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界限
单位犯罪个人怎么处罚

一、单位犯罪个人怎么处罚?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
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
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位 犯罪 与 自然 人犯 罪 。 如果 表 面上存 在一 个 单位 , 基 于某 些法 定 的原 因能 否 否定 该 单 位 的存 在 , 代 之 以追 究 自然人 的刑事 责任 。 目前 这方 面 的依据
主要 是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9 9年 6月 1 I 过 的 8 F通
单位。 李某 低价销 售 获得 20余 万元 人 民 币 , 0 除归 还 两 家单位 10万余元 的货 款外 , 所剩 5 元 5 将 0万
中图分类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8 1 (0 60 - 0 3 0 1 0 - 4 02 0 )5 0 3 - 5
T en g t no esbet b u eu i ci n h e ai f h u jc o t h nt r o t a t mea d
中的 4 3万元 以某 公 司的 名义购 车一 辆 , 为其 自 实
《 于审 理 单位 犯 罪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律 有关 问题 关 的解 释 》简称 《 释》。该 《 释》 定 了三种单 位 ( 解 ) 解 确
犯罪 主体 否定 的情 形 :个人 为进 行 违法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 企业 、 业 单位 犯 罪 的 ; 司 、 业 、 事 公 企 事
t a nt n o he na ur lpe s n c i e he m i ai ft t a r o rm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的观点 , 不仅与刑法理论 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 而且会使
得单位犯罪成立这一 问题变得更趋 复杂。总之 , 这些
在刑法总则 中, 单 位犯罪” 规定在第 二章“ “ 是 犯
罪” 的第四节 中, 而该章 的前 面三节分别是第一节“ 犯 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 中止” 和
第2 4卷第 3期
20 09年 6月
平 顶 山学 院 学 报
J u a fPn dn sa iest o r l ig igh n Unv ri n o y
V I2 o 3 o. 4 N .
Jn 2 0 a .O9
论 单位 犯 罪的成 立条 件
陈 璐
( 州 大学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0 0
我国刑法在肯定单位犯罪立法的同时也提出了相
应的问题 : 单位犯罪 的成立是一种什 么性质 的行为判
件, 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 的成立 都是 依据犯罪构成 来判断 的, 并不存在着两种不 同的犯 罪构成 。例如 , 有 学者指 出,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只是实施犯罪 的主 “ 体不 同, 其他方面没有区别。换言之 , 单位犯罪并没有 与 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 这 。 种观点符合 犯罪构 成是刑事 责任 唯一根据 的基本结
事责任的特 殊规定 。因此 , 一如故 意犯罪形 态和共 同
犯罪 , 单位犯罪 的性质也是 犯罪形 态。更 能说 明单 位 犯罪地位的规定是刑法分则 。 在刑法分则 中, 规定 单位犯罪 最常见 的立法方式
是 , 同一法条 的前款规定 了某一犯 罪的构成 特征和 在
在依据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认定成立单位犯罪 的 同时 , 还要需要结合基 本的犯罪构 成来 判 明单 位犯罪 的性质 , 共同完成单位犯 罪的定 罪。这样一来 , 单位犯 罪的成立也需要符 合犯罪构 成 , 而维护 了犯罪 构成 从 作为刑事责任唯一法 律根据 的基础 性地位 , 不仅实 现 了单位犯罪与 自然 人犯罪在犯 罪成立上 的一体化 , 而 且也避免 了刑 法理论体 系的分裂与 混乱。可见 , 立 确 单位犯罪成立的地位与成立条件不仅对刑法理论体 系 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 价值 , 而且为单位 犯罪 的定罪 提供 了明晰和操作性强的标准。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摘要]刑法修订后,新型犯罪的涉及领域较多,理论和实践中碰到不少问题。
文章选择社会关注较多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刑法修订后纳入分则的新型犯罪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十分庞杂,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这些问题既新鲜又陌生,亟待论证和探讨。
我们选择其中比较突出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着手,结合各类犯罪的特点,加以剖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同时促进理论研究上的深层思考。
一、单位犯罪(一)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犯罪中必须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并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具体来说,结合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性质的规定。
根据单位的主体构成不同,可分为纯正的的单位犯罪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不仅单位可以构成犯罪,自然人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因为罪刑法定,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自然人或个人便不能成为其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各个章节都存在单位犯罪。
区分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混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主体界限,误将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理解为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犯罪,从而产生处罚错误的后果。
刑法课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施行犯罪行为以到达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 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间接成心 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的区别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一样,但犯罪动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Fra bibliotek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迫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才能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刑事责任才能
刑事责任才能—行为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才能。即行为人施行犯罪行为时所具 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 定是否施行该犯罪行为的才能。
影响刑事责任才能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1、年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受年龄制约〕 2、精神状况 3、生理功能丧失等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 不可能预见。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施行犯罪行 为到达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刑法 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这种情况 下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又特别载明 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这种犯罪叫目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