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代建项目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考核实施办法(框架讨论稿)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代建项目部考核办法 (2)第三章代建中心职能部门考核 (4)第四章其他奖励与惩罚 (4)第五章附表 (5)第六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1、进一步明确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全面落实代建项目管理责任,加强代建项目管理,加大代建项目监管力度、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效率,确保代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公司项目代建管理业务良好发展;2、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行为规范、服务素质提升、工作效率增强、经济效益提高、代建成本降低、合同风险减少之目的;3、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公司代建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公司相关领导与部门参与监督、评议。
4、代建项目管理考核对象是指公司各代建项目部和公司代建管理中心各职能部门的全体人员。
5、本办法以《项目代建作业指导手册》为编制依据,适用与公司各直属代建项目部和代建管理中心,分公司下属代建项目部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分公司自行实施,公司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代建项目部考核办法1、每年对在建项目巡检四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时间在本季度末或下季度初),第四季度检查作为年终检查,其中有三次是先行通知检查时间,有一次是突击检查(不事先通知);2、日常巡检组的组建,由公司总师办牵头会同代建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巡检组为七人(其中一人为组长);3、每次巡检考评内容为管理形象、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投资管理、工程资料管理等五项(详见附表一至五);4、项目巡查后,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集体评议后,对巡检内容各项进行评定,等级设置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应分数分别为不小于90、不小于65、小于65);5、巡检内容各项(五项)考评汇总后,优良率占80%该次巡查结果为优良,低于80%巡查结果为合格,其中有一项为不合格该次巡查结果为不合格(详见附表八);6、该次巡检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应根据巡检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并申请复检,复检后,巡检小组对该次巡检成绩作重新评定(详见附表六至七)7、年度内巡检考核成绩以年度内四次巡检成绩为基础并加以权重计算出本年度内巡检考核成绩,每次巡检成绩的权重:年终巡检为40%,其余三次各为20%,计算权重成绩时将等级成绩对应成分数优良(不小于90)、合格(不小于65)、不合格(小于65)(详见附表九);8、年度考核成绩以年度内四次巡检成绩为基础并加以权重计算出本年度考核成绩,该成绩小于?或年度内两次巡检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那么该年度巡检考核为不合格;9、年度总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巡检成绩、目标考核成绩、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管理成本考核成绩;年度总考核成绩以各项成绩为基础并加以权重计算出本年度总考核成绩,权重:年度巡检成绩为60%、目标考核成绩20%、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10%、管理成本考核成绩10%;(详见附表十三);10、项目部目标考核成绩,由年终考核小组根据项目部年初制订的目标任务计划第二章代建项目部考核办法一、年度总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巡检成绩、目标考核成绩、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管理成本考核成绩;年度总考核成绩以各项成绩为基础并加以权重计算出本年度总考核成绩,权重:年度巡检成绩为60%、目标考核成绩20%、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10%、管理成本考核成绩10%;(详见附表十三);1、项目巡检考核、、每年对在建项目常规巡检两次,原则分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定在五和十一月份;、日常巡检组的组建,由公司总师办牵头会同代建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巡检组为七人(其中一人为组长);、项目巡检考评内容为管理形象、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投资管理、工程资料管理等五项(详见附表一至五);、项目巡查后,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集体评议后,对巡检内容各项进行评定,等级设置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该次巡检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应根据巡检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并申请复检,复检后,巡检小组对该次巡检成绩作重新评定(详见附表六至七)、年度内巡检考核成绩以年度内两次巡检成绩为基础计算出本年度内巡检考核成绩,(详见附表九);2、目标考核成绩、项目进度目标、项目安全目标、项目投资目标、项目质量目标3、管理成本考核成绩、公司对代建中心的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年度收款(营业收入)4、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同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综合商讨后给出公正的评定;等级设置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详见附表十二);11、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由年终考核小组根据项目部与业主的沟通情况、业主对项目部的反应情况同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综合商讨后给出公正的评定;等级设置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详见附表十一);12、代建中心人力成本,目前根据代建中心实际情况,合理的年均人力成本为13万;13、项目部管理成本考核成绩,根据项目规模与性质必配人员数量来确定项目部人力成本,同时结合项目部费用(交通费、餐费、符合报销的其他费用),由年终考核小组根据这些规定综合商讨后给出公正的评定;等级设置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详见附表十);14、按公司核定工资组成部分中预留部分作为年终考核金,暂定按个人年度总工资的20%预留,该部分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第二年的第一个月兑现;15、项目部的年度总考核成绩是对该项目部的总体考核,项目部年度考核成绩评为优良的奖励额度约为项目部总人力成本的15%,评为合格的不奖也不扣,评为不合格的扣额度约为项目部总人力成本的15%;16、项目经理应制订项目部内部的考核规定(在项目部成立时制订并报代建中心审核),项目经理应组织对项目部其他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到代建中心审定;17、项目经理考核金的奖扣额度由代建中心总经理根据该项目部年度考核成绩综合确定,项目部其他人员的考核金奖扣额度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部年度考核成绩和个人考核综合确定提供方案,并上报代建中心总经理审定;18、每次巡检结束(指整改、复检、评定均结束),各参评人应将考评表上交给巡检组长,由组长汇总后交于代建中心存档保管,以备年终考评时取用;第三章代建中心职能部门考核办法1、职能部门经理年度考核采取本部门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与代建项目部对应职能的配和情况相结合考评(详见附表十五);2、职能部门经理年度考核由中心副总经理进行考评,报代建中心总经理审定;3、代建中心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本岗位与代建项目部对应岗位的配合情况相结合考评(详见附表十四);4、代建中心管理人员本岗位考核由部门经理进行考评;考评时部门经理应充分了解管理人员与代建项目部对应岗位的工作配合情况,部门经理将综合考评后报中心总经理审定;5、代建中心管理人员考核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6、根据考核等级分别确定年度考核金,评为优秀的奖励年度总工资的10%,评为合格的不奖不扣,评为不合格的扣年度总工资的10%;第四章其他奖励与惩罚办法1、代建中心管理人员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通过分析、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对其作调整、调离、辞职、辞退处理;2、工程质量经评验获得奖杯的,公司受到奖励的,按公司实际取得奖励金的A%奖给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部内部分配方案,报代建中心总经理审核;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目标,公司受到处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部作酌情处罚;3、项目建设投资节约,公司受到奖励的,按公司实际取得奖励金的A%奖给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部内部分配方案,报代建中心总经理审核;项目建设投资超过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公司受到处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部作酌情处罚;4、项目建设工期提早,公司受到奖励的,按公司实际取得奖励金的A%奖给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部内部分配方案,报代建中心总经理审核;项目建设工期推迟,公司受到处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部作酌情处罚;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件的,公司受到处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部作酌情处罚;6、项目代建管理档案资料不全,严重缺少、无法补齐、造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档案资料移交难以实施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部作酌情处罚;7、项目经理的考核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尤其是项目的收尾工作。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代建管理细则

代建管理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代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代建单位的选择与确定(一)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资质和经验。
(二)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确保选择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在选择代建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其业绩、信誉、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因素。
三、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一)代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等。
(二)代建内容涵盖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四、代建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一)职责1、负责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工作,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概算。
4、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解决争议和问题。
6、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验收标准。
(二)权利1、有权根据项目需要,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3、有权要求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五、项目使用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一)职责1、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和使用要求,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二)权利1、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有权对代建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一)代建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项目前期工作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因素,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代建管理制度办法

建立代建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代建项目信息。
保密规定
对于涉及保密的代建项目信息,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传递和 共享。
代建信息保密与安全
保密制度
建立完善的代建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信息的 范围和等级。
安全措施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代建信息的泄露、篡 改和损坏。
责任明确
代建单位考核与评价
考核内容
代建单位考核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方面,以及与项目业主和各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情况 。
评价标准
代建单位评价应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协调能力等方面,并根据实 际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04
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合同签订与内容要求
合同签订
2. 代建单位严重违约, 项目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
3.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 止合同。
05
代建风险管理
代建风险识别与评估
1 2
风险识别
通过收集和分析项目相关数据和信息,识别代 建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
风险评估
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其 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
3
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划分为高、中、低 等不同等级,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04 建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办法,建议 加强对代建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提高各方对代建管理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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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风险防范与应对
风险防范措施
01
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如采取保险、合同约束等措施,降
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应对计划
02
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综合效益,促进代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的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具体实施对吴江区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管理考核,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各代建单位上级管理单位配合开展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综合采信、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区住建局和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运用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的代建单位管理考核采用年度综合检查和代建项目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代建单位采用年度综合检查。
现场抽查原则上每年年中安排1次,考核内容按照《代建项目现场巡查表》(附表1)执行。
年度综合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内容按照《代建单位考核评分表》(附表2)执行。
现场检查应建立书面考核档案,检查记录等资料,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代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代建单位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
区住建局按照《代建单位评价等级表》(附表3)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代建单位,以各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代建项目现场巡查得分。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75~89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一)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考核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不合格。
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代建业务的单位,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行业准则,增强工程项目管理意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工程项目的发展。
第五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可控可靠。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部门包括: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工程项目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等。
第八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岗位,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外部协作机制,形成工程项目合力。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招聘、培训、考核、激励人员,搭建良好的人才队伍。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招聘工作,确保选聘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员工关怀机制。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理。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审批和监督机制,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额度。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和追踪,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单位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建设项目实施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代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外商投资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透明,诚信守法经营,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强化代建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代建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具有相对的经济技术素质与管理经验,同时通过正规途径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执行代建任务的专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法律法规和管理经验,从业资格证书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实施,加强商业保密和隐私保护,保证业务活动走正规,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确保自身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合法的工程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合规操作的教育和督促。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对接收的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研究技术、商务合同及相关责任文件,并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的建议,避免任何形式的违约合同发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经营,规范税务管理。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确,加强预算管理,保证相应款项的申报和计划得到严格的审核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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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管理,结合老城区--各片区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委托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条 ----负责代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管理和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手续办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质量、工程变更手续履行以及其他事项,其中工程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和工程变更手续的履行由--协助--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按照项目立项、土地证书、规划证书(两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房产证、档案和资产移交、结算资料提报共八个节点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一)代建单位应按--确定的日期前,办理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证书、规划证书(两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
(二)代建单位应按施工合同或--确定的竣工日期前,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并备案,包括五方主体验收、防雷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电梯验收等。
(三)代建单位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房产证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向使用单位、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的档案交付工作以及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
(四)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施工单位向--提报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代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项目立项等上述八个节
点建设手续的,视情节按照每一个节点给予一万至五万元的经济处罚。
代建单位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收费须经--事先核准,未经核准的收费不予办理,超出核准限额的收费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约定总工期完成建设任务。
--根据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采取批评、约谈、经济处罚等措施进行考核,保证节点工期和总工期的完全执行。
(一)代建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明确开竣工日期和--会议决定倒排工期,制定并审批切实可行的总体进度计划。
(二)代建单位应根据审批的进度计划定期调度,重点加强重要节点工期的监管。
实行周例会制度,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
收集调度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分析进度偏离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代建单位应协调水、电、暖、燃、通讯等配套设施的施工,不得因地下管网、绿化铺装等施工而影响总工期和回迁时限。
代建单位未按照约定工期完成节点工期建设任务的,视情节处五万至十万元经济处罚。
如无不可抗力或其他责任主体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影响回迁的,代建单位除应向--支付违约金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若提前回迁给予节余躲迁费奖励,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管理费奖励,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确保工程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并加强安全监督,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一) 代建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建立情况,审查施工、监理人员资格等,监督施工、监理方案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代建单位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格执行原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检验审批制度,建筑材料及设备安装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杜绝未经审批进场使用,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三)代建单位应严把工序验收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功能性验收等。
未经代建、施工、监理三方验收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不合格工序坚决进行返工处理;
对于发生的质量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目标。
(四)代建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避免安全隐患未发现、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等情况,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代建单位未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规范监督施工单位,出现质量缺陷、事故,竣工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处理,影响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出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发现、发现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承担因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外,还须视情节处以一万至十万元经济处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实事求是的反映工程变更的事由、方案等情况。
(一)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颁布的《工程变更及价款管理相关办法》,不得未经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原设计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事项,不得因工程变更造成结算资料的不完整,不得刻意回避工程变更预算价的限额申批要求。
(二)代建单位不得隐瞒或欺骗工程变更的原因,对因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过失造成的工程变更,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代建单位未严格履行上述工程变更的规定、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处一万至十万元经济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处罚措施由--或--提出办理意见,经--办公会同意后执行,违规责任在合同中已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
代建单位如有异议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五日前书面向--报告请示复核。
第九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