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摘要: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二、保险条款重点解析1.保险责任2.保险期间3.保险金额4.缴费方式5.保险金领取三、购买建议与注意事项正文: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是一款结合了保障和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
本文将对该产品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给出购买建议。
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人身保障和财富积累。
该产品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可以在保险期间内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财务保障。
二、保险条款重点解析1.保险责任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主要为投保人提供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重大疾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2.保险期间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几个选项。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期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投保人的实际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
4.缴费方式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费和按年、半年、季度、月度等分期缴费。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5.保险金领取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也可选择分期领取。
三、购买建议与注意事项1.购买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时,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
2.在选择保险期间时,投保人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年龄、家庭经济状况、负债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3.投保人应在保险公司建议的保险金额范围内选择,避免保险金额过低导致保障不足,或过高导致缴费压力过大。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是一种分红型的保险,它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保障和投资的双重效益。
本文将为您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条款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1.高额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提供多种不同的基本保额选择,最高可达500万元,确保您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充分保障。
2.投资增值: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采用分红型投资方式,将固定收益、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渠道相结合,提高保单的综合收益率。
3.多重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除了提供死亡、重大疾病等基本保障外,还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附加保障,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二、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条款内容1.保单期限: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单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期限。
2.缴费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多样,包括年缴、月缴、季缴等,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3.保费金额: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保额大小、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保费越高,保障和投资收益也越丰厚。
4.保障范围: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主要提供死亡、重大疾病、全残、轻症等基本保障,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意外险、医疗险等附加保障。
5.兑现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分红可以按照现金领取、购买防癌保障计划、购买新单等几种方式兑现。
三、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单申请:申请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填写详细信息和健康状况,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高风险职业,需要进行额外的体检和评估。
2.缴费责任: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如果按期缴纳保费可以享受全部保障和投资收益,如果逾期未缴会影响保障和分红收益。
3.风险提示:即使是分红型保险如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也存在投资风险,受市场和经济环境影响,保险公司也无法保证分红利率始终不变或者不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一款非常有用的保险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投资收益。
本文将介绍这款保险产品的详情、优点和注意事项。
一、产品详情1. 产品分类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具有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双重优势。
客户在购买此款保险产品时,需要确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以及参考当前市场利率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底利率和投资比例。
2. 产品优势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主要优势在于全面的保障和投资收益。
在客户购买此保险产品后,若未发生不幸事件,则客户可以在保险期满时获得保险金或者继续保险。
如果保险期满时客户身体状况良好,则可以考虑获得投资收益。
3. 产品费率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根据客户年龄、性别、保费和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和保险费用。
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前,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了解详细的费用和保障情况,以帮助客户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产品优点1. 安全性高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一款以安全性为首要考虑的产品,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时,可以享受到保证保底利率和风险管控等措施,不会因市场波动或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
2. 投资收益稳定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采用的是分红方式,客户在保险期结束时,可以获得保险金和投资收益。
客户的投资收益与公司整体业绩息息相关,如果公司收益率高,则客户的收益也会高。
此外,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投资收益稳定,符合大多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3. 税收优惠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国家税收政策中享受到较好的优惠待遇。
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时,可以享受到免税或缴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客户的财务成本。
三、购买注意事项1. 产品选购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和长期投资计划的客户。
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前,需要认真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保费计划和保障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底利率和投资比例。
《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二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F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1.3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3.3 v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4.2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4.2 F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v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2.1 v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2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2 v您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2 v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5.11 F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条款目录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1.2 保险责任免除1.3 红利分配二、保险金的领取2.1 保险事故通知2.2 保险金的申领2.3 索赔时效2.4 失踪处理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及合同贷款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的支付3.3 保单质押贷款四、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4.1 保险期间4.2 合同解除五、合同的一般条款5.1 合同构成5.2 如实告知5.3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5.4 未还款项5.5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5.6 合同内容变更5.7 地址变更5.8 保险事故鉴定5.9 争议处理5.10 货币单位5.11 释义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11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依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24版泰康人寿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泰康人寿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受益人1.5 保险公司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2.2 保险金额2.3 保险事故范围2.4 保险金的给付第三条:保险费3.1 保险费率3.2 保险费支付方式3.3 保险费支付期限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4.2 合同解除第五条:保险期限5.1 保险起始日期5.2 保险终止日期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6.1 受益人的指定6.2 受益人的变更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投保人的履行义务7.2 保险公司的履行义务7.3 合同履行的监督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延长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失效9.3 合同的延长第十条:隐私保护10.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权10.2 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的责任12.1 保险代理人的职责12.2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投保人的违约责任13.2 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3 合同的继承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人。
1.3 被保险人是指本合同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4 受益人是指本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2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金额。
星火保泰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条款

星火保泰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一、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条款包含什么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条款包含什么,包含投保的规则、保额、免赔额等。
投保年龄:0-64岁都可以投保,最高可续保到105岁,相较于其他的百万医疗险,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的年龄范围更广阔的,60-64岁可以投保。
保险比例:有无社保都可以报销,经社保报销之后可以报销100%,未经社保可以报销60%,报销比例也比较高。
保额:计划一的保额有100万,计划二保额是150万,计划三保额是300万,计划四保额是450万。
免赔额:非特定疾病计划一、二、三都是1万免赔额,计划四2万免赔额,特定疾病0免赔。
二、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有什么优势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是保证续保20年的,是市面上保证续保时间最长的百万医疗险之一,医疗险一般都是会长期买的,所以保证续保就让保险的保障性更高,选择购买之后不用担心产品停售而导致的续保问题。
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的等待期是30天,等待期就是理赔的“拦路虎”,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市面上其他的百万医疗险等待期有长达90天的,先比而言,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等待期很短,对被保人的保障更高。
三、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有什么不足价格比较高:以30岁有社保的男性为例:计划一的保费是576元,计划二609元,计划三622元,计划四2124元。
相比其他的百万医疗险而言,该保险的保费是偏高的。
性价比相对偏低:在价格比较高的情况,其实该保险的保额是相对偏低的,以计划一为例,一年交576元,保额只有100万,市面上其他的百万医疗险,价格可能是400左右,保额可以达到200万,甚至更多,所以这款保险的性价比相对偏低。
泰康人寿百万医疗险条款包含什么:包含投保规则、保险保额、免赔额等等,这款保险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不足,在购买之前需要考虑清楚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谨慎购买。
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投保人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8.8 争议处理 8.9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意外伤害 9.7 高残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现金价值 9.14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泰康人寿〔2018〕两全保险03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答:包括1、重大疾病;2、身故责任;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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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6);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 时间为准。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残疾保险 金申请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前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 人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投保年龄
1.3
2.
2.1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
5.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金
意外残疾保险 金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 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6)的机动车(见 7.7);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7.8)、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 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9)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0)、跳伞、攀岩(见 7.11)、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2)、摔跤、武术比赛(见 7.13)、特 技表演(见 7.14)、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5)。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