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全光纤网络城市(简称全光网城市)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城乡宽带网络发展水平,夯实“互联网+”发展基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引导,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光纤网络建设,全面提升清远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信息强政、信息兴业、信息惠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加强规划引导,强化属地政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
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积极性,以企业为主体,调动各方资源,合力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
2.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协同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任务衔接,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配合,扎实推进,保障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二、建设目标、任务和验收标准(一)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片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全光网小区”、“全光网乡镇(街道)”、“全光网乡村”为抓手,分片实施,分阶段推进,建设全光网县(市、区),实现城区、农村光纤网络全覆盖。
力争在2018年6月前建成4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9月前建成6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12月前8个县(市、区)全部建成全光网县(市、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1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7fc9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f9.png)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创卫办(市爱卫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2日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为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提高城市总体水平,增强大卫生观念,加快城乡环境建设,改善城市卫生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促进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实现现代化步伐。
二、工作目标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结合我市推进“五城同创”系列活动,力争在2017年底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委员会的考核验收,成为国家级卫生城市。
三、工作任务(《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8869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db.png)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清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5日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5〕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部署,以广泛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和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扎实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卫生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统筹治理城乡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提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依据。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清府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37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业经5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下简称创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打造华南休闲宜居名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形成鲜明的山水城市特色,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在2010年3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审核评定,取得“广东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在2011年5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初检和建设部审核评定,取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三、工作任务通过财政投入、市场运作、政策扶持、招商引资、捐建、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创建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8〕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7日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为推进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建立林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规范流转管理、健全服务体系的现代林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逐渐建立,各项权能进一步明晰,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林地林木流转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和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覆盖面进一步拓宽,集体林地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努力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完善集体林权确权发证。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导审核和查漏补缺,进一步细化完善集体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确保工作质量。
已确定的7个深化林改工作重点县要切实按照“有机构、有队伍、有方案、有经费、有成效”的要求,继续抓好深化林改工作,不断巩固完善确权发证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0]37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业经5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下简称创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打造华南休闲宜居名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形成鲜明的山水城市特色,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在2010年3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审核评定,取得“广东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在2011年5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初检和建设部审核评定,取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三、工作任务
通过财政投入、市场运作、政策扶持、招商引资、捐建、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创建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市创园工作小组的带领下,全力以赴,按照清远市创建省园林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1)和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2)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