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编外职工聘用制度
三甲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招聘的编外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我院编外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我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应聘者条件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实行公开招聘,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应当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编外人员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九条合同期满后,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工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四)因医院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五)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医院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晋升、续签合同、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竞争力。
第十七条医院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医院外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技术、行政、后勤等岗位。
第三条外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人员与医院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章外聘人员招聘第四条外聘人员招聘应遵循医院人力资源规划,结合医院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外聘人员招聘应公开进行,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合适人员。
第六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三章外聘人员培训第七条医院应对新聘外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医院规章制度;2. 医疗安全知识;3.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4. 医疗设备操作规范;5. 医疗质量管理。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外聘人员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外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业务能力;3. 团队协作;4. 质量意识;5. 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外聘人员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外聘人员待遇与保障第十二条外聘人员享有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医院应关注外聘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六章外聘人员离职与解聘第十五条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医院因工作需要或外聘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外聘人员解聘。
第十七条外聘人员离职或解聘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离职等环节。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编外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 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数量等;2. 通过医院官网、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4. 组织面试、笔试、实操等环节,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评估;5.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第六条录用编外人员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编外人员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薪酬调整、晋升、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医院应按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医院可给予编外人员以下福利:1. 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假期;2. 享有带薪培训、职称晋升等机会;3.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离职与解聘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医院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医院应妥善处理编外人员的离职手续,包括工资结算、社会保险转移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范人员使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应聘条件等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四、待遇与福利第九条编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十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五、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编外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晋升按照医院规定程序进行,优先考虑工作表现优秀、业务能力强的编外人员。
六、合同管理与解聘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意愿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损害医院利益的;(二)因工作需要,经医院研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三)出现其他依法或依据医院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外人员享有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编外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2.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3. 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4. 维护医院形象,为医院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权利:1. 获得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环境;2. 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年假;3. 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及福利;4.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条件:1.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3.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4. 符合医院岗位要求。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编外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2. 业务水平;3. 遵守纪律;4. 团队协作。
第十条编外人员的晋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和岗位需求进行。
第五章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编外人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七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六条编外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院编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医院发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医院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4. 符合医院岗位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2. 组织应聘人员面试、考核;3. 体检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4. 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2.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医院声誉的;3. 因工作需要,医院调整岗位或裁减人员;4. 聘用人员主动提出离职。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七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条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一条医院为聘用人员提供以下福利:1. 社会保险;2. 工资、奖金、津贴;3. 休息休假;4. 培训机会;5. 其他福利。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聘用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2. 业务水平;3. 职业道德;4. 团队协作。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
医院聘用非在编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医院聘用合同制员工管理,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医疗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员工,是指已获得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医生、护士)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医生、护士),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公立医院管理局)批准同意,被我院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作的员工,为非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
第二章合同及考核第三条聘用合同制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由人事科出具综合考评意见,人事科备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条试用期满讨论通过的,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市公立医院管理局)或医院人事科备案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签订日期至当年度末,续签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建立聘用合同制员工个人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个人填写的个人技术档案登记表,年度考核材料,工作质量考评材料,在院期间工作考评、学习培训、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医院每年末对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德勤业绩进行综合考评,作为下年度续签合同依据。
其中全年理论考试成绩占60%,科室考核评分占40%。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优秀比例按本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提取名额(合同员工参加工作未满一年者,没有年度评优资格)。
综合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人事科备案,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可进行下年度合同续签。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绩效工资按应得数额80%比例发放,直至下年度考评合格。
第八条合同员工因病请假,年度累计超过1个月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合同员工因病假、事假(事假需执行医院相关规定)无法参加年度理论考试者,需要按要求补考。
第九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医院可解除与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院编外管理制度

医院编外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医院编外管理工作,保障医院正常运行和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医院编外管理,是指针对医务人员编外工作、聘用医疗专家、引进来院专家等编外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架构1.医院设立编外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外管理工作的审批和监督。
2.设立编外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编外管理工作。
第四章编外管理的流程1. 医务人员编外工作(1)医务人员编外申请:医务人员提出编外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审批:由编外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与医院签订编外协议,并确定相关待遇和职责。
(4)履行编外职责:医务人员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编外职责。
(5)监督管理:医院编外管理办公室对医务人员的编外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聘用医疗专家(1)专家评审:医院对聘用的医疗专家进行资格评审,确保专业能力和医疗水平符合要求。
(2)协商约定:医院与医疗专家协商约定聘用事项,确定相关待遇和服务内容。
(3)签订协议:双方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服务范围和待遇等事项。
(4)日常管理:医院对医疗专家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管理。
3. 引进来院专家(1)确定需求:医院根据临床需求和科研项目确定引进专家的具体领域和人选。
(2)拟聘邀请:医院相关部门向拟聘邀请的专家发送邀请函和相关合作协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3)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确立专家的聘用事项和待遇。
(4)接待安排:医院安排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1. 监督对象医院编外管理办公室对编外人员的工作情况负责监督管理。
2. 监督措施(1)定期考核:对医务人员的编外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工作绩效。
(2)服务意见:向患者征求对编外医疗专家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3)业绩评定:对引进的外院专家进行业绩评定,对其业绩进行奖惩。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医院编外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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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职工聘用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编制外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人才市场及其他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医、药、技、护、行政管理、财务、工勤等不在编制内的人员(不包括研究生、引进的科技人才、业务骨干、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医院,医德医风好。
具有聘任岗位的工作技术能力。
五官端正,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临床科室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急需、特需人员可适当降低);急诊科医师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医技科室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急需、特需人员可非全日制)。
(三)护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本科学历者优先;往届毕业生须取得护士执业证、资格证;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聘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四川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放射工作人员放射体检和岗前体检项目合格。
三、聘用原则
在聘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接受党委、招聘人员以及职工的监督。
四、聘用程序
(一)用人科室提出用人申请,经职能部门同意后,填写《人员需求计划表》,交由人事科拟定人员招聘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根据招聘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拟招聘护理人员的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医院目前人员情况、招聘理由、招聘人数等内容。
(二)人事科按审定的要求发布招聘信息、收取应聘者简历、审核资格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执业证、特殊岗位合格证、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整理信息。
(三)人事科将审查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提交院办公会成员和需用人员科室及相关科室主任进行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相关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安排试用1-3个月。
(四)考试及面试
1.临床医技人员由医务科或科教科负责命题和考核;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命题和考核;其他岗位由其岗位职能部门负责命题和考核。
2.面试考核。
⑴内容:基本理论知识、相关理论知识、学识水平,从事聘任专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病历书写,常见病诊治的临床经验;是否能熟练正确的救治本专业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技术操作能力,参与值班等方面。
⑵由院领导、人事科、用人科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估,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3.公示。
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试用期满,由试用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院长对试用人员的德、勤、能、技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评定办法采用评分法,分为优秀:86分—98分,良好:71—85分,一般60—70分,差:60分以下;标准:60分及以上考核合格,考核、考试合格,签订1-5年期的首次劳动合同。
(六)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如与原单位存在劳资、劳务纠纷的,须终结与原单位的所有劳资、劳务纠纷后,再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七)相关待遇
1.薪资。
⑴试用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⑵聘用期间,由受聘者提供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解聘通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职称资格证、学历证等作为连续工作的证明,由人事科审定岗位工资、薪级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按医院经管方案,进行院、科二级分配。
2.保险。
医院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按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基础工资内代扣。
3.税费。
受聘人员所获劳动报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由医院从个人工资中按比例代扣代交。
五、续聘
(一)在首聘期满前30日,本人填报《聘期满考核评估表》,经本人自评,用人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院长从德、能、勤、绩、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经考试合格,院长审定,可续签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行政后勤人员可续签1至5年的《劳动合同书》。
(二)在医学院校招聘的大专及以上的毕业学生,需要取得执业资格准入的岗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首次参加执业医师或职称考试成绩未合格者,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管理
(一)职责要求
1.医院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受聘人员必须接受医院管理,遵纪守法,服从安排,遵守医院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法律法规、政策、操作规程等从事工作。
3.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受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聘任工作岗位;在聘期内,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
4.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合理工作安排,服从管理,按照聘任岗位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二)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聘用制管理。
参加进修学习,享有各种保险等权利和义务;参加技术职称晋升、竞聘中层干部;享受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进修学习、技能培训、福利等方面与在编职工同等待遇;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医院谏言献策、提出批评和建议等民主权利。
2.义务。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接受医院各项检查;自觉维护医院利益;履行岗位职责,做有良好医德医风、医技精良的医务人员;自觉学习,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3.并保守医院的科研、技术等秘密。
(三)聘期管理
1.招聘人员与在编人员一样实行动态管理,尽可能保持人员稳定。
管理中实行优胜劣汰,对违反法律法规、医院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考核评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不具备应聘条件者,医院予以解聘或辞退。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提出辞职者,应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请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后方可离院;未完善相关手续离院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属违约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3.聘期满,不愿续签合同者,应提前30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请用人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在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4.聘期满,经考核评估和考试不合格医院不予续聘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政策办理各项离院手续。
5.聘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四)解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者,如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态度不端正,给医院带来极坏影响的。
(6)不能胜任工作者,或考核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或不服从医院调配的。
(7)不遵守劳动纪律,或有病人投诉者,经教育不改的。
(8)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有意少收费、多收费、转价收费、漏收费者。
(9)触犯法律被判刑、刑拘、关押者和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者。
(10)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者本人:
(1)受聘者非职业因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聘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到新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因身体、生理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