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环境法是维护和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理念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益性、预防原则、优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首先,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后代子孙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模式。
环境法立足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可持续发展思想体现在环境法的各个层面,如资源利用与回收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与治理等方面都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益性原则、预防原则、优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原则,指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环境资源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公共财富,各国家和个人有责任保护、遵守环境法规,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预防原则强调事前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采取合理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尽早预防和防止环境问题比事后弥补和修复环境问题更经济、更有效。
优先原则是指保护环境资源的优先性。
在决策和规划中,环境保护应优先于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以环境保护为前提,协调各种利益的关系,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在环境法中体现为保护和优化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统筹协调原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
既要保护环境,又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了实现统筹协调,需要建立科学的环境评估和决策机制,确保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众有权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并对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增强公众对环境事物的认同和支持。
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原则含义:指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
它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中,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基本内容: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一)概念:狭义: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广义: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生态和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
(二)内容和实施:1.首先体现在观念的确立上。
体现在环保法总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国策、环境义务、政府环境责任上。
2.其次体现在环境管理上:环保统一监督管理、纳入规划、制定环境标准3.最后体现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制度上,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等。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二:预防为主原则一)概念(32页)(二)意义1、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
由污染后的消极治理变为事前的积极防治。
2、最大限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三)实施建立以预防为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四)预防为主原则确立的必要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一旦出现就难以消除与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
治理成本高昂,往往要投入巨额资金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具有缓释性,具有难以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加之科学技术的局限,人类对环境影响的后果难以及时发现。
环境法理论题

环境法理论题1.环境法的定义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法要紧含义:&(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含组织)在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类社会关系。
3.《环境保护法》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修改规定是:“为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制定本法。
”4.&目的二元论:是指法律规定环境立法具有双重目的。
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进展。
实际上表达了环境与进展相协调的原则,多数国家采取此种主张。
5.环境法的性质&1).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2).环境法保护对象及任务来看,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与冲突。
3).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制约,但要紧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
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一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自然规律。
6.环境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7.环境权的概念与特征&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进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特征:1). 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自然权利与环境道德的法定化2). 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3). 环境权是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与有限性等特征的新型权利8.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与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与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 第3章1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指导准则说表现出了较大的 变化,它强调了环境法基本原则对环 境法制的指导作用,克服了单纯实然 分析的视角缺陷,但由于没有充分认 识到我国法的基本原则的特殊背景及 其根本目的,该学说没有将环境法的 基本原则的概念建立在细致的逻辑分 析基础之上。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适应 环境保护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承 载环境法根本价值或者揭示环境法 基本原理,对环境法理论构建具有 普遍性指导意义的高度抽象、高度 概括的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
第三章 环境法的 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与法的基本原则Biblioteka • 法的原则辨析 • 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辨析
“原则”一词,是现代社会实践和理 论研究中被广泛地使用的一个词汇。在 现代汉语中,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观 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参见 《辞海》“原则”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年版,第409页。)
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因开发、 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根本的或主要的准则,它是整个环境管理活 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环境法的灵魂, 决定着环境法整体的统一和协调。
(王灿发著:《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72页;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 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1)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根本准则,贯穿 于整个环境法,统帅环境法的各项制度及规 范。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根本价值和基 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 法及研究环境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对环境法律关系的基 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 条件的本质要求。
周珂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 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 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 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 则”
汪劲:《环境法学》第一编环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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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二、 环境问题的成因 三、 环境问题的影响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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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一) 环境问题的定义 (二) 环境问题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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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 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 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 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 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 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一、 环境法的定义 二、 环境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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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法的定义
(一) 环境法称谓的由来 (二) 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综合国内外环境法学著述对环境法定义的表述以及我国环境立法的 实践,本书认为应当以法的目的结合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 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 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含着如下三 方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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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 态保护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 外延较大,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其生存环 境之间的关系;而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 小,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 源的持续利用,所以说环境保护、生态保 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是有着本质上的区 别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 护在目的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法体系 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不同。
第一,环境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活环 境、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而这一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治理人为环 境侵害的方法来实现的; 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类在利用(含开发、保护行为) 环境(含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 包括人类在环境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自然物(生态系统)之间受自 然规律约束的特殊关系; 第三,环境法的范畴包括与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既有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也有其他法律部门中同 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29
第三章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是指通过国际立法机构、条约、公约、协定等多种形式制定的用以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法律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行动和决策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以下将分别介绍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等同原则:主权等同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自己的领土上拥有完全的主权和控制权,但这些权利必须与其他国家的主权权利相平等。
各国应尊重彼此的主权,但不能利用主权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满足当前和未来世代需求的前提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
它要求各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环境品质,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3.公共信任原则:公共信任原则要求各国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它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和协商解决环境问题,以实现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全球环境治理。
4.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则。
各国应采取积极措施,包括立法、监管、技术创新等,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破坏的可能性。
5.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要求各国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行动必须公正、公平。
这意味着各国应在环境问题上平等对待,不以势力强弱或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对待环境问题。
6.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在环境保护和改善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
国际合作可以包括信息共享、技术转让、资金援助等方面,通过共同努力实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7.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要求各国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必须尊重公众的权利,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这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听证会等方式来实现,以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起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等同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共信任原则、预防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合作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其中,基本原则属于调整方法的范畴,是调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完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独立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使其具备法理基础。
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着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可以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进行处理。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由于法律上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
正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援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来弥补法律之不足。
我国环境法体系还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非常欠缺,如果没有完善的基本原则作为后盾,会使其处于尴尬境地。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关系需要纳入环境法调整规范,而具体立法可能一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
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2]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
在这些情况下,脱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片面地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
可喜的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颁布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规定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至今经历30余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从单项的基本原则发展成为科学体系;适用范围在不断调整和扩大;含义和内容也在改进和深化。
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保部:ttp:///20130223/n366821019.shtml 浙江癌症村: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 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 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 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
——《我们共同的未来》
“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 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 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 实现”。
——《里约宣言》
“不存在抽象意义的发展权,发展权总是同环境对 它的容忍有关,是对发展权的正确阐述。”
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案
• 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签订《布达佩斯条约》在 多瑙河上修建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将河水 截至两条运河后回注于多瑙河。
• 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态效益高与 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 1989年,匈牙利宣布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到充分 评价之前停止执行该工程。 1991年捷克决定继续 建设该项目并单方面将近2/3的多瑙河河水截引至 其领土。
• 该案要求在发展的需要和保护环境的必要之间选择 一条中间路线。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本案是一个对于 决定相互竞争的因素具有基本意义的原则,它在未 来的重大环境争端的解决中起重要作用,它被全球 广泛接受而构成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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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奥胡斯公约》 1、环境信息知情权 2、环境决策参与权 3、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案例 卖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 “一 流火电发电厂”,买方是一家大型化工合资企业。 急需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权,以实现生产规模的扩 大。由于南通目前的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十分紧张, 双方签署协议,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 偿转让1 8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供买方在今 后6年内使用。这次交易中,二氧化硫排污权以 年度为单位进行转让(每年300吨),交易费用按 年度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排污权仍 归卖方所有,买方得到的是排污权的年度使用权。 合同还约定,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放权可 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甚至可能有条件出让给第
一、协调发展的概念 是指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 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 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而不至于顾此失彼。 ——利益衡平 二、适用 1、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决 策中
《环境保护法》4’: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相协调。
排污权交易问题: 污染物总量限制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排污权的性质
一、概念 是指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公民有 权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与自身利益或 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与 实施活动。 二、理论基础 公民环境权 “公共信托” 人民主 权 三、意义 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促进政府决策透明、公平、合理、科 学
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 资源开发
公众参与的时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 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
建设单位的义务
发布信息公告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在环评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附具对公 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调查公众意和其他涉及公众利益 的许可程序中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2、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3、鼓励各类非政府的环境组织代表公众 参与环境决策 4、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公众参与的范围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新建的 建设项目,更改工艺、地址等重要事项 的建设项目,五年内未开工重新审核的 建设项目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三、适用 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 资源 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 3、对开发和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 影响评价 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 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一、概念 是指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并对 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 3、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循环经济型社会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 保护从开发到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到 回收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通过再生、循 环利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朝向顺应生态规 律要求的方向发展。
一、概念 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 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 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二、风险防范原则 指当某些开发行为的未来影响具有科学不确定 性的情形下,只要发生危害的风险存在可能性, 决策者就应当本着谨慎行事的态度采取措施。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 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决策和行动都应在其最早 阶段充分考虑到有关的环境要求。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 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成本效益 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污染者”包括:生产者、为生产提供原 料者、使用者(消费者) 二、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 公共物品分类:纯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 特征: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 哈丁 《公有地的悲剧》(1968)
一群牧民在同一块公共草场放牧,其中一个 牧民想要多养一只羊以增加个人收益,虽然 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达到草场所能承 载的极限,但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牧民将 选择多养这只羊来获取额外的收益,因为草 场退化的代价并不需要他一人承担,而是由 所有牧民共同承担。每个牧民都如此思考时, “公地的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 羊只数量锐减,直至所有牧民破产。
外部性,指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 费 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 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解决外部性的方法: 经济手段,设置产权,建立交易市场(排污权 交易),设定税、费 命令控制手段,如环境标准 三、适用 1、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 2、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 3、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 4、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预防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受益者付费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可持续发展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 来》——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 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或限制的发展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 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 境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