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答: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惠及民生;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分两个阶段推进: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答: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答:分两类重点群体: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
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的决定(2010年5月17日)在全市经济进入全面加速和三峡库区进入后续发展的新阶段,为更好发挥万州在全市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和在三峡库区发展中的核心带动作用,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深入认识加快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的重要意义万州是我市规划建设的第二大城市,是渝东北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经济中心,是三峡库区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万州认真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胜利完成移民搬迁安臵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在渝东北地区“一马当先”,城乡面貌和人民生活发生了显著变化,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但总体上看,目前万州经济规模还不够大、财政实力不够强、金融支撑较弱,综合交通枢纽尚未形成,集聚辐射能力亟待提升,与市委、市政府对万州的定位和万州应发挥的功能作用还有较大差距。
在新形势下,加快把万州建成全市第二大城市,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市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构建起多级支撑建设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和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的城镇体系;有利于强1化万州对周边地区的集聚辐射作用和综合服务功能,增强直辖市的区域影响力;有利于增强三峡库区自我“造血”功能,带动库区移民安稳致富,加快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有利于发挥万州发展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其人口和产业集聚能力,优化库区空间开发结构,减轻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地区的承载压力,从根本上保障库区生态环境安全。
市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把万州建成全市第二大城市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依靠万州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把万州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把万州建成全市第二大城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全市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大战略机遇,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为主线,以提升辐射带动能力为重点,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努力把万州建成全市城乡统筹发展的特大城市和加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渝东北地区及三峡库区的经济中心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谐稳定新库区的示范区和库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16〕8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16〕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放宽中心城区,全面放开县城镇、建制镇和其他小城镇的落户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扬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坚持统筹配套。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新扬州建设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左右。
万州拿购房合同可以迁户口

在我国,户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寻求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
万州作为我国西部的一个重要城市,也吸引了大量人口的迁入。
为了方便市民的生活,万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户籍迁移政策,其中一项重要政策就是:持有购房合同可以迁户口。
购房合同,即购房协议,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
在万州市,购房合同不仅是购房者拥有房屋产权的法律凭证,更是办理户口迁移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关于万州拿购房合同可以迁户口的相关内容:一、购房合同迁户口的条件1. 购房合同必须真实有效,且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在购房者名下。
2. 房屋用途为住宅,符合居住条件。
3. 购房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万州市拥有户口。
4. 购房者需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二、购房合同迁户口的流程1. 购房者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
2. 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购房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购房者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将户口迁移证及相关材料交给开发商。
4. 开发商凭户口迁移证及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5. 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后,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即可在万州市落户。
三、购房合同迁户口的优势1. 享受万州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2. 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有利于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3. 便于亲朋好友团聚,增进亲情。
4. 有助于推动万州市的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万州市政府出台的购房合同迁户口政策,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优化城市人口结构,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放宽户籍限制,促进人口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合同迁户口过程中,务必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有效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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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缩小区域差距;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今年年底前完成市里下达的18.78万转户参考目标,到2015年年底前完成30万转户人员(以后每年新增3万人)。
2011年8月至12月,全区开展为期5个月的户改工作攻坚战。
转户工作主要突出“三类重点”,一是以农民工、新生代及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为重点,二是以城市规划区和镇乡规划区为重点,三是以大中专学校为重点。
转户后,将及时兑现各项政策待遇。
农村宅基地: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规定,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以按照保留、流转、退出方式处置。
承包地: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要积极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流转,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未退出之前,仍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闲置、撂荒。
养老保险: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办…2010‟317号)精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参保: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区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没有条件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规定,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保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本人按《万州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转户后,在单位就业的,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农村居民转户后,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困难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2011年8月底前已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在2011年12月底前,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对2011年9月后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在转户后3个月内,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已转户农村低保对象在未确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前,应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
当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后,要及时变更为城市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补助;若未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则不应享受低保补助。
转户困难在校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由生源地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农村五保户转为城镇居民后,从次月起按照城镇“三无”人员发放待遇。
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指2010年8月1日后退役的农村籍士兵)转户后,享受与城镇义务兵同等待遇。
平等教育: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现有城镇居民学生划片就近入学等同等待遇;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住房保障:转户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范围。
就业培训: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优先安置就业。
为提升技能水平,提高就业能力,对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万州区办理农转城的转户居民(征地农转城人员、原已征(占)用地农转城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转城人员、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农转城人员除外),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技能培训补贴,由转户人员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
(李家国)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情况表类别序号待遇项目保留期限与土地有关的待遇1种粮直补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补贴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2农资综合补贴3良种补贴4退耕还林补助5公益林管护补助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7征地补偿收益权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8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9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行为,符合参保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与身份有关的待遇1家电下乡补贴在退出土地前仍继续享受家电、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政策。
2摩托车下乡补贴3农村生育政策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4农村四级以下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合补贴参合资金政策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7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五年过渡期内执行农村征收标准,过渡期后执行城镇征收标准。
8农村籍党龄40年以上老党员补助在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前继续保留。
与身份有9村级干部离任生活补助继续保留。
10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仍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3年后按城镇应征青年标准执行。
关的待遇11农转城人员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计发。
12殡葬政策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13农村遗属抚恤金属民政抚恤补助农村遗属,转户可自动转为按城镇遗属抚恤执行。
14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保留。
15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16转户学生照顾政策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相关录取照顾政策。
与身份有关的待遇17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仍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18独生女高考照顾政策独生女转户后五年内仍为独生女,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相关录取照顾政策。
19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20司法考试放宽政策2011年12月31日前,25个区县(自治县)重庆籍转户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21集体组织资产分配权利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22农民新村、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巴渝新居建设补助未退出土地之前继续享受。
23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在退出土地之前继续保留。
24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2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已进入企业工作的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自转户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26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自转户之日起,不再享受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