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补充函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发文字号】际便函[2006]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3.10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2006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和操作说明已挂在总局“FTP\local\国际税务司”目录下和通审公司网站(),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各地税务机关要详细阅读软件操作说明,抓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处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前,必须先升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及数据库,本次升级成功后,数据文件版本将更新为“2006.3.1”。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补充函
(际便函[2006]25号2006年3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函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纳
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8.14
•【字号】渝地税发[2003]203号
•【施行日期】2003.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就统一简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与内资企业适用的有关税收法律依据一致,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各税纳税申报表使用的式样按渝地税发[2003]146号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内资企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法律依据不一致,其纳税申报表以本通知式样(附表1、2)为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使用中英文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3、4)。

四、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中英文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
由市局国际税务处负责印制、发放。

五、统一式样的外资企业纳税申报表启用时间与内资企业启用新纳税申报表同步。

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处报告。

附件略。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1998年5月19日国税发〔1998〕72号一、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

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三、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应逐一进行审核评税,做出审核评税结论,但预缴的情况除外。

四、审核评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四)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五)会计师查账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六)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七)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八)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标 签】再投资退税,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6﹞113号【发文日期】1996-03-18【实施时间】1996-03-18【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50号)收悉。

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审核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根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成货物出口后,凭海关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一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再委托给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由委托企业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以及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再由受托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但受托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年10月10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支付雇员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0﹞24号
【发文日期】2000-01-21
【实施时间】2000-0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