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法理学阅读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是一本关于法理学的经典著作,作者博登海默是20世纪法学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在这本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也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博登海默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规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力。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秩序性的规范,它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除此之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通过规范和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法律也通过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政治密不可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化和实施。
同时,法律也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和干预。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也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和庇护。
法理学读书笔记

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是法国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方法论》中提出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这本书中,博登海默试图为法学建立一种科学的基础,通过深入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实践的规则,从而为法学提供一套系统的方法论。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是一种符号系统,法律的规则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符号本身的内在规则。
因此,法律的研究应该从符号本身出发,通过研究法律符号的内在规则和逻辑关系,以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法律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规则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概念又是通过符号来表示的。
因此,研究法律规则和概念的本质是理解法律的关键。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研究方法应该是一种演绎的方法,即通过分析法律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推导出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为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律符号进行精确的定义和分类,并通过逻辑推理来分析符号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得出有关法律规则和概念的结论。
博登海默还提出,法律研究应该是一种应用性的研究,即研究者应该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律实践中,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还涉及到对法律解释和法官判决的分析。
博登海默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和做出判决时,应该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和方法,以确保解释和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官的解释和判决进行分析,以揭示其中的逻辑规则和方法。
总之,博登海默法理学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这种方法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博登海默,《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
2.J. W. 维斯曼,《法律思维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
3.吴胜利,《博登海默法理学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3 期。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原创版)目录1.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概述2.法治的定义及其重要性3.法治的利弊分析4.总结正文一、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概述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是一部关于法学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第十四章主要探讨了法治这一重要概念。
作者首先对法治进行了定义,并强调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二、法治的定义及其重要性1.法治的定义法治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公正性。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和准则。
2.法治的重要性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人权:法治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使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秩序,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生活、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可预测的规则,有利于各类经济主体进行投资和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法治的利弊分析1.法治的利(1)保障民主:法治为民主政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国家的政治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运行,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2)促进公正:法治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3)维护稳定: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秩序,使得国家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实现持续发展。
2.法治的弊(1)法律滞后性: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可能导致社会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2)法律僵化:过于严格的法治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使得社会问题处理缺乏灵活性。
(3)法律万能主义:过分强调法治可能导致法律万能主义,忽视了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作用。
四、总结总的来说,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法治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法律滞后性、僵化和万能主义等。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杨娟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
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
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本书第十一章第四十九节关于正义的概念部分作者分了四个小部分来进行论述,分别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契约正义及个人的非正义观。
同时作者分别从主观向度和制度的层面进行了分析。
而第五十节分析了正义与自然法的联系。
以下就此两节内容内容进行介绍。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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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1、早期:荷马史诗与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神法人法未区分
a法律是神颁布的,人通过启示得知法律
海希奥德:动物不知神法故自相残杀,宙斯将神法赠与人类;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
b法律宗教不分离
祭祀司法地位高;国王司法权源于宙斯;特耳非Delphi的名言具有阐述神意的权威性
c神法人法冲突初现
安提戈涅之死
2、公元前5世纪:诡辩派——法律不是永恒的,可以根据人的意志改变
a普罗泰戈拉
人为尺度,神不存在(神法不存在);“一切理论都有其对立说法”(否认法律唯一必然性)
b安堤弗Autiphon
人违反自然physis(法)必受惩罚,人违反(人)法则nomos只要不被发现就无所失(区分二法)——暗设:人为惯例是对自然权力的的桎梏
c卡里克利斯Callicles
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是“强者的权利”,因为自然中是弱肉强食。
法律趋向平等(多数人弱者制定),但强者摆脱法律束缚才符合自然法则
d斯拉雪麦格(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
强权即公理;正义(法律)为强者服务,是由当权者制定的,不正义的生活更好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1、前半生
a人生而不平等,正义是人各居其位、各司其职
《理想国》
财产妻子公有优生政策统治者与哲学结合趋善避恶
辅助者
财产私有自建家庭生产者
b不给予法律权威,而给予统治者自由裁决权,法律是善之阻遏
《理想国》《政治家篇》
法律原则简单、抽象,事务却复杂、无限,无完满约束之法律
有法会使统治者懒惰
2、后半生
a“法律国家”是次好选择
“无法律”国家是最好选择,但不犯错的高才智统治者难找
“法律国家”中统治者是法律仆人,指导民众从法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