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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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
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类别、报告等方面作出
了规定,但未提出特定的运用指南。

本文就本准则应用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以期帮助企业科学运用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应用
(一)类别
在本准则中,金融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已发行金融资产、应收/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可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期货、股票、基金等实物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二)报告(披露)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报表披露。

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类别、投资流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所投资资
产的风险特征和价值变动情况等等。

(三)评估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物进行评估,以便对各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有更准确的了解,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过程
(一)投资前准备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确定投资资金的数额和期限,并根据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组合。

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定义
根据转移的金融资产类型和转移方式,金融资产转移可以分为证券化、信托、资产证券化、基金等不同形式。
金融资产转移分类
定义与分类
1
金融资产转移的意义
2
3
通过将低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金融资产转移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提高资本效率
通过将风险较高的资产转移给其他投资者,可以降低企业自身承担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
数字货币
绿色金融
市场变化的机遇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的扩大和发展对金融资产转移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这个市场中,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交易对手方。
市场趋势与影响因素
04
金融资产转移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与评估
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来降低或规避转移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对冲策略制定
选择具有相关性和足够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对冲操作,如期货、期权、互换等。
xx年xx月xx日
《金融资产转移》
CATALOGUE
目录
金融资产转移概述金融资产转移的交易机制金融资产转移的市场与参与者金融资产转移的风险管理金融资产转移的案例分析金融资产转移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01
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或个人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贷款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风险权转移给其他实体,以获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对冲策略可降低转移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价格波动风险。
03
金融资产转移的市场与参与者
定义与性质
金融资产转移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子集,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这个市场通常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和其他可以交易的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满足终止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满足终止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满足终止条件引言金融资产转移是一种金融交易行为,通过转让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来实现风险分散和资产配置的目的。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资产转移是常见的现象,它涉及多个参与方之间的交易和合同关系。

金融资产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何时可以认为转移真正实现,并满足终止条件。

本文将介绍金融资产转移的基本概念、相关规定,并探讨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的主要要素。

金融资产转移的基本概念金融资产转移是指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过程。

金融资产可以包括各类债权、股权、衍生品等。

金融资产转移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资金的流通、风险管理或投资收益等。

金融资产转移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例如买卖、质押、借贷等。

在金融交易中,转移的方式和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金融产品和市场规则而有所不同。

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明确转移时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在中国,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

其中,证券法对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等金融资产转移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流程和要求。

此外,监管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对银行金融资产转移行为进行管理。

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的要素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意味着转移已经完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要使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条件,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 合同达成金融资产转移通常涉及多方的合同订立。

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的标的物、转移的方式和条件等要素。

只有当相关的合同达成并生效,金融资产转移才能满足终止条件。

2. 所有权转移金融资产转移还要求转移方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接受方。

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法律上具备有效性。

高级会计师讲义——金融资产转移【应试精华会计网校】

高级会计师讲义——金融资产转移【应试精华会计网校】

高级会计师讲义——金融资产转移【应试精华会计网校】金融资产转移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P413出售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保理、应收票据贴现按金融资产转移的表现形式票据背书转让、出售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原因: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缺少流动性。

过程:银行转移金融资产给信托公司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某信托资产)”;“特定目的主体”的资产是银行转移的基础资产(贷款),负债是向投资机构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的本利通过收取的基础贷款本息偿还。

参与者: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特定目的主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资金保管机构、服务机构。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1、确认原则(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业务】①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②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③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注】看跌期权(卖出权):指期权买方在未来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某资产的权利。

在可行权日,如果行权价>市价,按照行权价出售资产可以获得利益。

看涨期权(买入权):指期权买方在未来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入某资产的权利。

在可行权日,如果行权价<市价,按照行权价买入资产可以获得利益。

重大价外期权:未来行权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会计处理】应终止确认转移的金融资产,并计量转让损益。

转让损益=转移收到的“对价”- 转让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资本公积中的累计利得金融资产转移收到的“对价”=转让价款+新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义务的公允价值【例8 -12】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10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丙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330万元,20×6年12月3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为310万元。

该债券于20×6年1月1日发行,甲公司持有该债券时已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面值为300万元,年利率6%(等于实际利率),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

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

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

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

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首先,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出售、质押或者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者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IAS 23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明确的计量原则,以便确保企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因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

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

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计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

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的来说,准则23号对于企业会计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规定。

准则2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注会考试《会计》知识点:金融资产转移

注会考试《会计》知识点:金融资产转移

注会考试《会计》知识点:金融资产转移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及计量:①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企业已将金融资产全部权上几乎全部风险和酬劳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说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全部权上几乎全部的风险和酬劳转移给了转入方:A.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B.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C.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重大价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微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全部权上几乎全部的风险和酬劳,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径直计入全部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意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状况下,所保留的部分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根据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及计量:①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转出方〕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全部权上几乎全部的风险和酬劳的,那么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对于相对简约的金融资产转移,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比较简单判断。

比如,以下状况就说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全部权上几乎全部风险和酬劳,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A.企业采纳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B.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商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将该金融资产回购,如采纳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C.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人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D.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E.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部分准则概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我们在CAS22中曾经分析过,终止确认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因此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金融资产转移对终止确认具有特殊意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带来了人们的极大争议。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转出方将一组贷款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

例如今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中诚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个专项信托(SPE)。

具体来说,该部分信贷资产为涉及14名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用的22笔贷款,截止于2006年4月28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57亿元。

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作为出售处理,转出方将把该组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风险资产的减少将降低转出方的风险资本要求;如果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将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降低风险资本要求强烈的企业来说,将会想方设法把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在证券化复杂的安排下,到底该项交易应该作为销售还是借款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会计准则来规范,在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亦然。

前面的分析说明,金融资产的转移会伴随有风险的相应转移,从会计角度看,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明确的划分,使风险的边界能够清晰地界定。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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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笔记大白话就是给了别人,并且是第三方(非发行方)教材上文绉绉的一大段,搞的很复杂!实际上可以直白的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即金融资产处置,“金融资产转移损益”就是金融资产的处置损益分类如下:涉及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

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

终止确认——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终止确认的计量整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移损益=转移对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利得或损失-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确认按照终止部分和不终止部分的公允价值比重,分摊账面价值、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利得或损失等价内期权——如果立即执行,购买方的现金流为正价外期权——如果立即执行,购买方的现金流为负平价期权——如果立即执行,购买方的现金流为零价内期权、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实质上描述的是某时刻上的状态,由于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所以期权状态也会转化,可能是成为价内或价外或评价。

关键在于确认是否能终止该金融资产(白话就是:能不能冲掉原金融资产)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甲商业银行与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甲商业银行将其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共100笔打包出售给乙资产管理公司,该批贷款总金额为8 000万元,原已计提减值准备为1 200万元,双方协议转让价为6 000万元,转让后甲银行不再保留任何权利和义务。

2010年2月20日,甲商业银行收到该批贷款出售款项。

分析:本例中,由于甲银行将贷款转让后不再保留任何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判断,贷款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乙公司,甲银行应当终止确认该组贷款某企业2013年10月1日收到不带息的应收票据一张,期限6个月,面值1000万元, 2013年12月1日因急需资金,企业采用不附追索权转移金融资产的方式,将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实际收到的金额为950万元,贴现息为20万元。

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AA、应收票据B、短期借款C、财务费用D、银行存款不附追索权情况下的应收票据的贴现,视同该债权出售,要确认相应的损益: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转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营业外支出——应收票据的融资损失贷:应收票据——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应收票据的融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出售价款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小于计提的坏账准备数的差额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200万元,年利率为3.5%。

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回购当日的公允价值。

2010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

分析: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10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丙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330万元。

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期权行权日为2010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400万元。

假定行权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分析:本例中,由于期权的行权价(400万元)大于行权日债券的公允价值(300万元),因此,该看涨期权属于重大价外期权,即甲公司在行权日不会重新购回该债券。

所以,在转让日,可以判定债券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券。

一般只要是质押性质的不能被确认终止,因为风险仍在卖方!资产证券化举例:2009年12月31日,甲银行向A公司提供了一笔本金为1 000万元、利率为10%的3年期贷款。

2010年1月1日甲银行为了提高流动性,尽快获得资金,将这笔贷款转让给乙信托公司,乙信托公司以这笔贷款为基础,按面值发行债券1 000万元、票面利率8%、期限3年。

乙信托公司将收到的债券发行款1 000万元支付给甲银行,同时,甲银行保留收取贷款本息的权利,并承担支付债券本息的义务。

2010~2012每年末,A公司向甲银行支付利息100万元,甲银行向债券投资人支付利息80万元, 2012年末,甲银行将收到贷款本金1 000万元偿还债券本金。

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甲企业为了获取资金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信托公司,账面价值100万,无坏账准备。

合约价格80万。

合同约定如果出现不能偿付情形,由甲公司赔偿。

类似于质押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200万元,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203万元。

2010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

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2009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80万元,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104万元,获得价款100万元,但是双方签订一项于2010年12月31日以105万元购回该资产的看涨期权合约。

假定B公司没有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A公司没有放弃对该资产的控制。

分析:本例中,由于A公司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得其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同时也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因此,应当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负债。

继续涉入本部分内容纯粹是银行业务,与制造型企业无关。

考试一般不会涉及继续涉入是指金融资产转移后,转出方仍然部分享有资产所有权上的报酬(比如收取债券本息的收益)和部分承担资产所有权的风险(比如承担债券不能收回的损失),同时,转出方仍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因此,转出方仍然涉入金融资产之中,所以叫继续涉入。

教材中“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意思是所有权转移了一部分(程度),但没有全部转移;换个角度说,所有权保留了一部分,但没有全部保留,其实也就是指所有权一定程度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不转销其账面价值),收到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负债(如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该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消。

后续期间,应当继续确认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

如果该金融资产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则该金融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即不能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只能是其它金融负债)。

继续涉入一共有6种:①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②附期权合同并且所转移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③持有看涨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④出售看跌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⑤附上下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⑥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继续涉入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甲银行与乙银行签订一笔贷款转让协议,本金1亿、年利率10%,贷款期限9年的组合贷款。

双方约定售价1亿,担保金额3000万。

转移日该贷款(包括担保)公允价值1亿,其中担保的公允价值1000万。

超出担保额的损失由乙银行承担。

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00继续涉入资产 3000金融资产转移损失 1000贷:贷款 10000继续涉入负债 4000财务担保金额——受到的对价中,要求被赔偿的最高金额。

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若不能合理定公允价值,默认为零。

通过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注意:担保金额是一把双刃剑,既保证了金融资产可收回的最低价值,又承担了赔偿的义务。

例:甲银行将一项账面价值1000万元的金融资产转移给乙公司,属于继续涉入情形,同时为该项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300万元。

金额300万元的担保合同市价为20万元。

则甲银行应确认继续涉入资产300万元,继续涉入负债320万元。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相当于确认为自己提供的劳务收入)。

因担保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整体转移的收益=收到的钱 - 金融资产账目价值 +或- 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值)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4年10月31日付款。

2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

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

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400元。

假定不考虑其它因素。

完成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20×4年6月4日出售债权的账面价值为:351000 - 23400=327600即, 263250元是327600元债权的售价,而不是351000元债权的售价借: 银行存款 263250营业外支出 64350其他应收款 23400贷: 应收账款 35100020×4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借: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贷: 其他应收款 23400借: 库存商品 13000贷: 主营业务成本 13000债权售价,是在考虑了估计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与后来实际退回的金额不相等时,应与银行再次结算(多退少补)假设8月3日实际退回商品价款46800元,退回更多借: 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贷: 其他应收款 23400 银行存款(支付给银行) 23400退回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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