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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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企业福建备案流程

省外建筑企业福建备案流程

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备案的收件办理(以下简称“备案受理部门”),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备案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均应在所在地参加备案,备案时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

第七条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备案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五)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余类别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必须配备办公设备、具备办公条件,不得使用住宅、休闲娱乐场所,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七)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内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八)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金交讫证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

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企业备案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

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

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

第五条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3 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0 m2o办公场所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设立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外地施工企业进区施工登记备案需知

外地施工企业进区施工登记备案需知

一、办理依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申请一一受理一一审查一一备案三、办理地点:镇海区城河西路151号四楼建管站四、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业主的投标邀请函或公开招标信息;3、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人工工资支付函: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150万元;二级企业120 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使用务工人员决不恶意拖欠工资的承诺)5、本区内银行开户证明原件;6、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外地建筑企业,需在镇海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办事机构,有相对独立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住宅房不得作为办公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机构设备活单。

凡进区外地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镇海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机关公证原件)企业法人对驻镇海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驻镇海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必须提供三类人员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五大员上岗证(劳务分包企业不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应提供劳务人员初级以上技工证书),驻镇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人员活单、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企业注册地出具社保证明;(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8、由注册地市级(外省企业必须提供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进镇海施工并在近两年有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市场违规行为和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诚信证明;9、办理备案证时,各办事处与区建筑安装管理站签订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10、如实填写《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区施工备案证》一式二份;五、备案登记时间:首次外地企业进区备案,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每月下旬以建工例会形式集中办理一次。

如遇特殊工程或其它情况报请主管局长临时审批。

六、外地进区企业备案年检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集中办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甬建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甬登记、备案等手续。

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

二、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时,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一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我市承揽相关业务。

其中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法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加强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进杭外地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杭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企业进杭实行备案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建筑[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0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两年,随着我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

但同时也有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的队伍流入本市,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繁发生。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经济责任,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7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制度)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称)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与总公司的字号保持一致,其中,外地总承包企业是企业集团的,应当注册为《**集团天津公司》的名称,明确与母公司的隶属关系。

三、(注册条件)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中所要求注册资本金的20%,三年内逐步增至35%;(二)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150平方米;(三)必须具有在津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比例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20%;四、(资质备案)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地总承包企业天津公司资质备案申请表(可从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二)外地总承包企业及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天津公司的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四)外地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五)外地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天津公司经营委托书;(六)天津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七)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名单、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外地总承包企业派驻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换证);(八)天津公司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九)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市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市外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市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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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慈建设[2009]188号
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建委《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已办理进慈备案手续的市外进慈建筑业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并提交上年度在慈工程(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业绩,逾期未办理的,取消企业在慈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抄送:市招标办。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0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全面负责市外进慈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局建设管理科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将人员基本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经首次备案地或注册地(指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五条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承接施工业务,应先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进慈备案手续,进慈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必须达到二级或以上(特殊专业资质除外)。

企业申请办理进慈施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慈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三)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现象,进慈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诚信证明(见附件)。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自有在慈相对独立的、固定的、非住宅办公用房产权
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并附该房产证的复印件。

其中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

(六)提交企业人工工资保函复印件。

保函按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文件要求办理,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备案有效期。

(七)已在其他县(市)办理首次备案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八)企业驻慈人员清单(具体人员标准见附件)。

企业驻慈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慈负责人、驻慈技术负责人、预算员、会计员、驻慈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

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及相应证书,补进人员另外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宁波市外企业同时提供总部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与资质证书对应人员)和按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配备的总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上述人员(除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与进慈人员重复,必须输入到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管理人员栏。

外地企业驻慈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在项目中任职。

(九)驻慈机构办公设备、设施配置清单,包括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必需的办公设备、设施。

(十)驻慈机构情况表(只需提供电子文档,从慈溪建设网“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十一)驻慈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寸照片各两张(延期备案不需提交)。

第六条市建设局对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驻慈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资料真实齐全、办公场所符合要求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备案有效期为每年3月31日,到期前1个月内必须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延期备案除提供第五条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上年度在慈工程(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业绩,未按时办理延期备案手续的二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上年度在慈无工程业绩的,取消企业在慈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第八条企业所提供的备案资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二年内不予备案;企业近二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备案;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不予备案。

第九条驻慈机构地址和驻慈人员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随带变更申请和临时交易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市建设局巡查时发现驻慈机构无机构设置或驻慈人员失去联系的;或者发现驻慈机构已不具备进慈备案条件的,取消企业在慈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第十条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管理考核制度。

市建设局对企业在本市内的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量化管理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企业在慈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外地进慈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时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作自动放弃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人员调出慈溪市后一年内该人员不得再次进慈备案。

第十三条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企业在慈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企业在工程投标中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企业年度内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或二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企业年度内拖欠民工工资,因建筑业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并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八)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一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九)进慈人员存在人证不一、证书涂改、套证、假证等现象的;
(十)年度内企业驻慈机构检查过程中,驻慈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二次及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退出慈溪市建筑市场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宁波市外企业同时在信用证上登记注销,一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退出慈溪市建筑市场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二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慈溪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外建筑业企业驻慈人员配备标准
2、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备案登记申请表
3、诚信证明
4、进慈建筑业企业驻慈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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