减让c、规定关税配额d、规定具体商品的配额41、《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主要内容包括a、取消配额限制篇三:补贴与反补贴之专向性问题研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之专向性问题探究摘要:补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补贴即是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又是一种非关税壁垒,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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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不可诉补贴包括: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研发补贴 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第三,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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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
或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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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 (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 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 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 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 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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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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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侵害的界定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 (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 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
家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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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1)磋商 (2)磋商请求的说明 (3)DSB解决 (4)DSB报告的执行
下不利影响,则属于可诉性补贴。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 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
(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直接债务免除以可及编辑用ppt 于偿债的赠款。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二、背景与目的甲方与乙方为了促进两方有关业务的合作与发展,拟订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以下条款:三、补贴1.甲方承诺为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作为合作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乙方在接受甲方补贴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方案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和目标。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报告,以便甲方进行补贴的核对和评估。
4.补贴金额将根据乙方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进行支付。
如评估未通过,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减少或取消补贴的措施。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需要,对补贴的金额进行调整。
如调整金额超过20%,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重新协商补贴金额。
6.甲方承诺支付的补贴仅限于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补贴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补贴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四、反补贴1.乙方保证在接受甲方补贴的同时,不会采取任何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降低甲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竞争产品等。
2.在乙方违反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或减少其补贴金额,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3.如甲方发现乙方采取任何违反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补贴方(以下简称“A方”)和受益方(以下简称“B方”),双方后续简称“A方”和“B方”。
二、补贴的目的和原则1.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支持B方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的发展和创新。
补贴方将提供经济、物质或技术资源来支持B方的活动。
2.双方同意根据公平、公正、透明和可核实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补贴分配。
三、补贴方式1.补贴可以以经济资助、物质资助或技术支持的形式提供。
2.B方应提供完整的计划,说明补贴所需的具体内容和用途,以便补贴方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补贴分配原则1.补贴分配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考虑以下因素:a.B方的发展潜力和前景;b.B方对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c.B方的财务状况和能力;d.B方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e.B方的创新和研发能力。
2.补贴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B方的表现调整补贴额度和分配方式,双方应保持沟通并及时进行调整。
五、补贴的履行和监督1.B方应按照补贴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确保补贴的及时使用和正确分配。
2.B方应及时报告补贴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补贴方有权对补贴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3.补贴方有权根据B方的表现评估补贴的继续与否,并可以要求B方进行返还补贴,如果B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计划使用补贴或未能按照约定实现预期成果。
六、反补贴措施1.如果B方发生重大失误或违约行为,补贴方有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补贴、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补贴等,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B方有权在补贴方采取反补贴措施前,提出抗辩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1.双方同意保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机密。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
八、争议解决1.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九、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共同决定终止。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条:总则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规范,以限制和监管成员之间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在成员之间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促进其国内产业或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补贴可以采取财政拨款、贷款、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形式,也包括在国内市场上提供特殊的金融、贸易和投资条件等方式。
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补贴本协议对一些补贴措施做出明确禁止。
例如,禁止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以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和产生贸易扭曲的补贴措施。
第四条:可允许的补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补贴措施被允许存在。
这包括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而采取的补贴措施,以及为了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补贴措施。
第五条:反补贴措施的定义反补贴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了对抗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免受其他成员国补贴措施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本协议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程序。
成员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向WTO 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对涉及的进口商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第七条: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本协议强调了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
成员国应当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同时考虑到对应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贸易。
第八条:解决争端的机制本协议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成员国之间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九条:技术援助和合作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本协议,发达国家承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合作。
第十条:过渡安排和宽限期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本协议规定了过渡安排和宽限期。
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补贴政策,以逐步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第十一条:最后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适用WTO框架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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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目录[]••••••••••••[]概述[]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投股)、资金或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舞);(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不,或(2)存在1994年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假如该项补贴依照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a)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同时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假如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打算,要紧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讲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打算的时刻跨度。
2、仅仅给予补贴授予当局管辖权范围内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的。
不言而喻,由各级政府的税收部门对普遍通用加以制定或改变不应被视为是一种专向性的补贴。
3、第三条内规定的补贴应认为具有专向性。
4、依照本条规定对专向性进行认定需在正面证据的基础上加以明确证实。
[]第二部分禁止的补贴第三条禁止1、除在农产品协议中已有规定的以外,下述的属于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于禁止:(a)在法律或事实上,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包括附件1所列举的补贴。
(b)将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
2.成员既不应授权、也不应维持第三条第1款中所指的补贴。
第四条补救1.任何时候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在授予或维持某项被禁止的补贴,该成员可要求与另一成员进行磋商。
2.上述第1款提请磋商的请求应提供一份对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讲明,并附有能够得到的证据。
3.关于按第1款所提请的磋商,被认为授予或维持有关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
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方法。
4.假如在提请磋商后的30天内不能达成为各方都能同意的解决方法,参与磋商的任一成员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便立即建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认为不必要成立该专家组。
5.专家组一经成立,即可请求设专家小组(在本协议中称为“PGE”)关心判定所涉及的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的补贴。
一旦收到请求,常设专家小组应立即审查有关补贴的存在及性质的证据,并向使用及维持该补贴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表明有关措施不是被禁止的补贴。
常设专家小组应在专案组限定的期限内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常设专家小组对有关措施是否为一项受禁止补贴的结论应由专家组无修改地予以同意。
6.专家组应向争议各方提出一份最终报告。
该报告应在专家组建立和权限确定之日起的90天内在所有成员之间传阅。
7.如所涉及的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被禁止的补贴,专家组将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立即取消该项补贴。
为此,专家组应在建议中指定一个必须撤销上述补贴的期限。
8.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同意该报告,除非争议的某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进行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同意该报告。
9.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时,上诉机构应在争议当事人正式通知进行上诉的30天内做出决定。
假如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30天内提出该报告,它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一书面材料解释它必须延期的理由并告知它可提出报告的时刻。
不论如何,该程序不得超过60天。
上诉报告应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采纳,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地同意,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申诉报告向所有成员提交的20天内做出不同意该上诉报告的一致决定。
10.假如专家组没有按指定的期限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指示,则应从采纳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开始,争端解决机构应同意提出指控的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反对该要求。
11.在争端一方当事人要求按争端解决的谅解第二十二条第6款进行时,仲裁员应对该补贴反措施的适当与否做出裁决。
12.为使争端依本条规定解决,除在本条有专门规定的期限情况外,其他按争端解决谅解解决争端适用的期限应为其中规定时刻的一半。
[]第三部分可申诉的补贴第五条不利阻碍任何成员不能因实施本协议第一条的第1、2款的补贴而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的阻碍,即:(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b)使其他成员享受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取消或减少;特不是依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约束性减让的利益;(c)严峻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本条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中对农产品所保留的补贴。
第六条严峻损害1.以下情况将被认为存在第五条(c)款中所认定的严峻损害;(a)对某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b)对某产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c)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补贴,但不包括为长期进展和幸免严峻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而提供的非循环性和不能重复的一次性补贴;(d)直接的债务免除,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助抵销债务。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假如实施补贴的成员证明有关补贴没有造成第3款所列举的结果,应不认为存在严峻损害。
3.如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即存在第五条(c)款所指的严峻损害;(a)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另一成员某一同类进口商品进入实施补贴的成员市场;(b)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入第三国市场;(c)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获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对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造成了严峻的价格抑制,跌价、销售量减少等后果;(d)与以往3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补贴的结果造成了实施补贴成员的特定受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在上的份额增加,同时这一增加是自实施补贴后呈持续上升趋势。
4.为第3款(b)项的目的,关于对进口的排斥或阻碍应包括除第七款另有规定应受该款约束外,对同类未受补贴产品相对市场份额的不利阻碍证明(在一段合适的代表期内,充分表明有关产品市场变化的明确趋势,在通常情况下,该期限至少应为1年),“相对市场份额变化”应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受补贴产品的增加;(b)由于受补贴而使该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否则应会减少;(c)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在减少,但若无此补贴会减少的更快。
5.为第3(c)面的目的,价格下降应包括任何情况下在同一市场受补贴产品与未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比较所显示的价格下降。
价格比较应在可比时期内在同等贸易水平上进行,并应适当考虑阻碍价格比较的任何其他因素。
然而,假如这种直接的价格比较不可能做出,则能够出口单价作为判定价格下降的基础。
6.凡被指控存在严峻损害的成员,除附件5第3款另有规定应受该款约束外,应向由第七条引起争端各方和按第七条第4款成立的专家组提供所有能够得到的,关于争端各方有关产品价格及市场份额变化的资料。
7.在相关时期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不应认为存在上述第三款所指的严峻损害所导致的排斥或阻碍:(a)对来自起诉的成员的同类产品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或对它向有关第三国市场的进口采取禁止或限制;(b)在有关产品上实行垄断贸易或的进口方政府以非商业理由决定将由起诉成员进口转向其他国家;(c)起诉成员有关产品的生产、质量、数量、价格受到自然灾难、罢工、交通混乱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严峻阻碍;(d)存在由起诉成员出口的限制的安排;(e)起诉成员自动减少有关产品的出口能力除(其他情况外,包括起诉成员企业自动将产品出口调整到新的市场);(f)未能达到进口国家的标准或其他法规要求。
8.在未发生第7款所列情况时,对存在严峻损害的确认应在向专家组提供或由专家组获得(包括依照附件5规定而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做出)。
9.本条不适用于按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对农产品保留补贴的情况。
第七条补救1.平分秋色在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中另有规定以外,不管何时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实施了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取消、减少或严峻损害时,它就能够要求与实施了该项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
2.按上述第1款提出的磋商要求应包括有以下的能够得到的证据的声明:(a)有关补贴的存在和性质,和(b)对提出磋商要求的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对其利益造成的取消、减少或严峻损害。
3.关于按上述第1款所提出的磋商要求,被认为授予或维持了有关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
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以及达成能共同同意的解决方法。
4.假如通过磋商未能在60天内达成共同同意的解决方法,参加磋商的任何一方可将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求建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方认为不需建立那个专家组。
并应在建立之日起15天内决定其人员构成及其权限范围。
5.专家组应审议提交的问题并向涉及纠纷的各成员提出最终意见报告。
该报告应在专家组的组成及权限确定后的120天内递交至所有成员。
6.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同意该报告,除非争端的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决定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拒绝该报告。
7.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的,上诉机构应在争端当事人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的60天内做出它的决定。
假如该上诉机构认为无法在60天内提出该报告,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争端解决机构讲明它推迟呈交报告的缘故和可能提出报告的日期。
在任何情况下,该程序不能超过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应采纳该报告,争端双方也应无条件地同意该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报告提交后的20天内以一致同意方式拒绝采纳该报告。
8.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得到了采纳,而这些报告判定补贴差不多对另一成员利益造成第五条所称的不利阻碍的,提供或维持了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来消除这些不利阻碍或撤销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