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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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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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后的权利救济[摘要]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真正的权利人名下,往往有几种方法,采用房屋所有权确认的民事诉讼来救济最为有效和便捷。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权利救济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房屋真实权利人与他人协商后自愿登记的,有的是登记人员工作疏忽而错误登记的,有的是登记人背着房屋真实权利人,采取各种手段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笔者代理了多件农村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后的权利救济案,现把从中所领悟到的解决方法与读者交流。

一、房房屋被他人初始登记后的权利救济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的遗留问题相对偏多。

房屋属于不动产性质,是我们生存的必需之物,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登记是房屋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一旦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力、善意取得保护效力。

所谓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中,房屋登记涉及两类行为:第一类是房屋登记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三种权利登记,以及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三种辅助登记;第二类是相关行政行为,包括是否准予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以及撤销登记、收缴权属证书等行为。

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又分为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所谓房屋初始登记,是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它是证明房屋原始取得的重要依据。

我国农村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起步相对于城市要迟缓得多。

在农村房产初始登记中,房屋被他人登记的情形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有:(一)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在未办理房产初始登记的情况下,因参军、工作等原因迁居异地生活,把自己的房屋交给亲戚朋友代管、居住或者出租给他人,房屋登记时联系不上房屋真实权利人;(二)登记申请人居住他人的房屋时间比较长,有的达二十多年,有的还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或重建;(三)登记申请人为了侵占或出卖该房屋,背着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编造自己已买下房屋的事实,加上申请人与房屋真实权利人往往是亲属关系,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干部以及登记人员信以为真;(四)房屋建造年代较长,缺少建房审批手续,加之农村干部文化相对较低而灵活性权力过大,登记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对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查不严,偏信一方之言,把房屋初始登记到了非房屋权利人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2007/2/111:22:16
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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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有人咨询关于历史房产的问题,特将此司法解释贴出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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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法释[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六五普法考试多选题及答案

六五普法考试多选题及答案

六五普法考试多选题及答案二、多项选择题120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BD)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答案:2.人民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下列人大代表中,应当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的有(BD)A.赵某,因违法受劳动教养处分一年B.钱某,加入美国国籍但仍然定居北京C.孙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D.李某,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BCD)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4.公共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干警张某发现李某有嫌疑,于是将李某带到一旅社中,以监视居住为名,对其关押长达2个月之久。

后李某被排除嫌疑,张某才将其释放。

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BC)A.因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李某只能申请行政赔偿B.因《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对监视居住应予赔偿,公安机关不应赔偿C.因对李某的关押系张某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应赔偿D.李某的赔偿请求应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年2月3日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3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交付执行。

生育保险报销委托书怎么写生育险报销委托书

生育保险报销委托书怎么写生育险报销委托书

生育保险报销委托书怎么写生育险报销委托书生育保险报销委托书怎么写委托书XX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人,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同意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卡号:开户行:此致!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日期:日期:请问代领生育保险委托书怎么写?没有啥正规格式,只要写清楚几个要点就可以了,如被委托人和委托的事情。

下面的格式供参考,我就是用这个在昨天下午代领的俯委托书XX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人xxx(身份证号),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xxx(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同意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卡号:开户行:此致!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日期:日期:生育险发放至个人账户需要单位出具委托函,这委托函怎么写?请对方公司把货款打入你的个人账户,不用写委托书的,如果你与对方的业务之间有合同的话,可以在合同上直接写明货款的汇入账号。

如果没有合同,可写告知书,请对方把货款打入你的个人帐户就可以了。

告知书内容如下:告知书对方单位名称:请贵方把货款(XX元)汇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本人的账号是:XXXX,告知人XXX年月日我委托别人去社保帮我领生育保险金,可是不会写委托书哪位朋友帮帮忙,然后还要带什么证件吗?委托书XX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人,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同意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卡号:开户行:此致!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日期:日期:请问厦门生育保险申领还需要以下两份材料吗?1、《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生育险办理流程: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检测试题D卷 含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检测试题D卷 含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检测试题D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级2、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3、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A、火车B、汽车C、轮船D、交通工具4、依《航道法》规定,()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D、中国航道管理局5、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

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

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6、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A、论证B、听证C、质证D、见证7、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8、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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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

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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