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婚同居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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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在现实⽣活中,有些男⼥朋友在结婚前会同居的,⽽男⼥同居往往会产⽣⼀些纠纷的,特别是离婚时,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等问题,那么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如何认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结婚前的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男⼥双⽅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结婚,是合法的。

如果⼀⽅有婚姻关系同居的,就是属于⾮法同居。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同居关系该怎么解除
1、双⽅均⽆配偶之间的同居,⾃⾏解除。

双⽅⽆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但是如果双⽅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抚养⽆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

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诉讼解除。

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抚养的范围。

3、双⽅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抚养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与他⼈同居是属于⾮法同居,如果男⼥双⽅同居时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就合法。

如果⼀⽅有配偶与他⼈同居的,就构成⾮法同居。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浅谈对同居与重婚行为的认识及法律适用.

浅谈对同居与重婚行为的认识及法律适用.

浅谈对同居与重婚行为的认识及法律适用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张玉鹏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逐步减少,以及人们对人性解放,人权自由的追求和东西方文化的交融与贯通。

对个人性行为的开放与自由度的追求越来越成为人们在满足温饱条件之后在精神、意识领域的又一种享受生活的新追求。

尤其是80后、90后等新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对过去古老而传统的婚姻观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大都持不屑一顾的态度。

他们会很草率地结婚,很轻松地离婚。

对于一夜情、婚外情、未婚同居、婚后与他人同居、换婚、闪婚等更是屡见不鲜。

而稍微有点财势的老板或官员则纷纷玩起了“包二奶”等金屋藏娇的二婚、三婚。

这就直接涉及了一夜情、非法同居、重婚等一系列法律与道德行为的界定,直接冲击着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底线,冲击着追求家庭幸福、安宁的每一个人,涉及到国家、社会对现实存在的一夜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一系列事实问题的认识与处理问题。

这既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话题,也是一个人人都可能发生、遇到而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那么,对于这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每个人都可能触及到的现实问题到底应该持怎样的态度,怎样去认识,怎样对待,应该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呢!下面笔者就结合所学、所见,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和想法。

一、如何看待一夜情、非法同居、包二奶、重婚行为。

“人非草木,熟能无情”,这是人与植物的区别,也是人与一般动物们的区别。

既然人是有感情的动物,那么由情而发、情不自禁地做出一些违反常理、违反常规的事情,笔者认为,在不会造成社会影响,不触犯国家法律,不破坏别人生活的前提下,对于偶尔发生的“一夜情”,如果没有金钱、权力的交易行为,则应当作为个人隐私来看待。

不但国家公权力不能进行粗暴干涉,也不宜作为卖淫嫖娼者来看待。

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违反人伦常理的不道德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

因为一夜情必竞有“情”。

不能等同与素不相识者之间发生的直白的性交易行为。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论文摘要: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目前在社会上广泛存在。

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因此非婚同居某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非婚同居不仅仅关系到非婚同居双方,还涉及同居而生的子女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完善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约6700字。

以下正文:经济发展的车轮带动着社会前进,现代人的物质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和前卫。

作为社会的人,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不管是前进的还是倒退的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生活各个方面。

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随着人们生活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生活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婚姻家庭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1)。

由此出现了很多与传统意义上不同的家庭,导致了许多与传统意义上合法婚姻家庭不同的问题,比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

对此众多学者各有研究,(1)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5,第43-45页.各有主张,但如何调整这种不具合法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如何保护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是一切讨论的根本出发点。

在本论文中,笔者主要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给非婚同居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及法律对其保护的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理论概述(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意义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

虽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可选择非婚同居,这是婚姻自由包含的内容。

但男女两性生活在一起,尽管仅为同居,但这种同居关系不仅涉及两人,还关系着双方各自的家庭及由此而来的非婚生子女,并随着非婚同居家庭的增多,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

因此这种不成立合法婚姻家庭的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浅析摘要:非婚同居现象从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国家的快速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的流行趋势,必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原因。

由于受到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并没有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和解释,文章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对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一个“个人本位”的思想,这种思想所反映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的领域也不断扩张,人们开始选择适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就包括同居。

西方一些国家针对这些现象,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对非婚同居关系给予了一定的保护,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还十分欠缺,没有法律的保护,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就会随即产生,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相关问题,应当重视。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与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同居有这样的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

同在一处居住即为我们研究的范围?这样的定义在法律上不为严谨。

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学者们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此种观点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关系包含在了非婚同居中,其界定的范围较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

这种观点就排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同时还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的内涵中。

文章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是认为应排除同性同居的关系,同性同居立法在各国不多见,个人认为应将其列入新型的婚姻关系,做特殊的规定,因此文中不研究同性同居。

二、婚姻自由与非婚同居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般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3篇)

一般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非法同居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非法同居在法律上存在以下后果:一、民事法律后果1.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但分割后的财产应足以维持双方的基本生活。

(2)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分割时应考虑双方的居住需求,优先照顾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

(3)对共同财产中的动产,如车辆、存款等,分割时应尽量保持财产的完整性,减少损失。

2.同居期间债务承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

具体承担方式如下:(1)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或双方同时追偿。

(2)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但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将共同债务从共同财产中扣除。

二、行政法律后果1.非法同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同居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非法同居可能被注销户籍根据《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同居可能被注销户籍,包括男方或女方。

三、刑事法律后果1.非法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法同居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是指无婚姻关系的两个人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开放与变迁,非婚同居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愈发普遍。

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社会价值观等差异,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亦各不相同。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与挑战。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1. 欧美国家: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和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制定非婚同居法规,保障同居者的财产权、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通常对婚姻与同居持不同看法,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仍有一定的限制。

2. 亚洲国家:亚洲国家在非婚同居问题上普遍持保守态度,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保障相对较少。

但在日本等国,也有一定的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条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关系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尚无具体规定。

这导致非婚同居者在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权益保障程度在欧美等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相对较高,其权益保障较为完善。

而亚洲及我国等国家在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方面仍有待加强。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财产分割、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这也体现了各国对婚姻与同居的不同看法。

(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在实施效果方面,欧美等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成熟,能够较好地保障同居者的权益。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和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亦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亚洲国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为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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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期中论文浅谈我国未婚同居现象及其立法构思政法学院07级法学留煜2009年4月15日浅谈我国未婚同居现象及其立法构思留煜(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07级法学)摘要:未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引起众多的法律纠纷,如何依据法律妥善解决这些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应该回避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出任何规定,以至于由此引起的很多法律纠纷没有办法妥善解决。

未婚同居已经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我国《婚姻法》中也应该也有所体现。

关键词:现象考察;立法设想与构思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期间内一起生活的形成的一种两性关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开放,以及受国外文化的影响,在我国未婚同居现象也已经司空见惯了,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保护,经历了一个由承认到逐步限制承认,到完全不承认再到妥善的有条件承认,到现在的根本不提的发展过程,以至于现在很多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没有办法得到妥善解决。

一、我国未婚同居现象考察(一)我国未婚同居的发展状况近年来,通过对结婚和离婚的数据统计,以及一些有关性行为和同居的零散调查研究,不难发现我国的结婚积极性在逐年降低,而未婚同居的人群正在增多。

1、结婚积极性降低首先,结婚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据统计,我国(内地居民间)登记结婚数1997年为909万对,1998年为891.8万对,1999年为885.3万对,2000年为848.5万对。

①2001年,全国办理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805万对,比上年减少43.5万对,结婚率为12.6‰,比上年下降0.8个千分点。

②2002年,全国办理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778.8万对,结婚率为12.2‰,又下降了0.4个千分点。

2003年和2004年稍有回升,分别为881.4万对和868.2万对,但是依然没有办法改变总体下降的趋势。

2005年,内地居民结婚登记为823.1万对,结婚率回落到12.6‰,再次呈现出下降趋势。

结婚率的下降,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并不能直接反映未婚同居的情况,但是我国每年适婚人数占总人口数比例并没有明显下降,可以从中推断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是结婚登记数下降的原因之一。

其次,初婚年龄正在逐年提高。

平均初婚年龄由1995年的22.93岁逐年上升到1999年的23.62岁,2001年又上升到24.15岁。

③一方面,由于学制的延长,就业压力的增大,结婚成本过高,导致很多年轻人推迟结婚时间;另一方面,青少年性成熟年龄的提前,导致性行为时间的提前,婚姻不再是适婚青年追求性生活的唯一选择,未婚同居可以充分填补初婚年龄提高与开始性行为时间提前之间的空档期。

再次,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也影响了人们对结婚的积极性。

2002年,全国离婚117.7万对,离婚率1.8‰,2003年,全国离婚133.31万对,离婚率2.1‰,2005年,全国离婚178.5①参考《中国法律年鉴》。

②参考孙欣《“非婚同居”在中国法律门外徘徊》,《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7期③参考《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3》④参考王薇《非婚同居法律之地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万对,离婚率2.73‰。

④离婚率的上升,直接说明了婚姻的稳定性在减弱,人们对婚姻的信任度在降低,婚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在下降。

2、未婚同居日益盛行未婚同居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尤其是渴望共同生活而又不想被传统的婚姻家庭生活束缚的青年男女们所推崇。

在我国,未婚同居也在逐步盛行,且在未婚同居人群的年龄、社会地位、区域分布上呈现出一些特点。

从年龄角度,未婚同居的年龄层主要集中在适婚年龄的青年人和老年人。

由于1980年《婚姻法》将结婚年龄提高到男性22岁,女性20岁,再加上学制的延长,很多适婚青年人正处在大学阶段,所以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日益突出,大学校园附近公寓爆满,学校附近小区里大学生租房同居,已经极为普遍了。

近几年,未婚同居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未婚同居另一个人群则是老年人。

这些老年人大多都是丧偶后,以“搭伴养老”为目的,相互照顾,以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选择不登记同居。

从社会地位上来看,主要集中在进城务工人员和白领阶层。

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收入少,经济能力低,又没有固定的工作,流动性大,但也要满足生活上的需要,未婚同居成为他们选择的一种降低生存成本的生活方式。

而对于都市白领们则恰恰相反,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工作,经济独立,较高的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也较高,他们想有固定的伴侣的同时,又不愿意受到传统婚姻一纸登记的束缚,忙于家庭琐事而丧失自身独立性,从而选择未婚同居,他们可以说是践行未婚同居的前卫者。

从区域分布的角度上,未婚同居的高峰集中在边远落后的山村和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在边远落后的山村,未婚同居大多数为事实婚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婚姻登记不便,结婚成本高等原因,没有进行登记就进行同居,目前这种状况在边远上村依然大量存在。

而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未婚同居是一种潮流。

大城市的人们思想观念比较开放,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比较大,渴望自由,不想被婚姻所束缚,而且大城市的容忍性,匿名性,冷漠性也为未婚同居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我国未婚同居现象产生的原因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人的婚姻观念也在经历着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在青年一代,为了避免传统婚姻的束缚,更多的男女选用未婚同居的方式来磨合传统婚姻中的不良情况。

这种现象的产生、盛行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经济因素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女性在经济上的日趋独立,不再需要单纯的依附男性而生存,由此对婚姻的依赖性也有所降低。

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的婚姻行为理论提出,男女之所以有结婚的需要,是因为他们有相互依赖的效用函数,男女双方结婚可以扩大购买力,增加居住面积等。

但是当个体能够充分满足这些需要时,那么他们对婚姻的需要也就降低了。

目前也有部分人为了回避子女问题,财产问题从而选择未婚同居,来降低生活成本,避免经济纠纷。

从文化角度上,改革开放,西方文化的渗入,传统的“家庭本位”的婚姻观念和落后的贞操观念正在被摒弃,自由自主的追求爱情的婚恋观念和性观念成为主流,两人的感情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个人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同样受到尊重。

从外部环境上来讲,一方面,现代医学技术的提高,避孕措施的普及也消除了未婚同居的顾虑,因此未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就与子女、家人、他人的关系疏远了;另一方面,随着青春期年龄的提前,性成熟时间的提前,受教育时间的增长,就业压力的增大,导致结婚时间的推迟,再加上物质生活的富裕,年轻人有机会与父母分开居住,与伴侣采取未婚同居的方式兼顾学习与工作,又能满足生理需要。

未婚同居现象在经济、文化、环境诸多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并且盛行起来,每一个现象的存在必定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使得法律不能回避这一现象,也不应该回避这一现象。

二、对我国未婚同居现象的立法设想与构思我国现行立法抛弃了禁止和惩罚未婚同居的法律规定,改变了过去对未婚同居的否定与谴责性评论,在经历了一个由承认到逐步限制承认,到完全不承认再到妥善的有条件承认,到现在的根本不提的发展过程后,目前在未婚同居问题上呈现出立法空白的状态,导致很多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在自由、权利、平等、宽容的主旋律呼唤下我们应该积极构思和完善未婚同居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构建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理由未婚同居现象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所以法律采取否定的态度是不可取的,相反应该积极调整,加以规划。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职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现代婚姻不再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结合,所以“生育职能”在逐步退化,“生”不再是必然,“育”也被社会所分担。

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消费职能在消费市场占据无可替代的地位,虽然现在依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功能已不专属于婚姻家庭的功能了,个人消费和其他形式的消费的组合与婚姻家庭消费并存,消费职能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

传统的婚姻家庭中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较大,但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增强,社会地位的提高,对男性的依赖性降低了,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的抚养职能也在弱化。

除此之外,感情、娱乐方面的需求,也不是只有在婚姻家庭中才能得到满足,未婚同居同样也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第二,伦理道德观念的改变。

一方面,“家族本位”的传统婚姻观念被“以人为本”的现代婚姻观念所取代,“婚姻自由”原则使得个人自主选择婚姻生活方式得到普遍认同。

未婚同居大多都是男女在自愿的情况下,选择共同生活,他们的正当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对未婚同居大的介入,并不是介入私人生活,而是对发展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中合理内容的确认。

另一方面,婚前贞操观已经被突破,贞操作为一项私人问题,不再受到过多的干预。

除此,未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学业、就业压力延迟结婚年龄;为将来结婚做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出于对于结婚成本的考虑等等。

这些问题都切切实实存在,存在即有合理性,因此构建一套合理的未婚同居法律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未婚同居现象有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未婚同居的普遍存在,随之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不可避免。

例如财产问题、非婚生子女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我国构筑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要保障未婚同居中弱者的利益。

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弱者通常是女性和因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

虽然女性的经济对立性增强,社会地位的提高,但是就目前而言,男性的总收入还是高于女性,女性的就业难度大于男性,女性主要是操持家务,抚养子女,从而减少了外出工作的时间和直接的经济收入。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这些贡献都会通过夫妻的抚养、继承等权利得到补偿和肯定,但是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很难得到确定。

除经济地位弱势之外,在家庭暴力方面,女性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也没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

如果因意外受伤导致生活困难,这一方往往会被抛弃,由于没有婚姻,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被抛弃一方只能忍气吞声。

虽然很多学者认为,既然选择了未婚同居这种约束力弱的生活方式,就表示弱势一方自愿承担这方面风险,但是法律不能对这些现象置之不理,漠视这些弱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应该在尊重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加之法律的保护。

其次,未婚同居对子女的影响。

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即法律上所说的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平等,但是现实中人存在很大的差别。

例如,未婚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子女的户口就很难取得,对将来上学以及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

更重要的是,未婚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关系,很容易破裂,一旦未婚同居关系破裂,子女的抚养费,亲权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在性格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后来遭遇离婚的可能性高于完整家庭长大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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