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同居面临的“人财两空”风险
是否应该禁止未婚同居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未婚同居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未婚同居。
首先,未婚同居会导致道德风险。
未婚同居容易导致道德观念的淡化,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正如著名的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说,“未婚同居容易导致道德观念的淡化,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这说明未婚同居容易导致道德观念的淡化,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该予以禁止。
其次,未婚同居容易导致家庭不稳定。
许多研究表明,未婚同居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分手和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
正如著名的心理学家阿德勒所说,“未婚同居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分手和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
”这说明未婚同居容易导致家庭不稳定,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该予以禁止。
最后,未婚同居容易导致经济问题。
未婚同居会导致双方在经济上过度依赖对方,一旦分手或离婚,会给双方带来经济上的困难。
正如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所说,“未婚同居会导致双方在经济上过度依赖对方,一旦分手或离婚,会给双方带来经济上的困难。
”这说明未婚同居会导致经济问题,给双方带来经济上的困难,因此应该予以禁止。
综上所述,未婚同居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家庭不稳定和经济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该予以禁止。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未婚同居。
首先,未婚同居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作为成年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是否同居。
正如著名的社会学家杜尔凯姆所说,“作为成年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是否同居。
”这说明未婚同居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应该受到干涉。
其次,未婚同居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
通过同居,双方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有助于建立更稳固的感情关系。
正如著名的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说,“通过同居,双方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有助于建立更稳固的感情关系。
”这说明未婚同居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有助于建立更稳固的感情关系。
婚前同居的利与弊:辩论辩题

婚前同居的利与弊: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婚前同居有利。
首先,婚前同居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包括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从而减少婚后的磨合期。
据美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婚前同居的夫妻离婚率相对较低,这表明婚前同居可以帮助夫妻建立更稳定的婚姻关系。
其次,婚前同居可以帮助夫妻更清晰地认识彼此的家庭背景、价值观念等,从而减少婚后因家庭矛盾而产生的问题。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戈特曼曾经说过,“婚前同居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从而减少婚后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婚姻问题。
”。
最后,婚前同居可以帮助夫妻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避免因婚后发现彼此不合适而导致的离婚。
美国著名作家海伦·费舍尔曾经说过,“婚前同居可以帮助夫妻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从而减少因婚后发现彼此不合适而引发的离婚。
”。
反方观点,婚前同居有弊。
首先,婚前同居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婚后出现不信任、不安全感等心理问题。
据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艾利斯的研究显示,婚前同居的夫妻在婚后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包括不信任、不安全感等。
其次,婚前同居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婚后出现性生活不和谐、性格不合等问题。
据美国婚姻家庭治疗师詹姆斯·道德的研究显示,婚前同居的夫妻在婚后更容易出现性生活不和谐、性格不合等问题。
最后,婚前同居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婚后出现经济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
据美国律师协会的数据显示,婚前同居的夫妻在婚后更容易出现经济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这场关于婚前同居的辩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观点的碰撞。
正方认为婚前同居有利,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了解彼此,减少婚后的磨合期,而反方则认为婚前同居有弊,可能导致夫妻在婚后出现心理问题、性生活不和谐等。
在现实生活中,婚前同居的利与弊都存在,每对夫妻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未婚同居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同居,即未婚男女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然而,这种生活方式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导致未婚同居者在面对各种问题时,常常陷入法律困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未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1. 未婚同居者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身份,不能享有法律赋予的夫妻权利,如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
2. 在离婚时,未婚同居者无法依据《婚姻法》规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旦分手,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纠纷而产生矛盾。
3. 未婚同居者无法办理结婚证,导致子女在出生后无法及时登记户口,影响子女的教育、医疗等权益。
二、继承权的法律风险1. 未婚同居者不具备法律上的配偶身份,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2. 在一方去世后,未婚同居者无法享受到法定继承的权益,如获得丧葬费、抚恤金等。
三、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1. 未婚同居者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离婚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2. 未婚同居者生育的子女,在户口、教育、医疗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待遇。
四、债权债务的法律纠纷1. 未婚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法律上难以界定。
一旦一方负债,另一方可能面临连带责任。
2. 未婚同居者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房租、水电费等,在分手时可能会产生纠纷。
五、其他法律问题1. 未婚同居者可能面临家庭暴力、虐待等法律问题。
在遭受侵害时,维权难度较大。
2. 未婚同居者可能面临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旦泄露个人信息,可能会对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上述法律后果,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2. 在同居期间,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尽量避免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确保同居生活稳定。
4. 如有子女,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5. 关注家庭暴力、虐待等法律问题,学会维权。
婚前同居的利弊辩论

婚前同居的利弊辩论婚前必修的体验课,当今什么都讲究体验,如果没有体验的感受,那么真正拥有后,反而容易抛弃放弃。
对于男女关系也是如此的,都没有和这个人同居过,就敢和对方结婚,那么从某种角度来看,真的是需要巨大的勇气,才敢去承担那么大那么重的责任。
试想如今社会的开放程度,男女平等的文化趋势,每个人都会面对竞争和挑战,这不仅仅在婚姻中,在正在交往的男女中更为普遍。
分手的理由千千种,奢求让一纸婚姻来能保证幸福或约束对方的行为,要么是太高估对方,要么是太单纯看待自己。
经营婚姻和合伙开创事业其实是很相同的,大家都知道创业有风险,但很少有人关注婚姻中的风险,婚姻的开始仅凭热情和相爱是不够的,还需要彼此不断地投入,共同面对风险和考验,而没有过合作经验的2个人在一起,过于理想化只会让彼此伤心,到头来失败后找各种理由逃避责任,责怪对方最终导致分手。
我朋友的女儿上大学了,他担心的是现在流行的婚前同居,问我对此的看法。
我想婚前同居原因只有两个一,物质上的原因,这方面主要是外地来的青年男女,在一起同居首先解决了住房经济问题,另外在一起的费用比起一个人的费用要划算的多。
这方面坦率的说男性要负担的多。
二,精神上的原因。
在异地他乡总有孤独寂寞的感觉,因此同居又解决了精神上的寄托,并且可以相互帮助。
这样看来这种事情的发生好象是有它的必然性,但是在本地的年轻人,尤其是与父母同城市的这种情况很少,另外和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以上是未婚同居的有利之处。
下面我们来看看不利之处,一,男女青年过早的在一起,就等于提前把自己上了枷锁,使自己在视野上、再选择上有了局限性,因为男女同居以后潜意默化中往往会有一种责任。
二,容易把婚姻当儿戏。
就象有些人讲的,老一辈的人先结婚后恋爱,我们是先恋爱后结婚,现在的人是边恋爱边做爱。
三,受伤害的总是女人。
我的一位女朋友的儿子,在网上交了一个女朋友,现在已同居了六年了至今没有结婚,但是她告诉我这个姑娘已经流产了四次,大夫告诉她已经不能再生育了,她很伤心,因为她只有一个儿子。
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目录一、案例 (2)二、非婚同居的风险 (2)2.1 法律层面 (2)2.2实务层面 (3)三、非婚同居的权益保护 (3)四、非婚同居的法律完善 (3)4.1设立非婚财产制,倡导订立非婚同居协议 (3)4.2确立家务补偿制度 (4)4.3建立物质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4)4.4建立共同财产制 (4)一、案例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
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
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
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329字)二、非婚同居的风险2.1 法律层面非婚同居财产的划分主要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一般来讲,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制度主要有约定制和法定制。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财产制。
其中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内容合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归属于原产权所有人享有,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原所有人的,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达不成协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非婚同居法定财产制是以个人财产制度为基础,共同财产制度为辅,这里的共同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共有来说的,在平等划分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共有人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对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例如:照顾对家庭牺牲较大者;对做家务较多者给予补偿;对抚养照顾孩子较多者给予照顾补偿;对于一方因存在严重过错,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等。
男女婚前同居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前同居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然而,同居并非婚姻,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分析男女婚前同居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同居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婚前同居的法律地位1.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
婚前同居并非法律婚姻,同居双方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同居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均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需自行协商解决。
三、婚前同居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1.财产纠纷(1)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在法律上难以界定归属。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能面临诉讼。
(2)分手后财产分割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子女抚养权纠纷(1)子女抚养权归属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其抚养权归属与婚生子女相同。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子女抚养费用产生纠纷。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3.同居者权益受损(1)同居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由于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同居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如分手后,同居者可能无法获得同居期间的财产收益。
(2)同居者可能面临名誉损害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名誉受损而产生纠纷。
如一方在分手后恶意散播对方的不良信息,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四、预防法律后果的建议1.明确财产归属同居期间,双方应明确财产归属,签订财产协议,以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
2.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同居期间,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签订抚养协议,明确抚养权、抚养费用等事项。
3.尊重对方名誉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应尊重对方名誉,避免恶意散播对方的不良信息。
五、结论婚前同居在我国已较为普遍,同居者应充分了解同居后的法律后果,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两个人同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居住生活。
然而,同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在法律上存在诸多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个人同居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财产权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分手,共同财产的分割将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然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个人财产,分手时不得要求另一方返还。
2.人身权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在法律上并无夫妻关系,因此不享有夫妻间的人身权。
如夫妻间相互抚养、相互继承等权利,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均不享有。
二、子女抚养问题1.非婚生子女同居关系中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若双方分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将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
抚养费用由双方承担,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
2.子女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若一方去世,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遗嘱中明确表示放弃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则非婚生子女不得继承遗产。
三、分手时的法律纠纷1.分手赔偿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分手时,若一方要求赔偿,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家庭暴力、虐待等。
若证明成立,法院可判决对方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分手时,要求赔偿的难度较大。
2.子女抚养费纠纷分手时,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产生纠纷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四、同居关系与家庭暴力1.家庭暴力认定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认定与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认定相同。
若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2.家庭暴力干预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干预与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干预相同。
未婚同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未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同居,即未婚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未婚同居在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因此,未婚同居的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未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未婚同居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按照法定程序确立的夫妻关系。
因此,未婚同居在法律上不具备合法性。
但是,未婚同居并非违法行为,当事人双方在未婚同居期间,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未婚同居的法律后果1.财产权益(1)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2)同居期间债务的承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对于一方个人债务,如果能够证明属于个人债务,则由该方个人承担。
2.子女权益(1)子女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是,对于未婚同居期间的子女,如果双方均愿意抚养,可以协商确定抚养权。
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条件,判决抚养权。
(2)子女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对于未婚同居期间的子女,父母同样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人身权益(1)同居期间个人隐私权未婚同居期间,双方有权享有个人隐私权。
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个人隐私,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同居期间个人名誉权未婚同居期间,双方有权享有个人名誉权。
任何一方不得捏造事实、诽谤对方,损害对方名誉。
三、未婚同居的风险1.法律风险未婚同居不具备合法性,一旦同居关系破裂,双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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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同居面临的“人财两空”风险
未婚先同居面临的“人财两空”风险案例一:未婚同居男方暴亡女方无法分得补偿金
好多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好像是说,男女一旦结婚了,没有了浓情蜜意,有的只有责任和义务,再加上一谈婚论嫁,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力。
于是,男男女女们开始恐惧婚姻,不愿走进婚姻这座围城,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
可是,未婚同居像是一场美丽难醒的梦,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一旦分手产生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和抚养等方面的纠纷,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未婚先同居将面临什么风险
赵某(女)与刘某同时浙江温州人,两人于七年前自由恋爱,一年后双方在老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赵某与刘某及其父母来到密云作生意,二人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
因生意较忙,两人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9月,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刘某死亡补偿金19万元,此款被刘某的父母占有。
二老认为,赵某并非刘某的法定妻子,故拒绝给予赵某部分。
无奈,赵某将二老诉至法院,索要自己死亡补偿金的三分之一。
经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
慰,有权享受死亡补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因赵某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属于同居关系,而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同居不被认定为夫妻,不能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某无法享受配偶本应的权利,她无法获得死亡补偿金,也不能得到刘某留下的遗产的继承权。
同居生活中,类似的财产纠纷还挺多,还有,因为双方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故不发生互相扶养义务。
若同居一方因疾病或意外需要对方给予扶养时,同居对方无义务扶养对方。
而且,同居期间财产共有与夫妻财产共有不同。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而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来说,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按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由此,同居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同居期间单方收入不能为共同财产。
如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能分割或被分割另一方的退休金收入。
所以,法官建议大家不妨把“丑话说在前头”。
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
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
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
这恐怕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
所以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
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
案例二:分手约定“青春损失费”,师出无名难获赔
赵某(女)与陈某(男)相恋,开始了长达八年的同居生活。
赵某为了支持陈某读书,给了他不少学费和生活费。
期间赵某三次人工流产,导致其人丧失生育能力。
陈某便绝情地与之断绝同居关系。
女方无奈诉之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青春赔偿费,最后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
因婚约及同居导致女方丧失生育能力或遭受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
当然,所谓的一般的论年限的“青春赔偿费”不能支持,应当说双方都为婚约耗费了青春,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应该得到赔偿。
重大的人身伤害还是应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适当保护。
法官提醒:
我国目前确实没有青春赔偿费一类的规定。
但是赵某可就她几次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她为陈某读书汇寄的生活费,用损害赔偿方面民法的规定和关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依照法理,赵某几次人流手术的费用,至少二人分担。
几十元钱的人工流产手术费我们可以为之找到法律保护,而
当事人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青春和前途,我们却无任何法律保护措施。
由此主张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职业、经济收入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在解除婚约时应适当予以赔偿。
而在目前的法律下,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案例三:女友失踪十二载连累儿子成黑户
刘某诉称,其与王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来便一起同居生活,没有领结婚证。
两年后,二人的儿子出生。
1999年4月一天,刘某下班回家,发现孩子一人在家,王某不知去向。
自此之后,刘某四处寻找,但是,一直杳无音信。
此后,孩子一直跟着刘某生活,现在孩子已经读小学六年级,由于没有办理户口,导致孩子上学等一系列问题出现,给孩子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刘某觉得这样下去会影响孩子的前途,决定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密云法院请求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后经法院缺席判决,孩子由刘某抚养,孩子的落户问题才得以解决。
法官提醒:
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扬镳。
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到医院做掉,因为双方都知道,没结婚生孩子将遇到诸如生育指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际困难,而且有了孩子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最终分手,任何一方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别人结婚也很困难。
所以更多的同居者在分手时双方没有财产的复杂纠缠,更没有非
婚生子女的困扰,也就无须到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手续了。
可是一旦未婚同居结出了“果实”,子女的利益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类纠纷主要体现在双方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孩子的抚养权争夺纠纷、孩子落户问题。
法官介绍说,这其中,非婚生子女办理北京户口成为诉讼的主要原因。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机关的相关规定,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籍登记,必须先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实践中,为便于非婚生子女取得北京户口,减少入托、入学时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诉讼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不能上户口,则这些子女今后的就学、就业或者参军等都成为一个问题,这对无辜的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在现有的婚姻家庭法缺乏规范非婚同居的相关制度,显然这种同居关系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所以,提醒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女性要认清现实,主动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当然,在抚养费或是抚养权问题,以及今后继承、赡养等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对待。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确定非婚生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原则,与离婚时确定婚生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原则也是相同的。
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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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产生原因
1、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
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高层次、快节奏、多色彩时期,方式在改变,恋爱方式也在变。
有些青年错误地认为,九十年代的变爱方式就是动辄发生性关系。
2、崇尚种种性自由观念
随着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及我国性文化的时而泛滥,冲击了有着很深文化积淀的传统性道德。
有些青年人盲目崇尚西方的种种性自由观念,想冲破所谓传统性道德观念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
扭曲的性观念使扭曲的性行为一发而不可收拾,结下了“不负责任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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