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云政办函〔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云政发〔2019〕6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以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为重点的全省跨境电子商务联动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张国华副省长副组长:蒋兴明省政府副秘书长赵瑞君省商务厅厅长王喜良昆明市市长成员:陈坤祥省委网信办副主任卢文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浦丽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朱华山省教育厅副厅长阮朝奇省科技厅副厅长钱丽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赵祖平省司法厅副厅长周宗省财政厅副厅长和江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惟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余蜀昆省商务厅副厅长文淑琼省文化和旅游厅巡视员杨沐省外办副主任李晗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冰昆明市副市长邹晓岗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吕韬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卫东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培红昆明海关副关长刘卫民省税务局副局长赵宁省通信管理局巡视员荣蓉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朱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杨民云南银保监局副局长高长海中国邮政集团云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晓光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副总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商务厅,办公室主任由余蜀昆、王冰同志兼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云府办函〔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云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吴泽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伟忠市政府秘书长成员:马家前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四级调研员黄沛日市委机要保密局四级调研员区惠红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冯肇刚市教育局副局长李长虹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张荣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梁业荣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泽才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曾智慧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吴少明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洪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萧劲风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叶成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陈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吴哲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汝平市水务局副局长曾庆固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黎俊杰市商务局副局长岑德洪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黄德明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蔡文戈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坚市国资委副主任谢锦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何毅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何海洋市档案馆副馆长李强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承担,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云政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云政发〔2012〕1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联系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李纪恒同志领导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李江同志负责省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策研究、法制、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工作。
协助省长负责监察、审计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公务员局),省地方税务局、政府研究室、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协助省长分管省监察厅、审计厅。
联系省国家税务局、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等中央驻滇单位。
孔垂柱同志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生物资源开发、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等工作。
分管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乡镇企业局)、林业厅、水利厅,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垦总局(省农垦集团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农业科学院,省发展生物产业办公室、花卉产业办公室、中低产田地改造办公室,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省气象局、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国家林业局驻云南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等中央驻滇单位和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教育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云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农业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拟订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云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7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云南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了解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及两项制度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14]2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是加速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加快法治云南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政策解读是对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立法解释除外)。
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工作,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重要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一)政策解读的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1.省人民政府规章;2.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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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
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6]5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陈豪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组长:李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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