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GMP标准规范-原料药
新GMP标准规范-原料药

新GMP 标准规范-原料药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
第二条第二条 原料药生产起始点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工艺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第三条第三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按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 级标准设置。
第四条第四条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设计应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如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定相应厂房的洁净度级别。
第五条第五条 质控实验室区域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
当生产操作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无不利影响,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控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
第三章第三章 设备设备第六条第六条 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液或冷却剂等,应避免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
当任何偏离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应进行评估,以确保对产品的质量和用途无不良影响。
第七条 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第七条外。
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 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说明设备第八条可以共用的理由,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专用。
第九条第十条 设备的清洁第十条1)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或达到有害程度的微生物)的出现和遗留。
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2)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以防止交叉污染。
3)对残留物的可接受标准、清洁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至少符合纯化水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第四章 验证验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关键的工艺参数或特性通常应在研发阶段或根据历史的资料和数据确定,应规定工艺参数的必要范围,以确保工艺操作的重现性,包括:1)确定产品的质量特性;2)确定影响产品质量特性的关键工艺参数;3)确定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合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壤处宜成弧形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注:(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
GMP(修订)——附录原料药

4.已明确原料药的杂质情况。
(三)回顾性验证的批次应当是验证阶段中有代表性的生产批次,包括不合格批次。 应当有足够多的批次数,以证明工艺的稳定。必要时,可用留样检验获得的数据 作为回顾性验证的补充。
附录2:原料药
第二十三条 验证计划: (一)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和工艺变更的类别决定工艺验证的运行 次数。前验证和同步验证通常采用连续的三个合格批次,但在某些情况 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证工艺的一致性(如复杂的原料药生产工艺, 或周期很长的原料药生产工艺)。 (二)工艺验证期间,应当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与质量无关的参数 (如与节能或设备使用相关控制的参数),无需列入工艺验证中。
附录2:原料药
第十八条 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应当存放在适当容器中,有清晰的标识,并 在开启和使用前应当进行适当清洁。 第十九条 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应当根据情况 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
附录2:原料药 第五章 验证
第二十条 应当在工艺验证前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 性的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通过 验证证明工艺操作的重现性。 关键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通常在研发阶段或根据历史资料和数据确定。 第二十一条 验证应当包括对原料药质量(尤其是纯度和杂质等)有重要影响 的关键操作。
附录2:原料药
第二十二条 验证的方式: (一)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验证方法一般应为前验证。因原料药不经常生产、批数不 多或生产工艺已有变更等原因,难以从原料药的重复性生产获得现成的数据时, 可进行同步验证。 (二)如没有发生因原料、设备、系统、设施或生产工艺改变而对原料药质量有影 响的重大变更时,可例外进行回顾性验证。该验证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1.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均已确定; 2.已设定合适的中间控制项目和合格标准; 3.除操作人员失误或设备故障外,从未出现较大的工艺或产品不合格的问题;
药品GMP检查指南之原料药

药品GMP检查指南原料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各药品生产企业:随着GMP认证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了保证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规范和指导实施GMP认证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药品GMP检查指南》,该指南分为法律法规、通则、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原料药、医用氧、生物制品等部分共4本书。
该指南中的GM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已作了修订,由原来的225项增加到235项,其中关键项目从56项增加到58项(1801、6802),一般项目从169项增加到177项。
该指南将作为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GMP认证检查员监督检查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要求由省局统一征订。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我中心具体承办该指南征订工作。
请各药品生产企业于2004年3月25日前务必将购书回执传真到培训中心。
该指南每套220元(含邮寄费)。
地址:海口白龙南路48号(省科技活动中心)B座503、504室。
一、机构与人员*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看企业组织机构图,查生产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功能设置(图示),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设备、销售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有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人员。
1. 查企业分管生产及质量的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制药行业年限、所在岗位等。
2. 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
以文件形式规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以下各项:2.1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和否决,外销的中间体的放行和否决;2.2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放行或拒收系统;2.3 在决定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2.4 确保各种重大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解决;2.5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2.6 批准所有与原料药或中间体质量相关的各种规程;2.7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自检);2.8 批准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单位;2.9 批准对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种变更;2.10 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2.11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给予适当处理;2.12 确保确立有效的体系,用于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2.13 确保物料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2.14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及储存条件;2.15 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回顾及审核(ICH标准)。
原料药-GMP-指南

美国卫生及公众服务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药物研究及评估中心(CDER)生物制品研究及评估中心(CBER)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1 引言1.1 目的1.2 适用对象1.3 范围2 质量管理2.1 原则2.2 质量部门的职责2.3 生产部门的职责2.4 自检2.5 产品质量的回顾性审核3 人员3.1 人员的资质3.2 人工的卫生3.3 咨询人员4 厂房和设施4.1 设计与结构4.2 公用设施4.3 水4.4 特殊要求4.5 照明4.6 排污和垃圾5 工艺设备5.1 设计和建造5.2 设备保养和清洁5.3 校准5.4 计算机控制系统6 文件和记录6.1 文件系统和质量标准6.2 设备的清洁和使用记录6.3 原料、中间体、原料药的标签和包装材料的记录6.4 生产工艺规程(基准生产和控制记录)6.5 批生产记录(批生产及控制记录)6.6 实验室控制记录6.7 批生产记录的审核7 物料管理7.1 管理通则7.2 接收和待验7.3 进厂物料的取样和检验7.4 储存7.5 重新评估8 生产和中间控制8.1 生产操作8.2 时限控制8.3 中间体的取样和控制8.4 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混合8.5 污染的控制9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包装和贴签9.1 总则9.3 标签的发放和控制9.4 包装和贴签操作10 贮存和分发10.1 贮存程序10.2 分发程序11 实验室控制11.1 控制通则11.2 中间体和原料药的测试11.3 分析方法的验证—参见12章11.4 化验证书11.5 原料药的稳定性监测11.6 有效期和复验日期11.7 留样12 验证12.1 验证方针12.2 验证文件12.3 确认12.4 工艺验证的方法12.5 工艺验证计划12.6 已验证系统的定期审核12.7 清洁验证12.8 分析方法的验证13 变更的管理14 物料的拒收和再用14.1 拒收14.2 返工14.3 重新加工14.4 物料和溶剂的回收14.5 退货15 投诉和撤回16 委托生产厂(包括实验室)17 代理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和重新贴签者17.1 适用范围17.2 经销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可追溯性17.3 质量管理17.4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重新包装、重新贴签和贮藏17.5 稳定性17.6 信息的转递17.7 投诉和召回的处理17.8 退货的处理18 用细胞繁殖发酵生产的原料药的特殊指南18.1 总则18.2 细胞库的维护和记录的保存18.3 细胞繁殖/发酵18.4 收取、分离和精制18.5 病毒的去除/灭活步骤19 用于临床研究的原料药19.1 总则19.2 质量19.3 设备和设施19.4 原料的控制19.5 生产19.6 验证19.7 变更19.8 实验室控制19.9 文件20 术语表1引言1.1目的本文件旨在向读者提供具有适当质量保证系统的活性药用成分(以下简称原料药)GMP指南,以保证原料药达到预期的,应当具有的质量特性与纯度要求。
最新版gmp规范

最新版gmp规范
最新版GMP规范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良好生产规范”的缩写,是制药行业中的质量管理体系。
GMP规范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
性为中心,要求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人员培训、设备
和环境条件等各方面都要遵守规范。
最新版GMP规范于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更新了之前版
本的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发展变化和药品安全保障的需要。
该规范分为十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提出GMP规范的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
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
有效运用和持续改进。
3. 人员: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人员结构和培训计划,确保人员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4. 原料药和辅料:要求企业对原料药和辅料进行全面管理,建
立标准化管理体系。
5. 制剂:要求企业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剂质量控制和检测方法,
确保制剂品质符合要求。
6. 生产设备:要求企业对生产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生产
环节顺利进行。
7. 质量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实施的产
品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测。
8. 产品质量评价: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面评价,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9. 安全性评价:要求企业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确保药品
对人体没有不良影响。
10.文档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全面的文档管理体系,以确保质量的可追溯性。
随着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的不断加强,GMP规范也在不断演进,为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一、无菌制剂二、原料药三、生物制品四、血液制品五、中药制剂一、无菌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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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GMP 标准规范-原料药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
第二条第二条 原料药生产起始点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工艺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厂房与设施第三条第三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按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 级标准设置。
第四条第四条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设计应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如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定相应厂房的洁净度级别。
第五条第五条 质控实验室区域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
当生产操作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无不利影响,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控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
第三章第三章 设备设备第六条第六条 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液或冷却剂等,应避免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
当任何偏离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应进行评估,以确保对产品的质量和用途无不良影响。
第七条 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第七条外。
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 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说明设备第八条可以共用的理由,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专用。
第九条第十条 设备的清洁第十条1)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或达到有害程度的微生物)的出现和遗留。
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2)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以防止交叉污染。
3)对残留物的可接受标准、清洁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至少符合纯化水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第四章 验证验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关键的工艺参数或特性通常应在研发阶段或根据历史的资料和数据确定,应规定工艺参数的必要范围,以确保工艺操作的重现性,包括:1)确定产品的质量特性;2)确定影响产品质量特性的关键工艺参数;3)确定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验证应扩展到对原料药质量,尤其对纯度和杂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操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验证的方式1)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验证方法一般应为前验证。
因原料药生产批数不多、原料药不经常生产,或用验证过的工艺生产原料药,但该生产工艺已有变更等原因,难以从原料药的重复性生产获得现成的数据时,可进行同步验证。
2) 如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因原料、设备、系统、设施或生产工艺改变而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重大变更时,可例外进行回顾性验证。
该验证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均已确定;- 已设定合适的中间控制项目和合格标准;- 除操作人员失误或设备故障外,从未出现较大的工艺或产品不合格的问题。
- 已明确原料药的杂质情况。
3)回顾性验证的批次应当是验证阶段中所有的生产批次,包括不合格批次。
应有足够多的批次数,以证明工艺的稳定。
必要时,可用留样检验获得的数据作为回顾性验证的补充。
第十五条 验证计划第十五条1)应根据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及工艺变更的大小决定工艺验证的运行次数。
前验证和同步验证通常采用三个连续的、成功的批次,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证工艺的一致性(例如复杂的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周期很长的原料药生产工艺)。
回顾性验证一般需审查10 ~ 30个连续批次的数据,方可评估工艺的一致性,但如有充分的理由,审查的批次数可以减少。
2)工艺验证期间,应对关键的工艺参数进行监控。
与质量无关的参数,例如与节能或设备使用相关控制的参数,无需列入工艺验证中。
3)工艺验证应证明每种原料药的杂质都在规定的限度内,如可能与以往数据相比,应比工艺研发阶段确定的杂质限度或者关键的临床和毒理研究批次的杂质数据更好。
第十六条 清洁验证第十六条1)清洁规程通常应进行验证。
原料药生产的非专用设备必须进行清洁验证。
清洁验证一般应针对污染及物料夹带易给原料药质量带来最大风险的状况及工艺步骤。
如后续的纯化步骤可去除残留物,生产初始阶段的设备清洁规程可不必验证。
2)清洁规程的验证应当反映设备实际的使用情况。
如果多个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共用同一设备生产,且采用同一规程进行清洁的,则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作为清洁验证的参照物。
应根据溶解度、难以清洁的程度以及残留物的限度来选择清洁参照物,而残留物的限度则需根据活性、毒性和稳定性确定。
3)清洁验证方案应详细描述需清洁的设备、规程、所用清洁剂、合格标准、需监控的参数以及检验方法。
该方案还应规定需取样品的类型、如何取样及贴签。
4)取样方法应包括擦拭法、淋冼法或其它方法(如直接萃取法),以同时对不溶性和可溶性残留物进行检测。
5) 应采用经验证的、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灵敏度高的分析方法。
每种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必须足够灵敏,能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的限度标准。
应确定分析方法可达到的回收率。
残留物的限度标准应切实可行、可以检验、可以验证,并根据最有害的残留物来确定,可根据原料药最低的药理、毒理或生理活性来确定,也可根据原料药生产中最有害的组分来确定。
6) 对需控制微生物、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污染水平的生产工艺,应在设备清洁和消毒验证文件中有详细阐述。
7) 清洁规程经验证后应按验证中设定的检验方法定期进行监测,以保证日常生产中规程的有效性。
第五章第五章 文件文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情况,合理确定物料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某些材料,如工艺助剂、垫圈或其它材料,可能对质量有重要影响时,也应当制订相应材料的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如果设备专用于一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生产,且该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批号有可追踪的顺序,则不需有单独的设备记录。
如果使用专用设备,清洁、维护及使用记录可以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保存,也可单独保存。
第二十条 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规程应包括:第二十条1)所生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名称和文件编号;2)标有名称和特定代码(足以识别任何特定的质量特性)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完整清单;3)准确陈述每种原料或中间产品的投料量或投料比,包括计量单位。
如果投料量不固定,应注明每种批量或产率的计算方法。
如有正当理由,可制定数量合理变动的范围;4)生产地点及主要设备;5)生产操作的详细说明,包括:- 操作顺序;- 所用工艺参数的范围;- 取样方法说明,所使用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 - 完成单个步骤或整个工艺过程的时限(如适用);- 按生产阶段或时间计算的预期收率范围;- 必要时,需遵循的特殊预防措施、注意事项或有关参照内容;- 可保证中间产品或原料药适用性的贮存要求,包括标签、包装材料和特殊贮存条件以及时限。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决定批放行前,所有偏差及调查报告都应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予以审核。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不上市销售的中间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经评估后可将决定中间产品放行的职能委派给生产部门。
第六章第六章 物料物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进厂物料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前,应有正确标识,经检验合格后才可予以放行,应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书面规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采用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和出料管都应有适当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公司另一部门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以确认这些物料。
免检应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除第26条确定的免检物料外,应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
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
用于精制的物料应该进行全检。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的批准应有审核和评估的资料,该资料应有足够的证据(如以往的质量情况)证明该供应商能始终如一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物料。
至少应对三批物料做全检后,方可减少全检的次数,但至少应定期进行一次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
应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如果识别标签保持清晰,容器在开启和使用前能适当清洁,某些装在适当容器中的物料可在室外存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以确定其适用性。
第七章第七章 生产管理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生产操作1) 用于生产原料药的原料应在适宜的条件下称量,以免影响其适用性。
称量的装置应具有与使用目的相适应的精度。
2) 如将物料分装后用于生产的,应使用适当的分装容器。
分装容器应有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 物料的名称或代码;- 接收号或控制号;- 分装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数量;- 必要时,标明复检或重新评估日期。
3)关键的称量或分装操作应有复核或有类似的控制手段。
使用前,生产人员应检查该物料确是中间产品或原料药批记录中规定的物料。
4)应将生产过程中指定步骤的实际收率与预期收率比较。
预期收率的范围应根据以前的实验室、中试或生产的数据来确定。
应对关键工艺步骤收率的各种偏差进行调查,以确定偏差对相关批次产品质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
5)需返工或重新加工的物料应严加控制,以防止未经批准即投入使用。
6)应遵循工艺规程中有关时限控制的规定,以保证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质量。
发生偏差时,应作记录并进行评价。
时限控制并不适用于加工至某一目标值(例如pH调节、氢化、干燥至预设标准)的情况,因为反应终点或加工步骤的完成是根据中间控制的取样和检验来确定的。
7)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存放,以确保其适用性。
第三十二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和控制第三十二条1)应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应类型、该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控制标准、检验类型和范围。
前期生产的中间产品控制可以松一些,越接近成品,中间控制应越严(如分离和纯化)。
2)生产过程控制可由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进行,并可在质量管理部门事先建立的允许范围之内对生产过程进行调控。
3)应制订书面规程,详细阐述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取样方法。
应根据科学合理的取样操作来制订取样计划和取样规程。
4)应按规程进行取样,防止污染所取的样品、污染其它中间产品或原料药。
应制订各种规程,保证取样后样品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